摘 要: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必然要遵循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要全面把握《公司法》的内容要求,有效提升整体经营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本文在简要阐述现代《公司法》总则功能转换的基础上,分析《公司法》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提出以《公司法》为指导的企业组织结构优化路径,以此为我国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经济;功能转换;经济发展;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5.41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活动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这对各项活动开展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立法也更加强化对《公司法》修订的重视程度,从细节层面进行优化,有效提升了《公司法》的规范水平,促进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平公正,并为企业倡议决策的实施提供参考。
1 现代企业经济发展运行特征
1.1 企业契约理论的核心地位不断提升
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主体,在经济发展体系中,企业产生的根本问题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实现经济发展效率的整体提升。但是在企业内部如果控制不足,将会使得内部运行成本增加,为了确保股东对企业所有权的根本体现,就必须保证股东获取成本之后利润的权利,确保股东通过修改章程,调整经营方案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体现,就是以企业契约理论为基础的,而《公司法》则是理论的具体实现和落实。《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对企业经济发展影响更加深入,直接体现了企业契约理论核心地位的提升。
1.2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为管理层创设独立权利
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这是企业运行的基本特征。但是在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股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常会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混合的方式,给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使得企业经济发展无法到达“帕累托最优”,甚至存在明显的“搭便车”现象。要规避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就必须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和董事之间进行明确的权限划分,尽量减少二者之间的权限交叉,通过内部治理优化和外部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管理层所具有的独立权利,实现管理措施落实和管理水平提升,为企业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1.3 企业组织结构制衡机制更加完善
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层级不断细化,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无法实现不同层级的结构制衡,将会使运行体系产生混乱,影响企业经济发展。因此在企业经营体系中,应当根据经营活动开展的实际,合理选择纵向分权机制、委托代理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激励奖励机制等,在完善管理机制的同时,实现各个方面的合理制衡,确保企业决策意见的合理性、公平性,为企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现代《公司法》总则的功能转换分析
2.1 风险防范理念的产生
《公司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和运行已有数百年历史,随着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变化,《公司法》及其总则在功能层面上也一直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企业贸易活动更加频繁,交往过程中的利益交换形式也更加多元化,使得企业经营所面臨的社会风险更加复杂[1]。在这种背景下,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功能必然朝向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的方向发展。《公司法》被认为是公司利益的最后保障,能够在企业面临经营风险时,给予公司财产最大保障,实现公司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
2.2 风险防范措施的增加
虽然《公司法》在风险防范理念方面不断成熟,但是法律文本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有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公司法》风险防范功能的实现。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风险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通常是从公司的主体制度、资本制度和登记制度三个方面实现的。在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内容中,就对公司的企业法人进行了新的界定,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革新,尤其是在公司登记限制方面,做出了新型的规定。由此不仅提升了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还使得公司交易活动更加全面透明,使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更加契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3 《公司法》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
3.1 优化公司制度与市场经济体系的衔接
出于《公司法》总则功能的基本出发点,在公司制度与经济市场化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鼓励性,更加高效地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更加强化对企业自治理念的重视,以此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促进内部制衡机制的完善。同时,实现了法律层面对董事长权利的制约,对会议程序和相关高管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都进行了重新的界定。这些法律条文的完善,更好地实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制度的优化,为公司各项活动开展的规范性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2]。企业组织结构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使得其在市场环境中面临的形式更加复杂,要确保自身取得不断发展,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体系变革的要求,调整组织结构,优化组织管理模式,从而更好地提升决策效率及准确性,确保公司经营与市场经济体系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3.2 构建经济社会诚信体系
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主体,如何提升公司在运行中的诚信度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目前公司创设过程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部分经营者为了获取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将没有出资的亲戚、朋友登记为股东,在出现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破产等方面问题时,股东的资金保障难以实现,甚至还有出现以独立人和有限责任来对待债权人的现象,从而出现逃避债务和市场欺诈行为。新修订的《公司法》较好地约束了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避免出现逃避债务行为,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3.3 优化企业发展机制
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思维及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公司法》中,对行政机关的权利较为关注,尤其是在外商投入行业和领域方面的限制较为明显,对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企业权利范围进行了全面的调整,能够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与世界接轨。在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最高权利地位的基础上,对董事、高管等也做出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条文内容为公司发展机制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好地避免了由于领导层面个人决策的失误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的损失,从而在稳定发展和效率实现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3.4 激发中小企业经济活力
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保障民生、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不同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和技术出让限制等方面都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3]。在进一步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基础上,实现以创新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开展创业活动,更加强化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社会责任及环境责任。这些内容更好地激发了中小企业创立和经营的积极性,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3.5 改善企业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在上市企业的经营运作中,各方面监督权、表决权和知情权与其应有的地位存在严重不符,股东大会形式化和大股东化的问题成为上市企业经营透明度的重要限制。由此造成的股东会之间的纠纷,更是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损害证券市场利益的重要问题。通过《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明确,辅之以对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处理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之间的关系,全面改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4 以《公司法》为指导的企业经营模式优化
4.1 严格依照《公司法》要求进行组织结构设置
要将《公司法》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影响充分体现出来,构建更加完善的发展体系,首先需要依照《公司法》要求,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股份制企业为例,必须要设立完整的组织结构体系,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相关行政部门等。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利机构,能够行使最高决策权,但是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总经理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要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监督。在这种完善的制衡关系下,才能够确保企业各个机构部门负责人更加公平合理地实施决策,构建完善的运行体系,促进企业经营倡议目标的实现。
4.2 构建纵向分权机制
在现代企业领导机制中,科学合理的分权制度是确保企业决策制定和实施不断完善的重要基础。首先来说,股东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所选举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负责聘请总经理,再由总经理聘请其他高级职员,以此进行逐层聘请操作。在这种逐级分层领导模式下,能够构建完善的机构组织,使得企业的财产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等分属对应的机构[4]。各个机构之间在完成自身职责的同时,也能够实现相互监督,有效避免了部分高层管理者形成独裁的局面。在确保决策意见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有效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中,必须要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实现对不同机构的科学设置,从而为自身经济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3 完善委托代理机制
委托代理机制是针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三个方面的授权管理而言的。在这种模式下,股东大会在委托授予董事会和总经理权力的同时,也对其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有效提升了企业高层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委托代理机制下,董事受到股东的委托,代行股东权利并对其负责。总经理的权力同样是源自于股东大会,三者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各个层面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照自身意愿和理念开展管理工作。在具体工作开展中,股东大会不干预董事会的倡议管理,董事会也不干预总经理的具体工作,但是在出现决策错误或执行错误等方面的问题时,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必须要承担对应的责任。股东大会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形下,可以通過起诉的方式来维护公司利益。更加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能够使公司经营层面在企业经济发展中更为科学合理地组织各项工作,也能够确保各项决策具体实施的效率,从而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4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经理人是公司决策的实际执行者,接受董事会委托,获取董事会给予的工资收入,因此其有义务和责任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做好公司业务,确保企业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从这方面而言,董事会在委托经理人进行管理时,还需要完善对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避免由于出现明显决策失误而造成企业经营失败、利益受损等问题[5]。在聘请流程开始前,应当对经理人的经营资格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和认证,确保经理人具有对应的能力。在经营期间,要构建完善的业绩评价制度,在工资收入上体现出经营业绩。同时经营业绩与目标出现明显差距时,要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做出撤销或罢免决策,并实施离任审计,确保公司利益得到应有保障。
4.5 完善奖惩机制
在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下,总经理及其所推举的经理人层面对经营活动的开展负有直接性的责任,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合理的奖惩机制,是确保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激励方案的制定必须要能够覆盖至经理层的各个方面,避免出现激励结构不合理,对不同层级经理人工作积极性起到反作用的现象;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激励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出现企业经济利益受损,而经理人层面依然不用承担经济责任的现象。通过更加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全面提升各个层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组织倡议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5 结语
市场运行机制会随着各种经营活动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企业经济发展在适应这种变化的同时,也在推动着变化的不断深入。作为公司经营的基本规范框架,《公司法》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应当强化对《公司法》的研究,分析市场经营环境变化特征,构建更加合理的运营模式,以此才能在实现企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承担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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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临沂 朱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