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2021-08-24 08:56文/刘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保护法监护儿童节

文/刘 佳

每年的六月一日,是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即“六一”国际儿童节。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国家和社会都十分注重对儿童的保护。目前,我国《宪法》和诸多法律都对儿童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尤其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1我国于1991年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指出,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除了立法上的保护,我国在司法上也设置了诸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并且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六一”国际儿童节的由来

“六一”国际儿童节的设立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一次屠杀有关,即利迪策惨案。为了悼念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将每年的6月1日作为国际儿童节。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规定,将中国的儿童节与国际儿童节统一起来。

二、立法上的保护

(一)《宪法》

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概括规定。例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又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了宪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理念,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六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还创新发展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时代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

1. 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几类主体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报告义务。例如,在“家庭保护”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在“学校保护”中,当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网络保护”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2. 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通过设立信息查询制度,使用工单位能够及时准确地筛查和剔除对未成年人存在隐形威胁的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安全的成长环境。

3. 国家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国家在特殊情形下所必须承担的临时监护职责。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国家应当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具体承担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对政府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特殊关爱保护作出了明确要求。

4.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已经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一方面,网络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使人们表达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化;另一方面,网络使用泛滥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一些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影响了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后果。

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现实情况,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网络保护”单设一章,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上的保护

除了立法上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各项保障措施,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对未成年人采取了各项保护措施。例如,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又如,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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