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贵州省古籍保护条例》的几点建议

2021-09-10 07:22卢云辉
藏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重点保护古籍贵州省

卢云辉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正式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由国家主持开展的全国性古籍保护工程。按照《意见》要求,贵州省建立了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古籍保护领导小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十余年来陆续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而基于今后古籍保护工作新要求,我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古籍的利用与管理制度,在古籍文化产品开发、图书馆古籍利用、合作开发馆藏古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填补现有立法空白,在保护的同时促进古籍的传播与利用,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成效: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成果显著

通过“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贵州省图书馆向社会发布10288 条古籍普查数据,包含古籍117638册(件),此两项数据来源于2015年正式出版的《贵州省图书馆古籍普查登记目录》,贵州省内尚有35家单位的数据待正式出版公布;贵州省藏171 部珍贵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3家古籍存藏单位入选“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省古籍修复专业人员从2007年的2人增加到10余人,建成并开展日常修复业务的有2家单位(贵州省图书馆、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的古籍修复室,累计修复古籍达1000 余册(件),3万余叶;完成数字化的古籍近1000种;通过大型专题展览、系列讲座等文化活动,向广大社会公众普及古籍知识,促进古籍中的文字“活起来”。此外,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成果显著,尤其是水书、彝文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全面展开。

问题:起步晚任务重

然而,由于贵州省大规模、体系化的古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历史欠账多,任务还比较繁重,古籍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古籍保护工作放到贵州文化自信的历史视野中对待,没有放到维系多彩贵州文明根脉和维护民族团结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意识到这是一项和时间赛跑的伟大事业,缺乏紧迫感。二是一些地方缺乏科学的工作态度,只重视珍贵古籍的申报,不重视古籍的保护和利用,基础工作不扎实,人员岗位配备不到位,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督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仍有待提高。比如,古籍保护岗位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不足,制约古籍保护事业发展;有的虽有古籍保管室或古籍修复室,但人员大多为兼职,无法真正承担起古籍保护的重任。

法规不完善,机制不健全。跨部门跨系统合作有待加强,古籍保护与贵州其他重要文化工程衔接不足。尚无专门针对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虽然在省级层面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但在不少地方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职责不明,部门分工不清,古籍保护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古籍除收藏在各类公共图书馆外,还有大量收藏在文博、教育、寺庙、档案等不同系统单位中,而古籍保护工作在不同系统之间的协调工作难度较大。

专业人才匮乏,保护利用低效。专业人才缺乏是制约古籍保护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高水平古籍保护专业人才和少数民族古籍人才需要大力培养。例如:在古籍修复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经过近10年努力,贵州省古籍修复人员已从最初的2人增加到10余人,但全省待修复古籍约有7万册(件),超过450万叶,相对于待修复古籍的庞大数量,古籍修复和保护人才仍然十分缺乏;且古籍修复人员的职称和待遇偏低,也严重影响了修复队伍的稳定性和修复工作地深入开展。

经费投入不足,工作进展缓慢。经费投入不足仍是制约各地古籍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老大难”问题。例如:在古籍数字化保护方面,我省现存古籍超过30万册古籍需要数字化,已经完成数字化的古籍不足1000册。初步预算,要建立品种和版本完备的“贵州古籍全文数据总库”约耗时10年方能完成,需要大力投入。在古籍库房环境改善方面,国务院公布了3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虽然这些单位存藏环境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与《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GB/T 30227-2013)》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环境指标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古籍库房的标准化建设亟需进一步增强。同时,古籍修复与科研、民族地区古籍保护、海外贵州古籍调查与数字化回归、珍贵古籍装具配置、寄存书库建设、古籍的异地异质灾备等项目也亟需推进。以上古籍保护项目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目前经费的投入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

建议:尽快制定《贵州省古籍保护工作条例》

加快制定《贵州省古籍保护条例》继承和弘扬贵州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是保护贵州文脉的内在要求和紧迫任务;是解决古籍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关键,而且,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实现对古籍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贵州省古籍保护条例》立法势在必行。

通过立法,加强对古籍的普查登记、保管修复、整理出版、数字化、研究利用、人才培养、社会普及等工作,明确古籍保护的相关工作机构、工作内容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如古籍管理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古籍修复制度、经费保障、古籍捐赠、行业组织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等,促进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传播利用,传承弘扬多彩贵州优秀传统文化,切实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谐与统一。

为此,《贵州省古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規定工作机构及其法律职责。一是规定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的设置及其法律职责;二是规定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咨询机构的设置。

规范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一是规定古籍普查机构及其法律职责;二是规定古籍登记工作制度及补充登记工作制度;三是规范省外、海外古籍调查。

规范古籍分级保护工作。如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地方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入选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保护等。

规范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支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年度汇报和督导检查等。

规范古籍的保管与修复。如完善古籍保管规章制度建设,包括古籍的毁损、盗抢、遗失报告制度,古籍收藏咨询和代保管,古籍修复资质认证制度,古籍修复规范要求,古籍保护技艺传承制度,古籍保护技术和标准研究,古籍保护人才培养等。

规范古籍的展示与合理利用。如古籍展示方式、内容,古籍出版和研究鼓励政策、古籍无损复制,古籍资源共享,古籍阅览服务规范,罚没古籍接收等。

相关法律责任。如古籍公藏单位的法律责任、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古籍收藏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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