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犯罪属于一种高智商高科技的新型犯罪方式,网络犯罪具有很多的特性,比如说可以连续作案,并且手段多样等,网络犯罪对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较来说,网络犯罪产生的危害会更大一些,所以目前我国要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这也是必须所执行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在网络犯罪的实践中还不是很完善,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方面會遇到很大的问题以及困难。但是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48条中,明确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的形式,从而进一步的对刑事证据分类进行了初步的完善,并且明确了在网络犯罪中,对新兴证据材料的取证以及归属这无疑是对网络犯罪在进行电子取证收集以及运用的过程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网络犯罪;收集与固定封号
引言
1.电子证据的基本特点
(1)电子证据能够将数据进行海量储存。我们可以以计算机为例,电子证据在每种不同介质中的储存量和普通的证据储存量来说,不能同时进行比较。在传统的证据当中,某一个场所或者是某一件物品所代表的证据,收集到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但是电子证据在和传统证据相同的范围内来说,所获取到的信息量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2)电子证据具有快速的流转性。不管是模拟的信号还是数字的信号都可以进行高速的传输。以网络证据来举例,说明互联网中的电子数据的纯手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最高可达到光速的速度,并且这种速度不会受到地域空间的限制,只要是有网络在的地方都可以对其进行快速传输以及电子证据信息的自由流转。
(3)电子证据能够将数据自动生成。在网络犯罪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以电子设备为储存的条件,很多的电子设备都比较的智能,并且在对其进行设定以后可以完全自动的来对程序进行运行,并且能够将数据自动生成为电子证据。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人们只需要对其完成最初的设置,并且在以后全程都不需要人工来对其进行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人类在身体上的种种限制。
(4)电子证据有很大的脆弱性。因为电子证据很容易会因为人为或者是环境的因素而被破坏以及毁灭,这会给人们的取证带来很大的困扰。
2.电子证据的收集
因为网络的犯罪证据可能会存在于电脑中的各个空间中,比如说系统日志、空闲的磁盘、文件缓存区以及计数器等不同的位置,所以想要收集到全部的资料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进行网络犯罪电子取证的收集过程中,应该要严格遵守对中去现场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取证人员进入到证据,现场以后工作人员应该迅速地保护好计算机内的所有数据,并且对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然后来切断远程控制的程序;对现场能收集到的信息系统以及各种可能会涉及到的磁盘进行封存;提取计算机的硬盘以及光盘里的所有数据,但是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身上所携带的电子媒体设备进行数据提取。比如说手机、导航仪、上网卡等这些的硬盘当中都会存储一些隐秘的文件,要将这些隐秘文件进行数据收集,并且防止当事人对这些文件一并删除。
首先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上可以对原本的电子证据进行多种采样的方式,比如说现场的搜查以及输出,来对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复制,并且可以对电子设备进行扣押,从而能够方便后续的搜查工作顺利进行。其次就是在对收集电子证据的范围上,进行侦查的工作人员应该要遵守一定的比例前提下来保证采取电子证据的全面性。不管是在犯罪现场对电子的储存设备进行搜查或者是对资料拷贝以后的搜查,都要规范电子犯罪证据的关联性,严格的遵守收集证据的范围,从而能够有效的避免取证范围的无限扩大,更要注意不要对公民的隐私造成没有必要的侵犯。最后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的脆弱性经常会在进行电子取证中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紧急情况,而在对网络犯罪对证据收集的紧急情况下,侦查工作人员一般会为了防止证据被损坏以及丢失的危险,在取证的过程中有权利才规定的程序之外采取一系列的紧急措施,但是这样做的话也很有可能对个人的权利造成一定的伤害。
3.网络犯罪中对电子证据的固定
网络犯罪对电子证据的采集不仅仅要手机电子数据,还要收集一系列的软件使用情况的证明,内容涉及到电子证据的,都应该由司法部门的会计部门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查的检查,并且要做出全面的电子证据收集,最后才能够将其固定。
(1)在侦查的现场对证据进行查获的时候,应该制定一些勘察检验的笔录,并且对主计算机的运行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比如说开机的运行状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程序或者文件等,之后应该通过专业的软件来对其进行备份并保存,并且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以后要对主机进行及时的查封,以免来破坏到相应文件的完整度。
(2)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的检查工作笔录中应该详细的介绍取证软件的功能以及简介,并且对检查的过程详细的描述出来,突出原始硬盘中的所有数据,以此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度。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现场的所有电脑里都应该对其电脑里的所有软件以及状态进行检查工作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手机以及平板电脑等设备,也都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智能设备进行全面的证据采集,并且制作出提取的笔录;有关于犯案的所有内容都应该通过拍照以及拷贝等方式对其进行及时的固定,并且要在其旁边标明出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签名等一系列的程序。
(4)犯罪嫌疑人的口述以及辩解。由于网络犯罪所设计到的资金往来以及人数都比较的多,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时候会出现记忆模糊或者会出现侥幸心理,所以会使犯案的一些数据不能够完全的确定。所以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前后口供是否一致,同时要注意所有交易通道的金额以及交易记录是否一致。
(5)在网络犯罪中,关注涉案的数额问题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环节,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词以外,不会在出现其他的证据以及涉案的数额。所以基于以上这些问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口述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具体来讲就是需要做到;对具体数额的准确度、前后数额以及口供一致、办案的程序也要合法。
4.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充分的人士到电子证据的取证范围。具体应该包括能够证明网络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电脑里的所有数据,并且还要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以及平板来进行取证。
(2)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全面性。和传统的取证一样,电子的证据必须也是真实可靠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在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也要保证原始的数据不能够被破坏,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原始的记录。
结束语
生活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也见证了科技的发展以及进步,并且网络也越来越发达,不少人为了生存产生了网络犯罪诈骗的想法。但是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的这个过程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
参考文献:
[1]谭智勇. 论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D].广东财经大学,2017.
[2]李钊. 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季鑫,出生年月日:1985年05月06日,女,汉,浙江宁海人,本科,工作岗位:技术总监,目前在无锡飞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从事数据固定以及恢复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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