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进 董云
摘要:伴随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增长,民生问题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早期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我国农村地区出现了许多违规建房的问题。为了能够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深化改革,提升管理的规范性,当前就需要有效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本篇文章主要描述了农民违规建房的主要原因,并对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改革方法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内部管理
对于我国农村宅基地而言,相关审批和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直接影响。基于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为了能够有效解决广大农民建房难度过高的问题,当前就需要对审批管理内容予以调整,改进其中的不足,进而为广大农民创设良好的生活条件。
1 农民违规建房的主要原因
1.1 法律意识淡薄
其一,少部分农户当前准备了规划方面的基本手续,却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内容。例如林业部门对农村住宅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中,林地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是具有乡镇政府核发的《农村宅地基批准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农民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少数农民直接动工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林地手续和用地手续的内容。
其二,一些地区村委会对于土地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关注,重视度不够,在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的時候,采用的方法不够合理,审议过程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三,少部分村干部违反我国法规的要求,私底下安置宅基地,从而出现了未批先占的情况。抑或是在某些村庄里面,出现部分村民乱占的情况,但村委会未予以及时制止,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1.2 房管部门力量较弱
在某些地区之中,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相对偏少,年龄层相对较大,很难适应当前形势和农村国土房管的基本要求。此外,基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土地管理的时候,并未积极和国土部门展开合作,双方的交流过少,对于细节部分没有及时予以确认。另外,农村房屋的建设需要耗费非常长的时间,从前期建设到后期正式投入使用,短则几个月,长则好几年,从而使得管理难度变得非常大,经常会将部分住户所遗漏。
1.3 耕地占补很难平衡
在农村宅基地新占地和拆迁的时候,都需采取耕地占补的措施,抑或对一些早期的宅基地重新进行开垦。然而从目前来看,对于这些零星的土地,在进行验收管理的时候,缺少相应的监控措施。很多近期刚刚开垦的土地,存在批新不交旧或者老房不拆的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对农田进行认定的时候,都是以规划图纸为基础,未结合现场的实际,未有全面对比,未了解其中的特殊之处,未把握是否有任何大范围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无法提升宅基地建设的合理性。
1.4 法规内容不够完善
从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内容可以了解,我国所有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该规定中,并未对“户”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各地区都会以公安户籍作为基础,以此定义为一户。然而在对宅基地审批的时候,尤其是一些新宅基地审批时,户籍单独立户的条件是“在村社另有(建)合法住房居住的”。正是由于概念上内容的模糊,使得概念层面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也没有基于法规内容作出相应定义,使得审批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政策内容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另外,伴随我国城市的发展水平得到提升,大量农民从农村走入城市,并成为了城镇居民,但其仍然在农村生活,手里拥有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多方面权利。而基于相关政策内容得知,这些居民本身不能享有如此权利,进而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正常推进。
2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改革方法
2.1 改革审批制度
2.1.1 改进制度内容
对于农民而言,所有建房工作、农村用地、土地专用以及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都要以乡镇作为基本单位展开报批。若农民在建房时,需要申请占用农用地或者一些未利用的土地,都要由当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这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建房的,需要基于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及时展开审批。另外,农民在建房时,土地的审批工作是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依靠委托的方式,全部下放给乡镇政府,让其进行正常办理。而分户的审批工作则需要由当地的住建和派出所展开办理,及时进行手续审批,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2.1.2 完善审批流程
为提高宅基地建设审批办理的时效性,政府部门在处理新建、拆建、扩建以及翻建工作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内容执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农户申请。村民向当前所在的村委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并在里面写清楚相关数据内容,包括住宅位置、实际面积、房层数、整体结构、立面状况以及建筑风貌等。
其二,村级初审。村委会结合本村规划及申请条件会审内容,在会审完全通过后,对其展开公示。在公示7天之后,没有任何异议,村委会就可以对建房户做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最后,国土协管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将其上报给乡镇建设中心。
其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内部的建设服务中心提前准备建设方面的相关手续内容,具体包含村庄规划红线图、建设活动许可证明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做好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在5d之内,对各部门的已办状况予以有效审核,具体内容包含四部分:(1)了解所有农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村级审核。(2)了解当前房屋建设的主要面积和楼房层数。(3)审核当前工作是否满足村庄的基本规划。(4)审核建筑物是否满足建筑应有的风貌特色。在全部审核工作结束之后,将结果全面公示,并逐步落实。
其四,施工放样。针对满足规划要求的拟建房户,在审核通过,完成公示之后,开展施工放样活动。
2.2 规范宅基地报批
其一,将乡镇当作最为重要的责任主体,并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单位,充分了解其中的实际情况,编制建房方案。其二,参照“三改一拆”的政策、城镇土地开发、魅力城市建设、土地整改以及土地清理等相关内容,以此对现有的建房用地重新划分,改进布局模式。针对一些需要整体展开搬迁工作的,存在地质灾害问题频率较高的区域以及人口数量不足50户的小村庄,都要依照2011年颁布的城乡改革意见,严禁有任何新批宅基地建农房的情况产生。其三,针对当前农房用地和规划管理的相关程序内容,理应对其不断简化。对于所有满足规划内容的基本项目,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在经过集体会审和公示之后,上报给乡镇政府,让其进行按照要求,协助办理规划、审批方面的手续资料,若存在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在审批手续办理结束之后,再由乡镇政府负责后续的内容。而一些没有进行编制规划的行政村,且必须办理相应手续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手续内容适当予以简化,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并交给县级政府展开审批。其四,对于农民建房的规划空间,理应对其持续优化。基于县政府的使用规划,对建房涉及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规划内容确需要变更的,都要参照规划展开局部调整,优化细节内容。其五,采用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管理。对于基本用地指标,理应参照“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的基础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将相关指标传递给县级部门,参照建房的具体情况,及时展开核销。而在进行旧村改造工作之时,少部分住房需要重新扩建,可以尝试参照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以此展开应用。另外,对于一些全新增加的用地指标,必须做好统筹工作,以防这些指标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生效,最终发生调剂。
2.3 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其一,对于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理应按照规定依法查处。若存在农户申请“一户多宅”情况,各村委会坚决不能进行审批,超面积限额也不允许。所有不合规的住宅,都要参照具体要求及时展开拆除,不能以罚代批。其二,对一些不合规的“一户多宅”展开有效清理,参照国家颁布的相关实施方案,并结合“无违建乡镇”的实际要求,各个乡镇理应定期开展“一户多宅”的整治工作,及时开展拆旧活动。而一些已经归还的宅基地,但却没有将老房屋拆除,自然资源部门坚决不允许向其发放产权证。其三,针对一些长期存在的遗留问题,应当通过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理。最后,基于国家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发生占地的不同时段,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按照审批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来说,其重要性显而易见。早期在进行处理相关任务时,由于多方面因素存在,不仅审批效率低,且一些细节部分没有得到关注,使得违规建设的情况频繁出现。针对这一情况,当前就需要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模式持续调整、优化,做好相应的统筹,以此更好地进行宅基地建设。如此一来,原本农民建房困难的问题就能逐步得到解决,进而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既定目标,满足广大农民自身的切实需求,进而改善人居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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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进(1985—),男,广西贺州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乡镇规划与宅基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