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智 王艺帆
摘要:仓栅式半挂车载货空间大,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改装和超载超限运输,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移动风险点,是目前公安交管部门严格监管的重点车型。本文立足公安交管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实际,介绍分析了仓栅式半挂车主要技术标准要求,分别分析了新车、在用车、旧标车车辆登记环节发现的常见问题情形,最后提出了严格《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发放管理、推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落实和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路面通行管理等方面的治理建议。
关键词:仓栅式半挂车:非法改装:套用资质
近年来,仓栅式半挂车凭借载量大、用途广、成本低、运输快捷、拆装方便等优势,深受公路货运行业欢迎,逐渐成为我国道路货物运输主力车型。同时,仓栅式半挂车新车违规生产、在用车非法改装等问题也十分严重,是我国货运市场超载“百吨王”主力车型,也是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查验工作中常见问题车型。本文研究总结了仓栅式半挂车的车型定义、主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情形、应对措施及治理建议,供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加强仓栅式半挂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考。
1车型定义
2002年左右,仓栅式半挂车在我国逐渐发展应用,在2004年发布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72号令)及其配套规范中未定义此类车辆类型,而将其纳入“厢式半挂车”。因此,目前仍然有部分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标注为“重型厢式半挂车”。2008年10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公安部102号令)实施后,配套《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中将“仓栅式半挂车”单列为一类车辆结构。2014年、2019年版GA 802不断完善仓栅式半挂车定义,先后增加了顶棚杆固定、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要求,以降低此类车辆超载改装潜力,规范货运市场发展。
2主要技术要求
2.1限值要求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规定了仓栅式半挂车长度、宽度、高度、栏板高度和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其中,车身宽度、高度和栏板高度最大值分别为2550mm、4000mm、600mm,车身长度和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值与轴数相关,如图1所示。
2.2结构特征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以下简称“GB 7258-2017”)规定,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通过强调固定顶棚杆,以期防止随意扩大货箱容积、进行超限运输,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非法改装行为。
2.3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
GB 7258-2017要求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仓栅式挂车在其货箱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并明确了打刻位置要求,旨在从制造源头上加大车辆造假难度,限制不法分子使用“值班车厢”蒙混通过注册登记检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把关。
2.4制动和行驶装置要求
根据GB 7258-2017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和空气悬架,以替代之前“鼓式制动器+钢板弹簧悬架”组合配置。以期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限制此类车辆超限超载,提升制动安全性,并通过要求强制装备空气悬架的方式,为探索安装限载装置提供技术支持。
2.5禁止性要求
GB 7258-2017第1號修改单要求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机构;《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也明确仓栅式半挂车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目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部分仓栅式载货车辆选装车辆起重尾板以方便货物装卸,并不属于“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情形,因此理论上不应该存在“仓栅式自卸货车”“仓栅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部分厂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备注栏签注“该车为自卸”属于鱼目混珠,实车极有可能与《公告》信息不一致或车辆《公告》涉嫌违规。这种情形对不熟悉相关标准规定的地区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容易蒙混过关,办理注册登记。
3常见问题情形
仓栅式半挂车的“栏板+仓栅”结构,使其装载货物高度高、体积大,具有极强的超载运输潜力。生产厂家常通过加装自卸装置、灵活设置顶棚杆、伪造轮胎规格等方式增加车辆载货能力,还通过安装假防抱死制动装置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改装企业常通过加固货箱结构、使用加强大梁、车桥、轮胎等改装行为,提高车辆承载能力,实现超载运输。此外,GB 7258-2017对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制动和行驶装置提出了更高要求,货运市场为规避新要求、降低生产成本,出现了多种套用旧标车销售的情形。常见新车违规生产、在用车非法改装和旧标车套用情形如下:
3.1新车违规生产
(1)违规加装自卸装置,需注意的是除加装后翻自卸装置外,部分半挂车加装了侧翻自卸和底板内顶自卸装置。
(2)车辆号牌板架未按规定安装,实车号牌架可翻转,内部安装有自卸操控装置。
(3)未按规定安装顶棚杆,或者顶棚杆未固定、杆间纵向距离超过500mm。
(4)伪造轮胎规格,如更改轮胎外表面的轮胎层级数,将18PR改为14PR。此类违规主要是为增加实车超载能力,使用了高层级轮胎,但为应付车辆登记检验、查验和路面检查,重新高温压制轮胎表面规格标记。
(S)未设置尾部标志板,后防护装置下缘离地高度大于500mm或其固定方式、结构尺寸与《公告》批准状态不一致。
(6)未按规定安装防抱制动装置,或者为顺利通过检验上牌,使用专门“上户”用的假防抱制动装置。
3.2在用车非法改装
(1)加装液压自卸装置,液压油箱常位于牵引车后座处,液压油顶常位于半挂车货箱底部或者货箱侧面立柱内,货箱后部采用隐藏式移位顶,液压操控装置常位于号牌板架后部。
(2)改装货箱结构,货箱内常使用斜拉杆固定,拆除顶棚杆,侧面使用高强度篷布密封,上端采用内置厚钢梁固定,侧门使用向上开启结构,并使用高强度卡扣固定。
(3)改装车架结构,使用双层大架设置,使用货箱螺栓固定,钢梁强度明显增强。
(4)改装行驶和制动系统,使用有内胎高承载能力轮胎,加厚弹簧板,拆除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制动自动调节装置,多数加装制动淋水装置。
(5)改装其他部件,侧面防护装置、挡泥板安装在车架上,轮胎与货箱底部距离明显加大。
综上,仓栅式半挂车检验查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情形如图17所示。
3.3旧标车套用资格生产
GB 7258-2017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仓栅、栏板半挂车必须安装盘式制动器和空气悬挂,旨在依此提高车辆制动安全性,限制其超载超限应用,引导半挂车向厢式化、侧帘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安装空气悬架和盘式制动后,半挂车成本要提高5万元左右,对于货运企业和货车驾驶人是一个不愿承受之重。为规避新国标要求,货运市场衍生了两类套用旧标车的违规情形:
(1)部分厂家利用旧车手续(原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为新车套打车辆识别代号,采用“翻新套牌”“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新车销售。
(2)部分厂家提前申报《合格证》,利用原有《公告》继续违规生产旧标车型,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生产制造日期为2019年12月份的鼓刹仓栅式半挂车。
4应对措施及治理建议
4.1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新车违规生产、在用车非法改装情形,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检验监管和登记查验工作力度,严格督促检验机构切实依法依规开展仓栅式半挂车安全技术检验,组织车管部门及社会机构查验员深入学习掌握此类车辆技术要求和常见问题情形,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在日常查验执法工作中,重点加强此类车辆查验,从严从细、不留死角。针对生产企业套用旧标车资质生产销售新车的情形,建议在查验时注意以下三点:
(1)开展针对性查验,查看各零配件生产时间,对比时间逻辑关系,分析车桥、弹簧板、轮胎、轮毂、防抱死制动装置等零部件制造日期与整车制造日期的对应关系是否合理,此外还可查看漆面新旧程度、密封胶、螺钉、机械焊接点等是否有改动痕迹。
(2)严格审核比对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证明凭证信息,核查比对《公告》批准的生产日期和技术参数,比对《合格证》核查系统信息。对《公告》撤销超过6个月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得办理登记;对发现单一车型短期内大量入户、购车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等情形的,严格核查《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真伪;对有违规拼装改装等嫌疑的,转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3)高度重视在用车查验工作,在办理仓栅式半挂车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重点观察外廓尺寸、轴距、车辆识别代号(包括货箱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及视频信息,多角度“确认”机动车,防止翻新車洗白、“新标车上牌”等问题。
4.2治理建议
(1)严格机动车《合格证》发放管理。根据《合格证》管理要求,《合格证》应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随车配发,但长期以来货车类车辆大量违规生产销售暴露了此制度审查、抽查和监督复核机制缺失,存在严重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因此建议对货车类车辆特别是半挂车推行出厂第三方检验制度,以确保严格按照《公告》参数核查车辆,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督促货运企业落实车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且对检验过程全程留痕,杜绝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不依标准生产,或者第三方检验机构不严格检验,致使不合格的机动车获取《合格证》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推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落实。自2012年,我国先后发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立了较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体系。2020年11月,针对“10.4”吉林松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福田时代牌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销售问题,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管局联合约谈了福田时代汽车有关负责人,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收回整改同型号隐患车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这次整改为违规生产的存量车辆开了个好头,是推动货车类车辆源头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的有力措施。
(3)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路面通行管理。注册登记时,严格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不负责任、利欲熏心的检验机构,杜绝虚假整备质量合格报告出现,重点强化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素质技能,杜绝因业务不熟练而为问题车辆办理登记现象出现。对发现涉嫌违法生产改装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同时,路面执法民警要充分发挥执法检查主力军的作用,加强非法改装车辆判别查处能力,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消除不法厂家和用户的侥幸心理,逐步减少甚至杜绝改装车辆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