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受疫情影响,按照单位要求,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城乡规划局(今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工作的柴媛一直居家办公。6月18日,柴媛上午一直在家工作且和同事有联系。当日15时32分和21时14分,同事曾两次联系柴媛,均未获回复,同事也曾多次电话联系柴媛,但电话一直未接通。随后柴媛同事选择报警。民警于当日23时许赶到柴媛家门口,撬门后发现柴媛已经遇害。
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6月18日11时24分,嫌疑人靳某某逃窜至龙凤区龙凤小镇小区,进入柴媛所在的屋内,将受害人柴媛控制,采取勒颈方式致其窒息死亡,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坠楼死亡。
2020年7月,柴媛的姐姐柴芳及家人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大庆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柴芳及家属遂又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黑龙江省人社厅)申请复议。黑龙江省人社厅维持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因不服上述決定,柴芳及家属将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诉至法院。
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2021年7月7日,法院撤销了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