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供给与“租购并举”的发展之路

2021-08-23 02:48李宇嘉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

摘要:“十四五”提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完善长租房政策,在保持房地产稳定的同时,实现与经济发展、城镇化协调推进。未来,我国住房需求的空间之一,就是包含租和售(买房、换房、升级消费)在内的合理住房消费。

关键词:“十四五”规划;新市民;住房保障;租购并举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2-0021-24 收稿日期:2021-01-20

根据国家 “十四五”规划的要求,要实现高质量增长、打造“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发挥消费的引擎作用,这为下一阶段房地产业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未来,我国住房需求的发展空间之一,就是包含租和售(买房、换房、升级消费)在内的合理住房消费。同时,住房保障提质扩面、新市民住房租赁大发展,这是支撑房地产需求的重要保障。

1 当前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2007年国家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开始,我国进入“市场+保障”双轨运行的住房供应阶段,特别是2008年开启的“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三五”开工2300万套棚户区改造等,极大地改善了保障性住房供应的短板。

现在,各大城市对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但保障性住房“提质扩面”尚待推进。首先,经过10多年的大规模建设,存量保障性住房规模已经很大了,但当前的住房保障工作,仍集中在数量和建设“增量管理”阶段,还未转到“存量运营”上,比如提升配套服务、做好运营管理,提高供给效率。突出表现在,存量保障性住房无法实现“轮候-分配-退出”循环利用,有的城市一边是轮候库的待保障人群苦苦排队,另一边不符合保障的对象退不出来。

其次,住房保障扩面至新市民,一直未获得突破。过去的住房保障工作以“收入线、资产线”来划分,致力于解决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工作边界相对清晰,但扩展至新市民,群体范围扩大,标准难以制定,对地方财政形成压力等,都对住房保障扩面造成巨大制约。

而且,市民对住房的诉求日益多元化,不仅仅是“有房住”,还要有居住体验感、有生活质量感。因此,这给住房保障供给侧提出新要求,即不能再仅仅是“建房子”,而是要围绕居住和社区生活,创造美好人居。另外,针对保障性住房提质扩面与市场化的分割,这一刀该切在哪,值得深思。

因此,在实践中,除了部分城市将公共服务的人群(环卫工人、青年教师、医生护士、消防员等)纳入保障外,基本异化为“人才保障”。这事实上是“保障越界”的表现,偏离了住房保障“保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让住房保障陷入“福利陷阱”,这也与2020年3月份发布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国家文件相违背。

2 住房保障供给的发展方向

笔者认为,住房保障是“保基本”,发挥的是市场失灵后政府“兜底”的作用。在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基于政府财政实力下降,存量住房规模已经很大等情况的综合考虑,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十四五”住房保障,首先应该强调的是住房保障的有效性。比如,强化对“已保障对象”的定期核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应尽快启动退出机制,或市场化“租金定价”,形成造血机制,将存量保障性住房盘活起来。

同时,根据定期核查掌握的信息,加强存量保障性住房在物业管理、休闲娱乐等社区公共配套“补短板”。基于居民住房消费多元化、存量房规模大,“十四五”要从“补砖头”转向“补人头”,以住房券的形式,让保障对象到市场上租房。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千差万别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保障人群能在短期内扩大,有利于提高保障的效率。最后,“先申请-后发钱”的“补人头”形式,能最大程度杜绝“福利陷阱”,有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

另外,近年来除特大、超大城市外,各地户籍门槛明显降低,入户人数增加,加上房价明显上涨,户籍住房困难群体增加(并非低收入),这给住房保障带来新的压力。在公租房之外,国家“十四五”规划还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政府在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公共配套、税收减免上给予政府扶持,降低了供给成本,并要求限定分配对象、租金折价等,这类型的租赁住房,就应该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比如,工业区转型升级后配建的租赁住房、蓝领公寓(面向本园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面向本企业)。

对于共有产权住房,国家一贯的态度是因地制宜。也就是说,不要求自上而下“下指标或分任务”。笔者认为,有的城市“夹心层”群体比较大,已过了几年的租房生涯,购房需求迫切,但够不上商品房的价格,可以试点推进几个项目,主要解决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无房户的购房需求。最后,笔者认为,在住房总体比較充裕的情况下,“十四五”住房保障应该打存量房的主意,既能让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还能提高保障的效率。就如同王蒙徽部长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一文中提出,我国城市发展已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

3 “租购并举”扬帆起航

对于住房租赁,“十四五”规划着墨最多,再次强调“租购并举”,提出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等。2016年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吹响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号角。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首次明确了“租购并举”的住房新制度发展方向。

随后,国家各部委、各省市相继发布了培育住房市场、规模化租赁的支持文件,比如启动12个城市租赁改革试点,确定北上广等18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低效闲置的商业办公“改租赁”,24个城市入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范围。

不过,近期住房租赁行业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长租公寓因扩张太快、加杠杆,其互联网经营模式与实体租赁经营的冲突,再加上疫情后租金下跌、退房增加、出租率下降(从原来的85%以上降至70%左右),导致“爆雷”“跑路”和经营困难,包括一些上市的长租公寓企业。甚至,近期部分机构或个人“借长租公寓之名、行诈骗之实”,给整个长租行业带来巨大困扰。因此,当前长租公寓行业整体处于调整“阵痛期”,包括开发商系、酒店系、品牌中介系在内的长租品牌,新拓项目明显减少,开始收缩防守,转向存量运营或输出品牌管理。

另外,国有租赁平台发挥了积极的带头作用,但因为项目建设、公共配套等前期投入太大,除了少部分企业通过发债、国开行贷款等融资,由于“租赁权”较弱,行业融资渠道一直难以突破,加上租赁企业税费较高,而后期租赁项目运营现金流回收期太长,导致“资金错配”、现金流紧张。特别是“招拍挂”配建的自持项目,基本都是由开发商可销售的项目在补贴。而且,现在各地经济下行、财政紧张,地方对国企利税考核强化,经营亏损的租赁项目的积极性下降了。因此,现在国企继续扩张租赁项目的步伐明显放缓,甚至有的开始转出项目。

2017年8月21日,根据《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精神,确立了全国18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目的是实现国有集体土地同价同权、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同时,也为集体土地参与城市化、分享城市化红利,降低住房租赁的源头成本创造渠道。比如,作为“双试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佛山,合计推进11个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面临很多现实难题,一是产权登记难。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集体租赁住房)”,但不动产登记系统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这一登记类型,佛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补充说明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二是土地租赁背景下引发规划报建困难等问题。过去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承租企业作为实际建设主体,只能以村集体的名义申请规划报建,集体土地权属人与实际建设主体分离,大大增加了租赁双方的沟通协调时间和成本,降低企业效率,企业运营无法抵扣建设成本、税费支出。三是收益低且回报周期长,各方主体积极性不高。对于珠三角城市,无论是上世纪80-90年代改革开放过程中,还是近年来的“三旧改造”,集体土地已分享了市场化的红利。而且,这些年房地产市场很红火,一次性改造回收的红利巨大,这导致村集体和村民对于集体土地收益预期值高,看不上长期租赁的低收益。集體土地建设租赁住房,2021年是试点最后一年,但各地探索的成效并不显著。“十四五”规划对此的提法,依旧是“探索支持”,未来要在体制机制上获得突破。

笔者认为,“租购并举”写进了国家文件,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十四五”也将是住房租赁大发展的时期。国家提出鼓励长租政策,要实现长租,而不是把租房当做权宜之计。关键是夯实“房住不炒”。但是,我们了解到,很多城市的房子供应过剩了,还在推出高价地,希望楼市更活跃一些;很多地方认为,本地楼市还是“洼地”,房价还有空间。这种类似给市场托底的信号,造成长租消费生态链很难修复。

因此,鼓励长租行为、鼓励健康的住房消费,关键就是要修复住房消费的生态链,这个生态链的顶端就是“房住不炒”,这个理念要一以贯之地落实和执行下去,绝不能在执行中打折扣,或为一时经济之忧而让位。生态链顺畅循环,核心就是租赁权与产权的平衡,让租房者享有和买房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最典型的就是,各地在积分入学上,租赁和产权积分应该相同。

最后,行业监管的重点应该从产权交易市场转到租赁,至少二者应该并重。2020年9月初,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范租赁市场的各方参与人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责任和职责。这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也是租赁市场和行业开始走向规范的标志性事件。“房住不炒”了、“租售同权”了、监管跟上了,长租消费自然水到渠成。

作者简介:李宇嘉,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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