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解龙龙
摘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是确保该类工程顺利开展,使得基层供电工作得到保障的关键。为了规避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是分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能够在工程前期工作、招投标、施工过程以及合同资料管理当中将工作做细,并且保证二者有效交接,使得小的纠纷获得及时解决,避免矛盾扩大化。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
引言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因为在项目勘测当中存在勘测不详、招投标环节容易出现低价竞标、分包合同内容含混、施工管理不科学而导致各种合同纠纷。该类纠纷容易形成严重的消耗,会导致施工期延长,严重的会导致合同双方终止合同或者官司缠身,给建设单位以及施工企业都带来较大的损失。本论文特别分析了该类合同纠纷的原因、表现特点以及处理难点,并给出对应的解决策略。
1纠纷原因
1.1建设单位层面
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秉持成本管理思想,会提出较低的工程预算,而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会压价竞标,这类企业一旦中标会因为预算低而导致其在后续的施工中出现以次充好等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导致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另外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划转资金,导致施工企业垫款过巨,施工企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影响周期,最终也会导致合同纠纷。
1.2工程设计单位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当中,设计人员在勘测等环节会出现测量粗放现象,导致水文地质数据不足,没有充分分析地质情况,形成的设计图纸没有对可能出现的施工风险形成规避措施。一旦施工当中出现地基工程塌方等情况以后,导致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责任不清,会使得主体间出现纠纷和摩擦。
1.3施工企业层面
施工企业在现场作业管理过程中管理不严,施工效率低下,导致施工超过预计工期、工程造价超过预算,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这些都会成为合同纠纷的引子。
1.4发包和承包单位
有的施工合同纠纷在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建立合同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外事故导致工程停滞,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以协商方式退场,之后发包单位并没有按照协商内容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补偿,导致了二者发生纠纷。
2表现特点
2.1突发性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因为工程复杂性、施工环节以及工种的多元性,导致风险相对集中,往往会突然发生施工事故,例如基坑坍塌、触电等,这些风险都会明显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若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合同对工伤款项含混不清,就会造成施工合同纠纷。
2.2多样化
指的是纠纷原因多样化,工程质量不佳、工程超期、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都会导致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正是如此导致了我国目前该类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增多。
2.3合同缺乏规范
按照国家要求任何工程施工合同都需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之下拟定,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纠纷发生后,法院等司法机关能够快速判定责任,提高审案效率,也能够使得合同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必要的保护。但目前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为代表的一些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导致纠纷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对合同都不能理解,不利于调节矛盾,导致诉讼期延长,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消耗,也挤占了司法资源。
3处理难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1双方对工程预算意见不一
建设单位会根据勘测结果以及工程量来进行工程概算,在这一概算指引下寻找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于此阶段形成具体的工程预算。但是在建设单位的影响下,该预算没有给施工企业留出太大的利润空间,这是导致施工企业超预算的原因之一,然而对于超预算建设单位会认为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不善导致超预算。而施工企业认为最初预算不合理导致超预算。
3.2发包单位准备工作不足
给施工单位施工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其工期延长,或者因为建设单位勘测不良,导致施工环节出现塌方等事故,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而建设单位会认为施工单位防护措施不全导致事故发生,这样的责任难以划分。
4解决策略
4.1和解
这种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司法效率的关键。在中小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纠纷当中,若是在双方矛盾并不是非常突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该种方式。所为和解指的双方当事人遵照法律规定,彼此说出自己的诉求,例如已经完成工程部分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建设单位勘测不良,而施工时施工企业操作有误,此时需要彼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这样开诚布公的认真的讨论分析,最终能够达成统一意见。达成和解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来展开沟通、探讨、辩论,并且是抱着继续合作态度,来对目前的责任进行划分,利于接下来的合作,保证工程能够如期完成。
4.2调节
这种方式指的是在第三方调节之下,来使得双方当事人展开沟通,能够最终达成协议。具体来说存在民间调节、行政调解、仲裁机构调节、法庭调解四种形式。首先,民间调节是双方寻找非官方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来对彼此形成的合同纠纷展开调节,其形成调节协议只有一般的法律效力,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其次,行政调节则是将有关部门引入进来,使得其对纠纷展开调节,例如微小水利水电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展开调节。其和民间调节一样,调节协议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再次,仲裁机构调节,仲裁庭进入调节当中,一般都是双方在和解阶段对利益划分都不满意,或者矛盾纠纷涉及了具体的水利施工的规范、标准的解读,而雙方理解不一争执不下,此时需要专业部门提供仲裁时,才会介入仲裁机构,形成的调解书需要双方签字盖章,调解书和裁决书效力等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法院调解。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来对具体矛盾的责任进行划分,然后最终做出判决,法院形成的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收到后需要盖章签字,其和判决书法律效力等同。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电力发展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不断涌现,该类工程因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合同不够重视,导致合同管理水平低,经常会陷入合同纠纷当中。虽然纠纷的原因不一、影响各自不同,但是最终结果都会给工程建设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了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重的还可能工程停滞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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