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力子
◆摘 要:结合《社区矫正法》中关于实现分类管理的要求,反思女性矫正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忽略”的现实情况,提升女性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理论视角与实践路径出发,探索借助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力女性社区矫正的可能性。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女性矫正对象
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出台,是对我国自2003年开始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成果的立法表达,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其中,《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提出了要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囿于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力量薄弱,矫正工作专业化及细致度程度不高等原因,对于不同的矫正对象尤其是女性矫正对象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并且,从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主要注重对矫正对象的监管,而忽视了女性矫正对象的特点与内在需求,导致针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矫正效果不佳。本文对借助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力女性社区矫正的可能性进行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探索。
一、理论视角
(一)社会控制理论
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紧密的社会联系、良好的社会支持和完善的社会控制措施有助于减少犯罪。以社会控制理论为研究的理论视角,分析社会工作助力社区矫正女性群体,这一研究思路为今后研究我国社会工作助力社区矫正提供新的视角。通过某地区社会工作助力社区矫正实践,分析社会工作如何改善和提升社区矫正效果,进而研究社会工作助力社区矫正的理论阐释。
(二)社会行动理论
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介入可以大大缓解司法行政尤其是社区矫正系统的工作压力,分解其关于教育、帮扶的矫正工作内容,充分链接资源,进一步推动实现矫正社会工作发展的专业化与本土化,有助于研究视角的拓展和问题研究的深化。
(三)优势视角理论
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强调以女性矫正对象的优势为核心,是在对其潜能充分挖掘的基础上实施的社会工作助力。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聚焦于发现、发挥女性矫正对象自身的优势和潜能,注重激发矫正对象的抗逆力,善于利用周围环境中的有效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并使其得到自我发展。女性矫正对象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的不足为社会工作的助力提供了空间,社会工作的助力能够较好地推动女性矫正对象完成社区矫正过程,这主要是由社会工作的优势所决定的。社会工作作为扩大社区矫正社会认同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手段。
二、实践路径
具体来看,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力量助力女性社区矫正的实践路径体现在:
(一)社会工作价值观助力指导女性罪犯社区矫正参与
社会工作起源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其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资源,促进其潜能的开发,以实现助人自助的目标。社会工作是科学的助人活动,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为基础,通过个案矫正、小组矫正等专业方法介入女性罪犯社区矫正,担负着观护帮教、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适应能力提升以及融入社会指导等职能。社工协助女性罪犯社区矫正区别于传统的矫正方式,呈现出教育性、及时性、恢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完全符合女性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社会工作者在助力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比如同理心、接纳和尊重自觉等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理念,运用到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中去。通过社工的工作,教育感化,帮助女性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其建立起正确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减少其在重新融入社会中的障碍。
(二)社会工作理论助力分析女性罪犯社区矫正问题
传统的监禁、劳改矫正方式往往给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贴上标签,脱离了正常的社会环境,使其丧失了适应社会的机会,在回归社会的时候面临适应的难题。因此,通过社会工作的“去标签化”,为女性矫正对象营造一个正常社会生活的氛围。优势视角理论、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人在情境中等社会工作重要理论都能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会工作方法助力提升女性罪犯社区矫正质量
社工助力女性罪犯社区矫正,通过对女性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开导,尊重女性罪犯的情感,对进步进行表扬,对缺点善意提醒及有效制止,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女性罪犯重塑生活信心。专业性社会工作与行政性社会工作的结合为女性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提供了充足的动力。专业性社会工作遵循社会工作理念、知识体系和服务方法从专业支持的角度解决女性矫正对象的实质问题,成效较好。行政性社会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女性矫正对象提供资源,确保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在社工助力女性罪犯社区矫正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动社区、单位及相关机构,构建一个有效的、联动的监管网络,不仅有利于节约刑罚资源,也可以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增强对象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育改造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张丽芬,廖文,张青松.论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15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