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扶 青
5 月14 日,交通运输部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8家成员单位,对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等10 家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一些网约车平台在发展壮大之后,不是将必要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而是仅仅将网约车作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他们只看投资人的脸色,不考虑乘客的感受与体验,也不考虑司机的客观需要。约谈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整改。
交通部所提及的“责任”问题,直指网约车行业的软肋。几年前,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乍一出现,的确搅动了打车领域的一池死水。但随着部分企业“一家独大”起来,改善经营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都在弱化,不仅排斥、限制竞争,有些还以监管的“包容审慎”为名,以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选择性执行法律规章,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监管。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被约谈后,就将承诺抛之耳后,继续我行我素,视约谈为耳旁风。从政策鼓励创新的对象,到触犯监管禁区的“惯犯”,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似过山车。由此表明,创新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主体责任的约束,就很容易偏离航道、迷失方向,开出“恶之花”。
所谓主体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社会责任,二是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断保持创新活力,即便走到了稳定盈利的舒适区,依然要以消费者的基本感受为诉求,笃定技术改进、精益求精。不久前,媒体曝光的某些软件采用加价、大数据杀熟等手段“薅用户羊毛”,就是典型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没有压实,就会产生甩手掌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监管办法,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责任转嫁的情况。以顺风车为例,对司机的准入审核机制有疏漏,还规定因信息虚假出现的责任由车主独立承担,这就把原本属于平台的信息审核义务推给了司机,是对司机、乘客都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是缺乏法律担当的体现。
网约车平台之所以能“甩手”,是基于对某些法律规定的曲解利用。这方面,对平台最有利的当然是“避风港原则”,它起于著作权领域,意思是如果平台不知情,只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通知+删除”即可。这一原则是有适用条件的,主要是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形。但近来,几乎多数互联网平台都以此为由,有平台坚持自己的技术中立说,有的鼓吹算法没有价值观,网约车则绝不承认自己是服务提供者,只是服务提供者和获取者之间的连接者。以风险转嫁而言,这是多么巧妙的托辞!但监管也因认识到这点,现在逐渐向“红旗原则”偏移,即平台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如果对明显侵权的行为毫无知觉,显然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这方面,应该继续强化监管压力,向平台直接传递信号,具体方式是责任压实,明确规定平台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及避免转嫁风险的可能。
互联网平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就在于一些平台是“连接者”,很容易就能将成本甩出去。但正如《平台时代》一书所提到的,“互联网基础性平台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基础性平台往往承担多重角色,平台越大,对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要成为受人尊重的平台,遵守法律只是该有的底线,还要学会尊重消费者、诚实对待他人,把眼界瞄向“赚钱”之外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