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鑫
摘要:我国古代的法制实践一直重视对亲亲相隐伦理原则的援引和关照,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已然成为我国古代的一种原创性制度而历经千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抛弃旧有的封建残余,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制度中关于亲亲相隐的内容被废除了,而在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法律中,亲亲相隐制度依然存在。亲亲相隐不论对于人性的内在要求、伦理亲情的维护,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还是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制度中重新构建亲亲相隐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合理性;法制;重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与形成
亲亲相隐也叫做亲属容隐。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犯了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告发,不检举。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的一种原创性制度,是在我国古代早已存在的一种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从春秋战国、汉代、南北朝、唐朝一直被沿用,直至今日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亲亲相隐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最早出现于叶公和孔子的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此处,就可以看出孔子颇能正视亲亲相隐。秦朝是最早把亲亲相隐纳入法律中的,使得亲亲相隐具有法律保障。《秦律》中写到:“在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秦律》的相关规定是亲亲相隐在法律中的最早体现,然而亲亲相隐并没有系统化。
二、法制建设中关照“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一)“亲亲相隐”对人性的关怀
所谓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先天的自然属性和后天形成的社会属性的统一。法律在制定相关规定的时候,不可以违背人的本性,否则人们难以由衷地去遵守和实施。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所以要人们打破这种亲属之间的关系,是违背人的本性的。亲亲相隐看似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是人最本质、最真实的感情。假如一个人连自己的亲人都可以背叛,那么他就会背叛所有的人,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孝都没有或者说都不懂得爱护亲人,那么你如何要求他作为一个有品质有道德的人呢。如果说他做到了“大义灭亲”,那么他本身就是一个有问题的人,一个正常的人怎么可能忍心去背叛自己的亲人呢?
(二)“亲亲相隐”对法律认可的重要影响
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对法律的认可,亲亲相隐符合人性的要求,又起到对伦理亲情的维护,那么人民肯定从内心真正认可它、拥护它、遵守它。如果说没有建立这种容隐制度,那么人们就会产生法律与道德矛盾,在法律和道德面前出现两难的问题。如果说你遵守了法律,使自己没有违法,免于了法律的惩罚,但是你会受到你内心的惩罚,因为你并不想这么做,只是迫于法律的强制性使你不得不这样去做。但是如果你没有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去做,那么你就会遭到法律的惩处,这也是你所不想的。如果这样的话,你就会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不会真正认可拥护法律。如果说构建亲亲相隐制度的话,那你不仅可以免除法律的惩罚,还可以免除内心的自责。那么你就会真正的认可法律,因为它维护了你基本的权利,真正的尊重了你。所以说亲亲相隐对法律的认可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亲亲相隐”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学》中有讲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以说想要社会和谐发展,肯定是要处理好家庭关系,构建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如果亲人间的互相检举,势必破坏家庭的和谐,这种破坏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毁灭性的,是难以修复的。对于社会来说,一个家庭也许不至于产生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没有建立这种容隐制度,那么总是会积少成多,而且还会引起周围人的不满。其次,家庭的环境对于孩子成长是最重要的,怎样的家庭环境塑造怎样的人,那么这些人终将走进社会,他个人的品格、行为将会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说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核心。“亲亲相隐”符合人们的感情需要,能够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地影响。
三、法制建设中如何重构“亲亲相隐”
(一)建立亲属拒证制度
现如今,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只规定亲属可以在庭审阶段不出庭作证,没有说明在其他阶段可以不提供任何证据,总的来说这范围太过于狭窄,亲属应该有权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拒绝提供任何证据,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亲属具有拒证权,他们才可以选择听从自己的内心,而不是说强制的去指证自己的亲人,同时才可以加强他们对于法律的认同感,法律才能发挥它的作用,所以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应该建立拒证权。
(二)亲亲相隐主体范围的限制
在重构亲亲相隐制度的过程中,明确亲亲相隐主体的范围显得很重要。只有合理规定亲亲相隐主体的范围,才能使亲亲相隐的权利不被滥用,才能使近亲真正的拥有亲亲相隐的权利。把握好亲亲相隐主体的范围也是一件比较困难并且有争议的事,借鉴他国规定和结合我国人民自身情况可以将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的兄弟姐妹等。因为亲亲相隐的范围过大会妨害司法公正,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同时也会给司法部门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亲亲相隐的范围过小的话,那就不能发挥亲亲相隐真正的作用,例如有些法律只规定配偶具有拒证权,那这样是不合理的,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孩子和父母来说就是不合理的,无论是从他们内心的情感来说,还是从整个家庭内部的和谐来说,都是不合理。因此,确定亲亲相隐的范围也是相当重要的。
(三)亲亲相隐犯罪类型的限制
亲亲相隐并不是说所有的罪行亲属都是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隐瞒的。因为任何权利都应该有其限制,亲亲相隐也不例外。普通的犯罪可以容隐,但是如果罪行上升到国家层面,危害到国家和民族的安危,那就不只是个人的事了,而是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安危了,所以这等罪行是不该容隐的。因为国家的安危关系到整个民族和人民,关系到整个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说为了帮助自己的亲人隐瞒罪行,而伤害所有人和危害国家的利益。其次,是家庭内部的犯罪,也是不该隐瞒的,比如家暴等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家庭内部的犯罪,只有家庭成员知道,所以说如果不揭发出来的话,那么受伤的只会是你和你的亲人。而且,亲亲相隐原本的目的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亲人,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把犯罪的矛头直指自己的亲属,那么最终受到伤害的就是他的亲人,如果这样的话,与亲亲相隐原本的目的相违背,那么亲亲相隐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说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容忍的。(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张燕婴:《论语》,中华书局2006年出版
[2]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论文类:
[1]李继刚、张益刚:《“亲亲相隐”的人性魅力解读》,《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6期
[2]郭齐勇:《“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对当今法制社会的启迪——在北京大学的演讲》,《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8期
[3]欧阳倩:《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诉讼法》第188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384期
[4]肖月霞:《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由河北省高院量刑新规引发的思考》,《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1卷第1期
[5]李艳馨、张风荣:《情与法的共存——浅议我国证人作证义务》,《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7卷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