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物质文化遗产中,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每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本文将城市文化建设与人类文明的传承作为研究背景,将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性为目的,针对物质文化遺产中的古建筑文化遗产从保护政策的角度展开分析,通过本文的研究明确法律体系的完善、主体责任的明确、政策执行力度的强化以及突出问题的解决等是保证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策略,期望下述的研究内容能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有力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中图分类号】TU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3-0066-02
历史古建筑主要指的是我国于1911年之前的所有人工建筑物,因历史古建筑的时间久远承载了历史文化信息,同时以不同的类型散落各个地理区域,受建筑时间与外在因素所影响,历史古建筑存在一定的老化破损,所以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古建筑,需要对历史古建筑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一、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
(一)内涵与特征
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分为三个环节,首先对文化遗产的产生与发展、表现与价值展开研究;其次对文化遗产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最后对文化遗产内涵的价值与精神进行弘扬与传承。历史古建筑属于不可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历史、艺术等特征,参与了重大的历史事件、见证了革命活动具备极为重要的纪念价值,在保护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如原地区无法达成保护任务,或不再适合对该遗产的保护,那么相关工作者则可申请将其进行迁移保护。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具备连续性、独特性、不可再生以及与自然共存等特征,集中或连片的历史古建筑对于当地文化的研究具备重要价值,能够凸显出当地的文化特色与风土人情,同时历史古建筑不同于当代建筑,在城市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应重视其不可再生的特性考虑将其更好地维护或整体迁移,一般情况下历史古建筑不允许个人、企业肆意毁坏拆除。此外历史古建筑与自然环境共存,相较于当代城市建筑而言历史古建筑令人神往,如我国福建地区的土楼,融合了当地的风俗、气候与区域文化是福建地区的一大特色文化景观。
(二)价值
1.历史价值。历史价值作为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价值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内容,遗产代表在以往的时间内人们与环境之间共同创造而遗留下来的事物,遗产本身就具备一定的时间属性,而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不仅见证了历史,同时对于提高历史文献的准确性具备参考价值。不同时期的历史古建筑能够间接地映射出当代人们的生活水平、文明发展以及建筑技术水平,所以历史古建筑是一个直观的历史资料,例如我国的长城、岳阳楼等标志性古建筑物有助于当代考古研究者开展相关研究。历史文献是公众了解历史、解读历史的重要参照,但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所影响存在众多的历史文献经过漫长的岁月传承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利于当代历史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历史古建筑的存在起到了一个证实和补充的作用。
2.艺术价值。不同时期的历史古建筑均隐藏着独特的艺术价值,历史古建筑与其所在的城市之间相互共存不仅是某个时代的烙印,同时是形象直观的艺术实物资料,在考古研究、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中为人们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
《宪法》《文物保护法》等与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基本法律是当前开展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依照,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法律体系的动态、持续完善是强化法律效用的关键,除《宪法》《文物保护法》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法律规定下的保护者是否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或条件等问题均阻碍着该项工作的开展。从法律的层面上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执行主体,但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能相等。例如,建设部门为达成城市建设目标需要拆除历史古建筑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则需要对该项事件进行保护干预,这一矛盾问题对于城市规划建设与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均存在不利影响。所以本文提出观点,将完善法律体系作为出发点,将我国的《宪法》作为基本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法》作为基础,依照两个法律中关于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协调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促进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主体责任
将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进行初步的细化,可分为三个属性,即国家属性、行政管理部门属性以及公众属性,三个主体在遗产保护中均具备一定的责任,如国家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侧重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设为其他属性的主体提供更为清晰的工作思路与工作依照,同时国家在下达保护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应重视强化其他属性主体的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行政管理部门主体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一方面要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的协调开展,在保证遗产得到合理保护的基础上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文化旅游等项目。公众主体在遗产保护工作中首先应明确自身所具备的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责任意识,其次应重视主体责任的践行,为中国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强化政策执行力度
1.文物普查与登记。文物普查工作与登记工作的有效开展是保护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的前提,例如鞍山市千山风景区,笔者通过梳理现有的文献资料利用网络技术调查获知该风景区占地125平方公里且早在东汉时期千山区域就已存在佛教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海风景区蕴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所以对于群山类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在一个限定的时间持续对该群山中的文化遗产进行普查与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将普查的时间设定为每三年一次,并将普查数据准确的登记,留作备案,为日后的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助力。
2.细化政策内容针对实施。法律法规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是相关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政策的关键,现有的关于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较为笼统,不利于法律执行与政策执行,所以严谨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具备重要意义。同时在常规的遗产保护工作中要想实现针对实施,那么相关部门首先应明确历史古建筑的分级制,简单将其理解为针对某一级别的历史古建筑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与政策;其次相关部门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围绕区域历史建筑设定与区域的具体实施条件相符合的政策实施办法,各遗产保护部门明确主体责任;最后在处罚程度与处罚金额方面各遗产保护部门应细致划分,在修复工作方面保证专款专用,利用法律政策切实的约束破坏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的行为。例如湖南省岳阳市的岳阳楼,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保护机构应针对现有的建筑破损情况,考虑是否存在整体迁移的需要,如不存在迁移需求,那么在维修资金支出、维修资金来源、遗产保护工作者的选择、遗产保护日常工作的开展、限定日期的普查、以及人为损坏的处罚等相关内容都需要保护机构在细化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开展针对性地实施。
(四)突出问题的解决
将时间作为切入点首先分析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任务,具体内容见下图1所示:
其次结合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任务分析,其突出问题主要涵盖外在因素破坏、建筑乱建、古建筑乱拆以及建设性破坏几方面问题。最后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分析遗产保护政策:第一,针对国内现有的古建筑开展调查,彻底地明确古建筑保护的底数,据笔者了解2012年我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历史古建筑类文化遗产共计263885处占据总文物遗产的34.42%,而近现代的代表性古建筑与历史史迹共141449处占据总文物遗产的18.45%,两大类建筑遗产占据总文物数量比例过半,这一调查数据不仅凸显了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势在必行,同时也为日后的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数据支撑。第二,利用法律政策针对解决“三乱”问题,在解决乱拆乱建乱占的问题中各区域行政机构应明确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以北京市为例,圆明园于2004年迁走600多户居民和13处住院单位。南京“总统府”各机关单位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迁离,有效地解决了历史古建筑乱占问题。在新时期下建设性破坏问题需要保护机构利用法律武器及时地制止各建设单位的想法和行为。此外在旅游经济方面历史古建筑区域接纳国内外游人虽然能够带动当期的经济發展,但是此种发展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历史古建筑及历史遗迹不造成损坏。
三、结语
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在于对历史古建筑的修复,还在于从意识和行为上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社会的发展伴随着文明的传承,在此环节中若公众能够在意识上明确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那么将会有效避免历史古建筑遭受人为破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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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明月.历史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6.
作者简介:
刘华,男,汉族,四川内江人,本科,文博馆员, 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方向: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研究及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