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勇,朱鑫磊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1]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的发展大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已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2]因此,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严峻的环境局势,如何更好地进行环境治理,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环保NGO作为环境治理主体之一,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环保NGO通过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合作或是自主开展大量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保活动,已经成为沟通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3]一方面,环保NGO的发起者一般具有较高的环境治理的专业知识,甚至很多环保NGO的发起人为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律师,他们能够兼顾环境治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法制性的统一,更加全面了解民众的环境利益诉求。[4]另一方面,环境治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品性质,导致民众和市场主体缺乏参与环境治理的经济动机和利益驱动,环保NGO则具有较强的志愿精神,能够推动环境治理的组织化参与,纾解环境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4]。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本身就是一种参与、合作精神的体现,推动了“命令—服从”型的威慑式环境治理模式向“民主—协商”型的合作式环境治理模式转变,更好发挥在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实现环境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和功能互补。[5]
虽然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发现,大部分研究将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作为倡导式的政策建议。例如,王名认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是“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环境治理体系的创新,这种合作共治体系已经广泛存在于我国环境治理实践中。[6]王拓涵认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实质上是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社会合作型”模式的转型,以实现环境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的互动。[7]但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过程却较少受到学界的关注,特别是对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作用效果的研究尚付阙如。因此,在环境治理中环保NGO发挥什么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效果如何,能否寻找新的改进方式和突破口仍需进一步深入考察。本文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切,通过对国内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检视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作用效果和参与限度,为优化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寻找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社会嵌入理论是新经济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卡尔·波兰尼在《大败局》中最早提出了嵌入(embeddedness)的概念,认为人们的经济活动嵌入在特定的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制度中,个体和组织经济行为均“嵌入”在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网络关系之中。[8]正是在这种社会网络关系中,社会个体和组织作出能够实现且符合自身目标的行为选择。马克·格兰诺维特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对波兰尼的“嵌入”理论进行了发展,指出个体或组织行为既不可能脱离社会环境而独立行动,也不会完全受制于社会,而是在动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追求自身多重目标的实现。[9]社会嵌入理论主要包括社会关系网络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一方面,行动者嵌入网络关系中会产生资源交换,从而使个体或组织行为受到嵌入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嵌入性网络关系中主体的行动会产生社会资本,影响整个社会网络的运行绩效。概言之,“嵌入性会形成关系网络,并通过关系网络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8]
环保NGO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日益嵌入到环境治理网络中,并在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0]环保NGO具有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以及专业性特征已成为其嵌入环境治理网络中的重要优势。首先,环保NGO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一定范围内或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正如Uzzi所言,相对于纯粹的经济联系,嵌入性关系通过信任、信息共享以及合作等,实现网络关系主体行为的改变,从而提高组织绩效。[11]环保NGO的非营利性在这种嵌入关系中可以突破“营利冲动”的限制。其次,环保NGO具有非政府性,是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具有独立行动、判断和决策的能力。环保NGO的非政府性特征不仅可以使其在环境治理网络中具有坚实的民众基础和社会动员能力[10],而且可以避免环境治理中“政企合谋”现象的发生。[12]再次,环保NGO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环保NGO成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环境治理领域的专业素养、环保知识和法律技能。环保NGO以专业化知识和法治化手段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中,通过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将民众的环境利益转化为环境权利,有效促进了我国环境治理网络的完善。[4]环保NGO作为第三方主体,以其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的嵌入优势,在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环保NGO嵌入环境治理网络具有重要优势,但在这种嵌入关系下,学者们对环保NGO作用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王磊认为在行为上国家与环保NGO是“主导—附庸”关系,环保NGO实际成为政府的公众舆论工具和政府治理工具,表现为附庸角色。在意识方面,环保NGO的行为和角色均表现为自身主体意识与效应意识的弱化,带来的是公众对环保NGO互惠信任意愿的降低。[13]而更多学者则赋予了环保NGO破解环境治理困境的诸多期待。例如,赵秀梅认为我国环保NGO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日益弱化,其自我管理能力和独立性的趋向越来越明显。环保NGO已不是政府的附属摆设机构,而是能够在环保舞台上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的组织。[14]同样,杨立华和张腾认为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扮演维权者、信息员、协调者、资源提供者、持续推动者、专家顾问、促进者和志愿者等八种角色。[15]刘昌明和段艳文通过对国际环保NGO的考察发现,国际环保NGO发挥着调动市民社会参与的“指挥棒”、与当地机构合作的“小灵动”、推动政府决策的“推动器”、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润滑剂”以及提醒政府和市民环境恶化的“报警器”的角色。[16]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社会嵌入视角出发界定了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的主要角色和作用,据此制定了分析量表,通过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典型案例,检验其参与效果。具体分析框架如下(见图2):一是调查者,即发挥调查信息、还原真相的作用,包括环保NGO挖掘、收集、澄清、辨析以及发布环保信息,打破政府、企业与居民间的信息壁垒。二是协调者,即协调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形成治理合力以实现环境治理目标。一方面,环保NGO通过动员政府、企业和居民参与环境治理过程,加强行动者的合作;另一方面,帮助环境污染受害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推动者,即政策推动和公益启蒙作用。是指环保NGO通过公益诉讼以及与媒体合作等形式,实现对政策法律的推动和公民环保意识的启蒙。
图1 研究框架图
近年来,环保NGO在环境治理领域中的参与度不断提升,在公众中的认可度不断增强,日益成为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力量。这是本文研究环保NGO的缘由。笔者搜集数百篇新闻报道,整理形成近23万字的案例文本。在此基础上,按照目的性抽样原则,选出十起典型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筛选标准为:
1.研究有效性:为确保能考察到环境治理中环保NGO实际的参与效果,在环境治理案例中存在环保NGO参与是筛选的最重要标准。
2.研究真实性:所选取案例,应有大量的新闻报道,能整理出翔实的资料,绝非仅有片面性描述。且案例能够引发公众热议和争论,具备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并有相关学者进行学术探究。
3.研究典型性:本文选择的案例是包含环境政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等要素的最具代表的环境治理事件。具体案例如表1所示。
表1 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典型案例
为探究选取的十个典型案例中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作用效果和限度,笔者对参与到案例中的主要环保NGO进行编码。同时,采用实然的表述方式,对环保NGO所扮演的“调查者”、“协调者”、“推动者”三种角色进行详细的描述与分析,最终形成9个观测变量和26个测量指标(见表2)。因研究中未涉及指标程度的测量,所以环保NGO对每个测量指标的满足程度采用“有”、“没有”、“无法判断”进行判定,使用“有=Y”、“没有=N”、和“无法判断=”来评价。
在环境治理中,我国环保NGO主要扮演“调查者”、“协调者”、“推动者”三种角色。首先,在“调查者”角色中,环保NGO的身份认同程度较差,获取政府和企业内部关键性资料的能力较弱,但通过实地调查还原事件真相的能力较强;其次,在“协调者”角色中,动员参与能力和助力维权能力较强,沟通合作能力较弱,且组织的目标韧性不足;再次,在“推动者”角色中,环保NGO的政策推动和公益启蒙的作用较强。具体作用效果如表2所示。
通过对十个环境治理典型案例中环保NGO的参与作用进行实证考察,发现环保NGO在真相还原、动员参与、助力维权、政策推动方面作用明显,具体表现在:
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来说,公众与企业、政府在环境知情权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企业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数据缺失、专业性过强等问题,造成公众信息认知障碍。由研究可知,在十个环境治理典型案例中,环保NGO均能够“通过实地调研,还原事件真相”;80%的环保NGO能够“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其收集信息与证据的能力”、同时能够“整合调查信息、进行专业评估,向社会公布事件真实情况,促进公众认知”。概括讲,环保NGO在收集环境污染信息与证据、进行信息整理与公布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如在2009年上海富国皮革污染事件中,环保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自然之友”组建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小组介入事件中,通过实地调查,揭露政府、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数据缺失、信息不透明等情况。同时,工作小组利用专业的环境检测设备对空气样本进行检测,多种渠道收集空气污染信息制作污染地图,帮助公众了解身边的污染源及其对健康造成的影响。这有效弥补了公众环保知识的不足,增强了公众对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
研究表明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能够促进政府部门、媒体、公众、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介入环境治理。环保NGO可以整合各方利益诉求,弥补单一参与者在利益诉求表达中的弱势地位,从而在环境治理中形成合力,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由表2中的衡量指标可知,环保NGO组织均能够“寻求NGO组织间联合行动,提升自身的话语权和公信力”、“借助媒体行动,放大公众呼声,吸引社会关注”、“通过社区宣传,动员公众参与,为公众创造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与渠道”,90%的环保NGO能够“对事件进行持续性关注与参与”、“督促政府部门关注涉事企业”,80%的环保NGO能够“从供应链入手,游说涉事企业商业合作伙伴施加压力”。可见,环保NGO在动员参与,凝聚多方力量,形成合力,表达利益诉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环保NGO介入环境治理,能够对涉事企业施加压力,加快企业整改进程。例如在2012—2013年太湖流域污染事件中,环保组织绿色江南通过联合自然之友等NGO组织、媒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商业合作伙伴等五方,共同向污染企业富士康施压,迫使企业转变责任态度,自觉接受监督,并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助力维权是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环保NGO利用组织资源和专业优势,在环境污染事件维权过程中,为受害者提供资金、专业知识、人员、法律等援助,切实保障公众合理权益。由研究可知,环保NGO均能够“通过环保科普、案例分享等方式,培养公众法律意识、抗争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众采取合理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此外,伴随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法律不断健全,环保法庭逐渐兴起,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在助力公众司法维权过程中,环保NGO具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研究案例中,75%的环保NGO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公众维权”。如2011—2020年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中,自然之友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引导村民避免过激对抗行为,采取理性途径维权。在走访居民过程中,结合专业优势,向村民科普露天铬渣对人体健康以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提升公民维权的能力与意识。同时,成立公益律师团队,除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企业进行环境修复外,还为村民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村民取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环保NGO在消除环境污染,加快议题拓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具有明显的正面效应。其通过普及环境信息、知识和法律,改善公民环境价值观,促使公民理性参与环境维权。同时,能够将环境议题从单纯的“环境维权”拓展到关乎人类命运的“环境保护”,引导“普通公民”向“生态公民”转变,促进社会整体环保意识觉醒,推动社会变革。由十个典型案例的衡量指标可知,所有的环保NGO均能够“从公共政策角度看待环境问题,并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NGO组织关注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加强政府、企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进社会整体环保意识的觉醒”,此外,案例中,90%的环保NGO能够“改变政府、企业、公众对环保NGO组织的认知”,75%的环保NGO能够“推动立法进程,促进社会法治进步”。可见,环保NGO在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公益启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2016—2018年“常州毒地”事件中,“自然之友”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一方面有效宣传了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环境保护知识,增强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其也改善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主体范围狭窄问题,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
通过对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典型案例分析,发现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履行其角色定位职责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度。研究表明,环保NGO在身份认同、沟通合作、组织能力和目标韧性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不足。
合法性是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获得资源支持的基础。一般而言,环保NGO能够借助领导人的个人魅力、组织活动的正当性以及自身具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17]但在观测指标“身份认同”中,30%的环保NGO无法取得“社会公众对NGO组织的信任和支持”,70%的环保NGO无法获得“官方机构对NGO组织合法性的认可”、也无法得到“涉事企业对NGO组织参与地位的承认”。有相当一部分NGO因政策法规的约束,未能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无法取得官方承认的合法性地位,在参与环境治理过程中面临“身份”困境。同时,相关法律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导致NGO在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中陷入“制度尴尬”,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在2002年福建榕屏化工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环保NGO“屏南绿色之家”,因参与环境污染维权,激怒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阻挠下,一直未能在官方完成注册,取得合法身份,直接导致组织在参与环境治理过程中行为处处受限。由一系列现象可知,草根NGO在参与环境治理中身份认可度低、行动缺乏法律保障,面临着身份合法性困扰,成为其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障碍因素。
研究发现,案例中70%的环保NGO无法做到“增强政府与NGO组织的合作意愿”、也不能“与涉事企业合作解决污染问题”,90%的环保NGO无法“增强公众对企业整改行为的信任”。可见,当前环保NGO面临“合作”困境。合作是影响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通过合作,环保NGO能获得来自政府、企业、公众以及其他NGO组织的资源、认可和支持,合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反之,缺乏合作,社会各界对环保NGO的认知会存在偏见和怀疑。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中,受其非官方身份限制,不易取得公众信任,开展合作过程中困难重重。特别是,在政府不作为,企业不负责时,环保NGO常常站在受害者一方,扮演调查者和保护者角色,对政府和企业造成较大压力,容易引起政府、企业反感,拒绝与其开展合作。因此,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取得公众、政府、企业信任,合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至关重要。如在2004—2008年淮河水污染事件中,淮河流域民众对“淮河卫士”开展的活动并不认可,当地政府、涉事企业与“淮河卫士”也存在严重的对抗情绪。但“淮河卫士”通过摄影展、实地宣传等方式向公众传达环保理念,取得了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并与政府、企业不断加强对话,逐渐取得了政府、企业的信任,成功搭建多方协商互动平台,基本解决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问题。
环保NGO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通过对十个典型案例的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环保NGO在资源动员、信息获取、沟通合作等组织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1)我国环保NGO起步较晚,导致社会物质资源动员能力较弱,组织缺乏经费支持。如2002年福建榕屏化工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屏南绿色之家”因未获得官方注册,活动开展基本依靠组织成员的积蓄维持。(2)环保NGO专业能力仍显不足,缺乏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在公共事件中参与渠道不畅通,信息获取存在障碍。案例中所有环保NGO组织均无法“获得政府、企业掌握的关键资料”,充分获取相关事件的信息。如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当地环保NGO无法获取关键资料,除了企业故意隐瞒污染信息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外,环保NGO自身能力不足也是重要原因。(3)环保NGO谈判能力亟待提升,案例中70%的环保NGO不能“促进政府部门、涉事污染企业、受害公众、NGO组织成立互动平台”。如2008年黄田港村污染事件中,环保NGO“中华环保联合会”无法通过搭建多方互动平台协商解决污染问题,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借助司法途径解决当地环境污染问题。
目标韧性彰显环保NGO的组织韧性,是决定环境污染问题能否彻底解决的关键要素。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数量较少、力量薄弱的环保NGO在参与环境治理中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NGO,处于行政部门监管之中,社会资本和行动策略选择有限,面对有政府背景的企业,不敢触及其根本利益。在观测指标“目标韧性”中,80%的环保NGO在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中无法做到“拒绝妥协,追求环境污染问题的彻底解决”。污染企业多为当地政府的经济支柱,能够获得当地政府的强力支持,导致环保NGO在参与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行动受限,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如2010年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仅对涉事企业行政处罚、责令整改,2011年的苹果污染事件仅要求企业整改,2016—2018年“常州毒地”事件最终结果仅要求污染企业向公众道歉。可以看出,在实现环境治理目标过程中,面对强有力的对手,环保NGO缺乏“锁定问题”和“坚持不懈”的精神态度,强大的外部压力,自身有限的资源、精力,往往使其易于妥协。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效果不彰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为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构建了一个充满矛盾的制度空间。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希望环保NGO成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辅助性力量,为环保NGO输送支持性资源,支持其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演变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对其发展进行限制。环保NGO在这种复杂制度空间下参与环境治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根据政治敏感性标准,环境治理活动可以分为强政治敏感性环境治理活动和弱政治敏感性环境治理活动。[18]案例分析发现,针对环境治理活动的政治敏感性不同,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NGO秉持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主要源于地方政府对环保NGO功能的不同“预设”,在强政治敏感性环境治理活动中,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将社会组织视为挑战其权威的不稳定因素,而在弱政治敏感性环境治理活动中,一些地方政府则倾向于认为社会组织是辅助其进行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因此,针对不同的环境治理活动,环保NGO需要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
一是权变策略。在当代中国环境治理中,国家与环保NGO存在着一定的“主导——附庸”关系,环保NGO作为政府的治理工具而存在,表现为附庸角色与机会主义行为。[13]这就意味着环保NGO与政府的关系是影响其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要素。在强政治敏感性的环境治理活动中,政府或为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或为追求GDP的政绩趋向的考量,对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持谨慎态度。此时,环保NGO应根据自身内部条件和外部制度空间,采取引导媒体介入、争取社会舆论、利用人大、政协平台提交议案等灵活的行动策略参与环境治理活动。例如,环保NGO“淮河卫士”在参与淮河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受到了当地政府和污染企业的双重阻挠,活动难以开展。“淮河卫士”转变行动策略,避免与当地政府和污染企业的直接对抗。采取权变策略,一方面积极引入媒体进行广泛社会动员;另一方面对政府和涉事企业进行积极游说。最终“淮河卫士”得到政府和企业的信任,在三方共同努力下催生了“莲花模式”,实现了淮河水污染的协同治理。
二是竭力策略。对于政治敏感性低、专业性强的环境治理活动,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存在根本性分歧。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活动采取“机会扩张型政策”,希望环保NGO在环境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此时,环保NGO应该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公益性和灵活性优势,推进环境污染问题的彻底解决。例如,在“黄田港村污染治理事件”中,环保NGO“中华环保联合会”深入江阴黄田港村调查取证,并争取到无锡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支持,对黄田港村污染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涉事企业消除环境污染。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积极参与下,黄田港村污染涉事企业搬迁,并对受污染的区域进行环境复原,最终该案也被誉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资源是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活动的物质基础。社会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从来不是利润动机,更不是权力动机,而是以志愿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互助主义和利他主义。正如政府是组织化的权力,企业是组织化的资本一样,社会组织是组织化的志愿精神。[19]这决定了环保NGO在资源输入方面主要依赖于外部支持。案例研究发现,环保NGO的资源获取情况是影响其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因素。因此,提升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效能,需要优化环保NGO的资源获取策略。
一是内源式策略。内源式策略是指环保NGO减少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的资源依赖,转而寻求国内支持性资源。资源短缺一直是限制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本土公益资源贫乏和政府相对缺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逐渐成为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18]。但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环保NGO获得境外资金支持的难度越来越大。相反,国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益项目资助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对环保NGO的资源支持力度明显提升。因此,环保NGO寻求稳定、可靠的国内资源成为其应然选择。例如,“屏南绿色之家”成立之初,资金全部来源于境外组织“全球绿色资助基金会”的资助,但在境外支持资金中断后,组织因缺乏经费无法开展相关活动,无奈向污染受害村民集资才勉强维持组织运行。
二是多元化策略。多元化策略是指环保NGO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防止单一资金来源带来的风险。研究发现,我国环保NGO特别是草根环保NGO的资源来源较为单一。资源依赖理论认为,任何组织都受外部资源的制约,当组织严重依赖另一组织提供的资源时,必然带来自主性的损失。[20]资源来源多元化则是破解环保NGO行动困境的应然选择,其“有助于降低资金来源的波动与维持长期的财务稳定”[21]。环保NGO的资源多元获取途径主要包括:争取政府资助、与非官方公益基金会合作、向民众募款、寻求企业的公益投资以及通过组织自身的营利性活动自我造血等。例如,环保NGO“自然之友”在众多环境治理活动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具有稳定、多元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与公民的捐赠,也包括组织自身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特别是从2015年“自然之友”探索实行“月捐”战略,即将社会民众的公益捐赠作为组织战略筹款的重要内容,目前仅“月捐”获取的年度资金已超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