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孟洁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飞速发展,传统金融机构都纷纷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目前,中国在移动手机电子支付领域遥遥领先,位于全球首位。然而中国金融科技应用从开始到现在已经积攒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在信用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上更是“摸着石头过河”,于是本文梳理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并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监管对策
近年来,一些新兴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快速涌现并普及发展迅猛,渗入金融领域,获得快速广泛运用和深入研究。这些新科学技术与金融在支付结算清算、零售金融机构、筹融资等领域进行深层次融合渗入,金融科技于是应运而生。在当今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逐步聚集了金融风险,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大環境背景下,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所以各国都开始探索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来对国家进行金融科技监管,但我国相对落后,因此随着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改革金融科技监管的理念和方式变得尤为迫切。本文,在分析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基础上,分析中国的监管的现状,并根据现状不足提出相关风险监管的建议,希望有助于中国金融科技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
一、金融科技引发的监管风险
(一)金融科技概述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中,中国对金融科技的定义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其目的是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等,提高金融质量和效率。从狭义上讲,金融科技是一种基于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创新,所以它仍归列于金融创新的广义范畴。
(二)金融科技引发的监管风险
1.信息技术及操作性风险
由于新型金融科技企业是利用传统金融机构没有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新兴技术会把隐藏的风险分散开来,这样更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并增强了传染性,监管缺口和监管套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一旦引发造成的连串效应后果更严重,会给金融监管带来严峻挑战。技术漏洞造成的资金风险,信息技术以及操作人员造成的个人信息披露风险,使得网络金融消费者都无时无刻都陷于技术风险引发的漩涡中。
2.信息不对称风险加大
金融科技削弱了金融媒介的作用,但信息不对称没有消除,信用风险也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各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科技公司与消金融费者二者之间,金融市场监管者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都存在,例如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交流信息只借助经由网络平台,双方不用直接接触,因此只能获得非常有限的信息量,而那些拥有数字分析技术的金融科技公司就能很容易的躲避监管,这体现了信息不对称。
3.金融创新速度领先于监管制定
一方面金融创新的速度早已经超出人们认知的速度。2013年余额宝诞生,从那开始到现在的时间里,网络线上借贷、数字电子货币等新型金融模式已经快速涌现,区块链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更推动了金融领域的创新。行业之间界限模糊,监管者不再能通过分业监管建立防火墙,隔离金融领域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另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制定相对缓慢。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往往依托于过往的监管经历,基于事后总结,以寻求“最优”选择。并且制定过程需要经过几个程序,最后才能公布实施。
二、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和不足
(一)中国版“监管沙盒”落地,准入要求严格
2019年12月率先在北京开展了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意味着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开始实施,但中国版“监管沙盒”准入要求非常严格:首先,只有持有“一行两会”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才能申请。其次,持牌金融机构被允许可独立申请,也能和金融科技或大型科技企业联合申请;最后,要遵守风险底线原则,不能突破风险底线;四是入盒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筛选并提前签订风险防范协议,检测机构要进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及垄断风险,第三方支付违规频发
随着新型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头部互联网企业垄断市场,占据绝对的市场话语权,掌握了庞大的数据信息量,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它们的业务涉及各种金融和科技领域,混业经营成为常态。鉴于这些机构风险极为复杂并且极易传播性,必须及时、准确地破解这些潜在“炸弹”,消除隐藏的系统性风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获得非法所得额度不断上升。新型通信网络违法、反洗钱等领域的风险监管和防控仍是不能掉以轻心的重点。
(三)强调金融持牌经营,但有“一刀切”监管隐患
2020年大面积“爆雷潮”的P2P平台成功全面清零,也让监管部门再次强调金融业持牌经营的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活动。但从这种监管方式看,我国政府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类问题进行集中管理、整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强制性。运动式监管这种临时性、强制性的事后监管缺乏宏观性,这种仓促性的整治,也会使监管的效能极大地降低。有些地方出现“一刀切”,要求本地区的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停止运营。网络借贷出现暴雷并非其本质现象,而是在其形成之初没有做好引导与规制。
(四)分业监管难以适应混业现状
2018年4月成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和保险业并属于同一机构监督管理,虽然金融监管体系结构发生变化,但实质上监管框架仍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为基础,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主体,它们不再只涉及单一的业务,而广泛涉猎金融的各个领域进行混业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监管重叠依然不能避免,监管套利也在以不同方式继续发生。
三、对策
(一)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创新,优化中国版“监管沙盒”
目前我国都是以区域试验最小化成本来保证整体利益,只有持牌申请机构可以入盒且金融科技企业只能“搭伴入盒”,不能够独立申请,这些要求会将一大批非持牌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拒于门外,所以中国版“监管沙盒”应当放松对申请者的要求,让符合一定资质、具备优秀技术产品的非持牌机构能够被允许单独申请“入盒”。同时,考虑到我国监管沙盒应用时间尚短,因此有必要加强试验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建立内部交流方式对测试内容、规则及标准进行准确沟通,尽可能消除机制阻碍。
(二)摒弃“一刀切”简单模式,从“被动监管”到主动和动态监管
为了避免在金融监管中过于被动,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模式在测试过程中积极与被测试参与者沟通,对现有的金融风险进行纠正和监管来避免监管被动。与我国以往被动监管相比,取得了很好的监管效果。我國金融科技公司出现的“大而不能倒”和它们的创新多样性迫使监管机构实行更主动灵活的监管手段,制定更动态的监管规则,要打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规律,摒弃“一刀切”的模式。
(三)把垄断监管放在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位置
新冠疫情爆发的全球背景下让金融科技应用发展迅速,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市场格局已经形成头部垄断问题,因此,垄断监管必须放在金融科技的关键核心位置。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时表示,未来市场监管的政策走向执行会严格依照以下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一切金融活动都要依法监管,经营金融业务要持牌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中国金融科技企业国际核心竞争力。
(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动态调整监管手段
金融科技领域的高度易变性和创新性使得事先制定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如何界定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地位、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它们应适用哪些法律,这些都是我们在面对新兴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适用方面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重新思考如何在监管中对监管措施和手段进行动态调整。因此,仍要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坚守金融法律底线基础上进行金融科技监管创新。在金融科技监管法律制定方面,既要考虑金融科技发展特征,也要考虑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理清法律边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职责与义务,消除信息壁垒,构造公平、安全与和谐的市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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