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谨防陷入这些“坑”

2021-09-07 11:03观法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8期
关键词:郑某试用赵某

观法

企业往往把法律赋予其的试用权用到极致,这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却错误理解甚至滥用试用权,使职场新人屡屡陷“坑”,例如,对所有劳动合同都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不带薪、试用期内可不买社保、试用期满后也可“退人”等。面对单位所玩的试用期“游戏”,职场新人应大胆地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

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非也!

【案例】王某2019年5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任务为电脑软件设计,完成设计并验收合格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同时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65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2019年11月底,王某完成任务离开公司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在遭拒绝后,王某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得知该公司约定2个月试用期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按每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补足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并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并非对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案中,某公司就电脑软件设计任务聘用王某,并约定王某完成这一单项任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双方所签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所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无效。该公司通过约定试用期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报酬权,理当予以填平,即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岗前培训期间没有工资?支付!

【案例】郑某被某银行聘用后,于2020年5月7日接到参加岗前培训的通知。为期半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5200元。郑某本想拿到头一个月工资5000多元后去买个像样的包包,结果却让她很失望,只拿到了2000多元。某银行解释说,培训期间郑某并未从事具体工作,怎么会有工资?懵圈的郑某来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监察员听完其陈述后前往调查。经监察员释法明理,某银行如数向郑某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工资。

【点评】某银行的解释明显不合法。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看出,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企业组织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员工参加岗前培训要接受单位的领导管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显然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因此,郑某参加某银行组织的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某银行理当依法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试用期内可以不买社保?该买!

【案例】刘某于2019年9月1日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約定试用期4个月。9月底,刘某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等转正后再缴。”4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刘某再次提出社保事宜,然而公司却对刘某说,你因表现欠佳,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后经劳动调解组织的调解,该公司撤销了延长试用期的错误决定,并为刘某补缴了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点评】首先,试用期限经书面约定后不能擅自更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金属公司与刘某所签合同期限为3年,本可以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由于当初约定为4个月并已载入劳动合同之中,金属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因此擅自延长试用期显然错误,应予纠正。其次,试用期员工与正式职工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这就是说,处于试用期的职场新人同样享有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在试用期企业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试用期满后再“退人”?不行!

【案例】2019年8月1日,赵某入职某咨询公司,签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经过近两个月的试用,咨询公司认为赵某的工作能力有限,但由于当时人手紧缺,因此并没有终止对赵某的试用。2019年11月29日,咨询公司以赵某在试用期内试用结果为50分、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赵某辞退。赵某认为这是卸磨杀驴,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遂裁决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指出:“……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期考核以及辞退均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否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届满时就自动转正,此时企业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退人,就属于违法辞退。对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给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某咨询公司对赵某的辞退显然属于违法辞退。仲裁委在赵某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后,经审理认为双方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裁决支持了赵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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