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连俊 魏伊 邢忠民
关键词:数字出版业版权保护;著作权利人;网络服务商;利益矛盾
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3 — 0124 — 03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脑和网络变得更高级更快捷,让分享变得更容易,使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数字产业已经独立于传统产业,自成体系。数字出版产品规模显著增大,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在新闻出版产业收入的占比逐年提高,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点。
数字技术使信息完全分离有形载体,实现了传播时间的秒到,而且节省纸张光盘等材料,符合环保理念。人们的交互式传播,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主流信息的传播管理方式。
数字出版具有庞大的检索信息存储容量,而且可以摆脱时间地点对于编辑和传输的影响,从而降低了创作和传播成本。与传统产业相比,获利方式依然依赖内容但不局限于内容传播带来的版权税,同时具有传播方式简易、传播渠道多样化、传播速度快、受众广的优势,降低了创作门槛,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创作热情,为公众提供了人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和自己生活的艺术家的机会和新型的就业选择。
数字产业的崛起带动了相关产业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促进商业主体分工的细化,增强了产业发展关联性,拉动了经济增长。
数字版权保护的核心矛盾是知识产权和科技发展之间的矛盾。信息化社会中,分享变得更容易,信息传播变得越来越普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本身的价值和重要性正日新月异地增长。这就成为了版权保护状况较差的诱因。
在数字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版权侵权案例。根据维权骑士的数据监测,2019年我国数字化版权侵权概况:科技文化领域内容每两位作者里就会有一位被侵权。在2019年的内容分发市场流通活动中,侵犯著作权情形总量有所提升。在2016年,被侵权的比例为高达59%。从内容不同层面看,平均学习每篇研究内容的被侵权量为 3.64 次,在2018 年则是 8 次。
在个人IP发展极盛时,公众需要大量的创作素材的原始积累来激发灵感,其中必然会遇到版权许可的交涉和购买版权成本支出的问题。然而由于公众的版权意识不强,为数字化产品付费的愿望不高,往往对付费内容望而却步,转而寻找盗版的免费资源。也就是说在我国很多公众思维中,认为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和作品的使用不值得付费。某些组织也对版权保护制度颇有微词,认为在新媒体时代创造出来的文化作品应该在市场中自由流动,不受管控和限制,鼓吹为数字作品付费就是用权利来绑架权利的行为。这些人利用了大众对于版权免费的心理,瞄准了创作者创作成本高的痛点 为其提供大量的免费素材,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有学者对我国司法判决概况进行了研究,模型设定时增加了当事人的主体特征、法院审理特征等控制变量,运用计量模型定量实证检验了我国版权司法判决金额相对较低,且呈现边缘递减趋势。〔1〕数字版权保护作为一种新兴的保护内容,立法不是很完善,法条中存在着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等问题,加上处在其下位的机关缺少足够判例的指导,数字版权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计算权利人实际的被侵权损失是很困难的。这样,司法审判无所适从,法官的自由度比较大,其基于风险规避和我国对版权保护的损害性保护机制考虑,判决往往比较保守,司法打击力度小,没有对侵权者造成足够的威慑力,故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结果却不如人意,有的甚至直接就放弃维权。
1.版权归属问题
根據我国的版权保护法,作者在完成作品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人身权利不可转让,但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可以转让给他人。数字出版业下的著作权利更加细分,从业者之间的权利流转与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内容创作者和网络服务商可能在身份上和职能上存在着重叠和交叉。如果处理不好这种关系,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就会产生利益分配的矛盾。
2.利益分配体系复杂
数字出版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于传统纸质出版及分配形式,包括一次性买断版税制、分成制等方式。目前业界采用最多的是分成制。即作者提供内容资源,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网络平台,双方根据各自付出约定分成比例,数字产品投放市场产生效益后,各自取得自己的收入。但在实践中,数字版权尚未形成各方参与的利益分配制度,利益分配体系较为混乱,由此埋下了冲突的祸根。〔2〕
3.利益追求方式差别
著作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利益实现方式不同。网络服务商为权利人提供传播和保护作品的服务。传播是实现其职能的重要环节,以最低成本追求传播范围的最大化传播效率是其内在要求。传播效率的不断提升带来了对排他性的弱化。从表面上看,独特性的减弱,能带来直接提高许可的效率,因为与谈判有关的交易成本被省略,但结果却是间接伤害了成本控制和商业模式扩张等信息用户的利益,并对版权产业的独立性构成威胁。由此可见,网络服务商的传播效率和著作权利人的认可效率存在着矛盾。
4.外部原因
自从版权保护机制和法律设立以来,就存在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在新媒体环境下不应限制网络传播效率的发挥,使用者在信息传播与共享上也不应受到法律的过度干涉。在这种理念的支持下,规避技术应运而生。像云存储空间、在线浏览网站等,各种技术手段的破解和网络平台的免费分享,使版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网络服务商和著作权利人的利润空间随之缩小,合作的基础逐渐瓦解,信任大厦摇摇欲坠。
网络服务商和著作权利人之间存在需求上的依赖性和利益上的冲突性,在数字版权保护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纠纷。
获利能力降低,双方的合作共识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泛滥,市场失灵,其获利能力降低,加上激励机制不完善,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造成数字出版产业利益萎缩,与之相关联的文化产业经济效益下滑,数字文化产业进入寒冬,内容创作者噤若寒蝉。侵权人在原作的内容和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创作成本大大降低,但是原内容传播者的二次创作空间被压缩。长此以往,文化市场内容和形式趋同,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复存在,在社会中形成了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就如当年全球唱片行业由于在线试听和免费下载使得音乐消费群体不仅可以利用网上资源下载,还能够利用它们做成光盘。造成唱片制作传播者无利可图,唱片行业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3〕
在利益平衡的语境下,化解冲突、求同存异是互联网产业数字生态的重要课题。
网络服务商通过对作品的传播和保护实现其价值和职能。
1.为作品提供引流平台,提升平台关注度和影响力,以此为基础,增加公众认可度和喜爱度,实现财产性权利到财产性利益的转化。
2.设立公众对作品的使用范围,订立使用条款。
3.树立平台规范,建立作品保护机制,构筑平台复制壁垒,防止恶意盗用。
提供免费资源引来流量,提升自身的关注度、增加平台用户数量和扩大用户规模,形成同一类型作品的集聚。上传用户作品,以用户数量为对价取得版权分利,接收播放广告,向广告商或第三方服务商收取或分担费用,获得高额的利润。
网络服务商与内容创作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网络服务商有时充当其喉舌。有的权利人把公众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当作侵权行为进行诉讼;或者是由于服务商本身的拦截机制,对于有些过了保护期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的作品进行过度维权。这阻碍了信息传播,打击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
1.创作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脑和网络变得更高级、信息传播更快捷,加上数字产品的作者没有学历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所以信息分享变得更容易,作品创作的门槛大大降低。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创作者需要挖空心思揣摩受众喜好并对浩如烟海的信息进行筛选 ,所以独创性的实现难度大大增加。同时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需要浏览或使用大量素材,由于创作者版权意识淡薄,不小心就会做出侵权行为,支付一定的赔款。版权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不免会遇到版权流氓进行的“碰瓷式维权” 。
2.护利难
由于数字化信息的可分割性,使其具有复制简易的特点,易被转载和改编。一旦作品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作品的被侵权风险就大大提高。侵权人利用网站之间的壁垒和实际权利人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发现侵权行为出现滞后性。数字出版作品研发生产阶段的成本很高,但进入复制阶段,其成本却很低,边际成本甚至趋于零,让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3.维权难
互联网的虚拟化使得侵权行为变得隐蔽。信息发布者可以使用假名字,对侵权者的身份识别变得困难;数字出版形态多样,传播渠道快捷,互联网条件下复制高效,其传播的网络特性是侵权极其简单、侵权成本极其低廉;数字出版版权维权程序繁琐,证据采集固化不易。〔4〕
在“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中,中国作家呼喊:“百度文库包含了几乎所有的著作,而用户是免费的,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阅读,但它并没有得到任何我们的授权。它偷走了很多我们的作品,偷走了一些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可见,数字化版权保护的乱象给著作权利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和不可估量的损失,数字出版保护改革迫在眉睫。
知识产权和科技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亟待加强。
普及版权保护法律知识,提升公众对版权的边界感和敬畏感,提升侵权敏感度。逐步形成要“买到货真价实的和独特的信息”的正常消费模式。
积极进行版权登记,提升版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警惕“碰瓷维权”,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专门的维权组织;求助于专业律师,积极维权,增强版权人诉讼力量的影响,以实现知识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YouTube的内容识别技术成熟,核心是版权内容的过滤技术。通过该系统网站建立著作权人提交的正版数据库,然后通过扫描用户发布的作品,与过去一百年的视频进行比对,每分钟比对时长超过20小时的视频,发现雷同即依照版权所有者提供的条款采取行动,让后者决定如何处置该用户上传的内容。〔5〕
建立数据库并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是一种网络服务商进行技术过滤的方式,能有效地防止侵权作品发表。如果侵权人不遵从避风港原则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话,其侵权事实记录和交涉过程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链条。
对用户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平台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侵权风险;建立健全平台审查机制,寻找和警告潜在的侵权用户;建立全版权管理机制,促进盈利方式多样化,规范版权运营,杜绝滥用权利。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损害性赔偿机制。在此机制下,当侵权行为成立时,侵权主体交出的是其所获利益,或者是对被侵权人损失做出补偿,侵权主体付出的代价很低。
美国对版权的法律保护始于1790年。其版权法经过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对版权使用期限进行了延长,采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机制。
版权保护机制应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我国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版权保护机制和立法设计,让立法先行,司法兜底。立法向处于弱势的权利人进行适当倾斜,以达到各方力量和利益的平衡。应当紧跟时代变化,对现有法律及时作出修订,扩大保护范围,保证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延续性;完善立法,促进版权保护力度逐渐升级,详细界定互联网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平均赔偿金,对于恶意版权侵权实行惩罚性赔偿。
同时,还要鼓励建设各种版权交易机构,丰富维权渠道,建立健全仲裁调解机制,减轻司法压力,形成版权保护的全方位高效联动机制,以促进版权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
〔参 考 文 献〕
〔1〕魏建,彭康,田艳梅.版权弱司法保护的经济分析—理论解释和实证证据〔J〕.中国经济问题,2019,(01).
〔2〕〔4〕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J〕.中国法学,2013,(06).
〔3〕丁蕾:2019中国唱片行业市场分析〔J〕.大众文艺,2013,(21).
〔5〕关于版权作品过滤技术的通俗易懂的介绍,SeeYoutube,HowContentIDworks,https:support。ggle。 com/youtube ?answer/2797370? hl =en( last visited on Septermber 5, 2016).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