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看美国刑法中的心理要件(中)

2021-08-12 12:49胡晓凡汤文华
英语世界 2021年7期
关键词:要件行为人条款

胡晓凡 汤文华

3.《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心理要件

《反海外腐败法》包含了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反贿赂条款即法案第78dd-1条至第78dd-3条,禁止了美国发行者、国内相关者和二者之外的人以腐败的途径(corruptly)向外国政府官员、外国政党或政党官员给予、许诺或提供任何有价物(如付款、送礼金等),旨在(1)影响该外国官员职务上的任何行为或者决定(with the intent to influence that official in his or her official capacity);或者(2)为了取得、保住商业机会获取任何不当好处(or to secure an improper advantage in order to obtain or retain business)。“任何有价物”包含有形物、关于利益的承诺,以及受益方为外国官員的服务等1。会计条款即法案第78m条,主要强调发行者必须维持适当的记录(books and records)和相对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reasonably effective internal controls)。

可以看出,会计条款没有关于心理要件“明知”的要求,而反贿赂条款要求行为者必须具备获取商业机会相关的目的(intent),即腐败行为必须是为了影响商业方面的行为或决策,或者为了得到、保住商业机会而做出。换句话说,单纯地向外国政府官员提供有价物而没有相应意图的行为并不违反《反海外腐败法》。下面具体分析反贿赂条款心理要件的构成,及其与美国普通法和《模范刑法典》中规定的心理要件的联系。

(1)交易相关的目的或意图

《反海外腐败法》第78dd-1条、第78dd-3条的表述如下: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other than an issuer… corruptly to make use of the mails or any means or instrumentality… in furtherance of an offer, payment, promise to pay, or authorization of the payment of any money, or offer, gift, promise to give, or authorization of the giving of anything of value to—

(1) any foreign official for purposes of—

(2) any foreign political party or official thereof or any candidate for foreign political office for purposes of—

(A) (i) influencing any act or decision… (ii) inducing… to do or omit to do an act… or (iii) securing any improper advantage…

可见,“交易相关的目的或意图”以for purposes of表示。探究何为“交易相关的目的”,首先需要明确何为“交易”。从美国法院的判例来看,具有预期效益的行为都可能成为“交易”,包括取得或保持某项具体的交易活动,或者为了取得更好的交易环境(如争取更有利的税收待遇)而向外国官员贿赂的行为。此外,所取得交易的另一方是否为外国政府无关紧要,受贿人是外国官员即满足“交易的目的”2。

关于如何解释“相关的目的”,美国法院对于一般贿赂罪心理要件的解释,同样适用于《反海外腐败法》中反贿赂条款的心理要件。在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United States v. Arthur3案中,被告被指控挪用银行资金贿赂官员,给予所在州和政党官员好处以确保他所在的银行能够获得政府的存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贿赂罪。在上诉中,被告声称联邦地区法院在向陪审团解释构成贿赂的情形时,没有充分辨明一般行为和构成贿赂罪行为在意图上的区别。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诉求,认为构成贿赂罪并非只看给予政府官员任何礼物、恩惠或者馈赠的行为,还要考察被告实施这些行为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图不仅指提供馈赠的人希望得到最终的利益,而且指为了获得等价交换物(quid pro quo)的意图,即行为人是否有意图将给予官员的好处作为官员履职、行动时有利于行为人安排的等价交换物。

由上述案例可知,《反海外腐败法》中“交易相关的目的”指“意图取得、保持有利于行为人交易活动的等价交换物”。这与美国普通法刑事原则中的“具体意图”(specific intent)十分相似。“具体意图”要求行为人意图实施特定的、具体的行为,在反贿赂条款中即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例如影响外国官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决定,或诱使外国官员违背法律职责做出某一行为等。此外,具体意图的表达形式通常是for the purpose of或to do加上具体的犯罪行为。反贿赂条款中的for the purposes of符合犯罪具体意图的表达形式。

此外,行为人向外国官员或政党提供、支付或承诺支付金钱或有价物以获取等价交换物,必然意识到外国官员或政党会特殊照顾行为人的利益;且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运用金钱或有价物促成该等价交换,希望为自己谋取不当的利益。这违反了法律,构成贿赂,且不利于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该标准与《模范刑法典》中“故意地”(purposely)认定标准十分近似,即“有意识地实施某一行为,目的是为了使违法行为发生”。

综上,《反海外腐败法》中反贿赂条款要求行为人具有“交易相关的目的或意图”,这与美国刑法中普通法原则的“具体意图”和《模范刑法典》中“故意地”两个心理要件的判定标准相似。若司法实践中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影响外国官员在职务上的行为决定的“具体意图”,或行为人希望通过给付金钱或有价物来交换为自己谋取的不当利益,则无法证明行为人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中的反贿赂条款。在应对美国根据反贿赂条款提出的诉讼中,我国企业在心理要件的论证方面可以参考以上思路,查找、总结案例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1卢建平,张旭辉.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2同前注。  3 U.S. v. Arthur, 544 F.2d 730, 734 (4th Cir. 1976),原文为:the payment of money to government officials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deposits of government funds in the bank and to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such officials in connection with such deposits is, in itself, illegal in that such activity constitutes the bribery or attempted bribery of public offic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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