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振鹏
关键词:社会化媒介;媒介剥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3 — 0058 — 03
近年来,以互联网络为基础的社会化媒介对人类社会的渗透愈加深入,从最初的仅仅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已逐步拓展至衣、食、住、行、娱乐等多个领域,广大群众在社会化媒介生态系统下不再只是信息的发出者或接受者,而是集传播者、接受者、意见领袖、噪音制造者等多种角色于一身的社会集合。此外,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技术被互联网公司的广泛运用,使得社会化媒介的掌舵者根据存储数据轻松了解大众用户的上网习惯,并且由于互联网对大众生活的干涉程度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深入,社会化媒介比用户本人更了解用户的现象屡见不鲜。媒介对用户的熟悉让用户能够更简便地获取到自己最想看到的信息,但需要警惕的是,根据用户养成的既定习惯进行数据推测,虽然能够满足大部分用户的信息需求,但相较于前互联网时代,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总量在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同时,获取信息质量与类别上却开始呈现倒退趋势。
美国社会理论家罗伯特·K.默顿提出,大众媒介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大多是为现存的社会和经济体制服务的,并且通过微妙的“心理剥削”行使其社会控制。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社会化媒介逐渐取代传统大众媒介成为大众获取社会信息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渠道,在社会化媒介生态下,媒介对大众的剥削也更加隐秘和深入。〔1〕移动端视频客户端、社交应用软件、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兴的社会化媒介大多并不直接生产有效的信息,而是仅提供信息流通的渠道,但对信息的传播者、接收者却会实现双向收费,使传者与受者同时沦为媒介的“劳工”。但与传统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相比,媒介“劳工”对所处环境并不自知且对媒介的剥削产生了愈加紧密的依赖,孜孜不倦地为媒介提供生产信息的剩余价值。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工人付出劳动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其剩余价值即被资本家所“剥削”,资本家通过剥削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来实现财富的累积,资本家为了加快财富积累速度,会通过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或提高技术缩短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增加单位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资本家为尽早实现自己的原始积累,对外通过殖民战争扩张原料产地,通过剥削原料地居民获得更低成本的原料,对内则通过剥削工人降低生产环节上的成本,导致早期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劳资关系极度紧张,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同时也为无产者提供了革命的社会思想根源。〔2〕然而,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以及工人革命的巨大威力,为缓和劳资矛盾,资本家开始通过向工人分配股权、缩短工人工作时间、完善社会福利制度等模糊两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使工人甘于为资本服务。此外,资本家还通过控制媒介来麻痹大众,使大众认可现行的社会制度与生产关系。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赫伯特·马尔库塞曾提出“单向度的人”的概念,在信息社会,人们更多的是依赖和服从,丧失了对社会的批判能力,这就是“单向度的人”。在塑造“单向度的人”的过程中,媒介与资本并非对抗式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利益和社会现状的共谋关系,大众媒介将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作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向大众传输,混淆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成为统治集团的工具。〔3〕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优势地位虽然不复存在,但是媒介集团对大众的控制从未松懈。脱胎于传统大众媒介集团的移动互联网络对大众生活的入侵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与信息一样呈现出了“碎片化”“快餐化”等特点,社交应用软件、移动短视频应用、网络直播等将人们的生活信息化包装起来,让身处信息社会的大众对信息和媒介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另一方面,信息本是传播过程中的产品,但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商品化特征愈发明显。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社会化媒介生态系统下,信息成为生活必需品一样的存在,生产者与信息的接收者的界限不再像传统媒介时期那般泾渭分明,往往同一个个体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接收者,甚至某一个个体就可以完成信息传播的整个环节。在这一传播过程中,具有商品特征的信息,往往不能为个体创造出直观可感的利益,但是对媒介而言,信息传播量的提升,增加了媒介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个体生产信息的零收益或低收益配以媒介借此升高的附加值,在客观上对社会化媒介的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每个个体造成了剥削。
从传播媒介的演变规律来看,越新型的媒介,其面向的受众越广泛。廉价报纸的出现,打破了精英阶层对文化的垄断,广播与电视的出现又将文化的传播范围扩大至儿童和不识字的成年人,社会化媒介的出现在进一步扩大受众的同时还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每个社会化媒体用户几乎都可以随时随地生产、传播、接收信息,这也为社会信息生产的总量提供了技术与物理支持。〔4〕
在前互联网时代,媒介集团大多通过支付稿酬的形式向新闻线索的提供者、新闻报道的撰写者、声音影像的记录者收集信息,但随着社会化媒介的出现与勃兴,信息传播者与接收者的角色漸趋融合,大众愈加青睐借助社会化媒介记录生活日常和传递信息。相较于传统大众媒介主导社会信息传播的时代,社会化媒介面向大众基本以“免费”为噱头,即媒介用户无需支付费用即可浏览信息、观看视频、收听音乐,但利益对资本的驱动导致媒介集团不会不计成本地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当用户对某一移动互联网媒介应用产生依赖或者说用户习惯,媒介集团往往会通过推送广告、推销收费会员服务等手段,提高受众接触信息的经济门槛,实现对用户的剥削。需要注意的是,前互联网时代的媒介剥削主要是通过提高信息接收门槛的手段针对受众的剥削,但在社会化媒介主导社会信息传播的生态下,信息的发布者或者说生产者也成为媒介剥削的对象。
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社会化媒介的社会地位赋予功能较以往的大众媒介得到了空前强化。人与人之间的评价往往会左右一个人的观点,为了塑造自己的社会形象,每一个社会个体都会努力呈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即“A面”),隐藏自己的缺点和弱点(即“B面”)。在信息成为生活必需品的社会现实下,大众了解世界的手段主要依赖各类社会化媒介,而每个社会个体为了尽可能地表现自己A面,则会选择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媒介向亲友与陌生人塑造自己的社会形象。在这一传播过程中,媒介集团在满足信息生产者传播A面的需求后,还会要求生产者对媒介集团作出相应承诺,如支付费用或出卖个人信息等,媒介集团与个人的交换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平等,但由于媒介集团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话语权的掌控者,他们只会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利益而非让渡给个人,因此个人与媒介集团的交易实质上就是媒介对信息生产者的剥削。〔5〕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只有产业工人的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其他生产要素以及商业服务业等非生产性行业的职工都不能创造新价值。放之社会化媒介生态中,媒介信息的受众作为传播环节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创造剩余价值最多的群体,也是被媒介剥削得最严重的群体。
社会化媒介对受众的剥削包含直接的剥削与间接的剥削两个维度。所谓直接剥削,即借助新技术手段获取用户使用习惯、个人信息、价值取向等。在前互联网时代,媒介集团要想调查用户习惯以及对某一社会事件的观点往往需要采用社会问卷调查的形式,并且基本以抽样调查为主,难以作到精确到人的全面普查,是一项繁重且低效的劳动。但是在社会化媒介产生后,依托于大数据、5G、人工智能、云存储等新科技成果,媒介集团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到受众对某一社会事件的观点以及用户的媒介使用与浏览习惯。因此社会化媒介能够更加智能与精准地向公众投放信息,以致于几乎相同教育背景、相同生活环境、相同家庭背景但是兴趣不同的两个人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个社会化媒介的时候,能够收到截然不同的推送信息。在媒介向受众精准化投送的过程中,受众看似享受到了技术变革带来的成果,实则同步丧失了对信息的自主选择权,受众逐渐沦为信息与媒介的“奴隶”,为媒介集团采取各项措施提供样本数据与反馈并且还不自知。作为社会意见的重要表达场所,各大众传播媒介在引导公众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弥足重要。因此,媒介不再单单是一个传播机构,而是能够凝聚受众观点的甚至可以和国家机器抗衡的一股社会力量。为避免媒介力量对自己的威胁以及获得媒介背后受众的支持,各利益集团会通过在各媒介置放广告,给予媒介集团广告费的方式,实现本利益集团与媒介集团的利益交换。在这个交换的过程中,受众作为媒介与利益集团交易的筹码参与了全部过程但并不自知,这就是媒介对受众的间接剥削。〔6〕
得益于技术进步,社会化媒介的出现与发展为社会互动与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社会大众单位时间内可以接触或了解范围更广、数量更多的信息,这是社会化媒介对社会发展产生的积极意义。但毋庸置疑的是,社会化媒介生态下的媒介剥削也突破了时间与空间、年龄与性别、区域与风俗习惯的限制,对全社会用户实施几乎无差别的剥削。要破除社会化媒介生态下的媒介剥削,既需要社会制度层面的保障,也需要公众个体的自觉,只有通过彻底的社会信息革命,大众才能够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恢复“自由身”。〔7〕
破除社会化媒介生態下的媒介剥削,首先需要社会制度层面的保障。政府部门应当确立相关行政法规,以行政手段对社会化媒介的内容生产与传播环节进行宏观调控,避免出现违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立法部门则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完善信息传播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明文的形式对社会化媒介的行为做出规定。司法部门则对社会化媒介的信息传播行为实施监督,对其违悖政府与立法部门的媒介行为进行处罚。在我国,为避免社会化媒介的媒介剥削行为,多部门陆续出台措施对媒介行为进行了规范——2020年“3·15”晚会期间,对擅自窥探用户隐私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进行通报,并对其进行处罚;2011年起,政府部门已陆续多次开展“净网行动”,整治移动互联网络中的垃圾信息,保障网络环境稳定有序,关停违规违法网站;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定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以此规范社会化媒介行为,以法律条文禁止媒介私自探索用户信息。
要破除媒介剥削,更需要公众的自觉行动。在社会化媒介基本普及的社会现实下,公众应当利用社会化媒介带来的便利,在更加深入地了解世界的同时,培养思辨的、理性的、批判的思维,而不是片面地相信社会化媒介塑造的“拟态环境”通过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实现受众对媒介的“把关”,倒逼媒介集团以追求真实、客观的信息,而非集中推送煽情式或低俗化的信息。
除国家与公众层面外,媒介集团也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修正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一方面,媒介集团应培养健康的人才队伍,树立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人才培养目标,以传递真实、理性、客观的信息为责任,为公众营造健康良好的信息环境。另一方面,媒介集团应当依托自身的资源与技术优势,传播优质信息生产者的原创内容,向信息接收者推送最需要的信息。
〔参 考 文 献〕
〔1〕夏冰青.数字劳工的概念、学派与主体性问题——西方数字劳工理论发展述评〔J〕.新闻记者,2020,(08):87-96.
〔2〕胡翼青.透视“种草带货”:基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5):29-36.
〔3〕裴珺.基于“受众劳工”理论的网络直播反思〔J〕.传媒,2020,(02):91-93.
〔4〕朱豆豆.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下西方假新闻背后的“数字劳工”〔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03):157-162.
〔5〕方婕妤.重读受众商品论:新媒介环境下的“变”与“不变”〔J〕.新闻春秋,2019,(06):61-68.
〔6〕姚建华.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媒介产业数字劳工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8,(12):116-122.
〔7〕陈世华.慕古与追新:传播政治经济学的新进展〔J〕.国外社会科学,2018,(06):124-136.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