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源
【摘要】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社会主流的土地管理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生产技术发展,政治发生巨大变革,在破坏分封制度的同时,也破坏了井田制存在的基础。各诸侯国的改革,社会的变迁,最终让井田制被彻底淘汰,土地的私有制取代了井田制原本的地位,成为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
【关键词】 井田制;土地制度;先秦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1-0105-02
井田制作为先秦时期广泛应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秦朝和封建制的建立,井田制被逐步淘汰,土地私有成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核心,尽管曾有过恢复原有土地制度的尝试,但无法长久维系。曾经稳固的井田制的衰落与私有制的崛起,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变迁的重要环节,对政治,经济也有很大影响。
因而对井田制衰落,变迁的研究,对于研究先秦历史演化是有较大价值的。本文试图简单介绍井田制,并分析其被私有制取缔的过程与缘由。
一、井田制的概念与应用
井田制是一种中国先秦时代施行的土地制度。商朝,西周所采取的土地制度都为井田制。顾名思义,“井田制”将土地划分成方地进行规划,从整体来看将土地划分成多个“井”字。虽然对其性质的认识至今仍有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这种制度确实具有部分公有制的特征。我们可以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这句话中对西周时期的土地基本从属关系有一个直观的印象。
西周的周天子即是所有土地和人员的所有者,是最大的宗主。天子可以将一定的土地和人员分给诸侯,也就是对二者的所有权。诸侯则拥有对被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诸侯也可以将分给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人员分给卿大夫,以此类推,层层递减。尽管从诸侯到士,得到土地的每一个阶级都能够再次向下分封,但其最终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周天子。与中国专制时期有所不同的是,井田制下的耕种土地者并非农民,而是农奴,他们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仅拥有使用权。下层在耕种土地的同时,要向自己的上级提供劳役与贡赋。在这样的规定下,先秦形成了一种等级明确的社会结构,下层必须依赖于上层的土地分封生存,而所有阶级都依赖于作为土地最终所有者的周天子。土地不是社会中个人拥有的资本,更不能作为买卖的商品,而是为天子所代表的国家所有,是一种名义上的公有制。不难看出,井田制的从属关系与分封制是紧密相连的。
同时,井田制下的土地还具有其他特征。在《孟子》中有这样的记载,更加详细地表述了这种制度的一些特征:“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说明了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井田制下,农奴同时需要耕种公田与私田,耕种时应以公田优先,且为集体耕作。在分封制的背景下,公田获得的收入可推断是归于其上层贵族的。
其二,农奴拥有对私田的使用权,并能够获得其在私田上的收获成果,以维持自身的生存。
其三,从这一处记载来看,公田与私田的比例为1:8。尽管这个数据并不一定准确,但仍可说明先秦井田制的分配概况。将公田所需的劳动平摊到个人而言,每户农奴所需进行的义务劳动远不及其在私田上的劳动量。由此看来,井田制也能有效地调动农奴的劳动积极性。
在奴隶制社会下,国内市场尚未成熟,而劳动力也十分有限。井田制因其对有限的劳动力进行了统一组织,又给予一定的私田供农奴生存,故而是一种满足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所有制,又十分契合分封制的要求,成为一种封邑的衡量标准。可见,井田制的诞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特定历史背景,顺应时代的产物。
二、井田制的衰落与私有制的出现
春秋战国时期发生的种种变化,与井田制的衰落密切相关。首当其冲的便是传统分封制的逐步瓦解。血缘关系的淡化与宗法秩序的崩坏,使得周天子的地位被削弱,严重破坏了礼义上原有的从属关系。
与此同时,诸侯之间的连年征战,大大增加了社会对人口,粮食与金钱的需求。這令原有的公田收入显得捉襟见肘,从而对社会生产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农奴的约束有所放松,为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除政治上的因素外,还有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矛盾的因素。有学者指出“技术进步了,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了规模报酬递增,而原有经济结构无法实现这些利益。这样一来,创造新的经济结构因容纳或实现这些技术发展带来的潜在利润而变得有利可图。”
在前秦时期,技术进步指的是铁制农具与牛耕的发明与使用,新的农业技术带来了更高的生产效率。更高的收入能够显著提升农奴耕作的积极性,特别是与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私田,其在农奴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提升。由于社会的主体仍是以农奴为代表的下层民众,且上层贵族此时因分封制的瓦解正处于混乱与征战之中,私田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粮食的增产还带来了人口增长问题,进而导致人多地少,人地矛盾上升。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便是拓垦荒地,以增加可耕作土地的面积,而开拓者自然是底层民众,因而这些被开拓出来的新地多属于私田性质。如此一来,私田便渐渐占据了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耕作者对公田的耕作积极性大大降低。诸侯们为了维持自己的收入,也开始重视私田,并颁布了一系列管理私田耕作的政策。例如齐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要求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征收税款;又如鲁国“初税亩,非礼也”,它将公田私田一律纳入收税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收成。这些政策虽然没有彻底打破井田制,却从政策层面肯定了私田的重要性,也就间接承认了诸多新开拓的私田的合法性。在诸多的变革中,最根本的为秦国的商鞅变法。“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 的土地改革,标志着秦国的井田制被彻底打破,私有制得到了正式承认。这一事件,标志着井田制及奴隶制崩溃的开始。
三、私有制的稳固
前文提到,井田制与分封制是紧密相连的。若分封制被破坏,那么井田制也必然会受到影响。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创立了一种区别于分封制的新型地方管理制度,即郡县制。郡县制取消了对地方的分封,官员皆由中央任免。这种将地方与中央紧密联系起来的地缘关系,剥夺了奴隶主分封土地的合法性,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根基。土地则落入耕种者手中,成为私有财产。
当秦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王朝后,疆域空前广大,居民分散在各个地域。由于中央直接统领地区面积的增大,中央对地方直接管理的难度有所提升。这种情况下,土地私有化和户籍管理制度就成为了与郡县制相适应的制度。秦王朝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民“固定”在各自的土地上,土地私有化则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政府直接从农民手中征收实物税,这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双方同时受利,进一步稳固了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
另外,由于集体式劳作随着井田制废除而停止,对农具等生产必需品的共同使用已无法由以戶为单位的农民进行,必须要从别处获取。这催生了商业的逐步兴盛。事实上,早在西周时期,各地就已有商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在井田制的管理模式下,集体农耕使得农民能共享生产资料,自己得到的钱财也少,消费能力与消费欲望都较为低下,商业不大可能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而秦朝推翻奴隶制,承认土地私有,大批农奴成为农民,大大解放了生产力,这就为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而商业发展,又促使土地交易的出现。从个人拥有对土地的处分权的一刻起,井田制复辟的可能性就被消除了。
秦朝因推行一系列新制度过急,实行暴政,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特别是原本六国地区与秦政权之间的矛盾,使得秦最终二世而亡。秦虽然早亡,但其土地私有制度则保留了下来。尽管后世也有政府曾试图做过一些改动,如王莽篡政时期的“王田”和北魏孝文帝改革中的“均田制”,其本质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土地国有,然而都未能长久延续。说明在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社会的条件下,尝试恢复土地国有已经不可能了。
四、结论
井田制作为一种古老的土地制度,其在过去的集体耕作模式背景下发挥了它的作用。而分封制的瓦解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上的新元素,摧毁了原本的奴隶制社会。正是在一系列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注定了井田制无法延续下去的必然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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