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包含突变位点的生物序列权利要求的支持性审查

2021-08-23 03:13段珊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0期
关键词:支持性位点说明书

段珊

摘要:本文从一件复审案例出发,介绍了其中包含突变位点的生物序列的权利要求的支持性审查过程。包括用“包含”限定突变位点,是否为开放式限定的评判,以及将经突变改造、功能活性得以改善的蛋白所包含的突变应用于其他同类蛋白的预期性尺度的评判。

关键词:生物序列;支持

前言

我国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技术教导及其掌握的本领域中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就是权利要求需要满足“支持性”[1]。生物领域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判断生物序列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下将结合一件复审案例,介绍其支持性的审查过程,以期对相关领域的支持性审查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介绍

基本案情:

案例涉及高转导效率的rAAV载体、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该案的发明点在于提供了AAV衣壳蛋白,其包含对VP3区中表面暴露之部分氨基酸或其组合的修饰,还提供了相应的rAAV病毒体、核酸分子和rAAV载体,与野生型rAAV载体和病毒体相比,本案的rAAV载体和病毒体具有提高的转导多种目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效率。

前审阶段以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

(a)其中所述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为经修饰的AAV2衣壳蛋白,其包含对应于SEQ ID NO:2的野生型AAV2衣壳蛋白之K490、K527、K549或K556位置上的谷氨酸(E)氨基酸残基;

(b)其中所述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为经修饰的AAV2衣壳蛋白,其包含对应于SEQ ID NO:2的野生型AAV2衣壳蛋白之K532位置上的精氨酸(R)氨基酸残基;

(c)其中所述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为经修饰的AAV2衣壳蛋白,其包含对应于SEQ ID NO:2的野生型AAV2衣壳蛋白之K544和K556位置上的谷氨酸(E)氨基酸残基;或

(d)其中所述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为经修饰的AAV8衣壳蛋白,其包含对应于SEQ ID NO:8的野生型AAV8衣壳蛋白之K547或K569位置上的谷氨酸(E)氨基酸残基;并且

其中包含所述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的载体的转导效率高于对应的未经修饰的野生型AAV载体。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未证明对于任意的AAV2或AAV8,只需包含所列举的任意单点突变,均可获得使包含所述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载体的转导效率高于野生型AAV载体的效果。仅能认可SEQ ID NO:2的野生型AAV2衣壳蛋白之K527E、K532R、K490E、K549E或K556E;SEQ ID NO:8的野生型AAV8衣壳蛋白之K547E、K569E的单点突变,或SEQ ID NO:2的野生型AAV2衣壳蛋白之K544/K556E的双点突变所获得的AVV衣壳蛋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认为对于每一条要求保护的经修饰的AAV衣壳蛋白,权利要求均限定了突变的赖氨酸位点以及相应的突变成的氨基酸,对于所限定的突变信息说明书记载了包含这些位点的突变蛋白及其改善的活性。根据同类蛋白结构、活性上的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权利要求1所述经突变的AAV衣壳蛋白会具有相比未突变时的相应蛋白改善的转导效率。认为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复审合议组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包含”属于开放式限定,意味着除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对应位置的氨基酸残基外,AAV2衣壳蛋白上其他位置的氨基酸残基是不确定的。作为AAV病毒包装所必需的结构蛋白衣壳蛋白,维持特定的结构功能域对于其正常功能的发挥是重要的。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表明任意序列的AAV2衣壳蛋白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这些单突变或双突变的组合仍能发挥与本申请SEQ ID NO:2制备的突变蛋白同样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不同突变位点的组合会导致多肽的空间结构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会对衣壳蛋白行使正常的病毒包装功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另一方面,从众多序列、功能不确定的多肽中筛选出具有不影响衣壳蛋白结构和病毒包装的AAV2衣壳蛋白变体序列,进一步筛选出转导效率提高的多肽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大量的劳动。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最终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的修饰蛋白进一步限定为本申请实施例验证的具体蛋白,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合议组认为所指出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已不存在,撤销了驳回决定。

结语

目前,对于用“包含”或“具有”限定生物序列,通常认为其属于开放式限定,意味着在所述序列的两端还可以添加任意数量、种类的氨基酸或核苷酸残基,认为这一限定方式得不到說明书的支持。然而,本案权利要求1是用“包含”限定氨基酸位点,而非氨基酸序列,故在审查实践中,对上述撰写方式存在两种解读,一种是认为“包含”意味着所限定的蛋白中其他位置的氨基酸残基是不确定的,一种是认为“包含”意味着仅包含所限定的具体位点的氨基酸残基突变,其他位置的氨基酸残基是确定的。本案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均认为以“包含”的开放式限定其上带有的突变位点,实质上涵盖了除实施例验证的具有相对于对应野生型AAV载体转导效率提高以外的其他修饰的AAV载体的技术方案。以上案例可对判定“包含”限定突变位点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此外,对于多数经突变改造功能活性得以改善的蛋白而言,维持特定的结构功能域对于其正常功能的发挥是重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不同突变位点的组合会导致多肽的空间结构发生怎样的变化,以及对蛋白的最终功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具有改善功能的蛋白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大量的劳动,在未对蛋白的结构信息进行清楚限定的情况下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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