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杰
(上海染料有限公司,上海 200025)
1.3.2 2020年8月4日修订(EU)2020/1149
二异氰酸酯主要用于聚氨酯产品如泡沫、密封剂、涂料和黏合剂等,有一部分被列入FACET 食品接触材料清单。由于皮肤接触和吸入二异氰酸酯,呼吸系统过敏会导致操作者患上职业性哮喘,德国于2016 年10 月6 日向ECHA 提交了一份限制该物质的提案。经过ECHA 的RAC 和SEAC 评估,2018 年5 月9日ECHA 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意见,欧盟委员会认定其使用或投放市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风险。2019 年9 月16 日,欧盟委员会向WTO 提交了通报,于2020 年8 月4 日发布(EU)2020/1149 对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修订,新增第74 项二异氰酸酯限制条款[14]。该法规于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
法规中的限制条件共10 条,最主要的是前2 条:(1)2023 年8 月24 日后不得作为物质、物质组分或工业和专业用途的混合物组分使用,有两种情况(a 二异氰酸酯单独或组合质量分数小于0.1%;b 雇主或个体经营者确保工业或专业用户在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之前已完成二异氰酸酯的安全使用培训)除外;(2)2022 年2 月24 日后不得作为物质、物质组分或工业和专业用途的混合物组分投放市场,有两种情况[a二异氰酸酯单独或组合质量分数小于0.1%;b供应商应确保向该物质或混合物的接收者提供(1)中b 项要求的信息,并在包装上以明显不同于其他标签信息的方式提供声明:从2023 年8 月24 日起,在工业或专业用户使用前需进行充分培训]除外。
1.3.3 2020年12月16日修订(EU)2020/2096
2020 年12 月16 日,欧盟发布REACH 法规的修订案Regulation(EC)2020/2096,更新了REACH 法规3 方面内容,除部分条款给定生效日期外,其余条款均于2021年1月5日起生效[15]。
1.3.3.1 附件ⅩⅦ的更新
更新第3 项物质限制条款。删除第3 项物质(根据CLP 法规分类为危险物质或混合物)限制条款中已经失效的参考标记R65 的相关描述,并且删除第6条的要求。
删除第22 项、第67 项、第68 项物质。因附件ⅩⅦ第22 项(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酯类)、第67 项(十溴联苯醚)和第68 项[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已被列为欧盟POP 法规[Regulation(EU)2019/1021]的管控物质,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故删除REACH 法规附件ⅩⅦ中这3 项物质的限制。其中PFOA 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从2020 年7 月4 日起实施,其余2 项物质从2021 年1 月5 日起实施(注意:REACH 法规虽然删除了第22 项、第67 项和第68 项物质,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使用,欧盟只是采用其他法规来管控产品中的这3 项物质,因此出口企业应全面关注可能管控自身产品的所有欧盟法规,而非局限于REACH 法规)。
更新第28项、第29项、第30项物质的限制条款,新增对法规(EU)2017/745管控的医疗器械设备的豁免。
删除第46 项物质(壬基酚)的CAS 号和EC 号。因为易造成混淆,使用户忽略本项限制物质应包括壬基酚的所有异构体。
1.3.3.2 附录1~6的更新
更新附录的标题。
新增物质。根据CLP法规[Regulation(EC)No.1272/200]进行更新,本修订案分别在附录2、5 和6 中新增二苯并[a,h]芘等6 种物质、甲基氯化汞1 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与1-乙烯基咪唑等10种物质。
1.3.3.3 附录10的更新
附录10 列明了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第43 项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因为已过时,故将4 种标准更新为最新版本:EN ISO 17234-1:2015、EN ISO 17234-2:2011、EN ISO 14362-1:2017、EN ISO 14362-3:2017。
1.3.4 ECHA 委员会采纳多项REACH 法规和CLP 法规修订提案意见
2020 年9 月22 日,RAC 和SEAC 召开9 月工作会议,通过包括甲醛以及甲醛释放物质、皮肤过敏物质在内的多项REACH 法规和CLP 法规修订提案的最终意见[13]。
(1)4 项REACH 法规附件ⅩⅦ限制物质提案的最终意见:氰氨化钙本身或作为混合物组分用于肥料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硫酸钴、氯化钴、硝酸钴、碳酸钴和醋酸钴等5 种钴盐本身或作为混合物组分质量分数大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本身或作为混合物组分之一用于物品中时,如甲醛释放量超过0.124 mg/m3,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道路、车辆和飞机如有意添加,在可预见情况下对乘客暴露的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超过0.100 mg/m3,不得投放市场;CLP 法规(EC)No.1272/2008 附件Ⅵ归类为1/1A/1B 类皮肤过敏物质和具有皮肤过敏特性,但未被CLP 法规附件Ⅵ归类为皮肤过敏物质的分散染料提案主要内容见表9。
(2)REACH 法规附件ⅩⅣ授权申请。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因为内分泌干扰特性被列入REACH 法规附件ⅩⅣ第42 项和第43 项物质,日落之日为2021 年4 月1 日。会议上,ECHA 委员会采纳了关于OPEO 和NPEO 的12 项授权申请意见。
(3)15 项CLP 法规物质分类修改提案。RAC 共采纳了4,4′-氧代双苯磺酰肼、间苯二甲基异氰酸酯、二丁基异辛酸锡等15 份CLP 法规有关统一分类和标签提案的意见,提案拟新增10 项危害物质并修改5项物质的危害分类。
上述提案一经生效,企业需更新相关物质及含该物质混合物的SDS和标签。
1.3.5 ECHA 委员会就十一氟己烷磺酸限制条款开展公众咨询
2020 年3 月25 日,ECHA 就十一氟己烷磺酸(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开展公众咨询,评议截止时间为9月25日[16]。
自20 世纪末以来,PFHxA 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作为禁用的全氟化表面活性剂——全氟辛烷基磺酸或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重要替代品,常被用于生产氟化聚合物,后者一般作为整理剂或者驱避剂,用于处理纸张、纺织品、皮革、建筑材料或其他坚硬表面,以获得防水、防油或者防污效果。含氟聚合物在汽车、航空工业等的机械零件制造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PFHxA 的前体还是灭火泡沫的主要成分。PFHxA 的相关物质如6∶2FTS 常用作表面活性剂以降低镀液的表面张力,在硬铬镀层以及装饰性镀铬过程中使用,这些镀铬硬金属零件通常用于汽车工业、飞机制造、造船和工程等领域,如液压缸和杆、联轴器等。半导体工业中也使用少量PFHxA 作为光刻工艺、蚀刻工艺以及清洁液的加工剂。在欧盟市场上,PFHxA 的相关物质主要用于服装(包括进口,占78.3%);其次是聚合物生产(占14.4%)。深入研究PFHxA 的安全性后发现,其危害性与PFOA 相似或相近,在2017 版STANDARD 100 by OEKO-TEX®的纺织产品级别Ⅰ中的限量值与PFOA 相同,并在2017年7 月7 日被列入REACH 法规第17 批SVHC 清单,成为第174 号SVHC 物质。我国研究人员发现其影响女性月经周期、月经时间和月经量的程度强于PFOS和PFOA,挪威还发现其可能是一种人体的内分泌干扰物质,故ECHA 就其限制要求开展公众咨询。
本项提议的限制条款共12 条,主要是前3 条:(1)该类物质本身不得生产、使用或投放市场;(2)作为另一物质的组分、混合物或物品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除非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PFHxA 及其盐类总用量小于25 μg/L 或者PFHxA 相关物质总用量小于1 000 μg/L;(3)第(1)、(2)条在该限制条款生效18个月后开始实施。
1.3.6 欧盟提议限制含9~14个碳原子的全氟羧酸
欧盟于2020 年8 月3 日发布第G/TBT/N/EU/731号通报,公布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1907/2006 号法规(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第68 项关于链中含9~14 个碳原子的全氟羧酸(C9~C14PFC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限制要求的草案,并就该草案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
1.3.6.1 通报覆盖的物质
C9~C14PFCAs。包括全氟壬酸PFNA(C9PFCA)、全氟癸酸PFDA(C10PFCA)、全氟十一烷酸PFUnDA(C11PFCA)、全氟十二烷酸PFDoDA(C12PFCA)、全氟十三烷酸PFTrDA(C13PFCA)以及全氟十四烷酸PFT⁃DA(C14PFCA)。
C9~C14PFCA 盐类和相关物质。包括根据分子结构被认为有降解或转换为C9~C14全氟羧酸潜在可能性的物质。
1.3.6.2 限制要求
C9~C14全氟羧酸防水、防油、耐腐蚀,在纺织、油漆、木材防腐等普通消费品中广泛使用,主要用作四氟乙烯乳液聚合的乳化剂,也用作金属表面蚀刻改进剂以及从废气中脱除氧化氮等,在很多用途上和PFOA 相似。因此自20 世纪末以来,C9~C14全氟羧酸就被作为PFOA 的替代品,当时还被认为是最佳替代材料之一。然而,深入研究表明C9~C14PFCAs 应被归类为PBT 和vPvB,并且在自然环境条件下不发生降解,还会在大气和水环境中长距离迁移,在较长时间内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故在2017 年10 月6 日,瑞典和德国联合向ECHA 提议限制其在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中使用[17]。该草案一旦通过,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第68 项将被以下限制条件替代:
含9~14 个碳原子的全氟羧酸(直链和支链)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限制条件共11 条,主要是前4 条:(1)法规生效后18 个月起,该物质本身不得制造及投放市场。(2)法规生效后18 个月起,该物质作为另一物质的组分、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PFCAs 及其盐类总用量小于25 μg/L 或者C9~C14PFCAs 相关物质总用量小于260 μg/L。(3)第(1)、(2)条不适用于①该物质作为生产含碳链小于或等于6 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副产品而产生;②将被用于或正被用作运输分离中间体的物质,假如其符合REACH 法规第18(4)条中第a~f点。(4)自2023 年7 月4 日起,第(2)条将适用于a 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防油防水纺织品;b 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滤膜、水滤膜和医用纺织品滤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够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业密封剂。
1.3.7 REACH 法规拟新增N,N-二甲基甲酰胺限制条款
2020 年9 月23 日,欧盟向WTO 递交了有关修订REACH 法规附件ⅩⅦ限制物质清单的通报案(G/TBT/N/EU/749),拟新增N,N-二甲基甲酰胺(DMF)作为物质本身或混合物的使用限制。该草案公众咨询期为60天。
DMF 是一种使用极广泛的非质子极性溶剂,不但可以用作染料等的溶剂,制造聚氨酯、聚丙烯腈、聚氯乙烯的浆料,去除油漆的脱漆剂,还可用于合成高效低毒农药杀虫剂、合成药物中间体和电路板的清洗剂等。不过DMF 被CLP 法规归类为生殖毒性、急性毒性和眼刺激物质,已于2012 年底被列入第8 批SVHC 清单,成为第96 号SVHC 物质。意大利于2018年10 月向ECHA 委员会提议限制DMF 投放市场和使用。ECHA 委员会评估后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意见,后者综合提案内容和ECHA 委员会意见后认为,暴露于高于特定DNFL 值(衍生无效应水平,指根据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推导出某种物质可暴露于人体的最高浓度,REACH 法规要求注册人对其年出口量大于10 t 的注册物质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并将DNFL 列入CSR 中)的DMF 给操作者带来的风险不可接受,特提议新增DMF 限制条件[18]:
(1)在法规生效24 个月后,该物质本身及含该物质质量分数大于等于0.3%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制造商、进口商以及下游用户已经将对操作者暴露的DNFL 值(吸入暴露6.0 mg/m3,经皮暴露1.1 mg/kg/天)列入CSR 和SDS中。
(2)在法规生效24 个月后,该物质本身及含该物质质量分数大于等于0.3%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得制造或使用,除非制造商和下游用户采取了合适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提供了能确保对操作者的暴露低于(1)中规定的要求。
2.1.1 STANDARD 100 by OEKO-TEX®:再生材料
面对气候变化和原材料资源减少的形势,人们对再生材料制成的时装和纺织品需求不断增加。OEKO-TEX®通过将再生材料纳入STANDARD 100 by OEKO-TEX®认证体系中以提高可持续性。
2.1.2 MADE IN GREEN by OEKO-TEX®:碳足迹和水足迹的整合
OEKO-TEX®2021 年的目标是将碳足迹和水足迹系统化整合到MADE IN GREEN 标签中,这样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产品标签直接了解生产相应产品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2.1.3 LEATHER STANDARD by OEKO-TEX®:无铬和无金属鞣革
作为LEATHER STANDARD by OEKO-TEX®的一部分,OEKO-TEX®成员机构将会对无铬和无金属鞣革进行认证,以检测天然产品中的鞣制金属并设定不同限量值,且会在证书中特别注明。
2.1.4 远程视频审核
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出行和接触的限制,现场审核很难实现。OEKO-TEX®将暂行自我评估和远程视频审核。自我评估应用于STANDARD 100 和LEATH⁃ER STANDARD 认证的原现场回访环节,远程视频审核应用于STeP 和ECO PASSPORT 认证的原现场审核环节。
2.1.5 新限量值
(1)全氟烷基化合物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属于工业化学品,主要应用于户外服装等纺织品的涂层。根据欧盟近期的风险评估,OEKO-TEX®调整了PFOA 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限量值。
(2)ECO PASSPORT by OEKO-TEX®将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钛(TiO2)加入CAS 号筛查清单中,STeP by OEKO-TEX®的MRSL 也已扩展包含该物质。
(3)OEKO-TEX®是ZDHC 的贡献成员之一。最近ZDHC 发布了第一份废气排放白皮书,为了与其一致,STeP by OEKO-TEX®收紧了固体和液体燃料空气排放物中二氧化硫(SO2)的限量值。
总体而言,对纺织材料中残留物的严格要求减轻了对环境、员工和消费者的影响。
2.1.6 新受监测物质
2021 年,OEKO-TEX®将根据最新科学发现和相关规定要求对各种化学物质进行监测,主要涉及一些根据REACH 法规被归类为SVHC 的特别危险性物质,包括二异氰酸酯(可通过皮肤接触和吸入引发过敏反应)、双乙酰丙酮基二丁基锡(乙酰丙酮化物)、2-甲基咪唑和1-乙烯基咪唑等。
STANDARD 100 by OEKO-TEX®是全球知名的检验有害物质的生态纺织品标签之一,也是广泛应用的生态纺织品要求,各国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大多参考其制定,因此每年的更新都会受到世界各国纺织企业和纺织化学品制造企业的密切关注。与2020年版相比,新版主要更新了3方面的内容[19]。
2.2.1 新限量值
(1)PFOA、属于全氟化和多氟化烷基化合物的盐类及PFOA 相关物质。这些物质在2020 年仍处于受监测阶段,现将其列入STANDARD 100 by OEKOTEX®新标准目录附录4、附录6 中,已于2020 年9 月9日生效:PFOA 及其盐类总限量值0.025 mg/kg,PFOA相关物质总限量值1.000 mg/kg。
(2)双酚A(产品级别Ⅰ~Ⅳ)。在STANDARD 100附录4、附录6 中,双酚A(产品级别Ⅰ~Ⅳ)限量值降为100 mg/kg。
(3)含碳酸氢钙/碳酸盐或滑石粉的薄膜材料。不直接接触皮肤的该材料pH 为4~10。
(4)玻璃制成的辅料(产品级别Ⅱ~Ⅳ)。该物质中重金属总限量值和可萃取重金属限量值为0.1%。新要求将涉及铅和镉,新脚注3 对此注释为:对于玻璃制成的辅料限量值为0.1%。
总体来说,严格要求纺织材料中的残留物可以减轻对环境、员工和消费者的负担。在很多情况下STANDARD 100 的限量值要求要高于国家和国际要求,OEKO-TEX®的策略不是等待立法,而是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积极充当先锋。故通过STANDARD 100、LEATHER STANDARD 和ECO PASSPORT by OEKOTEX®认证的任何商品或者产品也符合REACH 法规附录ⅩⅦ中的限量值规定。
2.2.2 再生材料
从2021年开始,STANDARD 100 by OEKO-TEX®将再生材料纳入认证体系中,并规定产品中再生材料的最低含量,根据材料来源和必要背景信息采用不同的测试流程。由此签发的吊牌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循环经济形势下的资源回收贡献。由于再生材料难以认证,考虑到之前已消耗了部分生命周期,与全新原材料相比,这些材料面临不同挑战,因此STAN⁃DARD 100 by OEKO-TEX®区别对待再生材料,并在证书中予以特别说明。
2.2.3 自我评估
受新冠肺炎疫情出行限制,现场回访难以实现,将实施自我评估流程,这是帮助客户在不忽略现场回访情况下获得认证的暂行办法。
LEATHER STANDARD by OEKO-TEX®自2017年从STANDARD 100 by OEKO-TEX®中独立出来,至今已有5 年历史,适用于各个生产阶段的皮革和皮革制品,包括半成品皮革、成品革、皮革纤维材料和皮革制品等,是全球统一的独立测试和认证体系,并对皮革行业供应链上的有害化学物质给予全面、明确、有效的管控要求。与2020 年版相比,新版主要更新了5个方面的内容[19]。
2.3.1 新限量值
(1)PFOA、属于全氟化和多氟化烷基化合物的盐类及PFOA 相关物质。这些物质在2020 年仍处于受监测阶段,现列入LEATHER STANDARD by OEKOTEX®新标准目录附录4、附录6中,已于2020年9 月9日生效:PFOA 及其盐类总限量值0.025 mg/kg,PFOA相关物质总限量值1.000 mg/kg。
(2)双酚A(产品级别Ⅰ~Ⅳ)。在LEATHER STANDARD 附录4、附录6 中,双酚A(产品级别Ⅰ~Ⅳ)限量值降为100 mg/kg。
(3)玻璃制成的辅料(产品级别Ⅱ~Ⅳ)。该物质中重金属总限量值和可萃取重金属限量值为0.1%。新要求将涉及铅和镉,新脚注3 对此注释为:对于玻璃制成的辅料限量值为0.1%。
2.3.2 无铬鞣革和无金属鞣革术语使用
若申请者希望在证书中使用无铬鞣革和/或无金属鞣革等术语,需符合以下要求:鞣革工艺已考虑到符合ISO 15115(2019)标准中无铬鞣革和/或无金属鞣革的定义,分别满足其3.20 和3.57 条款的要求。另外还需实验室测试,对此进行验证,相应限量值见附录4(如表10所示)。
表10 无铬或无金属鞣革中重金属总限量值
2.3.3 扩大可认证产品
LEATHER STANDARD 现已公布皮革白名单,包含绵羊皮、羔羊皮、山羊皮、牛皮、小牛皮、猪皮、马皮、红鹿皮和驯鹿皮。
2.3.4 新增定义
LEATHER STANDARD 现已包含对皮革和毛皮术语的确切定义。
2.3.5 自我评估
受新冠肺炎疫情出行限制,现场回访难以实现,将实施自我评估流程,这是帮助客户在不忽略现场回访情况下获得认证的暂行办法。
美国服饰和鞋履协会(AAFA)是代表美国服装、鞋类及其他缝纫产品公司及其供应商的全国性贸易组织,包含1 000 多个世界著名品牌,代表超4 000 亿美元的零售市场,在美国影响力较大。AAFA 也是美国第一个发布限制物质清单(RSL)的机构,在2007年9 月30 日发布第1 版RSL,迄今共发布21 版,起初约6 个月更新和修正一次,自2017 年起更新时间基本延长至1 年左右。RSL 由AAFA 环境工作组的一个特别工作小组创建,目的是为服装和鞋类公司提供有关在世界各地禁限用家用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中某些化学品和物质的法规与法律信息。由于AAFA 的RSL 更新内容来源于全球各国政府以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形式限制服装和鞋类产品中的化学品的要求和规定,而更新的RSL 作为行业有害化学物质管理的工具所提供的准确有效的技术信息,不仅反映全球法规和质量标准的最新变更,有助于全球创建更安全和可持续的供应链以及美国服装和鞋类行业对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品进行更有效的管控,还顺应当今市场上复杂的有害物质管控要求并与其保持一致,因此AAFA RSL 的每次更新都会受到世界各国染整企业和纺织化学品制造企业的密切关注。不过自2020 年年初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带来巨大动荡,对染整行业、纺织化学品行业与有害化学物质的攻坚战造成巨大冲击,原本应于2021年3 月发布的AAFA 第22 版新RSL 迄今仍未出台。本文将重申AAFA 于2020 年3 月2 日发布的第21 版RSL 新要求[20],因为该版RSL 是迄今为止最新的化学品管理资源清单,汇总了全球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用于服装、鞋类和家用纺织品的化学品和物质,涵盖12个类别300 多种化学物质,既反映了禁限用纺织化学品中某些化学物质法规和法律的更新或修订,又与2021 年REACH 法规附件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新变化一致,表明全球几乎所有的限制物质清单(包括更新内容)的最基本和最重要来源均指向欧盟REACH法规附件ⅩⅦ的限制物质清单。表11 列出了AAFA第21版RSL 的更新内容。
表11 AAFA 第21 版RSL 的更新内容
3.2 美国EPA 根据TSCA 要求发布对5 项PBT 物质的最终规则
2020 年12 月,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5项具有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特性化学物质的法规,此后,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章节6(h)的要求,于2021 年1 月6 日发布最终规则40 CFR 751.401-751.431,禁止产品和物品中含有十溴二苯醚(DecaBDE,CAS 号1163-19-5)、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PIP(3∶1),CAS 号68937-41-7]、2,4,6-三(叔丁基)苯酚(2,4,6-TTBP,CAS 号732-26-3)、五氯苯硫酚(PCTP,CAS 号133-49-3)和六氯丁二烯(HCBD,CAS 号87-68-3)等5 项物质,均为具有PBT特性的化学物质,并提出对它们的管控要求。规则生效后,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和分销将从2021 年3 月8 日起被逐步禁止或限制,旨在减少这些物质暴露于人体和环境的机会,制造商和供应商在输美纺织品、电器等消费品出口时需要注意这个法则的影响。
3.2.1 5种PBT 物质的常见用途
十溴二苯醚常用作阻燃剂,用于纺织品和软垫物品、电视机、计算机、音频和视频设备、通讯与电子设备以及其他应用的电线和电缆的塑料外壳中。
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用作润滑油、润滑剂、液压油和润滑脂,以及各种工业涂料、黏合剂、密封剂和塑料制品中的增塑剂、阻燃剂、抗磨添加剂或抗压缩添加剂。
2,4,6-三(叔丁基)苯酚用作加工中的中间体/反应物,被掺入用于燃料和与燃料相关的添加剂配方中,也作为抗氧化剂用于喷油器清洁剂中。
五氯苯硫酚是一种用于使橡胶在工业用途中更柔软的化学物质。
六氯丁二烯用作橡胶制造以及液压、传热或变压器流体中的溶剂,在生产氯代烃时也会作为副产物产生。
5 种管控物质中,与纺织、电器等有关的物质主要是十溴二苯醚和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2,4,6-三(叔丁基)苯酚。
3.2.2 最终规则中的主要管控要求
最终规则对5 种PBT 物质的管控要求共14 条[21],其中对十溴二苯醚和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的管控要求有4 条(禁令、分阶段禁令、豁免、保存记录),对其他3 种物质的管控要求只有2 条(禁令、保存记录)。14条管控要求中最主要的禁令有5条。
(1)对十溴二苯醚的禁令。自2021 年3 月8 日起,禁止生产和加工十溴二苯醚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物品;自2022 年1 月6 日起,禁止商业销售十溴二苯醚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物品。
(2)对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的禁令。自2021 年3 月8 日起,禁止加工、商业分销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物品;自2021年3 月8 日起,禁止在生产、加工和商业分销过程中向水体排放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并且要求遵守适用的法规和最佳管理规范,以防止在商业使用过程中将异丙基化磷酸三苯酯(3∶1)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排放到水体中。
(3)对2,4,6-三(叔丁基)苯酚的禁令。自2026 年1 月6 日起,禁止商业分销2,4,6-三(叔丁基)苯酚以及装于体积小于35 加仑容器中该物质质量分数大于0.3%的产品;自2026 年1 月6 日起,禁止加工和商业分销2,4,6-三(叔丁基)苯酚以及该物质质量分数大于0.3%的油和润滑油添加剂。
(4)对五氯苯硫酚的禁令。自2021 年3 月8 日起,禁止生产和加工五氯苯硫酚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物品,除非其质量分数不超过1%;自2022 年1 月6 日起,禁止商业分销五氯苯硫酚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除非其质量分数不超过1%。
(5)对六氯丁二烯的禁令。自2021 年3 月8 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以及商业分销六氯丁二烯以及含该物质的产品/物品,除非其作为生产氯化溶剂时的副产物或作为废燃料燃烧的六氯丁二烯的加工和商业分销。
以上所有禁令不适用于:(1)早前已进行商业分销而出售给最终用户(即以转售以外的目的购买或获得成品的任何人,包括将产品捐赠给慈善机构的消费者)的化学物质以及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产品/物品;(2)处置化学物质以及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产品/物品,还有以处置为目的对化学物质以及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产品/物品进行进口、加工和商业分销;(3)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化学物质以及含有此类化学物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加工、商业分销和使用。
通过2020 年发布的主要法规、标准和限制物质清单,对禁限用纺织化学品的新规定和新要求进行分析,反映出2021 年全球市场尽管继续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和有害纺织化学品合规压力的进一步增大,但是纺织化学品行业和染整行业对有害纺织化学品的管控将不断强化,与有害化学物质的攻坚战必能胜利。当前必须要更严格地按照新规定和新标准来指导生产,更高度关注对禁限用纺织化学品的新要求,更强有力地做好各种新的应对措施,明确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确保自身产品符合法规要求,有效防范后续风险。
(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