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江西会昌县两名学生在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该判决引发讨论。
根据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据法院查明,此案中鱼塘位置偏僻,日常生活无需经过附近,且鱼塘所有人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牌,已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鱼塘并非游乐园,不提供戏水项目,设置警示牌这一安全措施,已然“足够”和“充分”。这一判断,也和大众认知相契合。
应该说,该案既不复杂,亦无首创意义,之所以引发议论,实是在法律文本外并活跃于司法实践中的“死者为大”“和稀泥”原则。这些或明滋或暗长的“法外准绳”,早年确实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存在。这在某个特定时段,确能安抚逝者家属,但也在更大范围内伤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确定性。
常被拿来坚持上述“法外准绳”的,很多时候是一些地方沿袭强调的“审判工作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統一”。事实上,遵循“法外准绳”恰恰未能实现法律效果,还把某个个体的满意度或某个家庭的满意度当作了社会效果,实则悖反了“法律效果”。
实现法律效果的前提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法治的关键,并非是在纸面做选择题,而主要看在落地实践中,司法者能否坚决排除法外的干扰,以法治初心牢牢把住司法公正之“秤”。
(《新京报》202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