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中心的深入建设与未来趋势

2021-08-17 05:34高丛云
上海质量 2021年7期
关键词:高新区实验室中心

◆谢 艳 高丛云 / 文

科技创新中心是创新资源的集聚中心和创新活动的控制中心。加快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既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内在需求,也是实现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从区域引领到创新驱动

随着技术创新理论的兴起,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核心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并逐渐深化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国家创新等系统层面。当前,科技创新驱动主体主要包含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政府。其中,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科技产业化创新的主力,高校主要承担基础科学研究,科研机构主要负责高新科技的研究,政府则为科技创新指明方向并提供政策、制度及资本支持。

由于我国大型企业早期的创新内部化策略跟不上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全球科技创新的步伐,对此,我国逐步开展了以区域经济体为核心的集中创新策略,通过产业聚集效应,实现科技创新在企业的外部化。

我国区域经济体包含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双创示范基地等多种具象形态。尽管规模不同,但都具备产业聚集效应,同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功能上有交界与重合,体现了我国科技产业发展的脉络及政策的演进。

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其主要特点是依托于智力聚集和开放环境,依靠科技和经济实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是通过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区域经济体。

国家高新区作为我国集中创新政策的主要载体,其发展历程具有典型代表性,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

图1 国家高新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九十年代“第一次创业”阶段。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还比较薄弱,高新科技产业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意味着,在这一阶段需要解决如何快速形成产业基础和经济规模、实现生产要素聚集的问题。因此,高新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工业园”或工业聚集区的建设,其内涵和形态主要呈现工业园的典型特征。

第二阶段是“第二次创业”阶段,延续“第一次创业”阶段至2010年左右。由于我国高新区在第一阶段建设中存在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工业聚集的现象,因此我国高新区的产业大多处于加工制造的价值链低端,从而导致了高新区经济与科技的结合能力、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故此在“第二次创业”阶段,注入科技要素,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随着高新区内产业集群的发展质量及其持续竞争力的提高,区内产业的研发能力大大加强,各类研发中心由区外大批转移到区内。区内产业链上各环节联动效应增强,创新要素开始良性循环。高新区内开始显现以创新为动力的内生增长机制。

第三阶段为2010年后至今,即我国高新区“第三次创业”阶段。国家高新区进入“全面创新”,朝着“创新经济体”方向转型。高新区开始聚焦于一切有利于创新的要素,全面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和开展自主创新。

不过根据专家意见,截至目前,我国高新区的发展除了存在杭州模板和重庆模板外,并未形成一个适应性强、可复制性强的总体模式。部分园区还停留在“第一次创业”、“第二次创业”阶段,发展的不平衡性较高。

“科技创新中心”的转变

可以说,我国集中创新策略的成效是极其显著的。以高新区三十年的发展为例,不难看出我国“创新经济体”逐步完成了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变。“创新经济体”以科技园区作为创新载体和平台,是区域创新引进新的经济增长级的代表。

与此同时,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指引下,伴随着经济结构的全面升级,创新经济体即区域创新中心的内部驱动系统及资源组合方式也开始朝着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多维度融合的协同创新方向转变,预计未来将形成更具生命力、更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中心”形态。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完善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增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带动作用;运用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等要求。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开始朝着国家重大技术以及核心技术领域渗透并深化。为了适应新阶段的发展要求,我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首先,注重深度创新。持续强化并完善基础科学研究,深入“源头”创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产业科学应用发展模型,加快研究成果转化速率。深度创新最终是将产业链与创新链密切结合,产和学两方形成积极互动,同时需要快速解决收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上的冲突与矛盾,破除从创新到生产整个流程中的阻碍。

其次,注重融合创新。“政产学研资”应形成有机互补互助作用,让科技创新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链。通过多方主体的融合创新,各创新要素之间互补匹配,从而使创新系统形成独特的、不可复制、不可超越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这其中需要创新体制制度的演进与强化。

第三,注重主体创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已有一大批世界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崛起。这样的局面基本上颠覆了我们对于大学、科研机构、中小企业是创新主体的传统认知,领军企业预期将在深度创新、融合创新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与多元创新主体产生协同效应。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代表形态

在全球范围内,科技创新中心作为一项生态系统工程,不同动力来源和要素组合的构建使其发展速度和呈现形态各有千秋。根据相关研究,重点关注以下四种代表形态,即导向式、制度式、开放式以及协同式创新中心。

导向式创新中心:主要以美国国家实验室为代表。相关资料显示,美国的国家实验室有720多家,一直以满足美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战略为使命,以“任务导向”为原则,根据美国的战略性科技创新需要,由美国国家资本介入到国家实验室的筹建与运营。

具体来看,美国联邦政府对国家实验室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签订具有法律约束的合同,保证政府对国家实验室的领导和宏观调控,保证国家科技发展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实验室的作用。而且,国家实验室归属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其经费主要来自美国国会根据联邦机构研究开发计划的财政拨款。国会具体规定这些经费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经费预算中一般包含运作费和科研费。在运作费中设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实验室根据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美国国家实验室将技术转移作为服务国家的重要使命,使得国家实验室和美国的企业不仅在技术上,而且在人员、设备、方法、专业知识以及广泛的技术信息上实现共享。同时也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了产业转型升级。

制度式创新中心:典型代表为日本的筑波科学城。这是日本政府1963年设立的中央直辖型国家级战略目标城市,是由国家直接管理、日本首相直接负责的项目。日本政府直接介入整个筑波科学城的筹建过程,包括科学城的选址、人力筹措,并购买大量的土地来建设科学城。筑波科学城的各类研究机构和教育设施,以及其它产业和公司,均由政府规划引进。

1970年,日本政府甚至颁布了《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该法被特设为国家层级法律。拔高立法层级,体现了日本政府将筑波发展视为事关日本未来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决策。

在《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的指导下,形成了《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计划大纲》、《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公共公益事业整备计划概要》、《筑波研究学园都市转移机关转移计划概要》、《研究学院地区建设规划》等操作性极强的法律,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审批、监督流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均有法可依,各级政府遵照法律法规而不是行政命令来管理土地使用与城市开发建设。

筑波科学城的成功离不开成熟的法治环境,其有助于促使日本历届政府坚持对高新技术研发的重视和投入。同时,在意识到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脱钩、科研与产业脱钩等问题后,日本政府开始大力推动筑波科研机构的市场化,引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科技成果由“体制内”流转向“体制外,为进一步的产学研合作奠定了基础。

开放式创新中心:典型代表如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位于埃因霍温城市的南部,是荷兰国家级“脑力运动”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在城市再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8年,飞利浦建立了自己的工作园区并将其所有研发活动集中在一个地方,由此飞利浦的研发机构开始了快速扩张并在长期创新中获得成功。2003年以后,这个园区开放给其他的技术公司和机构,以便从彼此的互补优势中获益。

Inbo与JHK建筑事务所以及Juurlink& Geluk景观设计师携手合作,为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设计开发了总体规划框架。这个综合设计方案的成果就是将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转型成为“开放式创新”的智能创新园区。

埃因霍温高科技园区的这种开放式社区化环境,使其成为世界上最智慧的园区之一。对于企业来说,进入园区并不仅仅意味着将拥有现代的办公空间和便利的服务设施,也意味着企业可以融入到成熟的商务生态系统之中。只有当优秀的企业和人才能够频繁交流与碰撞,企业才能拥有更多的创新与发展空间。

协同式创新中心:主要代表是法国卡诺研究院网络。相关资料显示,卡诺(Carnot)研究所网络设立于2006年,为了扭转政府绝对主导的科研创新发展模式,为科研创新体系中的各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合作平台,卡诺研究院网络在成立之初,就明确了主要功能定位——促进公共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市场化合作,加快先进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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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结构上,卡诺相对简单灵活,其发挥主要管理作用的是卡诺研究所协会(AiCarnot)。该协会是由各个研究所选派代表组成的非营利组织,负责讨论实施卡诺的目标、战略、行动计划,并通过组织卡诺见面会,推动与企业的研究合作。

在成员组成上,卡诺拥有由多个研究机构组成的共同体,如作为国家科研中心(CNRS)的独立实验室和其他国家研究机构;混合的研究单位(UMR),如国家研究机构和大学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学校或大学联合会等。

最为重要的是在成果产出上,卡诺没有权利单独拥有和使用知识产权。这就迫使卡诺研究院网络必须通过利用不同的知识和技术来源,创建最适合特定目标的组织,并纳入不同单位的人员,在单一组织的引领下进行协同研发。

法国卡诺研究院网络以产研共建联合实验室为载体,构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多学科研究网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专业平台服务,通过界定合作成果使用权促进合作共赢。这种协同创新一方面可以减轻区域内企业的创新成本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激发各种类型创新体的创新活力,拓宽科技创新可覆盖的领域。

从整体来看,以上四种模式对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都具有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同时,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科技创新中心所承载的任务和使命都将出现明显转变,预期未来的建设发展也会突破既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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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生态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随着全球经济重心由欧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转移,全球创新版图正在发生相应变化,各国都已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研发和创新在新兴经济体中日渐活跃。整体上看,新兴经济体的创新能力提升幅度较大,而发达国家的领先优势相对下降。相关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11年,美国研发投入占全球比重由37%下降到30%,欧洲从26%下降到22%。

尽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目前在科技创新上仍处于无可争议的领先地位,但随着中国、巴西、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中所占份额持续增长,现在已经出现了全球创新中心逐步由欧美向亚太地区转移的趋势。因此短期内,北美、东亚、欧盟三个地区的世界科技中心可能鼎足而立,重塑全球科技创新格局。

而长期来看,亚洲则更有可能成为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和创新要素转移的重要目的地。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地完成对科技创新中心的深入建设,以应对全球创新局势的快速变化。

对此,对传统的“科技创新中心”理解应该予以扬弃,探索并实践更加紧密的生态型“科技创新中心”的构建方式。

首先,其核心需要具备强大研究能力、资源能力、创新能力相结合的复合功能创新平台的 “大脑”;其次,要具备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躯干”,应该包括科研转化、早期创新、高速成长、业务成熟、产业集团各阶段企业在内,以合理梯度分布于产业链内,并密切合作;第三,充分发挥创新政策优势、遵循新兴市场导向及构建高效的资金支持体系,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将形成科技创新中心生长之血脉,使区域经济能够在科技创新中心的推动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如果区域不具备建立科技创新中心的全部条件,则可以考虑先从小型科技创新联合体起步,符合深度创新、融合创新和主体创新的基本要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生态。

目前,全球的科技创新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向创新网络方向迈进,而科技创新中心就是创新网络上的重要节点。科技创新中心是创新资源的集聚中心和创新活动的控制中心。加快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既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内在需求,也是实现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我们相信在“十四五”时期,随着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在核心领域的创新力及竞争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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