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工匠价值 倡导工匠精神

2021-08-27 02:40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辽宁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工匠精神对策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内容提要〕传承和弘扬工匠精神,是辽宁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和“智造强省”转变的必然要求。辽宁应通过提升工匠价值回报和收益关切度、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能型人才异地就业经济补偿机制、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等多方面举措,多角度增加工匠获得感、幸福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工匠价值、弘扬工匠精神的浓厚氛围。

〔关键词〕工匠价值 工匠精神 对策建议

近些年来,传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浪潮席卷全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十九大报告强调传承和弘扬工匠精神,是工匠精神在神州大地强势回归的宣言,应引起高度重视。

辽宁是制造业大省,也是技能型人才大省,当前正处于从制造业大省向制造业强省迈进的关键时期。传承和弘扬严谨认真、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和坚持不懈的工匠精神,造就一批乐于奉献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制造业大军,对推进辽宁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再到“智造强省”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时代工匠精神的实质内涵

十九大以后,工匠精神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关于什么是工匠精神,国内外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了概括,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工匠精神既然是一种精神,就不简单是一句口号,也就不只是一个只与技术、职业、道德等相关的问题。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这么一个伟大的新时代,我们所传承和弘扬的工匠精神也必定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或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工匠精神。

新时代工匠精神,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工匠精神的内涵,还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们认为,新时代工匠精神,既是一种文化,一种植根于我们每一个人身上,内在的、精益求精、追求品质、不断创新的專业精神和信仰;又是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基础上,适应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汇集起来的一种鼓舞和激励全社会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精神力量。

从现在到未来的30年,我们肩负着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本世纪中叶建成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和任务。完成这两大光荣而又神圣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每一个人,不管从事什么样的行业,处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在梦想的征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都要传承和发扬新时代工匠精神,确定一个方向、树立一个目标,专注完成每一项工作,致力于做好每一件事情。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以匠心致初心,秉承新时代工匠精神,必将源源不断凝聚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这是新时代工匠精神的鲜明特征和应有之义。

工匠精神不是凭空存在的,她是凝聚和物化到劳动者的一种精神,具体体现在技术、行为、态度、道德和价值等多方面。承载工匠精神的物质载体——工匠,就是主要承载和集中体现工匠精神的千千万万广大劳动者。本文着重研究和分析辽宁从“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再到“智造强省”转变进程中,从各级党委和政府角度考虑出发,如何更好地营造传承和弘扬新时代工匠精神的社会氛围,如何更好地培育、造就一批乐于奉献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劳动大军,为辽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汇聚精神力量。

二、尊重工匠价值,倡导工匠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利益追求,即外在利益追求和内在利益追求。外在利益就是对财富、权利等的追求,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身外之物”,其特点是可以替换的。一个人如果过于看重职业或工作带来的外在利益,就很难始终如一地专注于自身工作和职业,也就很难体现出应有的工匠精神。内在利益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而不计功利得失的一种投入和付出,其特点是“非此不可”,不可替代的。工匠精神就是工匠以自身内在利益为追求和目标,对工作、对职业孜孜不倦、高度专注、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

计划经济时期,辽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各类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匠精神的产业大军,为繁荣地方经济和支援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那个时期的产业工人,人人都以学技能、做贡献、争先锋、当工匠为荣。究其原因,除了与在政治上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地位和声誉外,还与他们在经济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有关,集中体现在劳动付出与回报、收益关切度较高等方面,或者说工匠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那时候的大多数职工不仅具有稳定的工作岗位(不存在失业和下岗现象),可以按照技能等级获得相对较高的工资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而且还能享受到种类众多的其他隐性福利。诸如职工自己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自己与家庭主要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涉及到的就学、医疗、就业、养老、住房等具体民生福利,这些现在看起来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难题,那时候全部在企业内部就解决了。因而,大多数工人基本上没有什么后顾之忧,都把工厂和企业当作自己的家,都愿意主动积极地一门心思钻业务、学技能、长本领,最终成为大家羡慕的工匠。计划经济时期,产业工人的重要地位和核心作用不仅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实现了三者的高度统一,而且在内在利益追求和外在利益追求方面也高度契合,这是造就大批具有工匠精神产业大军的核心原因。

20世纪90年代前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国有企业全面改革不断深化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不断推进,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工匠精神培养和传承的长效体制机制逐步被新的制度替代,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付出与回报和收益关切度较为密切的关系大幅度下降。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出现了技能型人才“大转移”和大调整,北方地区特别是东北地区以及辽宁长期以来积累的大量技能型人才流向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所谓“孔雀东南飞”现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能型人才流向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领域和部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量(一些特殊行业和部门除外)没有实质性增加。所以尽管这一时期产业工人的政治地位还很高,但其劳动回报和收益显性化以后,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出现了大幅度下降,致使产业工人内在利益追求明显不足,外在利益追求陡然上升并且逐步成为主导力量。自此,整个社会工匠精神的培育、传承和弘扬逐步走向低落。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但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初级阶段,尽管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从事某项职业或工作仍将是谋生和“养家糊口”的主要手段。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选择岗位和职业追求的目标依然是外在利益,或者说是外在利益的高低、多少决定了我们就业的愿望和期待,而不是我们完全依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和热爱程度去选择职业和岗位。

新时代,培育、传承和弘扬工匠精神,要在政治上、社会上赋予工人阶级较高地位基础上,逐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手艺人、尊重他们对社会独特贡献的良好氛围,尽可能提升工匠价值回报和收益的关切度,推进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追求相统一。

三、辽宁工匠队伍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匠培养等相关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弘扬“工匠精神”加快全省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2号),《关于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多个文件,推动全省工匠队伍建设和发展。另外,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辽宁积极推进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试点工作,采取措施强化校企合作,在各类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等基础工作,这些政策举措为推进辽宁工匠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换,辽宁产业升级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以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为核心的各类工匠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一)高技能人才短缺与流失现象并存

截至2019年末,辽宁产业技术工人总量46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12万人,占比为24.3%。历年来辽宁荣获中华技能大奖22人,全国技术能手9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62人,辽宁工匠95人。辽宁技能人才总量虽然不断增加,但高技能人才一直处于短缺状况。劳动力市场上,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8左右,有时甚至达到2以上,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技术工人的比例一般在30-40%之间。2015年,辽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型人才20.7%,2019年底上升到2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同期上海近10个百分点。近些年来,辽宁高技能人才还出现了向经济发达省份流失的现象,有些企业工作团队甚至被整体挖走。

(二)高技能人才社会认可度较低

在计划经济时期,成为八级工是每个产业工人毕生的梦想,工人,尤其是八级工匠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都相当高。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变革,八级工制度也被取消。现在的技术工人等级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为五级,虽然与八级工的划分有类似之处,但社会的崇尚程度却大打折扣。随着社会经济的升级发展,职业划分越来越精细化,已经告别了只有工人、农民、知識分子那种简单划分的年代。农民不再羡慕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多的转向与互联网、新技术等联系在一起的服务行业,工匠在八级工制度时代的辉煌一去不复返。

(三)薪酬水平普遍较低

计划经济时代八级工制度其实就是工资制度,八级工的工资是国家制定的标准,企业必须按这个标准支付。由于国家崇尚工人的技能水平,因此一个八级工的工资,可以养活一家5-6口人,工资、福利等加在一起,让同期的农民、甚至知识分子羡慕;但现在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在与其他行业相比时,比如服务行业中的销售、物流等人员,并没有太大优势。而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技能等级与薪资水平并不直接挂钩,同样技术水平的技师,在不同的企业中,工资可能出现较大差距,加大了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可能性。

与发达地区相比,辽宁总体工资水平较低(详见下表)。以第二产业为例,辽宁采矿业、制造业、电力行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工资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上海部分行业的职工工资甚至能达到辽宁的2倍左右。

(四)技能型工人的晋升通道不够畅通

以国有企业为例,在企业内部管理上,是严格区分工人岗位和干部岗位的,即使技能水平达到了高级技师,工作能力可以胜任其他岗位,但身份依然是工人序列,很难晋升为技术管理人员。据调研了解,沈阳地铁公司在招聘大学生时,只拿出工人岗位给应届毕业生,好多毕业生表示,如果企业可以用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招聘,那即使是与工人岗位相同的工资,他们也会考虑去企业工作,如果企业认定他们的身份是工人的话,就可能影响他们加入企业的愿望。目前,江浙一带,涌现出了很多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他们的技术得到认可之后,由于公司灵活的管理制度,使他们晋升为技术主管的通道十分畅通。上海市推出了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制度,工人可以变成工程师,打通了工人晋升的通道。

(五)辽宁职业资格认证比例较低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辽宁2017年获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占全国的5.02%,而高级技师仅占2.08%;山东省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数占到全国的7.62%,高级技师占11%;广东省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数占全国的5.74%,高级技师占4.02%。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比例与辽宁制造业大省的省情极不相符。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辽宁企业和职工,对现行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接受程度有限,一些职工反映,职业资格考试的形式、内容等,有些偏离实际,重理论轻操作的问题时有发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辽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重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差距,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改革还需要深入推进。

四、发达国家工匠培养经验借鉴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情况看,具有工匠精神的各行各业技能型人才,在政治、社会、经济地位上,与社会其他劳动者,如知识分子一样,都被视为对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一样得到社会尊重和推崇,这是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树立“大人才”观念,以对社会贡献度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人才虽种类繁多,各具特色,但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人才,其社会价值均在于对社会的贡献。对于社会贡献程度的大小,是衡量各类人才的社会价值的唯一标准。以制造业大国德国为例,最受人尊重的不是那些高学历持有者,学历、文凭仅仅是一个人所受教育程度的标志。德国广大雇员敬仰的往往是那些对企业和部门生存与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的新技术发明者、新产品开发者和重大革新项目倡议者,这其中就包括各类工匠和技能型人才,尽管其中有些人的学历并不高。

(二)重视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型人才

西方特别重视创新型人才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以美国为例,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对创新实施立法保护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美国通过了《史蒂文森—韦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颁布了《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修正案》(1980),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通过《国内税法》(1982)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颁布《国家部分技术转让法》(1989),以强化合作协议中对信息和发明的保护。另外,还制订了《国家技术转让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等促进物质创新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工匠,弘扬工匠精神的核心内容,发达国家都特别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保护太阳下所有新东西。美国专利界有句名言:“凡是太阳底下的新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制宪代表们就“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普及,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把专利权写入宪法,用国家的根本大法来保护发明创造。毫无疑问,这项写入宪法的制度,激发了人们的动力。它不仅促使人们产生从事发明的愿望,而且人们一旦这样去做,这项制度能够保障他们在市场上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基础。英国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1623年颁布的《垄断权条例》和1709年制定的《安娜女王法令》,为英国奠定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鼻祖的地位。英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证创新者为自己的劳动获得经济回报,这样才能鼓励进一步的创新,也让所有人受益。

法国:赋版权以“人格”属性。法国社会普遍弥漫着一种对知识的崇敬,对知识创造和“标新立异”的喜爱,无论有无官衔或文凭,只要有知识,有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做出来的创新作品,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作品就可以得到保护。

(四)建立从小培养职业兴趣到终身的职业教育

只有让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工作相吻合才能真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以德国为例,小学对孩子进行職业兴趣培养活动。带领孩子到工厂现场参观和观摩,让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了解更多的职业知识,从小启蒙职业兴趣教育。孩子到了10岁就要面临多种选择,上高中或是进职业学校或者二者之间,可以根据不同时期自身情况,选择去学校学习,还是在工厂做学徒。

日本的职业教育是贯穿一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初期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满足成人阶段发展需求,帮助学生选择职业道路,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做准备,即帮助学生成为合格的“职业人”。而职业精神则是其重要的教育内容,培育“职人精神”。

(五)企业是培养工匠的主体

在发达国家,企业是工匠施展才华的地方,更是培养工匠的摇篮。德国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企业对学生的培训工作更倾向于解决实际问题,传授给学生生产第一线的实际应用知识和技能。学生只有得到实习企业的认可才能取得职业认证资格,才有资格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

日本十分重视技能培训。政府规定企业必须每年举办培训,培训费纳入企业的开资预算之中。如果企业没有进行培训,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进行情况说明。日本很多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培训中心,不仅可以参与制定技能等级划分标准,也可以作为考核地点为通过考试的人发放等级认定证书。

五、尊重工匠价值,弘扬工匠精神的对策建议

当前,辽宁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折不扣落实好、执行好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文件精神。除了在政治上、社会上赋予工人阶级较高地位之外,应逐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手艺人、尊重他们对社会独特贡献的良好氛围,尽可能提升工匠价值回报和收益的关切度,推进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追求相统一,提高技能人才和工匠队伍的获得感、幸福感,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一)从培养“制能工匠”向培养“智能工匠”转变

我们应该像重视高端人才一样,重视高技能人才的价值。企业需要工程师,需要技术人员,同时也需要手工智能操作。而且在一线操作的工匠,更有可能带来技术的革新。制造业的转型升级离不开“智能工匠”。在制造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过程中,工匠同样也面临着转型升级,除了掌握传统技能外,更需要掌握工业机器人和各种智能设备的操作能力。以工业机器人应用为例,能否正确操作机器人,实现个性化编程,避免机械故障,这些将直接关系到工业生产的品质与效率。因此,对于企业来讲,“智能工匠”的受欢迎程度一定大大超过普通的“制能工匠”。在培养技术工人的时候,直接增加工人本身的附加值,使其带有工匠属性,进而达到提高其薪酬待遇水平的实际效果,一方面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高技能人才补充,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产业工人的薪资水平。

(二)引导企业重视工匠价值,多角度增加工匠获得感

鼓励企业建立现代职业薪酬制度,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使技能资格与薪酬充分挂钩,让技能工人切实体会到技能实现人生价值的获得感。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可以现金购买,也可以奖励期权,对技能工人进行股权激励,增强技能工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主人翁精神。

打通工人晋升通道,为工人职业发展搭桥铺路。工人晋升不能只靠“独木桥”,而是要靠“立交桥”。辽宁应充分借鉴上海市、杭州市的经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工人职业晋升“多通道”机制,促进管理通道、职业技能通道、专业技术通道之间的衔接,在部分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试点。同时,聚焦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技术依赖型企业建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切实提升产业工人的职业发展前途。

(三)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探索建立“企业主体、国家支持、员工努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更加高效。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加以实施。借鉴德国《雇员发明法》,解决当前雇员与企业之间在发明权归属方面的纠纷,规范企业和雇员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及收益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补偿方法,形成企业和雇员双赢的创新推进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使其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等的经验,逐渐形成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四)建立技能型人才异地就业经济补偿机制

我国目前的教育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极个别地区建立了区内不同地域间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但基本上没有省际间的横向转移。近些年来,辽宁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技能型人才流失尤为突出,给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很大损失。因此非常有必要探索建立人力资本净流入地区,对人力资本净流出地区进行转移支付的经济补偿制度。同时,要建立区域性教育补偿机制,加大对辽宁教育转移支付的经济补偿力度,并将其作为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的重要举措。

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主渠道,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异地就业经济补偿制度,防止职业院校毕业生大量流失,适当保护投资人利益(不论企业独立办学还是地方公办院校,还是其他办学方式)非常必要。本着“谁办学,谁受益”“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本身的价值以及人才培养成本(人才培训进修等)等因素,由用人单位、受益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共同支付补偿费用,保护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利益和积极性。补偿制度因人而论、因层次而论、因学校而论,不搞一刀切。

(五)积极探索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实现途径

鼓励企业特别是没有足够实力或没有必要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利用自身师资优势,向职业院校提供技能型师资支持,以兼职方式协助职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建立企业技师、工程师与职业教育教师双向流动机制,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企业也可通过为职业院校提供资金支持,如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职业院校为本企业职工开展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必然要求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培养的整个过程。一方面,作为课程标准的制定者和教学成果的检验者,企业要全程参与职业院校课程大纲的开发与完善,教师教学资源的利用等;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参与培养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发挥企业对劳动力市场变化比较敏感的特点,由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和课程调整、培养标准修订以及考试考核监督等,使人才培养更加适应市场需求。

建立“高师带徒”奖励制度,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运用传、帮、带的形式培养徒弟,经技能鉴定达到高技能人才标准者,企业可获得由政府提供的培训补贴,个人可获得培训奖金。

(六)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推进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改革

加大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知程度和接受程度,提高技术工人技能鉴定率。同时要科学设置职业资格考试题目,贴近企业技术实操需求,公正、客观的考核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鼓励高职院校培养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获取职业资格的主观能动意识。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力标准的制订与推广,明确企业在能力标准制订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宽政府对训练实施的控制,尊重企業的自主训练,引入企业内认可训练制度。部分企业设有评估中心,可以对社会人员及企业内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并发放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以技能比赛为抓手,通过媒体宣传,营造崇尚“辽宁工匠”的浓厚氛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不同层次劳动者的技能比赛。一方面,为参赛者提供相互学习、相互切磋技艺、开拓眼界的机会;另一方面,激发参赛者的竞争意识和上进心。辽宁应以将在上海举办的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为契机,在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掀起一个学技能、比技能的高潮。同时,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将技能比赛影响扩大到全社会,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工匠精神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助力形成敬畏劳动、认同职业平等的社会氛围。

(课题组成员:任长海 刘晓丹 刘全红 戚霞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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