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的制度优化*

2021-09-07 09:23戴艳清何晓霞
图书馆论坛 2021年8期
关键词:效能评估数字

戴艳清,何晓霞,郑 燃

0 引言

公共数字文化是以满足公众基本数字文化需求为目标,以资源数字化、传播网络化、技术智能化、服务泛在化、管理实体化为形式,具有平等性、互动性、公众性、数字技术性等特点[1]。效能是衡量工作成果的重要尺度,包括对效率、效果及效益的衡量[2]。因此,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应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所提供服务的效率、效果及效益。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超越时空的特点使得其成为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的重要抓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研究成果主要围绕资源建设[3]、服务体系建设[4]、服务效能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机理[5-6]以及服务效能的提升策略[7]等方面展开,有关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制度的文章较少。基于此,本研究采用网络调查法,对2010年以来国家颁布的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政策与制度中涉及到服务效能的部分进行梳理;并于2020年10月采用访谈法对包含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文化服务专家组成员、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专家、四川省某文化馆馆长和某图书馆馆长、广东省某文化馆馆长和两位图书馆馆长、湖北省某博物馆馆长和某图书馆副馆长、湖南省某博物馆馆长等在内的10位专家进行半结构式访谈;然后对所得的访谈材料进行文本分析,探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与制度优化的关系,分析提升服务效能的制度需求,并构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的制度框架。

1 服务效能提升与制度优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8],而文化治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文化治理建设包括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三大任务[9],其本质上就是调节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内部之间的关系。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治理、制度设计及服务效能提升三者的关系在于,治理是过程,制度的制定是手段,服务效能提升是目标。因此,制度是连接治理与服务效能的桥梁,制度优化是提升服务效能的关键,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作为治理的对象贯穿整个过程。服务效能提升与制度优化也存在伴生关系和价值同构性:一方面制度优化的内容和要求反映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的需求;另一方面服务效能提升也必须依托一定的制度成果。

第一,科学完善的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是提升服务效能的根本。其要求有效协调政府、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明确责任主体、机构职能以及运行规范,从根本上约束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与服务。具体来说,科学完善的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必须做到:治理主体参与有门、治理过程干预有权以及治理结果评估有责,即在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过程中,除政府外的其他治理主体有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治理的渠道、有干预治理过程的权利,并对治理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用户需求导向的服务运营制度是提升服务效能的核心。其侧重于调节公共文化机构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服务运营制度约束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建设提供了基准。而用户需求导向则要求公共文化机构在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紧贴需求侧,并通过需求侧带动供给侧的变革,进一步增强供需适配性,从而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

第三,全面有效的评估反馈制度是提升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通过服务评估,公共文化机构可以找到服务中的不足,为服务修正提供依据,进而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另一方面评估反馈制度中的评估标准、运行规范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政策导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提出建立以效能为导向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绩效考核机制,该政策的下发强调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方向,凸显了服务效能的重要性[10]。

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的制度需求

《“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要显著提升,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方式[10]。本研究在与专家访谈的过程中发现,服务效能提升仍面临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服务运营及公共数字文化评估反馈等方面的阻碍。

2.1 公共文化管理体制

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是指以公共文化行政管理为核心的公共文化的组织形态及其运作机制[11]。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公共文化管理体制虽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但离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框架仍有不小的距离。

2.1.1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终极目标是获得独立运作权,达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目的,让政府部门的职能更多作用于保障和监督[12],但实践中仍存在文化服务实施主体权责不对等与理事会权利缺位等问题。湖南省某博物馆馆长认为:“现在公共文化机构缺失法人主体,权责力度不对等,单位的人事自主权、运营自主权、经费支配权都很缺失——好像有自主权,但核心上掌握不了这些权利。”公共文化机构法人主体缺失不是个例,馆长没有完全的人事任免权和资产财务管理权的现象在公共文化机构中屡见不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中规定,理事会是一个决策和监督机构。然而在实践中,理事会往往被归类为咨询机构,决策权缺失;原有的党委会、办公会、职代会仍履行着属于理事会的大部分职能[13]。

2.1.2 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

政府间文化事权划分模糊以及文化行业部门事权同构等因素,导致政府对文化事务的管理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共享不足等协调不畅问题[14],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产生了重要影响。行政协调机制欠缺主要表现在部际协调和内部协调两方面。公共文化服务专家组成员提出:“现阶段,国家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也各行其是,在集约性、协助性、合作性方面没有统一。”比如,农村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农村扶贫工作之间,协调性与共享性明显不足,可以共用的基础设施相对分散,各有各的用途,造成设施的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内部协调不足主要指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或者文化机构上下级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协调不足等问题。例如,部分公共文化机构政策制定与审批、发展规划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又如,在博物馆事业管理体制中,综合类、历史类博物馆归文化部门管理,而科技类博物馆归科学研究部门管理,学校博物馆归教育部门管理。这种交叉管理、多头管理的现象显然不利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

2.1.3 强有力的社会参与

社会力量是指政府机关及其下属文化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民等[15]。现有的公共文化管理体制一般是一级政府负责一级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在公共数字文化领域也是如此。近年为丰富文化供给,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公共文化领域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理念。《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16]《“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10]都对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做出规定。然而,即便现有政策整体上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抱着支持态度,实践过程中社会参与不足仍存在。广东省某图书馆馆长提出,现有的社会参与政策都是面向体制内的,缺少面向整个社会的政策。与此同时,现阶段有能力承接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社会主体也较少,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大部分公共文化资源仍然掌握在体制内的事业单位手里;另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组织根本上仍采用“双重管理体制”,管控过于严苛,严重阻碍社会组织的发展。公共数字文化较之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少了实体壁垒,社会力量参与有着天然的优势。如何打破现有的文化管理体制,引入强有力的社会参与主体,对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有着重要作用。

2.2 服务运营制度

服务运营是指服务供给主体将人力、物料、设备、资金、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转换为无形服务(产出)的过程[17]。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运营涉及到数字文化资源、服务平台、从业人员等要素,是用户在获取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最能直观感受到的部分,是影响用户满意度、服务效能的直接因素。

2.2.1 用户需求的捕捉与分析

精准把握用户需求是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的手段。已出台的众多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政策文件都对贴近公众文化需求做出要求,而具体的用户需求捕捉、分析以及反馈机制却相对匮乏。公共数字文化用户需求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一方面体现在不同用户需要不同的文化资源,如知网、万方及维普等数据库在高校、科研所颇受欢迎,而在公共图书馆却无人问津;另一方面,不同用户对服务平台有不同的需求,如年轻人更倾向使用移动端获取服务。湖北省某图书馆副馆长认为,公共文化机构既是数字资源的建设者也是应用者,然而现阶段绝大多数平台只做到对公共数字信息资源的聚合发布,并未做到有深度、有针对性的开发,导致其服务效能不佳。较之于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用户获取更有迹可循,这为公共文化机构捕捉用户需求带来了优势。基于此,公共文化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用户需求分析反馈机制,为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开辟新路径。

2.2.2 统一的内容建设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内容建设包括资源建设和平台建设。数字文化资源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核心要素,其丰富性直接影响到公众文化需求能否得到满足。服务平台是公众获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渠道,平台畅通是服务获取的前提,平台统一是推进公共数字文化融合发展、提升整体服务效能的重要保证。现阶段,公共数字文化三大惠民工程的融合基本完成,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资源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构建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基础平台和基层服务界面[18]。然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融合创新不应仅限于国家层面,而应该是各地公共文化机构的数字文化建设精品内容的汇集,这就对公共数字文化内容建设的统一性提出了要求。湖北省某图书馆副馆长提到:“很多公共文化机构,每年由国家给经费,招标进来做的平台质量不太高——中标商在商言商,可能不会考虑到互相的兼容,数据库产品质量比较差、平台普遍建设水平不高,很多单位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建设网站,网站没有顶层设计和普遍规划,比移动互联、纯商业性的差多了。”统一建设标准的缺位和任务式的建设观念,使公共数字文化跨平台服务优势难以发挥,影响整体服务效能的提升。

2.2.3 专业化的平台运营

公共数字文化的知晓率、利用率不高是服务效能不佳的重要表征,平台运营欠专业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四川省某文化馆馆长提到:“平台服务效率低、知晓率低本质上就是没有用户,缺乏流量,要把用户和流量搞上去,核心是要经营好数字化平台,也就是专业化运营工作。”公共数字文化平台的运营包括日常管理与维护、服务营销推广等工作。现实中,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及维护不到位屡见不鲜,诸如平台资源更新慢、网站出现死链接等情况在很多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是常态。缺乏日常管理与维护势必会造成服务平台体验不佳,这将直接影响服务效能的提升。近年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不少公共文化机构开通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账号,然而当中的大多数却沦为单纯的信息发布平台;在缺乏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同时,信息资源发布的同质化现象也较严重,用户关注度低。落后的服务观念及工作人员运营能力的欠缺,致使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运营专业化水平偏低,吸纳与培养专业人才,转变服务观念迫在眉睫。

2.3 评估反馈制度

绩效评估是检验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提升服务效能的重要依据。现阶段,公共数字文化绩效评估在评估政策、评估实施主体、评估结果反馈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服务效能的提升。

2.3.1 积极的评估政策导向

从整体来说,单独针对公共数字文化开展的绩效评估,都以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为“土壤”。比如,《文化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管理办法》[19]《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开展2016年度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地考核工作的通知》[20]等政策文件中的评估对象均为各地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针对其他地方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政策、标准匮乏;而在公共文化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估中,公共数字文化绩效评估占比均不高且评估指标较分散。从公共数字文化绩效评估来看,服务效能这一评估指标自2017年才出现,且下级评估指标多从供给视角出发,用户视角涉及较少。综上可看出,公共数字文化绩效评估政策导向性不强,绩效评估规范缺乏,对服务效能评估的重视不够。

2.3.2 多元化的评估实施主体

当前公共数字文化绩效评估的实施主体多以政府为主,为“自上而下”的评估,“自下而上”以及第三方评估较为少见。这种评估方式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不足。尽管部分地区引进了第三方评估,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缺乏明确的法律角色和配套的法律法规、社会评估机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足、评估对象相关信息收集渠道和方式单一,且严重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等问题,影响了获取信息的客观性[21],致使评估结果难以做到真实可靠、公正客观,可参考性不强。

2.3.3 全面的评估结果反馈

当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反馈机制还不够健全,评估结果的综合性应用不足。具体体现在,评估结果主要用于绩效评比、政绩考核、预算拨付、绩效奖惩,在存在问题自检、存在风险探查、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服务效能自我提升等方面的运用仍有不足[7],应用较为片面。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各行业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的设计规划、操作实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致使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呈现以点为单位、分散评估的现象,无法通过评估结果反映公共数字文化的整体服务效能,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服务效能的提升作用有限。

3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的制度框架

为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相关部门在制度设计方面已经作出许多尝试,诸如《“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10],《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加大社会化合作力度[18]等。但是,在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服务运营制度以及评估反馈制度等方面的优化工作仍有待开展。其中,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是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的根本,是服务效能提升的重要保障;服务运营制度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内容直接相关,是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的基本要求;评估反馈制度是检验服务成效的重要方式,是监督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的重要手段。本研究以提升服务效能为导向,构建了包含保障制度、基本制度以及监督制度在内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升制度框架(见图1),以期为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提供制度保障。

图1 效能提升制度框架

3.1 保障制度

3.1.1 共同治理制度

法律法规层面,在宪法指导下,应以公共文化专门法为依据,健全公共数字文化治理制度相关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公共文化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其24条对公共文化治理结构提出了要求。因此,应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基本准则,健全诸如财政、人事等相关法内容,增强不同制度之间的自洽性,保障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部门层面,要积极推动政府的职能转型,从过去的大包大揽转变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引导者、规划者以及保障者,为公共数字文化共同治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运行机制等。其中,中央政府应承担宏观指导与规划工作,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的整体提升保驾护航;地方政府则应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主导推出具体的公共数字文化项目,领导公共文化机构建设地方性特色数字文化资源,带动地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公共文化机构层面,首先要确保理事会的决策权,理事会的设置是共同治理的最佳体现。由政府部门代表、文化事业单位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进行决策,更能确保各方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而且理事会也可以通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达到科学决策性的目的。其次,要落实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自主权,完善人事、财政等配套体制的改革,确保公共文化机构权责力度对等,管理执行权不流于形式。

3.1.2 行政协调制度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2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6条对协调机制做了规定,要求“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23]国务院作为协调机制建设主体,体现了权威性,而“综合”二字表明,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部门都应纳入协调的范围。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些协调政策仍然存在水土不服。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专家透露:“国家多个部委共同参与(指2014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工作方案》),当时由文化部牵头,定期开会进行协调,但真正执行起来不太容易。”湖北省某图书馆副馆长也认为,很难由单个部门牵头让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进来。基于此,在中央层面可以由国家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各方。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具有天然的跨行业属性,较之于其他文化部门更能跳出单一行业视角,有效促进公共文化各行业融合发展。在地方层面,成立省、市、县三级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协调工作,分别由上级公共文化发展中心领导。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没有实体壁垒,在建设、管理以及服务上更易统一。通过成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协调机构,数字文化资源整合、文化行业融合发展有了统一的指导,对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1.3 社会参与制度

如何盘活社会资源,是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的重点工作之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3]《“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10]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治理与服务。但是,现阶段公共数字文化仍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发展态势,这对公共数字文化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不利。基于此,在立法层面,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活动的法规体系,明确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准入门槛、参与方式、行为规范以及权责范围等,为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为保证相关制度之间的适配性,还应完善包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内在的配套法规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途径主要有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以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两种方式。在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社会力量通过取得理事会席位、掌握咨询与决策权,来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治理。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理事会成员名单,确保社会参与主体在理事会中的权利得以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活动,如被广泛应用的PPP模式。为保证参与质量,须建立严格的招标机制,明确社会参与的权利与责任。同时,还需健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承接主体培养机制,创建减免税收、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等友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类社会力量的发展。除此之外,还可以探索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多种社会参与方式,如直接投资、捐赠设施等。

3.2 基本制度

3.2.1 用户需求反馈制度

用户需求是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的重要依据,现阶段很多公共文化机构已经意识到用户需求分析的重要性。然而,诚如本次采访专家所说:“平台的需求反馈机制和供给机制没有数据支撑,如何精准地捕捉各类用户的真实需求,需要研究。”“心有余而力不足”是很多公共文化机构的常态。对此,本研究认为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指导下,应健全用户需求反馈的相关法规体系,用户需求反馈必须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主体须建立用户需求识别、捕捉、分析以及反馈的机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文化服务有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之分,根据服务获取能力,用户也可以分为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现阶段数字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在用户需求反馈、内容建设、平台运营等方面的发展都优于文化事业,公共文化机构的技术力量很难与庞大的商业力量相比。基于此,公共数字文化需要强化的是托底功能,弱势群体的需求应成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焦点,以满足弱势群体的文化需求作为服务效能提升的突破点。在法律法规层面,须保障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明确公共文化机构为其提供文化服务的责任,构建积极的政策环境;各公共文化机构应把保障弱势群体的文化需求纳入其规章制度,拓宽需求获取渠道,建立多样化的弱势群体需求表达机制,强化弱势群体文化需求的识别与反馈。

3.2.2 项目规划制度

为提升整体服务效能,促进资源整合和行业融合,公共数字文化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自顶向下。《“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虽对公共数字文化发展做了整体规划,但公共文化领域内各行各业发展状况不一、行业特点不一,难以做到完全统一。因此,公共文化发展中心作为协调机构,应承担公共数字文化的项目发展规划工作。原因在于,现行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明显,并不是所有的公共文化机构都归属文化和旅游部(厅/局)管理,由单一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难以做到全行业适用;此外,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具有天然的跨行业属性,制定的发展规划更具行业适用性。

项目发展规划设计包括整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资源和平台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以及资金投入、使用标准等内容。在具体的制度设计过程中,法律法规层面需落实各级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制定项目发展规划的权利与责任,明确项目发展规划公布的时间、周期及内容;建立项目发展规划反馈机制,由下级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向上级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反馈规划的落实情况及实施桎梏,上级公共文化发展中心有义务根据反馈情况调整项目发展规划。

3.2.3 人才培养制度

专业的平台运营工作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本研究在专家访谈时发现,不少专家认为文化事业落后于文化产业,人才因素最为关键,不同公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差距过大,从业人员的素质很重要。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不仅需要文化类人才,也需要技术类、传媒类的人才。在国家层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3]《“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10]都对人才培养提出了要求。在地方层面,四川、浙江、贵州等地都下发过有关文化工作者的培养方案。如何建立公共数字文化人才培养制度,在法律法规上必须赋予公共文化机构吸纳专业人才的权利,健全公共文化机构人事任免制度,馆长有权利组建机构管理层,也必须承担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发展的责任。同时,有关人才岗位的设置,以及人才培养的类型、方式、时间、周期等必须写入行业管理规范,使各公共文化机构在组建人才队伍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应完善人才准入、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人才考核等配套机制。

3.3 监督制度

3.3.1 项目巡查制度

为保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效能,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各环节顺利进行,及时发现与解决服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须建立项目巡查制度。项目巡查制度以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及其相关要素为巡查对象,巡查期限包括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建设及其运营周期;巡查范围涉及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建设期间的资源建设、平台建设、人员组建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期间的服务/使用情况、用户投诉建议以及处理结果等。巡查机构应由公共数字文化项目的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联合成立,负责项目巡查制度的实施。同时,巡查机构有责任制定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建设规范和运营规范,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巡查结果应纳入季度或年度绩效考核,与绩效得分挂钩。

3.3.2 绩效评估制度

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随着公共数字文化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地位的提升,国家必须制定并完善公共数字文化绩效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评估权、落实评估责任。第二,绩效评估法规的实施对象应从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扩展至所有的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地方性公共数字文化项目的绩效评估也要增强独立性,实现独立考核,而不是被分散到其他考核项目中。第三,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评估一级指标体系,及其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建立要求,使全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服务效能自2017年起逐步成为公共数字文化越来越重要的指标,在绩效评估中,要依实际情况调整服务效能的占比,凸显服务效能的重要性。第四,绩效评估必须建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第三方评估”三位一体的评估制度,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真实可靠。第五,评估结果应得到充分利用,不仅要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评比以及预算拨付的依据中,还要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对策,用以修正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公共数字文化的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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