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探索实践

2021-08-23 08:25张辉
管理学家 2021年12期
关键词:探索实践党组织国有企业

张辉

[摘 要]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能够有效提升企业重大决策的有效性以及正确性,对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确立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为此,文章简要概述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分析了现阶段国有企业在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要求中面临的挑战,并从明确事项、确定地位、完善保障、划分界限以及规范程序5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具体措施,以期为国有企业正确处理公司治理以及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提供有力依据。

[关键词] 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程序”;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12-0019-03

在我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经营决策时,应充分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其所必须经过的“前置程序”,只有在企业党组织讨论结束以后,方能由企业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作出决策。可见,这一要求的提出,既是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遵循,又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在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挑战,使得国有企业整体管理质量的提升受到了阻碍。因此,国有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要求,转变“前置程序”的落实情况,进而為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奠定夯实基础。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一)是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度的内在要求

就民主集中制而言,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制度特点,又是中国共产党多年的经验积累与升华。经过长时间的建设实践以及革命的反复验证,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度具有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因此,国有企业若想正确处理公司治理以及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则需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度的优势,将其充分融入国有企业治理的各个关节中,并有效利用这一“法宝”先行研究与讨论企业中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而全面提升党组织在国有企业议大事、顾大局以及抓重点中的作用。

(二)是党组织管理国有企业的政治需求

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事项决定前,需要严格依照党组织的研究讨论结果进行决策,即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其不仅具备相应的法理依据以及理论基础,还进一步切合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管理的政治需求。在“前置程序”的应用与实践过程中,国有企业应深刻认识到,这一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的优势,并加强对于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现“一言堂”等独断行为,进而最大程度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1]。

(三)是党组织为企业把关定向的现实需求

由于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国有企业既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同时也具有较为鲜明的政治属性,二者之间是“体”与“魂”的关系,并且二者在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上是一致的。其中,经济组织属性以企业发展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原则,企业党组织是为企业内部凝心聚力提供相应的把关定向作用,二者均是为了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努力。另外,虽然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具有领导作用,但是并不直接对企业的整体经营决策进行管理,因此,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把关作用,进而对国有企业的议事决策进行全面把关。

二、国有企业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要求面临的挑战

(一)“前置研究”泛化

“前置研究”泛化,即国有企业党组织过于干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体现,使得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无论决策事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大小,所有事项均预先提交至党组织进行研究讨论,甚至存在由党组织进行拍板决策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党组织的工作量,浪费了党组织的工作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前置研究”的价值。另外,部分国有企业存在任何决策均由党组织过一过的心理,若决策正确则所有决策人员均受到表扬;然而,若决策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现象,则由党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长此以往,就造成了由党组织全权受理企业经营决策的现象[2]。

(二)“前置事项”移植

“前置事项”移植,即将“前置事项”简单理解为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或者认为“前置事项”应由党组织决策企业中的全部事项。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认为党中央已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了全面明确,再提出“前置程序”则是白白浪费劳动力;二是部分国有企业为了敷衍了事、应付差事,直接将“三重一大”事项移植为“前置事项”;三是将所有与党组织决策议事相关的内容进行“汇总”,并将其统称为“前置事项”。

(三)“前置权限”错位

“前置权限”错位,即党组织在进行“前置事项”研究讨论时,对于研究的议题以及相关决策,无法精准把握其侧重点,并且存在这些现象:要么将议题的全部内容进行讨论,如充分条件、必要性、必要条件以及可行性等,将“前置事项”的研究讨论变为决策,将把关权变为替代权;要么实施“一刀切”原则,仅是走走形式、履行流程,导致“前置事项”的讨论结果存在偏差,甚至会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出现错误的情况,进而使得“前置事项”的研究讨论程序失去了必要性。

(四)“前置后文”未明

“前置后文”未明,即企业党组织对“前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后,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的决定如何尚未明确。例如:党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完成后,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根据研究结果提出质疑或者否决;若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并不赞同党组织的决策建议,是否可以再次提起前置研究程序;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结果出现错误,企业党组织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等等,以上“后文”若未充分明确,就会导致企业出现问责困难、推诿责任等问题,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十分不利。

三、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

国有企业若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要求,则需要充分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具体措施如下:第一,提升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思想认知,使其真正认识到重大经营决策“前置程序”的重要性,并主动提交相应的研究事项;第二,明确自身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目标,在积极响应上级要求的基础上,与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契合,进而选择出具有针对性的前置事项内容;第三,正确界定前置事项的研究范畴,企业管理人员应与党组织共同协商、讨论,并科学制定具体的纳入标准,杜绝以往所有决策均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的现象出现,进而最大程度避免党组织资源浪费;第四,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应明确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前置研究、讨论,并由党组织对重大决策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否与国家的党政方针相契合、是否能够使国有资产增值、是否有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等进行把关[3]。

(二)确定前置研究讨论的法定地位

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中,既是党的领导地位的体现,也是国有企业法制化的基本渠道。第一,通过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的方式,能够充分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整体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并且将党组织的职责分工、结构设置以及工作任务等内容融入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工作规范中,能够进一步理清党组织在企业重大决策把控、监督以及执行等环节中与企业经济组织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而使党组织逐渐成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在公司章程中,对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进行明确,全面推动企业管理层人员、董事会成员问题决策与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之间的同频共振,进而将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具体化以及制度化全面贯彻落实。

(三)完善前置研究讨论的体制保障

现阶段,党组织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能够有效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基本要求,且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相契合,是国有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由此,只要与相关条件相符合的企业党组织,即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入到企业领导层,如企业管理层、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等;而与要求相符的企业高层人员,也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入到企业的党组织当中。就具体的职位设定而言,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当中董事长及党组织书记只能由一名党组织成员担任,并且由党员总经理担任党组织副书记;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的国有企业,其执行董事与党组织书记大多为同一人担任。另外,所有经理及以上职位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在向董事会汇报重要经营管理决策时,应提前对党组织“前置讨论”的结果、措施与其他高层人员进行交流与沟通,有效确保党组织的研究意见和建议,能够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与重视,进而全面提升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4]。

(四)划分前置研究讨论的责权界限

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监事会、股东会、管理层以及董事会等多个治理主体,并且不同主体间的职能权限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国有企业应对各治理主体的责权界限进行充分明确,进而有效避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责任推诿等现象。具体措施如下:第一,科学划分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责权界限。在国有企业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党组织具有领导作用,并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需要国有企业自觉加强学习,确保企业能够对管理层人员、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与党组织之间的责权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第二,制定完善的党组织决策议事机制。充分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中的议事程序、议事原则、议定事项的落实、议事规则以及议事范围等要求,不仅能够为“前置程序”的贯彻落实畅通渠道,还能够有效提升党组织决策议事的有效性以及科学性。另外,由于“前置事项”与“三重一大”之间既存在区别,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需要对“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以及相关范围进行细化,进而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把关作用充分发挥[5]。

(五)规范前置研究讨论的基本程序

规范前置研究讨论的基本程序,是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的核心要求。具體程序如下:第一,提出阶段。党组织应在获得董事会、行政办公室等部门的允许后,提出并拟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第二,研究阶段。由党组织办公室人员向党委书记汇报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并积极听取纪检监察机构、企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专家的建议,再由党组织全体成员进行仔细斟酌。第三,上会阶段。党组织需要始终秉承着“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集体领导”的讨论原则,进而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进行会议审议,并对具体事项给予针对性的建议。第四,落实阶段。党组织在企业的管理中,虽具有领导作用,但是并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所以党组织在提出事项决策意见后,应由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贯彻落实。第五,协调阶段。若董事会成员对党组织的研究意见存在异议,则可以与党组织进行协调与沟通,并共同商讨具体的决策方案,进而最大程度避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出现失误。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不仅是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组织管理国有企业的政治需求以及为企业把关定向的现实需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以及有效性,对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推进党组织“前置程序”中,仍存在“前置研究”泛化、“前置事项”移植、“前置权限”错位以及“前置后文”未明等问题,严重限制了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决策质量以及水平的提升。因此,国有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充分明确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确定法定地位、完善体制保障、划分责权界限,同时全面规范前置研究讨论的基本程序,进而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党组织领导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田京,邵海磊,陈诗思,范小妍.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深化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考——基于三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调研[J].特区经济,2021(04):139-141.

[2]龚继先.规范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推进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相统一[J].人民周刊,2021(07):71-72.

[3]谭劲松,朱人杰,秦帅.国有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基于国企多元化目标的分析框架[J].财务研究,2020(05):03-14.

[4]沈丁卉. 新时代国有企业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的研究----以M航为例空公司[D/OL].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20[2020-06-19] http://www.doc88.com/p-00887175945615.html.

[5]周亮.规范运用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建设[J].中国军转民,2020(06):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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