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儒斌
部编本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中《历代户籍制度演变》一节,提到了隋代的“大索貌阅”,其表述为:隋建立后,命州县官“大索貌阅”,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登记相比较,重新核定户籍,严防不实。[1]这是教材中一个新知识点,对其理解也可能存在某些偏差。笔者近见一道高三调考题如下:
开皇三年,隋文帝下令州县官吏“大索貌阅”,即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年龄,来核对个人体貌。隋炀帝大业五年,又一次“貌阅”。通过这两次全国性大规模的检括户口,共检出隐漏人口228万余。隋朝这种举措
A.根源于国家吏治的腐败
B.打击了豪强世族的势力
C.着眼于赋税制度的变革
D.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该题答案选B项,即认为隋代“大索貌阅”是为了打击豪强世族,这是对隋代“大索貌阅”的一种误读。
该题的题干材料说:隋文帝下令州县官吏“大索貌阅”,即根据户籍上登记的年龄,来核对个人体貌。这一叙述是符合选择性必修一教材的,但这恰恰说明“大索貌阅”不是在打击豪强世族势力。以清查人口来打击豪强世族,是将豪强世族隐没的人口找出来,使得这些原本属于豪强的依附性人口登记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令其承担政府的赋役。被豪强世族隐没的人口政府是无法登记的,也就不可能有可供核对个人体貌的户籍。“大索貌阅”的前提,是政府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口的户籍以供比对检查。
我们再看两条隋代关于“大索貌阅”的史料。
是时(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山东(指崤山以东)尚承齐(指北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2]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于时犹承高祖和平之后,禁网疏阔,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蕴历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条奏,皆令貌阅……是岁大业五年也。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3]
——《隋书》卷六七《裴蕴传》
这两段关于隋代“貌阅”的材料,前一段是隋初,当时全国尚未统一,大索貌阅的范围只在北方;第二段是隋炀帝时期,由裴蕴建议实行的貌阅。两段材料都强调:之所以貌阅,是因为百姓在年龄上做手脚,已经到了承担赋役的年龄改成尚未成丁(隋开皇三年规定年21岁成丁,承担足额赋役,隋炀帝即位后改为22岁成丁[4]),或尚未到入老免除赋役的年龄(60岁)就改成已经入老,以期逃避赋役。可见,大索貌阅即是将政府登记的户籍情况与人的实际情况相对照,尤其对照年龄的符合与否,以搜拣出隐瞒、篡改年龄、逃避赋役的人口。这也就是选择性必修一教材中“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登记相比较,重新核定户籍,严防不实”的意思。所以“大索貌阅”的基础是政府掌握了人口的情况,只是这情况出现了诸如年龄不准确的问题,才通过“貌阅”核实,以防止百姓逃税。两次所检出的68万多丁即是此前篡改年龄的逃税者。两段材料充分说明“大索貌阅”并非拣括豪强世族隐没人口以打击豪强世族势力的行动。
与“大索貌阅”直接相关的是北魏孝文帝改革以来的赋役制度,租调制和租庸调制。二者的征收对象是均田户,其征税标准在北魏时以一夫一妇为单位,隋代改以丁男为征税对象。具体标准各代又有不同,北魏实行均田制后规定15岁即授田承担租调,[5]北齐北周时改为18岁授田承担租调,隋文帝时再将成丁年龄放宽至21岁。[6]隋开皇十年(590年)又规定“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7]即允许年满50岁的丁男缴纳纺织品免除徭役,租调制开始向租庸调制转变。可见,租调和庸的承担与否都与人的年龄直接相关,隐瞒、篡改年龄自然成为逃避赋役的主要途径。
均田制的实施使封建政府重建了北方的小农经济秩序,豪强世族广占依附性人口的情况在小农经济秩序重建的过程中必然受到冲击。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开始实行均田制,到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大索貌阅”,均田制在北方已经实行了近百年,北方的小农经济秩序已经较为充分的建立起来,以至开皇十二年(592年)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乡,每丁才至二十亩(标准为每丁八十亩露田二十亩永业田共一百亩),老小又少焉。”[8]政府控制的户口已使均田制在部分地区实施出现了困难。隋炀帝即位后,更因“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男子以二十二成丁。”[9]政府控制的户口之多令穷奢极欲的隋炀帝都放宽了赋役承担标准,豪强世族还能有多少依附性人口可供政府拣括呢?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可以说明隋代的“大索貌阅”并非是集权政府与豪强世族争夺人口的行为,而是政府通过核实在籍人口实际情况以搜查逃税人口的举动。
隋代的“大索貌阅”对唐代的户籍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鉴于户籍管理制度也是选择性必修一的内容,我们在此将隋代“大索貌阅”对唐代户籍制度的影响也做点简单的说明。
选择性必修一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中《历代户籍制度演变》一节指出: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10]朱雷先生在《唐代“手实”制度杂识——唐代籍帐制度考察》中提到,唐代户籍的基础是百姓每年都要自行申报的手实,而手实又不可乱写,其首先取决于县里每年一次的“团貌”(亦称“貌阅”),一旦发现有可疑的,也可随时进行“貌定”。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户籍中,于户内人名、年龄下,往往见到“貌加”及“貌减”的脚注记载,应是在造籍帐之后,发现有可疑之处,“随事貌定”的结果。[11]可见,隋代为清理逃税人丁而不时进行的“貌阅”,在唐代成了县官的常规工作,并成为唐代户籍管理的基础。
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就是人口的控制与人身依附,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农民会受到封建政府、地主和宗族三重人身控制。地主控制农民主要存在于汉魏两晋南北朝时期,豪强地主、门阀士族将破产农民变为自己庄园里的依附性人口,这就会导致政府与地主争夺劳动力。政府控制农民的主要手段就是赋役和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对抗政府控制的办法一般就是逃避、脱离政府的户籍管理。汉代口赋算赋重且纳钱,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逃避人头税,往往逃入山林或投附豪强地主的庄园,以脱离政府编户管理。租庸调时代,男子的年龄成为是否纳税的关键,所以“诈老诈小”、在户籍的年龄上作假成为逃避赋役最直接办法。隋代之所以出现大量在户籍上作假以逃避赋役的情况,根源还在于开皇十二年时已经出现的授田不足。随着人口增长,这是均田制必然会陷入的困境。均田制下实行的是以人丁为单位的租庸调制,这意味着即便授田不足,均田户每丁仍要承担标准足额的租庸调。授田不足的农民负担大,便通过户籍作假来逃避赋役。这预示着以人身控制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客观上需要转变,依靠“大索貌阅”并不能从根本解决赋税流失的问题,最终唐代实行了两税法。两税法以财产取代人丁作为征税标准,集权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这使得两税法成为唐宋之际中国封建社会从前期转向后期的一个标志。
综上,“大索貌阅”问题不仅涉及唐代户籍制度,还对培养学生唯物史观和历史解释的核心素养有很大意义,其背后蕴含的农民与封建政府的关系、封建政府与豪强地主的关系、农民与豪强地主的关系等问题,不仅涉及生产关系、阶级斗争和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还可以往封建社会从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社会形态演进上拓展。在对“大索貌阅”进行历史解释时,我们应避免结论运用的泛化,而要结合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这既是辩证逻辑的规范,也是运用唯物史观的要求。
【注释】
[1][10] 教育部:《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98页。
[2][4][6][7][8][9][唐]魏征等:《隋书·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81,681、686,677、679、681,682,682,686页。
[3][唐]魏征等:《隋书·裴蕴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575页。
[5][北齐]魏收:《魏书·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3107—3109页。
[11]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8—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