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云云 高欣欣
摘要:2021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丰富和完善了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相关解释和界定。一方面,该法强调以法律权威充分保障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在合理限度内给予媒体采访报道自由;另一方面,该法也为媒体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划清了规则底线,保障了舆论监督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文就《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报道的合理空间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法典 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
舆论监督既是新闻工作者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其重要使命。然而近年来,因在新闻报道中无意中侵犯到他人权利,致使新闻媒体被诉的案件时常发生。过去,由于隐私权等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在案件实际审判过程中,此类案件各方意见分歧往往较大。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年初正式生效。民法典时代的来临,对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来说,既是新机遇,也同样是新挑战。
一、合理正当使用“肖像”,守护公民隐私边界
根据宪法,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这一权利在我国新闻事业中的体现,是新闻媒体所拥有的舆论监督权。在过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媒体舆论监督权相关规定散见于我国多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各地法院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标准不尽相同,由此给新闻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争议和冲突,甚至是法律风险。新实施的《民法典》中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将以往散见于各单行法典中的人格权利集中规整,独立成编,构建起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1.法为基本遵循,合理使用“肖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在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肖像范畴,但相关法条却一直不尽完善。而新实施的《民法典》单独列出“人格权编”,并对“肖像权”保护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解释,除法律定义外,还对肖像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合理使用原则以及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等内容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此前,我国法律将“肖像”定义为对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而在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中,“肖像”一词有了更具体的定义。根据该条款规定,无论是人体剪影、侧影、背影等局部形象,还是集体肖像中的个体形象,只要该形象足以被识别出为特定自然人的,即可受到《民法典》肖像权保护。但同时,《民法典》第1020条也规定,新闻媒体在实施新闻报道时出于“不可避免”原因使用自由人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肖像权合理使用,媒体报道时仍须注意“不可避免”这一条件。例如,在突发事件、批评性新闻等报道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场面中的人物肖像,都可视为出于“不可避免”原因使用肖像权人肖像。
2.行為目的“正当”,夯实发声底气。为披露社会阴暗面,公开揭露某些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言论或错误行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难免会侵犯到不良行为主体的权利。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正当且正义的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例如,2020年初,某火车“霸铺”男子诉央视名誉侵权案曾引发社会关注与热议。2018年12月8日,某罗姓男子购买了乘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火车票,搭乘由武昌站始发,终点为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该男子并未下车,而是继续乘车。不仅如此,面对列车长以及乘警对其提出的补票和出示身份证的要求,该男子一概拒绝,且一度情绪激动,还伴有不文明语言,此后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在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当地派出所对罗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年12月11日,央视多个频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和评论。罗某本身为职业律师,公然逃票且态度嚣张,相关视频播出后引发大批观众和网友不满。随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造成不良后果为由,将央视诉至法院。2020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央视对此事件报道属实、评论客观,隐藏了罗某真实姓名且对其肖像做了马赛克处理。至于罗某个人声誉降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违法行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
类似案件在新闻媒体实际报道工作中不在少数。新闻报道除具有客观公正性外,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激浊扬清、针砭时弊等重要角色。如今,根据新出台的《民法典》,因“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归为合理使用人物肖像范畴。有了《民法典》的法律支持,未来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权、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将免去不少后顾之忧。
3.避免滥用权力,规范“隐私”边界。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该条款还首次以法律形式对“隐私”一词作出了明确界定,即自然人主体在其私人生活中,不愿为外人所了解和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该法条在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中具有极高的适用性。例如,不少网友对于明星隐私新闻比较好奇,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猎奇心理,许多新闻媒体也乐于挖掘披露明星私生活,甚至对部分明星举止或相关事件肆意评论、妄下结论。这种行为看似是在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利,但实则极有可能侵犯明星个人隐私。此外,在采访拍摄和编辑报道中,媒体都必须审慎对待和处理通过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方式获取的新闻素材,有必要及时删除并须妥善处理与报道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避免造成他人信息泄露,进一步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
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也关乎到社会公众利益。在媒体报道实践中,由自然人隐私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相矛盾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因此,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信息披露、事件报道等权利的同时也要守好公民隐私边界。例如,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保障公众知情权固然重要,但也绝不能漠视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的隐私权利。媒体要注意报道信息的合理尺度,诸如将患者姓名、住所等具体信息公布出来,导致社会公众迅速锁定到某个人这样的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 尊重事实自我约束,合理“审核”规避争议
尽管“法无禁止则可为”,新闻工作者仍应加强自我约束,合法合规进行舆论监督工作。新实施的民法典就对新闻媒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涵盖了媒体合理审核责任,填补了我国法律在相关领域的空白。总体来看,《民法典》加大了对于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力度,某种程度上也提高了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新闻媒体的要求。《民法典》的正式生效有利于新闻媒体的未来发展,同时也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和谐稳定。
1.加强内容审核,体现“善良风俗”。“善良风俗”一词又称“公序良俗”,意指在一定区域內由群众普遍认同、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能在生活中反复使用的一些习惯、惯例以及通行做法。《民法典》在媒体合理审核责任中,规定了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权利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就包括要审核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这一规定主要立足于民族习惯、文化传统、乡规民约等社会伦理角度。舆论监督报道往往直击社会热点和民生痛点,其最终目的是促进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推动社会文明发展。因此善良风俗原则也就成为了新闻舆论内容审核的必要要素,即新闻报道内容是否与社会公序良俗发生冲突。
但是,新闻媒体也不能因此简单地将舆论监督理解为负面报道或“当众揭丑”,更不能为制造舆论噱头而编造虚假新闻博人眼球。相反,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权时也应确保其目的是积极向上且具有建设性的。在互联网大环境下,媒体报道时刻受到社会公众监督,任何纰漏都有可能被肆意转载或恶意放大。为此,新闻媒体应自觉遵守公序良俗,规范新闻用语,核查报道事实,引导向上力量。总而言之,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并受到法律监督。新闻媒体要同时兼顾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牢牢把握舆论监督报道中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舆论监督和引导。
2.耳听目睹为实,“溯源”信而有征。《民法典》规定,新闻报道要规范信息来源,信息必须通过合法、权威渠道获得。这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划出了“规则底线”。也就是说,新闻媒体要谨慎对待舆论监督权,不可滥用权利。一方面,新闻媒体应秉持客观真实、公正审慎的原则,敢于报道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也应做好“溯源”调查,不迷信“官方”说法,并保留好调查采访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近年来,媒体机构或媒体记者侵权被诉比例不断攀升。据统计,在因新闻报道引发的侵权诉讼中,有80%以上的案件是由于“新闻失实”导致的。“新闻失实”是指,由于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所陈述的“事实”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相符,致使新闻报道所涉及当事人名誉受损,从而构成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
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讲真话、报实情,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坚守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构建法治社会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民法典》明晰了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为新闻从业者明确了重要的法律标尺,也对新闻报道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有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听、偏信,时刻绷紧新闻报道真实性这根弦,在新闻报道前扎实做好新闻调查,才能夯实新闻媒体大胆发声的底气,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新闻报道。尤其是在报道受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事件时,绝不能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吸引公众目光而牺牲报道的真实性。例如,有人自称圈内人士私信媒体,披露某明星涉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消息一旦曝光,就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引发极大争议。此时,如若未尽到调查与核实义务,新闻媒体就不能凭借该人士的私下报料,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对相关事件予以公开报道。也就是说,除了对已掌握的新闻素材进行客观陈述外,对新闻关键信息的调查核实也必须成为新闻媒体工作的重中之重。
3.履行审查义务,维护他人“名誉”。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法院一般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侵权之诉进行审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而现在,《民法典》中对类似案件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在例外情形中说明,“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需承担民事责任。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之下,个人信息一旦发布,即意味着将面临大范围传播的情况。若新闻内容为新闻主体带来损害,其后果也将被无限放大。一旦构成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采取行动,竭力进行补救。事实上,媒体不光是在进行批评报道可能会脱离事实,在对公民进行褒扬报道时,媒体同样可能面临脱实、失真的问题。换而言之,褒扬性新闻报道一旦失实或侵犯到公民名誉权,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倘若媒体无中生有,或受利益驱使而刻意拔高当事人正面形象,最终不但可能未提高当事人声誉,反而招致社会公众非议,为当事人和媒体自身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民法典时代,新闻媒体更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行核查义务,对新闻的真实性时刻提高警惕。
三、结语
长期以来,法律在维护我国国家稳定、促进国内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已经历了多轮修订。《民法典》的出台,既意味着我国新闻媒体机构将面临更加严格的报道监督,向新闻媒体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意味着新闻媒体在合法履行媒体舆论监督职责时将获得更多保障。尽管我国《立法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各大新闻媒体机构仍应当认真研读《民法典》,为未来规范有序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作者单位 温云云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高欣欣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赵冉.浅谈当下舆论监督报道的问题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5(06).
[2]丁柏铨.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的辩证统一关系[J].新闻爱好者,2016(03).
[3]孔维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分析[J].传媒论坛,2020(19).
【编辑:朱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