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境电商的纳税风险研究

2021-08-09 14:50徐豪
中国市场 2021年8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

[摘 要]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的跨境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经营规模迅速扩大,涉及商品日益丰富;而个人跨境电商则是其中最基础、最活跃的部分。自2012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政策对跨境电商的发展进行促进和引导,但仍有许多个人跨境电商经营者未能根据法律规范调整自身的经营行为,存在避税甚至偷逃税的做法。文章从个人跨境电商基本情况切入,分析了纳税风险形成的原因,旨在为税务机关和个人跨境电商经营者提供合理化建议,从而使跨境电商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个人跨境电商;纳税风险;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8.195

1 绪论

1.1 个人跨境电商概述

跨境电商全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完成商品信息展示、商品挑选、下订、支付结算和跨境物流的国际商业活动。我国的跨境电商自2005年萌芽并迅猛发展,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扩大,以及海外部分商品的价格优势,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自2012年以来一直保持着20%左右的增长速度,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10.8万亿元。

跨境电商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保税自营的B2C模式。电商平台直接对接海关,在保税区自建仓库来储存商品,但这种模式下的商品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其二,电商平台招商的M2C模式。进驻的商家通过直邮的方式提供商品,且因拥有官方授权而易获得信任,但是要按照贸易进口报关,税负较重;其三,个人购买的C2C模式。也即个人跨境电商。

个人跨境电商与“代购”的概念相似,2012年在跨境电商中占比84.7%,其团队规模一般不超过5人,从业者可能全职也可能兼职;既可能独立经营,通过社交软件获客,也可能进驻电商平台作为渠道,也可能两者兼具;既可能先获取订单再出境购买,也可能垫资囤货然后设法销售。但是,其核心经营方式都是买手出境购买,再通过海关,最后用境内快递送达消费者。

1.2 个人跨境电商的涉税分析

第一种,买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其代购商品的行为存在销售环节,应该在入关时按照贸易缴纳关税等税款;同时,个人跨境电商经营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了明显低于正常完税价格的售价,且其中包含经营者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买手往往向海關隐瞒销售行为,称商品为自用品,故属于偷税行为,构成走私。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对偷税商品补征税款,并根据拖延时间征收滞纳金,还将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者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甚至有期徒刑,这将大大降低经营的效益,损害口碑,甚至导致经营难以为继。

第二种,买手及所在团队依据新《电子商务法》第十、二十七、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了市场主体和税务登记,则需要据实在海关登记纳税,并且可以享受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此种方法虽然合规,能够获得更多的合法宣传渠道与高效的经营方式,但是其利润空间较小,经营规模难以扩大。

1.3 个人跨境电商相关的政策沿革

2012年,我国发展改革委批准上海、宁波、杭州、郑州、重庆共5个城市成为首批跨境电商进口示范城市,对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园区入驻、税收优惠以及引导金融机构倾斜等扶持。跨境电商企业的迅速发展吸引了众多个人和小团队的加入。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总出台了公告18号文,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限制个人单次交易限额为2000元,年度交易限额为20000元;并对未超限部分的进口商品给予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减按70%征收,且关税税率暂设为0。但大部分个人从业者在利润驱使下仍选择第一种经营方式。

2016年12月,我国发展改革委出台2654号文批准了大连市等17个城市的跨境电商进口示范城市申请。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其他经营操作中的义务,并在第六章规定了惩罚措施,例如在经营时未显著公示许可信息将被罚款10000元,若是经由电商平台经营,电商平台也将被罚款20000~100000元。

2018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总出台第49号文,将个人单次交易限额提高至5000元,年度限额提高至26000元。此举满足了部分小规模经营团体的需要,加之法律义务的规定和税收优惠仍然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许多从业者进行了登记,并在社交媒体发文讨论。

2 纳税风险的成因分析

2.1 征收对象模糊

征税对象的恰当界定是保护税基、完成税款征收的重要前提。新《电子商务法》将征税对象确定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因此是否用于销售便成为海关检查时的主要判断依据,但是对物品是否用于销售的检查缺乏追溯手段,这成为当下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许多跨境电商团队和买手谎称所带商品是自用品,不按正常程序报税,只需根据三挡税目交行邮税,且享受5000元免征额。针对此类行为,我国海关对入境行邮包裹的抽检率仅为6%,检出率极低的同时也缺少惩罚措施,而仅仅是将不过关包裹退回,因此违法行为的成功率高却风险很低,造成该种方式的偷税几乎是确保成功的。

当然,谎称自用的商品需要符合自用,对于明显超过自用范围的物品海关将予以补征或退回,给买手及团队带来损失。因此,许多团队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选择从越南、中国香港等地直接用非法手段将物品送入国境,构成走私罪。

2.2 纳税主体的管理困难

在进行纳税主体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征管措施一般是根据发票等纸介凭证进行登记,并且掌控企业或个人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个人跨境电商的交易几乎完全发生在互联网上,也没有明确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消费者在购物时既不需要亲自出面,也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极容易隐匿在网络的背后;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经营者为了提高效益,愿意主动保护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同时其自身的经营情况也全部无法准确获悉。

在进行税务登记时,许多个人电商经营者并未进行合格的登记,即使进行了登记,也能够容易地将虚拟交易隐藏起来。再加之经营者的纳税意识薄弱,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提交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文件往往不够真实准确,针对刻意隐瞒的行为纳税机关也难以有效辨别,最终导致税基流失。

2.3 完税价格缺少标准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商品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是跨境电商的定价和销售方法往往十分复杂,存在多种促销价格。对此,国家税总规定完税价格根据购物时的纸介凭证确定,原则上不可以为0;对于公正公开合理的促销打折、满减等折扣销售,且该折扣销售面向全部消费者,则以折后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使用积分抵扣、代金券、特殊优惠券等虚拟货币支付的部分价款,不能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商家给出的团购价、新人价、抢滩价等已经明显低于成本,甚至一些大型引流裂变活动会出现价格0元的订单,这些活动确实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是又与法规相悖,合理与否长期存疑。此外,部分会员价、满减券等优惠的给予是面向全部消费者还是特定的部分消费者,各方也未能达成一致的结论,这导致完税价格的确定十分困难,形成偷税空间。

3 纳税风险应对策略

3.1 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改变现在以财政部、国家事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文为核心的跨境电商法律法规体系,成立专门的法律或从属其他法律的专门章节,从而实现“有法可依”。当下,C2C模式进口的商品缺少性质的界定和更有效的监管法律依据,从而通过利润的介导将更多积极纳税的合法企业或经营者推向了谎报瞒报的一面。在新《电商法》实施之后,立法机关还应对《海关法》进行调整,增补跨境电商,尤其是个人跨境电商的條款;还应对进口商品,尤其是电子产品、日化用品、奢侈品等重点类目,设立追踪和溯源机制,要求携带者依法持有、依法使用、依法上报,减少自用名义下的销售行为,努力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

3.2 优化税收监管途径

首先,发展个人消费者的手机移动申报,缩短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为个人消费者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将个人跨境电商独立登记,从而将或存违规行为清晰地独立出来,两个数据库的对比也将为稽查提供线索和证据。其次,建立海关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将个人带入海关的产品信息形成电子报告,并且上传大数据库,通过纵向比对和横向比对进行授信,对信用较高者给予适当优惠,而对信用不良者限制携带甚至额外检查。最后,规范海关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入关自用物品的合理性难以确定统一标准,因此海关工作人员将在较长时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要建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规范,还可以尝试就某些易量化的商品推出试行指标,取得成效后再推广和延伸。

3.3 完善价格判定方法

一方面,由于国境外的运费、保险费可以计入完税价格,而境内的运费不可以扣除。因此,如果商品运输时国内国外的运费同单支付、没有划分,则应该将境内运费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商品的国内运输部分能够提供正规清楚的价格凭证,则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另一方面,对于促销时价格的判定,应该基于事前性原则进行规范。其一,要求从事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进行促销活动前提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并且根据活动的性质区别对待,若发放少量代金券,则应视为特殊消费者的优惠,不将优惠从价格中扣除,若开展长期会员积分、积分抵现金活动,则可以扣除优惠;其二,禁止以低于原价一定比例的价格出售;其三,根据商品特点设置规定,为保质期敏感的商品价格设置折扣上限,如保质期余50%时折扣不得超过25%、保质期余25%时折扣不得超过50%等。

参考文献:

[1]吴梦雅.我国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2020.

[2]陆兴凤,朱为群.构建跨境电商税务管理体系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20,25(2):38-44.

[3]邱译仪. C2C模式海外代购税收征管制度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8.

[作者简介]徐豪(1999—),男,山东烟台人,在读本科,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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