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蔚
摘 要: 有关“亲亲相隐”的学术争论已持续近十余年,但两派主流观点的训诂基础都较为模糊。本文指出争论双方在文本解读上的缺陷,提供一种解决方案——对“亲亲相隐”中的“隐”字进行考察,主要分析关于“隐”的三种不同解释:缄口论将“隐”理解为隐默不言或微谏;檃栝论主张“隐”有矫正之意;隐匿论认为“隐”指隐瞒、隐蔽、包庇。通过对三种解释的优势与缺陷进行比较,隐匿论比缄口论和檃栝论更合理,我们不能将隐匿之隐单纯理解为无条件的包庇,应该放在历史语境中加以理解和解读,发现隐匿是有限度的。
关键词: 亲亲相隐 “隐” 缄口论 檃栝论 隐匿论
“亲亲相隐”是儒家伦理学中一个广受争论的话题,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主要可以分为两派,分别是以刘清平为代表的批评派和以郭齐勇为代表的辩护派①。近些年研究成果表明,虽然争论双方的观点彼此针对,但训诂基础都较为模糊,两方的争论归根到底不过是立场之争。然而,以往的讨论在文本解读与认知方式上存在误区,对于“亲亲相隐”的“隐”字理解不能过于简单化与模糊化。
针对该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梳理双方争论的观点及本质,从文字训诂的角度指出二者在文本解读上的缺陷。第二、三部分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对“亲亲相隐”中的“隐”字含义进行深入的探究,主要考察了三种关于“隐”的解释并进行比较,从而揭示了“亲亲相隐”的本质内涵,展现了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意蕴与魅力。
一、有关“亲亲相隐”的争论及缺陷
有关“亲亲相隐”的问题最早要追溯到《论语·子路》中孔子与叶公的对话: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对于这段文献,传统的理解是孔子赞许父子在罪案刑罚面前相互包庇的行为,由此引发了很多争论,主要有两种立场,一种是以刘清平为代表的批评派,他们对“亲亲相隐”的儒家伦理观进行批评,认为儒家“把血亲伦理作为至高无上的唯一本源”②(862),这是“损人利亲”的,会对民族文化的心理产生深远影响,某种程度上构成当今某些腐败现象的温床③(52-58)。以郭齐勇为代表的辩护派认为,血缘亲情是美德的基础,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一旦将儒家伦理中的等差情感剥离,真正的伦理准则便会瓦解,这种“亲亲相隐”恰好就是儒家伦理的深度根据④(15),“父子相隐”是人之常情,可以被人们所理解。
但是,这样解读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双方的观点各有合理性,但会陷入立场之争,归根到底是立足的价值点不同,争执双方无法说服对方,无法放在同一的标准下衡量,导致争论没有结果,悬而不决。更重要的是,这样处理其实过于简单化、笼统化与模糊化,双方都直接对这种行为提出看法,却没有对《论语·子路》中该段对话中的含义进行深入考察,追本溯源,明确真正的含义。根据刘、郭两派的观点,“隐”的含义都被简单理解为包庇、隐瞒、隐默,但未进行确切含义的分析,包庇、隐瞒、隐默是存在差异的,简单将其统一化处理缺乏严谨性。比如刘清平等人将“隐”看作隐瞒、包庇,并把亲情会滋生腐败的责任直接与孔孟挂钩,这种做法较为武断,缺乏对孔孟文本与腐败之间关系的具体考察。又比如郭齐勇认为,“父子互隐”的“隐”与检举揭发相对,具有一种隐默不言的含义。双方其实都从自己的理解和立场看待问题,看似理解一致实则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对“隐”的内涵从文字训诂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与考察具有必要性。
二、“隐”字考察:缄口论与檃栝论
对儒家伦理思想的解读,是一个不断重回原典、追本溯源的过程。笔者结合古籍对“隐”字含义进行分析,考察“亲亲相隐”的真正内涵。对“亲亲相隐”中“隐”的解释主要有三种⑤,本部分主要考察缄口论和檃栝论两种解释的内涵及各自的缺陷。
(一)缄口论
所谓缄口论,尤其是消极的缄口论,是将“隐”理解为隐默不言、不称扬父母的过失。这种说法最早出现在古代儒学的注疏专家郑玄对上引《檀弓》一段文字的解释。
郑玄:“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⑥(537)
郑玄强调,在公共领域,要注重“义”的原则,在私人领域,即与亲人相处时,要重视与恩亲的亲缘关系,此处可以反驳刘清平等人认为的儒家思想會损人利亲甚至滋生腐败的观点。在儒家伦理中,亲人和公共领域是有所区分的,等差之爱并不代表对公正、道义的否定,在朝堂之上,儒家仍然主张“以义为制”,不能全然否定儒家伦理的公平正义之处。这里的“隐”是一种隐默,不称扬父母亲人的过失,这是“以恩为制”的体现,是一种对父母的“孝”。它的本意完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意思,只是出于人的自然情感,对父母的一种孝与爱,并非一种毫无原则的包庇,也不是主动地隐瞒,而是一种不称扬、不外宣的被动、消极的态度与做法。但这种隐默之隐其实是一种不作为的态度,在适用性上存在一定的局限。
与这种消极的缄口论对应的是积极的缄口论。程树德在《论语集释》中道:“盖子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误。”⑦(292)只是不称扬父母的过失是不够的,子女面对父母亲人的过错,应当“微谏”“几谏”,以委婉的方式劝谏父母,进行一定的提醒与批评,而非采取极端的“而子证之”,去公堂告发父母,这是不孝的行为,会损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后来,王夫之将这种“微谏”“几谏”拓展成了见微而谏、防微杜渐的含义⑧(252)。总的来说,这样的方式既能维护亲情关系,又能让父母免受惩罚,解决伦理窘境。
但是,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缄口论,都面临一个同样的困难,就是现实情况适用的局限性。消极的缄口论主张对外不宣扬,积极的缄口论本质上也是不宣扬,只是对内而言,多了一个对父母的“微谏”,但是这样的做法如果放在现实条件下,被攘羊的失主向子女询问,那么子女该如何回答呢?如果还是隐默不言,就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人已经问了,必须予以回答,不能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如果选择不回答,也不是隐默,而是一种主动性的隐匿、隐瞒,这就要归到第三种隐匿论了。
(二)檃栝论
檃栝论是以王弘治、廖名春等人为代表的当代学者提出的一种新解释⑨。他们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应解读为“檃栝”,即矫正之意。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檃,栝也。”“檃,亦作櫽,亦假借作隐。”⑩(264)
檃栝本是古代用来矫治原木使之正直的工具,引申为对人的行为的矫正、纠正(93-98),放在这里的语境中,也就是父亲要为儿子纠正错误,儿子也要为父亲纠正错误。这种解释的优势在于对缄口论和隐匿论构成了竞争性假说,不会造成隐匿的负面影响。
但是这种说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隐”和“檃”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字,含义和用法均不相同。按照《说文·阜部》:“隐,蔽也。”《说文·木部》:“檃,栝也。从木,隐省声。”“隐”被归为“阜”部,“檃”被归为“木”部,从字源上就不同,虽然“檃”可以省写为“檃”,但本字不同。而且“檃”是名词,没有作动词的用法,不可作纠正解。有人反驳“隐”也有审度之意,但这是从隐蔽之意衍生出来的,对被遮盖的未知事物的猜测、审度,而非“檃”之本意,不可因此将“隐”与“檃”等同并视作矫正之意。
三、笔者的立场:隐匿论
前文分析缄口论与檃栝论的内涵及缺陷,以下对隐匿论的解释进行阐释,并给出立场及看法。
隐匿论的说法其实算是一种比较主流的解释,文本依据较为充足,在《论语》中将“隐”解释为隐匿、隐蔽、隐瞒的情况较多。
如“子曰: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隐居以求志,行义以达道”(《季氏》),又如“子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述而》),这些文本中的“隐”都可以解释为隐蔽、隐藏。朱熹也持有这种观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道:“诸弟子以夫子之道高深不可几及,故疑其有隐,而不知圣人作、止、语、默无非教也,故夫子以此言晓之。”这里的“隐”可以解释为隐瞒、隐讳之意,即“言及之而不言”之“隐”。
但是,隐匿论在当今却不是那么具有影响力,原因与当代公义价值观相悖,会造成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按照刘清平等人的说法,隐瞒、包庇的行为会导致腐败的滋生、权力的滥用,损人利亲的普遍化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也许可以用西方的“容隐制度”辩护,但又忽略了中华文化的本土适用性。
笔者认为,将这种隐匿单纯理解为无条件的包庇是不合理的,隐匿论的解释相较于前两种缄口论和檃栝论更有说服力,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我们应回到当时的文本语境中理解隐匿论,而非以今天的价值观解读隐匿之“隐”。如果对当时的历史语境加以考察,就会发现,“父子相隐”之“隐”并不适用于政治立场等公共场所,它是一种有限度的隐匿。“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对待亲人的隐匿是有限度的,寻常的小事可以隱匿,但在朝堂等公共领域之上,是要遵循“义”的原则的,如果涉及政事,或涉及大恶之事,这种“隐”便不起作用了,隐匿若是运用恰当,则不会导致腐败的滋生,而是体现了人本性中的仁善与孝悌,刘清平等人的反驳在这个角度上被削弱了。
其次,隐匿的解释比缄口和檃栝的适用范围更广并具有更强的文本融贯性。缄口与檃栝的说法归根到底还是针对父母亲人,对于外界而言,还是坚持了不作为态度,但是有时候现实条件显然是不允许一直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的,隐匿这样一种积极的做法相对而言更可取,具有更强的实践价值。在文本的融贯性上,隐匿论比缄口论和檃栝论更合理,因为前文已指出,在《论语》的语境中,隐匿论的使用更普遍。
再次,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刑罚的残酷为隐匿的合理性留下地盘,我们不能不顾古今刑罚的巨大差异,在当时的情境下,隐匿是可以理解的,并且结合理由一,这种隐匿是有划分的、有限度的,是具有一定理性和原则的隐瞒,而非盲目的隐瞒与包庇。
根据以上理由,笔者主张将“隐”解释为隐匿、隐瞒,但是结合历史语境,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有限度的隐瞒,比前两种说法更合理。
四、结语
本文考察有关“亲亲相隐”问题的争论及原因,指出争论双方的本质与缺陷,发现两种主流观点的训诂基础都较为模糊,归根到底不过是立场之争。由此,笔者对于“亲亲相隐”的“隐”字从文字训诂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考察,分析了三种解释的内涵及缺陷:缄口论将“隐”理解为隐默不言或微谏,但这种说法具有现实适用的局限性;檃栝论主张“隐”有矫正之意,但“檃栝”与“隐”在字源上并非相同,不能将之视为等同;隐匿论认为“隐”指隐瞒、隐蔽、包庇,这种说法会造成负面的社会价值影响。但隐匿论的解释比缄口论和檃栝论更合理,因为我们不能将隐匿之隐单纯理解为无条件的包庇,应该放在历史语境中加以理解和解读,发现隐匿是有限度的,并且在实践意义和文本融贯性等方面,都比其他两种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综上,笔者认为,将“亲亲相隐”的“隐”用隐匿论理解更合理,郭齐勇与刘清平两派的模糊处理存在不足,需要明确“隐”的含义。我们不能武断地将隐匿之“隐”理解为一种毫无原则的包庇,而是要回到《论语》及历史的语境中深入考察,同时与其他解释进行比较,理解儒家伦理的深刻意蕴。
注释:
①以刘清平和郭齐勇为代表的两派学者分别对“亲亲相隐”的儒家伦理观持批评与辩护的态度,因此笔者将这些学者分别称为批评派和辩护派。
②刘清平.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特征.儒家伦理争鸣集[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③刘清平,父子相隐、君臣相讳与即行报官——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刍议[J].人文杂志,2009(05).
④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儒家伦理争鸣集[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⑤此处借用程能的在《论“亲亲相隐”之辨及“隐”的三种层次》一文中的说法。
⑥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⑦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2014.
⑧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M].北京:中华书局,1975.
⑨廖名春的观点参见其《〈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一文。
⑩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木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王弘治.《论语》“亲亲相隐”章重读——兼论刘清平、郭齐勇诸先生之失[J].浙江学刊,2007(01).
孔颖达.礼记正义·卷六.檀弓上第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参考文献:
[1]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M].北京:中华书局,1975.
[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5]孔颖达.礼记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6]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7]刘清平,父子相隐、君臣相讳与即行报官——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刍议[J].人文杂志,2009(05):52-58.
[8]程能的.论“亲亲相隐”之辨及“隐”的三种层次[J].浙江学刊,2017(02):88-94.
[9]王弘治.《论语》“亲亲相隐”章重读——兼论刘清平、郭齐勇诸先生之失[J].浙江学刊,2007(01):93-98.
[10]廖名春.《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