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控制人结构下企业家控制权的制度化

2021-08-09 22:07于培友张美玲李青格
会计之友 2021年16期
关键词:格力电器制度化

于培友 张美玲 李青格

【关键词】 无实际控制人; 企业家控制权; 格力电器; 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16-0151-05

一、引言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如今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高科技等企业的创始人通过双重股权或合伙人等制度创新掌握了公司控制权,而对于传统行业而言,也有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这些企业并非初创企业且其资本规模大,企业家难以单纯依靠出资获得控股权,管理层持股比例过低导致权威型创始人难以维护自身控制权[1]。Berle et al.[2]指出,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高度分散,管理者虽然拥有极少的所有权但却在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那么企业家又是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于培友等[3]的研究指出,在股权层次施加控制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控制、金字塔持股、双重股权、交叉持股、混合持股等。除此之外,企业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增强控制权,如有研究表明企业管理层权力增强影响了公司治理[4],也有部分研究从社会资本视角分析社会资本对控制权的影响[5-6],基于社会资本的控制并不稳定,传统企业家如何通过制度、协议等方式增强控制权则少有研究。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公司(后称格力电器,股票代码为000651)是我国家电行业里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企业,公司上市以来,其盈利能力和股利支付率均居高不下。上市以后其控股股东一直是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后称格力集团),而格力集团由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称珠海市国资委)100%持股,因此其实际控制人是珠海市国资委。2020年1月23日,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15%股权过户给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后称珠海明骏),公司公告不再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文将对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变更前后企业家控制权的变化进行研究,分析无实际控制人结构下董明珠团队如何通过制度化方式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本文研究发现,以董明珠为核心的企业家团队在股权转让前就已经取得了董事会控制权,而在股权转让后借助投资关系和协议约定实现了其对公司控制的制度化。

二、公司控制权与控制方式

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即对契约中没有明确的事项的决策权[7]。控制权包括股东、董事、管理层三个层次,股东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根源层次的控制权,可以称为最终控制权;而董事会掌握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可以称为决策控制权,是控制权的核心;管理者则掌握公司资源的运营权,是董事会控制权的延伸,在我国股份公司治理架构设计中,还包括监事会行使监督权。

对于控制权由哪个主体拥有,新古典产权学派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该归股东所有,但现代互联网、高科技等众多新经济企业中,越来越多的公司控制权归创始人所有。有学者指出在现实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股权比例并不是影响控制权配置的唯一因素,实际控制权经常由掌握了企业关键性资源的主体所拥有[8],实际控制人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并不是单一的,依据控制人对于企业的控制方式是否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协议等制度化规定区分为制度化控制和非制度化控制。

(1)制度化控制方式。制度化控制方式也可以称为正式控制,是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投资关系、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化方式实现控制,如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董事提名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传统的同股同权结构下控制人主要通过持有更多的股权进而获得控股权和多数董事席位,创新的治理方式如双重股权等特别表决权制度,而阿里巴巴则通过合伙人制度实现了合伙人团队以较少股权获得半数以上董事席位的提名和控制權。此外,控制人还可以通过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身份以较少出资控制较多资本,或者通过协议约定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2)非制度化控制方式。除了以上制度化控制方式外,控制人还可以依托其社会资本等非制度化方式增强控制权,如对于股东而言可以与其他股东形成联盟在投票时联合,对于自然人而言可以利用其声誉、社会关系等获得其他股东、董事的支持。Aghion et al.[9]将控制权分为两种类型: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名义控制权主要是由股权比例决定,而实际控制权则掌握在拥有信息优势和决策技能的经理人手中。非制度化控制并不需要利用出资持有股权即可增强控制,但非制度化控制方式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要弱于制度化控制方式。

三、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变更与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上市时格力集团持有格力电器60%的股权,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后称格力房产)是格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股10%,之后两公司持有格力电器的股权占比不断降低(如图1所示)。2007年5月16日,格力集团将所持的格力电器10%股权转让给京海担保,格力集团持股比例由之前的39.74%降至29.74%,相对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持股10%仍有较显著优势。而到2012年1月30日,格力电器增发股票后,格力集团持股比例降至18.22%,并一直保持此比例到转让股权给珠海明骏之前,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的股权优势显著变弱,具有相对控股权,但对外公告中格力集团仍是格力电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国资委。

2019年12月2日,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签署协议将其持有的格力电器15%的股权转让给珠海明骏,并于2020年1月23日完成过户手续,由此,珠海明骏成为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但公司公告鉴于没有股东或投资人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没有股东或投资人能够控制格力电器董事会,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格力集团相对控股结构下的企业家非制度化控制

(一)国有大股东相对控股结构

在格力集团转让其所持格力电器15%股权前,格力电器形成了格力集团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至2019年9月30日,第一大股东格力集团持股18.22%,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持股8.91%,前十大股东中唯一的自然人股东董明珠持股0.74%,前十大股东中其他六个股东均为机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约8%。虽然公司对外公告格力集团是控股股东,但事实上格力集团仅持股18.22%,而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持股8.91%,并且格力集团是国有股东,而京海担保是经销商控股的公司,两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并非一致行动人,形成了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格力集团没有绝对控股权,形成了相对控股结构。

以董明珠为核心的企业家团队构建了价值很高的人力资本。格力电器成立后一直由朱江洪担任总经理,2001年起朱江洪任董事长,董明珠任总经理,2012年朱江洪卸任董事长,董明珠任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格力电器在朱江洪、董明珠的领导下创造了非常优秀的业绩,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市场价值都实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营业收入从1996年的28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 682亿元,而净利润则从1996年的2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22亿元,市场价值也从1996年11月18日上市时的38亿元,增长到2020年12月31日的3 726亿元。而且上市以来,格力电器保持着高股利支付率,从1996年度到2020年度累计分配股利金额为850.64亿元,累计股利支付率达42.25%。格力电器上市以来无论从股利分配还是市场价值提升而言,都为股东创造了巨额的回报,以董明珠为核心的企业家团队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了股东和资本市场的认可。

(二)董明珠团队在股权层面获得其他股东支持

如图2所示,对格力电器股权控制权影响较大的是格力集团、京海担保、机构投资者和董明珠。首先董明珠直接持有格力电器0.74%的股权,其次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作为经销商控股公司是董明珠团队最重要的支持者,经销商利益受董明珠团队销售政策影响大,格力电器根据经销商提货销售情况给予经销商返利,到2018年年末待返利金额高达618亿元,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1%。机构投资者注重投资收益,支持为其创造稳定和高额收益的董明珠团队。近年来,前十大股东中除格力集团、京海担保和董明珠外,其他股东基本都是机构投资者,且持股比例基本稳定不变。据国泰安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统计,2015年底到2018年底,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分别为12.54%、15.50%、17.13%、14.67%,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支持企业家团队。国有大股东格力集团是珠海市重要的市属国有资产平台,2018年其营业收入和利润占全市国企总量的71.78%和61.64%,而格力电器又是格力集团最主要的业务和资产,因此格力电器对于珠海市的经济、社会贡献均非常大,而董明珠团队对于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因而保持格力电器企业家团队稳定进而促进其持续发展是国有大股东格力集团的重要目标。因此,董明珠团队通过主要股东支持获得对股东大会较强的控制,但这种控制并不稳定,依赖于股东对董明珠团队能够为股东创造较高的价值的预期。

(三)董明珠团队获得董事会实质控制权

从董事会层面看,董明珠团队获得了董事会实质控制权。目前的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其中3名独立董事,3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董明珠、黄辉、望靖东分别兼任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明珠自1990年加入珠海海利空调厂(格力电器前身),从基层业务员做起,历任经营部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在公司内部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影响力,另外两名执行董事也是其多年的管理团队成员,是其坚定的支持者。而非执行董事张军督、郭书战则是京海担保代表,京海担保由格力电器经销商公司出资设立,其利益受格力电器经营政策影响大,二人从2012年起即任格力电器董事、监事等职务,与董明珠有很好的配合,是董明珠的支持者。由此,董明珠可以直接影响的董事数量为4人,连同自己5人,超过董事会半数席位。而另外几名董事中,1名为格力集团代表张伟,另外3名为独立董事,分别为刘姝威、邢子文、王晓华,独立董事大都由管理层聘请,而且独立董事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的监督治理作用会受到很大限制[10]。另外,Adams et al.[11]认为CEO任期越长会强化其对董事会的控制,董明珠自2001年担任总经理,自2012年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总裁职务,集决策权、执行权于一身,强化了自身权力,因此,董明珠可以非常穩定地获得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支持,在事实上获得了董事会控制权。但是由于董事会席位由股东大会来决定,董明珠对公司的控制权并非依托其控制的股权或正式的制度而形成的,并不稳定。

五、珠海明骏持股下的企业家控制方式制度化

在国家和珠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支持下,格力集团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15%股权,格力电器成为无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2019年12月2日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珠海明骏以46.17元/股的价格受让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约9亿股股份(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5%),合计转让价款为416.62亿元,2020年1月23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至此,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变为珠海明骏,格力集团在股权转让后仅持股3.22%成为第三大股东,京海担保持股8.91%仍为第二大股东。从前十大股东股权比例看,格力电器股权结构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缩小为6.09%,格力电器公告无单一股东可以控制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第一大股东珠海明骏提名的董事数量无法达到格力电器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而且珠海明骏的相关方或其关联方均不谋求格力电器实际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无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结构下,董明珠团队借助本次股权转让的投资架构和协议约定,通过制度化方式增强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通过珠海明骏的投资关系实现股权层次制度化控制

董明珠通过金字塔式的投资关系对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珠海明骏可以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珠海明骏需要支付转让价款416.62亿元,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出资人权力,董明珠难以实现对珠海明骏的重大影响。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身份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只出资但并不参与企业经营,而普通合伙人出资很少却可以获得公司经营权,通过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设计金字塔持股链条则可以以较少出资实现控制。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珠海明骏是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相关合伙协议,其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贤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后称珠海贤盈),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称珠海毓秀),而珠海毓秀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可以按照约定来确定出资人权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其最终决策机构,其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分别由3个独立方派出,管理层实体格臻投资有权委派1名董事,且根据珠海毓秀董事会议事规则,涉及由珠海明骏作为格力电器股东行使表决权或者其他股东权利的决定需珠海毓秀董事会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而珠海格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后称格臻投资)作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董明珠持有95.48%的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董明珠通过格臻投资—珠海毓秀—珠海贤盈这一控制链条可以对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珠海明骏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另外,根据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的股权转让协议,珠海明骏承诺未来推进格力电器层面给予管理层实体认可的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总额不超过4%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此会进一步加大董明珠团队在格力电器的直接持股比例。如图3所示,董明珠直接持有格力电器0.74%的股权,又可以对持股15%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明骏施加重大影响,对持股8.91%的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有直接影响,由此董明珠对格力电器的股权控制更加制度化和稳定。

(二)获得部分董事决定权实现董事会制度化控制

为增强管理层对董事提名的控制,珠海明骏承诺未来有权提名3名董事候选人时,其中1名是管理层实体提议的董事候选人,且保持其中的至少2名董事候选人为管理层实体认可的人士,董明珠团队在董事会董事提名的权力得以制度化。加之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持股比例高,应该可以继续保持2名董事席位,由此,管理层直接影响的董事数量将达到4名,其他5名董事中只需获得1名董事支持就可以控制董事会,而独立董事往往由董事长或CEO邀请进而支持管理层。格力集团是格力电器第三大股东,格力电器仍是珠海本地重要企业,格力集团在转让其15%股权时要求受让方维护管理层稳定,珠海明骏也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的承诺函》,承诺在持有格力电器股份期间,将在权限范围内保持格力电器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如此通过协议约定方式增强了管理层的控制权。

六、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传统行业,如果企业家能够为股东创造较高的价值,可以获得股东支持,进而增强自身控制权。格力电器董明珠团队在格力集团相对控股结构下通过其他股东支持实现了在股东大会上较强的控制。而在董事会层次,董明珠团队在事实上获得了董事会控制权,但由于并不控制股权也缺少正式的制度支撑,其控制权并不稳定。在专业投资機构珠海明骏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公司形成无实际控制人结构,董明珠团队进一步增强了其对公司的控制,而且实现了控制方式由非制度化控制转变为制度化控制。董明珠团队主要通过两个方式实现了其制度化控制,一是通过珠海明骏的投资关系和金字塔链条中合伙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的权力约定实现董明珠对珠海明骏的重大影响;二是通过明确1名管理层担任董事、2名董事需要获得管理层认可方式实现了对董事会部分董事的制度化控制。

董明珠团队之所以能够得到股东支持在于其依托企业家人力资本为股东创造了高回报,企业家获得制度化控制权是对企业家的激励,而不能为股东创造高回报的企业家则难以获得股东支持,也就无法实现对公司的制度化控制。董明珠团队借格力电器第一大股东变更增强其对公司制度化控制方式值得其他公司股权结构重组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借鉴,对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也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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