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共67条。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
法定许可是我国新《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其实质是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利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使用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由于网络传播作品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快速性的特点,因此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传统的报刊或出版者;而数字图书馆自身的特點,不能将其对作品的数字化视为同广播电台、电视台类同的广播行为,故也无法比照广播电台、电视台适用法定许可,更不能比照义务教育教科书适用法定许可。因此,我国新《著作权法》中的几种法定许可规定不适应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授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其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但这两款规定没有涉及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都缺乏有关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的规定。与此同时,随着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扩大了作品的传播范围,著作权也开始向网络空间扩张。网络环境下涉及的著作权主要有:1.作品数字化涉及的复制权。数字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同一作品,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著作权人。2.将已发表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是《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目的是确认著作权人对网上作品的权利。3.将未发表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发表即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了解、接触到作品,网络传播完全满足这一标准。著作权向网络空间的逐步扩张,使图书馆信息资料的网上传播受到限制。这样,数字图书馆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空间进一步压缩。所以说,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这样势必严重影响网上中文信息资源的传播,阻碍我国科技、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会因此诱发与刺激盗版现象和侵权行为的滋长和蔓延,造成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冲击。
因此,适时将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来,适当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利于我国良性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也有利于数字图书馆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
缺失法定许可制度的影响
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中,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已经不存在单向流转的形式,互联网数字化空间的特点,促使信息和文化的交流呈现出新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著作权的授权许可会导致著作权的交易方式变得极其复杂和麻烦,著作权交易的成本也会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法律介入,进行有效的调节。缺失法定许可制度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严重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作品数字化,而这一工程非常浩大。数字图书馆必须拥有“海量”信息的数据库,才有能力为网络用户使用数字图书馆提供完整的信息服务。而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将会导致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漫长,严重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没有法定许可的介入,数字图书馆数字化每一个作品就都必须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造成的后果是,面对海量的作品,其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也将是海量的,支付的报酬也将会是海量的。这将会导致数字图书馆数字化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必将转化为耗费大量的社会价值,这显然是与发展背道而驰的。
2.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中普遍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互联网与传统报刊之间、互联网网站之间,对已发表的作品相互摘编或转载的现象很普遍,但是在这些转程中,却只有非常少的作品获得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在该领域法定许可制度的缺失,客观上导致了目前大量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于互联网各大网站、报刊等传播媒体之中,发生在互相转载、摘编作品的行为之中。
调查发现,在互联网领域中,除个别网站想免费使用作品以外,绝大部分网站都希望能够在转载、摘编的过程中合法地存在,不希望自己成为侵权的网站。但是,在缺乏法定许可制度和相关配套法规的情况下,如何快速、大量地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成了难题。如果取得许可,就会减缓网络的速度,而传播速度是网络最重要的特点,这显然是违背发展规律的;同时,缺少法定许可,也会让很多权利使用变得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有效权利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而这也是导致我国互联网网络侵权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最终也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数字化网络具有的特点是传统传播媒体无法比拟的,这也会为作品创作者提供一个巨大的机遇。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保证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犯,那么著作权人就会愿意接受未经许可但照常付费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就是法定许可。
(摘自法律出版社《数字图书馆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作者:王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