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宋代女子继承制度初探

2021-09-10 01:39:29孙怡凡
经济师 2021年4期
关键词:宋代

摘 要:纵观我国古代关于家庭财产规定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在分析家产与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教礼教与伦理道德直接影响法律中的继承制度,从而确定家庭财产继承的基本制度。唐宋是我国古代法在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成熟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与专制集权制度环境的共同影响下,唐宋女子在当时社会上的地位也相较其他朝代更有话语权。唐的继承制度基本可以概括的总结为“子承父分”“诸子均分”的原则{1},宋女性在继承财产方面也相较其他朝代更为独立,在《宋刑统》与《名公书判清明集》这两部官方法律与民间判例集有大量关于宋代妇女继承的内容。探讨古代女性在“父权家长制”为主的社会框架下传统法律,给予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女性在传统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保障,了解其社会意义及后世影响。

关键词:宋代 继承制度 妇女继承制

中图分类号:F126;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231-02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是中国传统法中主要的两个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受宗法家长制度和君主集中制度的影响,基本上遵循“子承父分,诸子均分”的继承原则。延续宗庙祭祀的嫡长子及男性继承人是古代继承权的主体。

与古代相比,宋代的继承制度有了飞速发展,唐以来国家一直采取政策抑制土地的兼并,不仅沿袭北周“均田制”还发展为“租庸调制”,贯彻为民制产的中心思想,农民极大程度地获得土地,极大地缓解了国家和社会的财政负担,为思想的进一步开化提供了经济基础。随着小农家庭获得土地,掌握家庭经济的主动权后,家庭作为独立体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妇女作为家庭生活的重要角色,在家庭经济的支配和创造上比重也不容忽视,相应地也会得到更多的尊重。宋代对于唐继承制度的发展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弥补了家庭主体在财产支配方面的缺失。在宋代小农经济和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宗族慢慢从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演变成“家庭”“户”这样的个体单位。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较之宗族社会更大,因此立法也顺应社会现象的改变将女性纳入财产继承的主体当中。在古代中国法律中,很少将女性主体视为独立的个体,宋代法律的规定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妇女社会作用的认可与尊重。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宋代是一个巨变的时代,手工业以及工商业得到空前发展,法律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也趋近完善。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开化,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也更倾向适应性、包容性、开放性。

探究继承制度的进步对于女性在宗族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影响,宋代将女性纳入家庭财产的继承人选,充分证明女性在唐宋这个经济文化繁荣,法律系统相对完善的时期,女性作为个体角色得到了法律和宗族社会的认可和重视。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的研究概括来说可以集中于以下两点:

1.将女性视为男子的附属品。代表论文有:邢铁的《唐宋时期妇女的分家权益》,他认为宋代女性没有独立继承财产的资格,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才有分配到父母遗产的可能性。邢铁的《宋代家庭研究》中提到了宋代的家庭财产分配多取决于家长分配,在分配过程中也基本遵循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户绝条件时,女儿的继承权体现了宋代法律对于私权的充分尊重。

2.特定身份的女性继承权被重视。《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财产》有:“家中财产除却丧葬所需的费用以外,剩余财产在户绝的条件下归于在室女。出嫁女在归娘家后,根据相关法律准予户绝者同等条件,给予相应财产份额”{1}从上述总结来看,宋女性依旧不享有独立继承权。

通过上述学者的研究论述可以大体总结出:唐宋时期女性财产继承的立法相对完善与进步,体现出社会和国家对于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价值的认可逐渐增加。在法律上也给予女性一定程度的权利保障,保护女性基本的个体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深远。

(二)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学者还没有专门在宋代女性继承方面的研究,但是我们还是能从国外学者对于中国史的研究中窥见一斑。柳田认为宋代法律已明确保证女性拥有一部分财产继承的权利。这是因为他发现在不同的案例中,不同的执法者都做出了相同的判决,即女得男之半。这也反映出宋代一定是有出台明文的法令。

二、宋代女性的财产继承

(一)非户绝条件下的女性财产继承

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的案例可得知,宋代女子在父母两者皆过世且家中留有男丁的情况下,还没有出嫁的女儿可能获得同兄弟彩礼一半以作为嫁妆。宋人袁采言也提到对于嫁妆与聘礼,父母家应早做准备。{2}

(二)户绝条件下女性的财产继承

同现代社会相同,宋代女性的继承也有法定继承和父母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1.法定继承。《唐律·户婚律》中有记载:“无后者,为户绝”{3}由此可知,宋代政府是允许女性继承全部财产的,具体要分为未成年在室女、成年在室女以及妾生女三种主体。

(1)未成年在室女的承分。根据《宋刑统》中记载:{4}宋代政府基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角度,专门规定了未成年女性的遗产继承份额。规定未成年在室女父母双亡后,官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比例计算出遗产中未成年在室女未来婚嫁所需,将此部分财产由官方统一管理。待在室女的成年后,官方会将此部分财产悉数返还。这就是检校制度。

(2)成年在室女的承分。根据《清明集》中记载的史料,宋代政府对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是有法律专门保障的。{5}但在实际运用中,即使父母家無子,在室女也不会继承到父母全部财产,她们还要与其他子女,例如出嫁的姐妹共分财产。即使法律明文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女性继承者也很难获得全部的遗产份额,能够得到的遗产少之又少。

2.遗嘱继承。宋代法律有规定,如果亡故父母在生前立有遗嘱的,并经官方调查验定起真伪后,可以按照父母遗嘱的意思分配遗产。{6}可见,宋代政府是承认并认可遗嘱继承的效力的。

(三)户绝条件下出嫁女与归宗女的财产继承

《宋刑统》在户绝法律中对在室女与出嫁女的遗产继承做了明确区分,归宗女的户绝财产权利相对于在室女受到较大限制,已出嫁女相对于归宗女来说更受到限制。在户绝条件下,出嫁女是家庭唯一继承人的情况下,也不能继承全部遗产,只能继承父母遗产的一半,其余收归国家所有。在户绝条件下的女子的财产继承,一是夫亡无子,承夫分,自主选择嗣子。二是夫亡之后招接脚夫,接脚夫拥有继子份额三分之一。三是出嫁女在户绝家庭达到两千贯钱基础上,有资格分得户绝财产。

(四)寡妾的财产继承

唐宋法律中均有“寡妻没有子嗣,丈夫去世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丈夫的财产”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因为古代是一夫多妻制,当主母过世,家中妾室也享有继管遗产的权利。

1.无亲生子权力规定。案例高昌的一份分家文书{2}{3}中说,参军显佑身前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以遗嘱方式将已有财产予以自己的小妾及女儿。从侧面反映了古代遗产对象包括亡夫的寡妇,在继承夫家财产后拥有继管权。

2.寡妇拥有选择嗣子的权利。由《清明集》“阿陈嫂立嗣案”可见,这类案件的审理倾向于保护寡妇的权益。

3.招接脚夫情况下的法律保护。一般招接脚夫情况会发生在夫亡又无立嗣的户绝家庭。在《礼仪·丧服传》中有“继父同居者”之语,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无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赀财为筑公庙,岁时使之犯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接脚夫没有财产权利,只有协助妻子管理宗族事务。宋法律规定:“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不得改立后夫名。侯妻亡,其庄田作户绝实施。”;后来又补充规定,“寡妇招接脚夫,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值不得过五千贯”。通过上述记载的法律可以得知,寡妇继承夫家的财产是附加条件的。在招有接脚夫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许多保护性条例来保护户绝条件下夫家财产。这样规定不仅意在为寡妇“守节”,还是在宗法社会中维持家庭稳定。

综上所述,宋代女性继承地位依旧困于宗法继承制,能够获得继承权的女性也是在宗法家庭中被视为继承者的,即需要与被继承者拥有直系血缘关系。这体现了宋代继承制度依旧困于宗教宗法制度的束缚当中,没有超出它的限制。而女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无权继承夫家财产,这说明宋代婚姻制度中,对于女性独立个体的地位依旧没有完全承认,规定夫亡后女性的继管权是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但女性依旧被认为是男性的附属,不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和继承权。虽然没有现代社会对于女性地位的认可和尊重,但相较于唐宋以前的继承制度,女性的继承权在宋代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这不失为一种进步。

注释:

{1}窦仪等撰,岳纯之校正.宋刑统校正[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69.

{2}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处己事贵预谋后则时失[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104.

{3}[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M].中华书局,1992.

{4}[宋]窦仪等撰.宋刑统[M].吴羽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5}[宋]真德秀.名公書判清明集[M].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

{6}[宋]周密著.齐东野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3.

参考文献:

[1] 邢铁.唐宋时期妇女的分家权益[J],家族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34.

[2] 邢铁.宋代家庭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56.

[3]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柳立言.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上)[J].法制史研究.2004(5):61-121,31-38.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作者简介:孙怡凡,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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