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所得,系7人共有。经查因当时拆迁的房屋是7人共有,所以安置的房屋根据安置协议也登记为7人共有,现登记的7人均已经死亡。但生前7人有约定,安置房屋归其中1人所有,同时另外6人把他们的共有权证都交给了此人,此房也由这个人一直居住到去世。现在从法院判决书内容看,法院认可了生前7人的约定和这个人的遗嘱,判决结果为该房归另外二人继承,现此二人持该生效判决书,同时持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其中1人不要产权直接由另一个人付钱给他,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求直接登记到1人名下,请问该如何办理?
按法院意见办。
直接登记到1人名下?
应该是先办转移登记,后办赠与登记。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两个人已经取得物权了,两个人其中一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另外一方转移登记。
可以先办二人继承,再办部分产权交易,也可以合并办。
有法律文书,按文书权利人直接登记。
可以合并办理,但是涉税,程序上不能错。
增加个问题,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附条件,比如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款项给被告,或文书中明确先后,登记时如何审查?
这就是给付条款的问题,要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如果有需要配合协助的内容,那就必须共同申请。
双方到场问题就解决了吧。
这个倒不一定,要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了。
税务说6个人给1个人是转让得先交税,需买卖双方共同来申请,法院没说相关当事人不用来申请。其中一个继承人是侄子,侄子不是法律上的继承人,根据判决内容,是根据遗嘱得到的份额,所以实际为遗赠得交税。现在其中一个人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另外一个人,还得交税。
税收上的问题交税务,登记合并没问题,因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
我也这么认为,现二人持法院生效文书,可单方申请登记,直接登记到二人名下,但是税收说办不下去。
法院强制过户可以忽略税务,但持有效文书申请过户,不能忽略税务吧。
强制过户,涉及产权权属变更,都得完税,如何能忽略税务?
强制过户的话,税务实在核不了可以后置。
税务部门也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让当事人交两次税,为什么非要申请书?
依嘱托和依申请分别处理。
税务上是没有错,但是必须要登记部门的申请书是错误的,太教条了。
所谓税收公平,应该包括执行标准的普遍一致。
点评
张晶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契税法》第10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1、12条,都規定了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协税的义务。《民法典》第229-231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不经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登记属于嘱托登记,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凸显登记簿的物权记载效力,是否缴纳相关税种,都不影响物权效力。嘱托登记并非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主动行为,在记载到登记簿后,将未纳税情况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追缴即可。如果其中还含有申请人的出售等主动行为,则必须先缴纳税费后方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