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有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1-08-24 09:33苏春景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保护法合法权益监护

文/苏春景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或理念上进行修订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什么样的重大意义?

苏春景: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监护不力、校园内学生遭受欺凌、社会上有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足当下,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问题,在总结现有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吸收、丰富有益成果,及时把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此外,它还将本土实际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相联系,注重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由此全面确认和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全方位筑牢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大意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的最根本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等。这一原则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始终,可谓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终目标。第二,构建了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辅的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进行补位,对家庭监护予以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第三,完善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措施。为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四,健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我国正处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短板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五,完善、充实了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并且加强自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其中。

青少年法治教育:您认为本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哪里?会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哪些新的影响?

苏春景:我认为本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亮点仍是处于“六大保护”首位的“家庭保护”。孩子是从家庭走进学校、走向社会的,因此,家庭保护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尤为重要。然而,长期以来,父母是否很好地承担了监护责任,是否切实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一个可以准确评判的标准。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的位置,针对家庭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短板进行了修正与补齐。

家庭保护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首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不仅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还应当为他们的成长提供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以此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达到这一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了要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尽职尽责之外,在家庭以外的地方,当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侵害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要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情况严重或超出自己保护能力范围的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反映,并且协助相关部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列举了“正负面行为”清单,这是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创新之处,它以逐条罗列行为内容的形式明确了监护人的行为职责与行为禁区,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保障,关注其身心需求,对其进行合理管教,由此保障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财产权等。再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责任不容移位。留守儿童的监护一直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所关注的重点领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这一问题,将“代为监护”修改为“代为照护”,仅一字之差,意义却完全不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被委托人设置了“监护门槛”,明文规定有性侵、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吸毒、酗酒等恶习的人不得成为被委托人,且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等因素,保证留守未成年人在缺少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身心健康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

青少年法治教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这体现了我国什么样的监护制度,是否是对已生效的《民法典》的有效衔接?

苏春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政府保护”专章,这体现了我国奉行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辅的监护制度。即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进行补位,对家庭监护予以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

国家监护是国家责任理念的实现形式,是国家亲权的体现。国家监护既是对家庭监护功能缺位的一种替代和补充,也是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的一种手段,是高于家庭保护的一种制度保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完善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国家对家庭监护要进行指导和支持。国家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鼓励更多主体参与指导家庭教育这项公共服务,并且要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充实家庭教育指导内容,丰富家庭教育指导形式。第二,国家要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可如果法定代理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话,未成年人的诉讼利益该如何保护呢?为解决这一难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解决了如上问题,确保了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加强了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力量。第三,当家庭监护缺失时,国家将进行替代。为解决生活中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长期监护制度”,让国家代替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

相较于《民法典》的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前了临时监护的启动时间,并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增加了“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方式的规定,将家庭作为临时监护的首要选择,同时说明了当“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等情形发生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责任担当,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与已生效的《民法典》的有效衔接。

青少年法治教育: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终公布并施行,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什么样的修法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同样在6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思想上有何异同?

苏春景: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终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法律修订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期待,妥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各种难题,同时也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果、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必将为新时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提供更坚强的法治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同样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思想上存在着一些异与同。首先,修订这两部法律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着眼时代新发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但是,这两部法律的侧重和定位略有不同: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强调其利益为原则的。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像一部“福利法”,其立法、修订的思路体现的是国家亲权原则,在法律关系上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保护责任主体上则强调国家应当做什么,在保护对象上倾向保护弱势儿童及未成年人。由此,我们应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在立法空间与重心上区别开来。

保护是最好的预防,保护缺失或不恰当时,我们应教育疏导未成年人,避免他们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设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辅相成,它的修订是立足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新形势作出的,其内容坚持问题导向,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重在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预防与处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目的是“教育与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防线,为的是更有效地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再犯预防三个层级,只有实施分级预防、细化矫治这样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更为有效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应及早进行干预,防患于未然;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应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对其开展教育和矫治工作,并建立完备的评估机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应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避免他们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法治教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您认为网络运营者应当如何履行相关责任?当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哪些主体可以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救济?

苏春景:网络时代,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日渐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网络运营者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我认为网络运营者应当通过网络自律条例,对自身所能影响的网站的商业内容进行分级标注,标明哪些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和阅读,比如含有色情或暴力的视频、音频、文章等,并且采用技术手段将这些内容进行过滤。成年人在购买这些内容观看、浏览时,需出示年龄证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超过18周岁,才能获取受限内容的访问权。

同时,网络运营者可以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提高网络企业积极性,真正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首先,网络运营者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必须严格遵守;其次,他们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例如,建立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对不同年龄段的用户提供不同级别的游戏;再次,网络运营者也应不断研发安全上网技术,开发适宜的、安全健康的网络产品及载体。

当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学校、家庭及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进行救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未成年人信息的删除权,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信息进行更正、删除,信息处理者在收到相应要求后应及时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的教育引导和监督职能。学校应当开展合理使用网络的教育活动,统一管理学生带入学校的手机等智能电子设备,一旦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此外,学校还应定期开展以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等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可涉及网络礼节、网络犯罪及法律、网络自我保护等。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当然,学校也应加强校园网的防护措施,避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由此建立安全的校园环境。

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需注意两点:首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做到“懂网、知网、识网”,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学习掌握保障网络安全的知识和方法;其次,家庭要树立监管意识,合理地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在电脑、移动终端开启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以加强未成年人预防不良信息侵害的能力。

只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全面地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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