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足联问责研究

2021-08-27 07:18任振朋王润斌
体育教育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足联问责

任振朋,王润斌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1998年盐湖城冬奥会申办丑闻曝光,国际奥委会的组织权威与公信力遭受严重冲击。国际足联作为媲美国际奥委会的另一大国际体育组织,2015年腐败丑闻全面爆发,继而将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无论是国际奥委会还是国际足联,在面对腐败造成组织权威和声誉严重下降时,无一例外选择实施善治改革,以求及时化解舆论危机。问责制作为善治基础,可以有效克服国际体育组织内部治理失效和不作为。相应的,缺乏问责机制也是国际奥委会和国际足联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足联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虽拥有高度自治权,但要获得真正自治,必须遵守善治基本原则,制定并遵守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1]。基于国际足联腐败问题,从国际法的视角探析国际足联的问责制,既可以明晰国际足联腐败发生与问责制缺失的原因,同时对于完善包括国际足联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问责制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足联问责概述

1.1 问责的内涵与适用

问责一词源于希腊和古罗马的借款制度,原意为借款人具有向贷款人解释说明的责任[2]。20世纪80年代,被引用到管理学,解释为“在各个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其自身行为负责的管理机制”。伴随理论研究不断深入,问责内涵也不断丰富,学者从不同角度针对“问责”的概念也有多种表述,如个体和组织向可识别的权威进行报告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动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过程以及问责是一种程序等[3]。本质上,问责是一种互动关系,即问责对象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说明,问责主体有权力对问责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尽管既往研究对问责概念的解释不同,但其都共同包含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方式等几个要素。换言之,问责对象为了实现其应该实现的目的,应以恰当的方式就自身的行为和决定对问责主体负责[4]。

非政府组织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扮演问责主体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代表国际社会监督各领域行业,但自身腐败问题不断爆出,使得非政府组织也渐渐成为被问责的对象。进而,包括国际足联在内一向以独立性和自治性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体育组织,也需作为问责对象针对组织腐败问题向国际社会进行检讨说明。

1.2 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足联问责的理论基础

1.2.1 以国际法作为准则

一直以来,尽管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全球事务,但是作为国际舞台新演员,其法律人格地位却不确定[5]。所以,关于国际法是否适用于国际非政府组织,众说纷纭,观点不一。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需具备独立参与国家关系的能力,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基本权力及其义务,以及能够独立参与国际诉讼进行求偿”[6]。首先,非政府组织虽有高度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往往与主权国家发展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大赦国际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缔结。其次,部分区域性国际条约中有针对非政府组织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如《欧洲社会宪法》第五条保护组织权。再者,国际非政府组织虽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法院诉讼的能力,但是具备参与一些国际区域法院的能力,如欧洲人权法院[7]。另外,联合国成立时在其宪章第71条确立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至此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公开、正式身份参与国际事务[8]。20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大量兴起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在跨国性人权保护、难民救援、体育文化等多个领域十分活跃,成绩斐然。

1.2.2 将善治作为目标

经济全球化时代,人类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革,其中最明显的标志是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9]。其中,治理作为当前国际政治生活的核心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调控公共事务中存在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存在诸多局限性,对此,学术界提出了“善治”的概念。善治,作为治理的最高境界,意指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9]。纵观国际奥委会和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腐败问题,根源在于在国际体育事务实践中,作为公民社会的国际体育组织没有与政治国家密切合作,无法通过其监管来克服组织先天缺陷。继而,包括国际足联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通过内部改革治理腐败问题,至少要涉及法治化、自治权、透明以及问责制等善治的几个核心要素。与此同时,依据上节分析国际非政府组织具有适用国际法的合法性。所以,国际足联应连同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获取国际法主体的同时,首要以善治为目标实施组织内部改革,并主动依据国际法接受必要的法律监管和问责,以此化解自治(腐败)危机。

1.3 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足联问责制

在国际法视野下,国际足联连同其他国际非政府(体育)组织理论上间接取得一定的国际法律地位,为保障组织权威与信誉必然要针对腐败问题作为问责对象向国际社会进行检讨说明,以及以善治改革为目标强化组织机构和问责制建设,从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国际法治视野下的国际足联问责制可概述为:问责主体为国际足联利益相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际政府组织、国家和个人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问责对象为国际足联;问责内容为围绕国际足联的行为和决定的使命问责和组织问责;问责方式为公开透明的包括组织自律、报告和信息公开、评估、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见图1)。

图1 国际足联问责制结构

2 问责对象:国际足联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且部分非政府组织已获得国际法的合法地位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如国际红十字会。然而,当下国际社会并没有出现一部专门性、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管制约束[7]。

依据国际足联章程,国际足联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成立的协会组织。显然,国际足联受瑞士民法制约和监管。国际足联在一定程度上受瑞士国内法律制约,为何还腐败丛生?首先,瑞士拥有相对宽松的适合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如非政府组织免税,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不适用于贪污罪(《反腐败法》)[10]。其次,瑞士金融机构的保密制度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完全逃脱政府监管,成为犯罪天堂[11]。无独有偶,35家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中,有23家驻地在瑞士“近似不受管控”的环境中长期获益[12]。

关于国家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司法介入,一种观点认为在国际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针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条约或公约时,某一主权国家介入可能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可能涉及政治问题[13-14]。另外,大部分国际非政府总部所在国对于该组织有间接利益诉求,缺乏监管意愿。所以,在国际法视野下尚未形成有效监督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条约的前提下,国际足联总部又设在注重社会组织发展和金融实施严格保密制度的瑞士,以及世界足球相关产业高速发展等系列因素,一方面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国际足联官员极易利用这些便利条件诱发腐败,另一方面当其因腐败问题作为问责对象进行问责、监管时难度非常之大。

3 问责主体:各利益相关者

相较于政府和企业,非政府组织凭借技术或经验在各自领域开展工作,所服务对象表现为多样性。就像布雷特所言非政府组织在问责时因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时常陷于多元化的问责网络,即问责主体的多元化[15]。非政府组织的问责主体,首先是要和非政府组织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对此学者Lloyd和 Casas通过勾勒非营利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问责需要关注的对象,认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成为问责的主体[16]。我国学者刘海江认为传统问责主体按照受益者、捐赠者和合作者三种类型进行叙述时常混乱(不同的主体可以同时扮演不同的角色),因而采用可能或已经被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影响到的种类群体进行叙述,主要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家、个人[4]。

3.1 国际非政府组织

与国际足联发生利益相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大约分为两类。第一,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奥运足球赛和国际足联主办的世界杯足球赛是当前国际足球领域两大重要赛事,但二者由于利益分歧形成一种非合作的对话机制,长期处于博弈、非合作的对峙状态[17]。第二,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仲裁院作为仲裁机构,发生争议时需按照国际体育惯例进行裁决,即拥有仲裁权,而无直接监督、监管权。另外,国际足联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直至2002年才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18-19]。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对于国际足联的问责常处于被动状态。

3.2 跨国公司

国际足联和跨国公司主要通过商业合作发生利益关系,两者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以赞助、合作伙伴的方式实现互利共赢。一方面,国际足联在国际足坛处于垄断地位具有“独有一家”的强势,相应的在签署商业合同时,跨国公司因存在巨大同行竞争而处于劣势,从而失去部分话语权。另一方面,国际足联腐败案大多是组织内部成员对公共财富的非法占有,属于内部管理腐败,短期内较少影响商业合作利益。所以,跨国公司虽为国际足联利益输送最大的问责主体,但其在商业合作中的弱势地位、同行竞争以及国际足联腐败为内部管理问题,致使问责无从谈起。

3.3 国际政府组织

联合国作为最大的由主权国家组建的国际政府组织,虽在《联合国宪章》第71条明确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咨商关系的法律规定,但非政府组织并不在《联合会反腐败公约》所监管范围内,致使联合国对于非政府的问责困难重重。至于区域性国际组织,虽有国际条约或公约,如2012年欧洲会议通过的《关于体育善治与道德的1875决议》、欧盟《体育运动白皮书》,但国际足联高官利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地税收制度漏洞,进行避税、洗钱、行贿等犯罪活动,逃脱区域性国际政府组织的监管,致使部分区域性国际政府组织对国际足联的问责有心无力。

3.4 国家

以利益相关者界定国家作为国际足联的问责主体时可简单分为两类,即瑞士和其他主权国家。一方面,国际足联依据瑞士民法第60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成立的协会组织,显然其组织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瑞士民法。鉴于瑞士特殊的国情和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保密制度,《反腐败法》中非政府组织不适用贪污罪,注重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和财政自主权以及国际足联给瑞士带来经济利益等诸多因素,间接上弱化对于国际足联的监管意愿[20]。另一方面,国际足联凭借组织在国际足球领域的垄断地位,通过足球世界杯以取消参赛权和赛事主办权等方式制裁,并与试图挑战其自治体系的国家权力进行博弈,比如强势反对西班牙和波兰政府对足球事务的管理与监管[21]。所以,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足联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却受限于国际足联高度垄断地位被迫反向控制,追究其责任非常不易。

3.5 个人

个人作为国际足联问责主体时,主要包括国际足联管理者(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个人。国际足联腐败案所涉及的人员主要集中在上层管理者。腐败形式多为上层管理者为自己、员工非法占用财政谋取福利。显然,当国际足联发生腐败时,其内部管理者作为利益相关者进行问责时,恰恰同时扮演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的双重角色,作为既得利益者问责便无从谈起。与此同时,依据国际足联章程,理论上全世界每一个喜欢、参与足球运动的人都是国际足联的利益相关者,皆可作为国际足联外部的问责主体。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个人对足球运动管理的公共权力经国家—洲际等多层足球协会委托给国际足联,但伴随委托—代理链的增大,极易出现“委托—代理失灵”,即权力不受控制,引发国际足联官员滥用职权发生腐败[22]。所以,基层足球运动参与者作为国际足联最大利益相关者,个体相对过于渺小,且伴随委托—代理链的增大产生权力异化发生腐败时,问责难以见效。

4 问责内容:国际足联的行为和决定

在国际法治视野下对国际足联的问责内容进行分析,首要讨论国际足联的法律问责。法律问责,即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但在国际层面赋予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法还没有真正出现,通常针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问责往往是基于国内法。另外,由于非政府组织类型多种多样以及研究视角不同,学者对问责内容的解读也不相同。如从参与国际治理的角度可分为使命问责、组织问责、财务问责,根据问责目的又分为目的问责、行为问责和结果问责[4]。因此,针对国际足联的问责内容除了法律问责,还应根据国际足联的行为和决定进行使命问责和组织问责。

4.1 使命问责

非政府组织的使命是组织成立时所有组织成员的共同信念以及奋斗目标。通常而言,非政府组织使命一般以组织内部正式文件(如章程)、外部法律(条约、公约)中部分条款的形式表述。国际足联在其章程中以“宗旨”表述其组织使命,相应的实践中国际足联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和决定,都应该是根据其章程更好地完成使命而进行。同时,章程也是外界针对国际足联进行使命问责的考评标准。

其一,国际足联将利用足球运动的影响力积极倡导世界普世价值,如把人权、男女平等写入章程,将其作为使命之一。并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其作为非政府组织对于维护世界人权,反对种族歧视的鲜明立场。如2006年德国世界杯期间,国际足联让世界杯各转播公司播放反种族歧视的电视宣传片。使命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感召力所在,也是其“存在的理由”。不可否认,国际足联发展至今百余年里,利用组织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倡导性别平等、反对种族歧视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其二,“在全球范围组织、管理足球相关活动,不断持续发展和提高足球运动水平”作为国际足联成立之初衷,也是国际足联最基本的使命。而国际足联腐败案,正是发生在国际足联在完成组织、管理足球相关活动中采取的部分行动和决定。如国际足联执委选票受贿、ISL公司世界杯营销和转播代理腐败等案例,无不表明国际足联管理者因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国际足球活动的正常发展。使命问责作为一种“结果问责”,通过上述分析针对国际足联腐败问题进行使命问责,往往以国际足联宗旨为准则,追究国际足联的行动和决定是否有利于国际足联的使命达成。显然,从国际足联达成使命过程中源于其组织上层制度设置缺陷,为国际足联管理者发生腐败提供了可能。

4.2 组织问责

在国际法治视野下针对国际足联进行组织问责分析,其腐败问题恰恰源于组织内部机构设置。

首先,从寻租理论的视角国际足联腐败问题症结在于组织上层制度设计中存在寻租漏洞,即国际足联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权、资源配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设计漏洞来实现公权性寻租[23-24]。换言之,国际足联“寻租漏洞”的顶层制度设计,使国际足联的管理者在组织、管理足球事务中极易因私利采取不合规的行动和决定来影响国际足球事务的正常开展。

其次,设立的道德委员会名存实亡,敷衍行事。2006年国际足联效仿国际奥委会成立道德委员会,旨在监督国际足联内部工作人员在管理国际足球事务中可能发生的不道德、违纪行为。道德委员会成立之初为保证中立性和公正性,规定其委员不能有任何国际足联官员担任,但也正因如此导致道德委员会力量薄弱,无力惩治不当行为,而更诡异的是其主席仍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21]。2015年布拉特和普拉蒂尼“禁足”8年的事实证明,国际足联腐败最大问题恰恰源于内部最高权力掌控者。

再次,组织职责分工混乱且权力高度集中。效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西方民主制度,包括国际足联在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实现组织善治也应建立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对独立基础之上。然而国际足联在现实运作中,拥有至高无上决策权的执委会还控制着国际足联的重要足球事务,致使国际足联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处于高度混合状态,决策、行政与执行等三权边界模糊;另外对监督权缺乏有力的“顶层设计”,即使设立道德委员会,实质上缺乏独立性,形同虚设,对组织内部泛滥的腐败行为丧失了独立调查、审判与执行的能力[25]。

最后,国际足联的腐败问题,其组织结构的设置难逃其责。尤其是上层制度设计中存在“寻租漏洞”,组织设置高层领导权力集中,决策、行政与执行等三权边界模糊,在外界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发生腐败已不足为奇。2016年国际足联改革委员会实施新一轮围绕“善治、透明、问责、更多参与和多样化决策”为主题的治理改革方案,从组织结构设置进行大范围改革,具体改革成效也有待进一步检验。

5 问责方式:公开透明的多种方式

以国际足联作为问责对象,在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内容基础之上,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直接决定着问责能否实施和问责效果。一般而言,依据透明原则非政府组织问责主要包括自律、报告和信息公开、绩效评估、社会监督、参与等几种方式[8]。

5.1 自律

自律作为非政府组织保持组织使命和行为一致的积极表现方式,是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一套为提高自身可信度和声誉的行为准则和绩效标准,同时也是非政府组织问责最理想化的方式。首先,行为准则是非政府组织自我约束的内部标准,也是外界对于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的参考标准。进而,国际足联腐败可以理解为管理者在完成组织使命时,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准则背道而驰。其次,行为准则还体现在非政府组织对于组织结构设置是否合理、合规与合法。布拉特时代的国际足联可以通过组织设置强化主席高度集权,如布拉特上任之初无视章程,就试图架空秘书长,掌管国际足联一切事物[26]。另外,组织自律另一种表现为主动寻求外界监督。相应的国际足联在2016年实施新一轮改革治理,为保证善治改革进行到底,不妨主动寻求外部组织的监督评估,如此必将增强国际社会对国际足联善治的信心。

5.2 报告和信息公开

对于组织实施监督、问责,首要是获取组织的日常管理、运作信息,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或是社会很难获得组织的知情权。相应的,兼具成本少、透明度高等特点的组织报告和信息公开则是最佳问责方式。如政府实施政务公开,企业公开财务报表。通常而言,非政府组织多以自治为借口,不对外或较少提供报告和信息,即使公开也可能作假,其实际效果不佳且屡受质疑。但不可否认,报告和信息公开仍是非政府组织透明运作,防止权力滥用最主要的一种问责方式。2016年国际足联改革治理,其中一个关键词为“透明”,尤其是在财政与薪酬公开方面,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现金流控制标准,严控资金流向[27]。

5.3 评估

腐败导致权力滥用,必将影响组织内部运转,间接影响组织的绩效。所以针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可以检测和估量非政府组织的运行状况,防止腐败的发生。国外针对非政府组织评估方法主要有自我评价、独立第三方年度监督与评价、侧重某一方面的评价以及综合评价方法[28]。显然,自身评估是非政府组织最佳的评估方式,可防止其他组织以评估名义干扰非政府组织自治,同时组织定期进行评估,以年度为单位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形成的报告也是信息公开的基础。国际足联在实施改革前(2016年以前)每年只发布年度活动报告,并没有像在2017年国际足联大会议程中具体提到的涉及十几份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可想而知国际足联对于组织自身评估的行为态度。当非政府组织自身受限于绩效评估技术,不妨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以财政为例,国际足联早已实施IFRS规范体系并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但公司模块化、程序化的治理制度,对于现金活跃的国际足联而言,并未获得预期的良好效果[27]。自身忽视组织评估,第三方评估效果甚微,在宽松的财政制度里,国际足联发生腐败就司空见惯。

5.4 参与

相对而言,评估作为问责方式主要参照组织使命、内部规章制度,根据公布的报告和信息进行考核评比,因侧重于结果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相应的,参与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问责方式则更注重过程。参与问责方式一般包含参与涉及面向公众执行的项目信息、参与项目执行活动、参与决策过程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以及开展独立于非政府组织和政府资助的项目活动等四个方面。国际足联以不断发展和提高世界足球水平为使命,所以就需要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管理,因此针对国际足联实施四个层面的参与问责方式显然不合时宜。以参与的视角审视国际足联腐败问题,恰恰部分规则设计是在参与度不足、权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滋生的腐败,如选举世界杯举办地只有主席和22位执委会委员拥有投票权,从而诱发贿选拉票、权钱交易。根据2016年改革方案,对于世界杯举办地选举投票权由执委会的23票修改为所有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209票。国际足联实施的扩大内部成员参与性措施,即针对国际足联参与问责方式改进的具体体现。

5.5 社会监督

理论上,社会监督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一种问责方式,表述不够确切。换言之,社会监督是一种包含上述几种方式共存的监督形式。社会监督作为问责方式,在实践中通常以媒体或是普通社会成员通过信息公开或参与等方式进行,间接对非政府组织的声誉产生影响,进而通过软权力的舆论施加政府,必要时借助硬权力的司法介入。国际足联近几年爆发的腐败丑闻,大多为西方媒体披露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国际足联在实行善治改革的同时,必须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以此为镜以正衣冠,确保有序开展国际足球事务。

6 被问责后国际足联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法治视野下,以国际足联作为问责对象具体阐述了谁来问责、问责什么、采用何种方式问责。而接下来应关注“问责后有什么样的结果”。通过国际足联腐败问题讨论国际足联的问责,无非是在国际法治视野下阐述如何监督监管其内部工作人员借助组织设置、制度建设上的漏洞发生自治权滥用而产生影响组织使命达成的行动和决定。在国际法治视野内对国际足联的问责考量,是为了通过构建更加有效的问责制促进国际足联的内部治理和能力建设。目前,对于国际足联还未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问责大多依据国内法。对于国际足联不管在其总部所在国瑞士还是其活动发生所在国,都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关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从各国法律实践来看,面对腐败,国际足联当务之急是进行组织机构改革,完善制度建设,消除制度设计中的“寻租漏洞”,及时公布组织活动运作信息和报告。始于2016年的国际足联新一轮改革,问责作为四个核心关键主题之一,也证实国际足联寻求国际社会监督的意愿。一方面,瑞士作为国际足联总部所在国,应充分利用国内法对国际足联实施积极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其他主权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在与国际足联合作基础上需提出问责要求;同时国际足联也应积极寻求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缔约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以追求自律。

7 结语

缺乏问责制是国际足联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际法治视野下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以及问责方式探究国际足联问责制,无论是对于国际足联还是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完善问责制、实施善治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由于国际足坛的垄断地位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体系,当国际足联作为问责对象,以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际政府组织、国家和个人等利益相关者作为问责主体时,受限于多方面因素时常陷于问责困境且问责难度巨大。其次,基于国际足联的行为和决定进行使命问责和组织问责,一方面国际足联在世界范围内通过足球运动在倡导性别平等、反对种族歧视等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但另一方面,国际足联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存在严重的“寻租漏洞”进而滋生权力寻租腐败。再者,以公开透明为主的多种问责方式,包括自律、报告和信息公开、评估、参与以及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都几近失效。最后,鉴于在国际法治视野下,非政府组织虽然间接取得一定的国际法地位,然而目前尚缺乏针对包括国际足联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问责的国际性法律,实践中问责大多依据国内法。

2016年2月26日,新任国际足联主席因凡蒂诺启动新一轮治理改革,积极引入善治理论并加以实践,具体在监督原则、参与原则、透明原则、责任原则、可持续原则方面进行改革实施,体现了善治改革的大趋势,以释放公共舆论和各国司法机构施加的压力[29]。善治和问责制建设作为当下国际体育组织发展与寻求组织变革的潮流和趋势,同样也是国际体育组织重塑国际体育领导力与号召力的关键所在。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代表的我国体育组织在发展实践中虽受到政府监管和法律管控,但是也曾发生过严重的“黑球”“黑哨”等腐败问题。2017年1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正式注销,让我国足球长久以盼的“管办分离”改革终于迈出坚实的一步。以中国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组织“管办分离”改革作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推进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续深化和逐步推进我国体育协会的“管办分离”改革实践中,应以国际足联为鉴加强问责制建设,不断强化外在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保障我国体育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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