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兆辉
《亥年新法》出土于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现藏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研究所,文献照片于1999年刊布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为西夏晚期的法典,是继《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共存十七卷,有甲、乙、丙、丁、午、己、庚、辛八种版本,且现存《亥年新法》均为手抄本,对于研究西夏历史、地理、文化、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对这份文献的关注源于20世纪中期,苏联学者首先对其进行著录[1]。近年来,学界围绕《亥年新法》中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多方面内容,开展了广泛而全面的研究,产生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2]。
Инв.Νо.7887号文件,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九册中被定名为《亥年新法》,目前仅有一页。鉴于学界尚未对本页材料作出解读,本文依据原文献版面逐行录文,希望为西夏文献研究提供一份基础性的材料。
以下内容为Инв.Νо.7887号文献的西夏文录文及其所对应的汉文译释,并且为了便于查看,录文会采用表格的形式进行字字对照。释读排列以原文竖列为单位,一竖列的内容为一行对译完之后统一作汉译文构拟及与之相对应的校注。为方便查看,依据原文献行数进行排列,以“(1-1a-1)”为例,1表示Инв.Νо.7887本原书共1面、-1a表示原文献第1页的左面、-1表示该面所在的行数。符号“□”表示原文件中污损或缺失的字,一号一字,并在表格中添加标点进行基本的断句,将常用的词语进行合并整理,并以校注的形式为西夏文作注解。
(1-1a-1)
(1-1a-2)
(1-1a-3)
(1-1a-4)
(1-1a-5)
(1-1a-6)
(1-1a-7)
(1-1a-8)
译文:
一前述有言于光定壬申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入铡法,诸司判断已写明。此外,无有明显判断及新告诉讼者,多依判断而铡。其中,令执二断三断,与一判不同者,一判当高。其诉讼言于判断言已易,亦当不做取用。
光定申年二月
校注:
此文献两次涉及时间,正文提及“光定壬申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前”,文献末尾有“光定申年二月”。根据西夏文献写本的书写特点,一般将文献抄写时间书写于卷尾,那么“光定申年二月”便是抄写时间。正文中又提及同年十一月,为此法条规定的时间下限。目前解读的法律文献中明确出现“光定”的西夏文法律文献有《法则》和《亥年新法》,诸多研究均有涉及[7]。
《法则》中的纪年均出现在每卷内容中间:
可以看出,光定申年的纪年多出现于《法则》,而《亥年新法》多出现光定蛇年。从年代上看,本文讨论的文献残片似乎与《法则》更为接近。但由此判断此文献的归属又显片面。实际上,《法则》中的纪年均出现于正文当中,表示法律条文适用的时间节点或某法律事件发生的时间。而《亥年新法》均在卷尾题写时间,表示文献抄写年代。为了精确Инв.Νо.7887号文献的归属,以下将从文献内容的角度思考此文献的性质。
先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法则》、《亥年新法》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各卷内容基本一一对应。Инв.Νо.7887号文献主要讲述的是西夏诸司在审判活动中,二判三判与一判不同时,以一判为准,当诸司判断不能与证词对上时,亦不取用。结合以往我们对《亥年新法》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各卷关系对应特点的了解,我们得知Инв.Νо.7887号文献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九的内容相类。那么,此文献到底属于《法则》卷九还是《亥年新法》卷九呢?从内容上来看,《法则》卷九共存有四门:事过问典迟门、刑狱杖门、越司曲折有罪担保门、贪奏无回文门。卷中内容首尾均存,保存完好,相对完整,并没有内容与此文献完全对应。《亥年新法》卷九书写潦草,首尾不存,较难解读。通过大致文字内容对比,也未找到对应的内容。但鉴于《法则》卷九内容完整,又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段落,似乎本文讨论的残片属于《亥年新法》的可能性更大。
使公事门闭灭断,先后入抄、军二种铡法。[11]
此“铡法”按照常理不可能突然出现,猜测在《亥年新法》卷十之前已经出现铡法的相关内容和规定。结合本卷的内容关于审判程序,Инв.Νо.7887号文献较有可能属于《亥年新法》卷九。
根据残页图片来看,图一和图二译为“光定壬申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结合译文是指诸司判断已经写明,要在这个时间之前入铡法,即确定了法律实施的日子;图三译为“光定申年二月”,尤其是最后一个字,作者在手写本中将其笔锋走势拉长,可以领略到写本西夏文的书法魅力,同时可以判断出其后表示一节内容已结束,是一则典型的时间落款。这在西夏的法律文献中十分少见,根据“式”的考察,我们可以把此残页定性为皇帝颁布的临时敕令。《亥年新法》各卷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应,体例稍异,正文不立门类,文中屡次引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条文[13],并作为其补充条款,还将圣旨和判例写入法典中,其独特的性质以及作用,为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Инв.Νо.7887以敕令的形式正好补充《亥年新法》所缺内容。这是对审讯过程中如何判断以及断罪时需考虑的特殊情况。其中提到判罪时过高减二等、过低减三等,两则材料虽在内容细则上不相通,但都是对西夏时期官员行政规范及法律程序的管理和规定。由此可以看出,Инв.Νо.7887号文献在内容上所涉及断案程序与《亥年新法》卷九相类,我们猜测有很大可能属于同一类,归于“事过问典迟门”。但因手写本多人书写导致笔迹不一的可能以及目前资料的限制,有待进一步研究。
图一
图二
图三
《宋刑统》作为北宋重要的法典,没有完全做到按照其量刑定罪,这是由于当时北宋社会对内面临尖锐的阶级矛盾,对外有复杂的民族矛盾,政治、经济、军事等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诏敕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西夏晚期社会情况与宋朝十分相似,面临着内忧外患。襄宗安全在位期间,因蒙古人围攻中兴府,金拒不出兵救援,夏金两国关系破裂,襄宗派兵侵金。1211年夏神宗遵顼即位,改元光定,即位后同样派兵攻打金国。光定二年三月,金遣使册封遵顼夏国王,但夏仍然没有停下进攻的脚步,终神宗一世,与金大动干戈,兵连祸结,田野荒芜,民不聊生。在内忧外患十分严重的环境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早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编制出《亥年新法》补充《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适应当下历史条件。作为《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补充条款,且皇帝发布诏敕可以随时更改,更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当中没有与此篇残页相对应的内容,在《〈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制研究》一书中,杜建录先生将此篇残页内容与《唐律疏议》、《宋刑统》两部法典对比,认为此篇相当于中原律法中的“职律篇”,属于违背职事律形式进行规范的司法程序[14]。基于唐宋律法的影响,西夏统治者结合自身情况,需要建立一套司法化的程序,以此来推动法律的实际运用。
Инв.Νо.7887号文献内容虽然不多,但保留了诸如时间这样的关键信息,新补充的内容对于我们了解西夏晚期社会及法律有很大帮助,可以看到西夏政府在构建司法诉讼程序方面的努力,同时也标志着西夏法律体系进一步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