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祥自2018年7月起,拒不执行青海省互助县法院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累计金额达449013元。法院查明,2018年端午节前后,包某祥收入6万元,在履行1万元偿还义务后,包某祥将剩余5万元用于给唱“花儿”的表演人员“搭红”、给一位刘姓女子买衣服以及日常消费。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包某祥先后收入47028.78元,但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而是将钱款用于商场购物、酒店住宿、对快手主播打赏消费等支出。
互助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祥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遂于2020年1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包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文祥介绍,被告人包某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既不符合诚实守信的核心价值观,也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依法打击“老赖”,严惩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向公众传递捍卫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領教育作用,积极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