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安印 刘博
摘 要:二战后为争取民族经济自决权而提出的发展权,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尽管在不同阶段的功能属性有所不同,但力求变革国际经济秩序和实现普遍发展的愿景一直存在。当前发展权的发展,在法哲学和人权观总体系中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变革国际经济秩序的功能属性逐渐削弱,以至于在当前国际环境中仅作为一种道德声音。发展权的发展陷入困境。发展权的拓殖成为学理和现实之需。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是发展权拓殖的一次尝试。在背景渊源、概念内涵、客观条件以及特别意指方面对能源发展权的建构,使能源发展权转变权利进位的思维转而为能源合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发展权;拓殖;能源发展权;能源合作
中图分类号: F115;F4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1 - 0064 - 07
一、引言
二战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逐渐摆脱殖民统治,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发展治理和推动全球发展秩序构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在不断争取自身发展利益、实现发展权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发展权正是在这种国际发展运动努力下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它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和南北发展合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发展中国家立足要素禀赋优势参与全球产业合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发展权为全球发展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特别是进入人权观总体系以来,发展权为推动全球经济治理关系变革提供了重要动力和贡献了重要智慧。也正因此,发展权成为实现国际发展正义的重要途径,并在构建全球公平正义的发展秩序方面成为主导治理思维不得不考虑的重要方面。然而,由于发展权概念本身处于不断建构的过程之中,加之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发展权内涵理解侧重不同,当前发展权或多或少陷入权利本位进位的演进逻辑,使其在权利口号和国际法所建构的规范权力之间进退两难。同时,人权范畴的发展权正在被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发展治理窃取,导致发展权成为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媒介干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工具,并以此作为其民主政治在全球范围推广的依据。但由于发展权人权内涵的认同已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发展权一方面不断得到更大范围发展中国家的认同,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宣言或各类治理组织予以约束规范,进入国际法学和法学层面的权利建构进程。也就是说,无论在发展正义和权利正义方面,发展权形式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因此,研究发展权问题的本质就在于:如何抛弃现有发展权认知与实践之中随意理解和替代的部分,将其回归于发展权内涵的本身,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拓殖创新。
二、发展权的进展、困境与拓殖
(一)发展权的进展
自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在《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中首次提出发展权概念算起,发展权的丰富与完善已有半个世纪。回顾过去,发展权从变革国际经济秩序、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出发,进入人权观总体系,最后成为国际法内容和国际秩序构建的指导原则,总体经历了从发展酝酿、概念提出、内涵丰富和路径完善四个阶段,见表1。
发展酝酿阶段:二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的发展权概念暂未得以明确,但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基本凸显。纵观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一方面,尽管发展中国家相继独立,走上民族独立发展的道路,但是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影响依然存在,发展中国家整体存在着抵制这些不良影响和争取民主自决权的斗争。另一方面,二战后,由西方国家参与并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国际治理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内容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争夺自然资源主权,摆脱外来干涉,争取民族经济发展自决权和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1]。这一时期,发展权的重要特征是争取民族经济发展自决权,以此为延伸变革当时国际经济秩序。实际上,发展权在其尚未提出之时就带着变革国际秩序的属性。
概念提出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争取民族独立和经济发展的共识不断形成,以民族自决权为核心的发展权利主张稍显过时。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斗争中存在贸易逆差、国内贫困等诸多新问题,这需要一个统筹发展权发展主张的概念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的《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报告提出发展权概念后,发展中国家以倡导此目标对国际经济关系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变革。这一时期,发展权逐渐由概念完善过渡到争取和保证发展权的国际行动,具有国际治理原则的属性。
内涵丰富阶段: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由于发展权迅速进入人权观总体系和国际法范畴,发展权得以迅速发展。首先,发展权进入人权观总体系,围绕如何从人权目标到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再到实然权利的发展问题,发展权的内涵得以丰富[2]。一是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认知已成全球共识。二是围绕发展权的实现是赋权还是赋能已有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索。三是发展权在国际法领域中得以确认并纳入国际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1981年发布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是首个个体和集体发展权的法律性文件,1986年发布的《发展权利宣言》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权的权利与义务。这一时期的发展权,具有基本人权和国际法原则的属性。
路径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的发展权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如何实现发展权。这其中包含各个国家对发展权概念与内涵的基本认同、实现方式和实现路径的一致性认知。因此,西方各种援助合作得到大家赞同,同时也反映出实现发展权已成为当前全球经济发展治理的目标之一。显然,这一时期的发展权包含从工具到目的的性质转变。按照这样的逻辑,实现发展权的最有力的途径就是加强国际合作。这一阶段的发展权具有发展合作的属性。
综合来看,发展权提出的愿景在于变革国际经济秩序中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以期实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普遍发展。基于这种背景,发展权自身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在人权法和国际法总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性国际原则。应该注意的是,通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发展权不但从属性上发生了演进性变化,也在功能和内涵上发生了微妙变化,具体体现为发展权的工具性和目标性逐渐分离建构。发展权的工具性和目标性功能建构,进一步促使发展权朝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一定程度上让发展权陷入困境。
(二)发展权面临的困境
一方面,虽然发展权的形式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但发展权内涵的丰富和功能的拓展仍需进一步完善。当前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概念较为认同,但在发展权的内涵与实现方式上,还存在分歧与争议。另一方面,发展权的实践受到阻碍。首先,进入人权领域的发展权并没有成为变革国际治理秩序的重要切入点或工具,仅在道义上为实现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发展鸣锣开道,占领道德制高点。其次,进入国际法领域的发展权,试图以“强化发展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促进其在实际应用中的落实”为手段,促成发展权工具性和目标性的统一[3]。然而,进入国际法领域的发展权本身要受国际法的影响,难以形成事实影响力。最后,发展权尝试以发展指导原则直接作用于国际经济秩序的进程也没有明显的成效。当前,建立在新自由主义和全球价值链体系基础上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并没有减小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鸿沟,也没有促使后发国家的经济起飞和普遍发展。因此,尽管发展权运动一次比一次更强劲,但从发展权本身提出的初衷来看,发展权促进国际秩序变革和实现普遍发展的愿景收效甚微。可以认为,发展权正陷入工具性和目标性功能拓展的两难困境中。
(三)发展权拓殖的方向
在发展权的拓殖问题方面,已有的文献研究有启示性贡献。何颖认为,发展权是过程和结果的统一[4];汪习根提出,发展合作是落实发展权的基本途径[5]。这些研究表明,即使发展权的拓殖遇到阻碍,但已有对发展权建构的部分仍可以作为经济发展合作的指导原则。事实上,这被证明是可行的,尤其是在当前的全球经济格局之中。换句话说,尽管发展权仍需在国际法和人权领域进一步丰富内涵,但围绕发展权的实现问题,可以创造许多供发展中国家开展发展合作的机遇。这是发展权拓殖的实践之需,也是应该突破的方向。
本質上,发展权的拓殖具有内在推动力,即发展权工具性和目标性价值的对称性发展。从当前发展权陷入困境的原因看,主要是由于发展权目标性价值构建和工具性价值构建路径单一,且这种构建实践深受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治理思维影响。然而,对发展权的构建,本身需要兼顾工具性和目标性两重价值拓展。这样一种拓殖思维,犹如对人的手的功能的价值和工具性开发。其实并不需要等手的价值功能俱全,才去拓展手的工具性用途,幼体时期的手,事实上就初步具备抓、举等工具性用处。这种类似仿生学的目标性和工具性双重构建,反映出发展权拓殖的思维和内生动力所在。
纵观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特征和趋势,在全球化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东西方两重主流价值推动下,发展权也具备一些实现价值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机遇。拓展发展权在于如何把握当前全球技术进步和发展机遇,围绕某些发展权的实现开展合作,进而实现更加普遍的发展。至此,发展权的工具性价值拓殖转化为如何抓住全球发展机遇更好实现普遍发展的问题。发展权也实现从权利思维转化到发展思维,从反思旧的全球发展治理秩序转化为构建以发展权为核心的新的发展合作机制。当然,这种工具性的拓殖要赋予新的内涵和新的实现方式。
三、能源发展权的建构
(一)能源发展权提出的背景
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有深刻的渊源和背景。首先,能源发展权的提出具有传统基因。从发展权概念提出伊始,它就具有关注发展中国家能源资源和经济发展的传统基因。在酝酿时期,发展权努力的目标之一便是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尽管后来发展权逐渐关注人的权利,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能源资源禀赋较高的国家还是主要依托能源资源实现国内人民福利和权利改善。长期以来,发展权与发展中国家依托能源资源的发展紧密联系。其次,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有现实之需。当前的全球能源发展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由于发展权是变革全球经济秩序的重要媒介,那么变革当前全球能源发展治理秩序必然是发展权涵盖的重要内容。最后,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暗合未来趋势。从未来能源发展的趋势看,传统能源转型和新能源迅速发展是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特征。从发展权角度看,这样一个转型过程直接的结果是能源权利主体发生重要变化,即从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的国家权利主体逐渐向风能、太阳能等个人主体权利转变。依托能源资源实现个体普遍发展具有可能性,发展权与个体能源资源的利用和发展产生紧密联系。正因如此,建构能源发展权才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能源发展权概念和内涵
能源发展权,是指依托能源谋取发展的权利。首先,能源成为实现发展权的重要载体,使发展权的实现途径有具体依托。其次,以能源谋取发展,旨在突出实现权利的主动性及对发展机遇的关注,进而视发展权为一种参与和享有发展进程及结果的权利。再次,实现的权利仍是发展权,属于人权范畴,这是兼顾发展和权利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能源发展权统筹了能源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的主体,在把能源获取作为一种人权的能源权的基础上,对依托能源生产的实现发展的问题进行重点考量。
能源发展权概念的定义,明确反映出发展权拓殖的直接意向,在兼顾发展权作为人权的基础上,将其转化为经济发展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具有能源资源禀赋的发展中国家,探索如何结合能源资源生产实现经济收入提升和普遍发展。需要说明的是,能源发展权和碳排放权之间的关系。杨泽伟指出,碳排放权是一种新的发展权[6]。但事实上,碳排放权是能源发展权的一种权利,能源发展进程对碳排放权有先行影响作用。在这种概念定义基础上,能源发展权具有全新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是从全球发展正义到环境正义再到能源正义的发展原则的逐层延伸,反映了对全球公平发展诉求的延续。第二,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是寻求变革当前全球能源治理秩序,以能源转型进程中的新模式新特点促进发展权实现,保证最大程度的普遍发展。第三,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是变革能源资源的发展福利作用于人的途径,将能源资源收入直接与个体联系。第四,能源发展权的提出,既要实现给个体赋权,也要实现给个体赋能,使个体通过能源资源禀赋拓展生计选择模式和可行能力。第五,能源发展权的提出,给国家和个体赋予一定的主体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国家或者个体在能源发展权问题上要有所行动。
(三)能源发展权实践的客观条件
第一,全球能源转型进程和能源技术的进步,为能源发展权的实践提供了动力。一方面,在全球能源转型进程中,可再生能源占比逐渐增大。国际能源署发布的《全球可再生能源现状报告》指出,到2024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增长50%[7]。由于可再生能源往往具有亲个体的属性,即分布式生产属性,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能源发展权实践的范畴。另一方面,随着能源技术的进步,微型智能电网和户用式电力系统逐渐得以应用,个体能源生产的意愿得到技术支撑,个体在能源生产方面将有所行动。
第二,“一带一路”共同化发展平台的建设,为能源发展权的实践提供了生产关系引导。一是“一带一路”建设,正在提供一种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实践平台。就能源合作来说,“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抛弃霸权主义、制裁主义以及零和博弈的思维,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为沿线能源资源国家立足要素禀赋优势、争取能源发展话语权和能源发展诉求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二是“一带一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一道,关注沿线国家普遍发展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实现。中亚、西亚、北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能源资源禀赋突出,但人均收入水平低下,能源发展权没有得到较好的实践。从这个角度看,“一带一路”提供了实现发展权的中国方案,起到了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的标榜性作用。三是“一带一路”现行发展治理,正在修补、调整和变革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从能源发展角度看,全球能源互联网组织、“一带一路”跨境天然气管道建设等能源治理为能源发展权的实现开辟了新天地。
第三,反贫困和应对全球发展赤字,为能源发展权的实践提供了道义支撑。实际上,研究发展权的学者,早已将反贫困纳入发展权研究的范畴。如皮埃尔·萨内认为,贫困违背人权[8];法国学者热内费耶夫·库碧提出,贫困是对人权的侵犯[9]。这些学者的研究,旨在揭示发展改善权利状况是人权的出发点。能源发展权的实践契合这种逻辑,必然受到更多发展中国家的接受和欢迎。此外,能源发展权能够改善在全球能源地缘政治博弈中具有油气资源禀赋的国家的现状。包括改善发展机遇、产业能力及话语权水平。可以说,能源发展权给许多能源资源国家提供了保护能源发展权或者促进能源发展权实现的切入点,必然受到这些国家的支持。
(四)能源发展权特别意指
综合能源发展权的背景、概念、内涵及实施条件,似乎围绕不同主体的能源资源合作,就可以促进能源发展权实现,或者说这些要件的构成必然促使能源发展权实践,但实际上当前能源发展治理秩序中并没有出现这种实践形式。究其原因,是能源发展权的实践有特别意指。
第一,能源发展权的实现要反思当前治理秩序,有试图补充、完善和变革当前能源治理的行动,这就要求有一种新的治理理念。“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在不断贡献理念和方案的同时,通过机制构建和行动不断变革当前能源治理秩序和改善能源发展合作状况,为能源发展权的实践积累了要件。从这一角度看,能源发展权的实践,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有内在联系。能源发展权必然在“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中有所突破,并进一步发挥变革与引领全球能源合作。
第二,能源发展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结构化的发展知识作为理论支撑,而“一带一路”建设实践贡献了这种结构化的发展经验。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在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太阳能资源开展光伏扶贫方面积累了有效经验。不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但由于缺乏有效经验,贫困问题突出,依托太阳能资源提升贫困户收入的思维,切合这些国家的现实之需。通过合作,必然能够促进发展权的改善。另一方面,中国在光伏产业发展和以光伏产业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这些结构化、细碎化的发展经验或知识,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发展权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能源发展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资本投入作为保障。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银行等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组织,由于治理主体仍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资金融通受西方意识价值约束而难有成效。此外,国际非政府组织(NGO)中的资金援助色彩偏重,更多是发挥“输血”的作用。与此相反,无论是丝路基金还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都能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发展权实践所需的资金保障。
第四,能源发展权的实现也需要一个从特殊到普遍、从部分到整体的发展过程。如果将能源发展权的实现置于现行国际经济发展秩序中,必然导致发展权实践的失败。这已被过去近半个世纪以来全球主权国家只是围绕能源地缘政治博弈和争夺控制油权而没有将能源发展利用与普遍发展联系的实践所证明。因此,能源发展权的实践,一定要在具备其实践要件的环境中逐步推广实施,由个体到局部再到整体,逐渐实现能源发展权变革国际能源秩序和促进普遍发展的愿景。从当前的国际环境看,“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这样一种实践环境,能源发展权的实践需要结合“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才能取得成功。
四、围绕能源发展权的能源合作
(一)“一带一路”能源发展权现状
在整体能源发展权方面,过去6年来,中国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中,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不断增多。新增双边多边合作机制70余个,签署能源合作文件100余份,与沿线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能源合作规划,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中东欧三大能源合作中心正在建设中。能源互联互通取得重要进展。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A/B/C/D线全面建成,中亚五国与中国关系更为紧密。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投产通气,进一步促进中俄互联互通“双桥双管”新格局形成。这些互联互通,实现了“大资源”到“大市场”的转变,极大带动了沿线国家依托能源发展经济社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有重要突破。如中哈铀资源合作开发、中摩努奥二期和三期光热电站项目等。总的来看,“一带一路”整体能源发展权有重要进展。
在个体能源发展权方面,进展比较缓慢。一是“一带一路”沿线能源资源型国家国富民穷的现状普遍存在。二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电力缺乏的现状相对突出。2017年国际能源署、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共同编制的《全球能源分析与展望》显示,巴基斯坦5800万、缅甸1600万、孟加拉國2000万人口还无法正常用电,原因在于没有有效供电。三是沿线国家具有普遍的贫困问题,尤其是能源资源型国家。研究显示,2015年,“一带一路”沿线贫困人口至少有5.8亿[10],反贫困和国际减贫合作非常迫切。四是沿线国家亲个体的能源技术利用和清洁能源理念较为滞后,以能源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新技术、新模式和新理念推广有限。
(二)“一带一路”能源发展权的实现
第一,推进新型普惠共享的整体能源权发展。一是在尊重全球价值链分工普遍原理基础上,坚持共同发展的宗旨,奉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能源主权国的身份参与全球能源合作和全球能源治理进程。二是推进普惠式整体能源发展权机制构建。三是以项目共享式建设,推动整体能源发展权和个体能源发展权同步实现。
第二,完善个体能源发展权实现方式。一是立足资源要素禀赋,开展减贫经验互学互鉴,将能源技术进步、清洁能源利用和改善贫困联系起来,提升沿线国家贫困人口个体的可持续生计能力。二是借助智能化和数字化能源技术,实现分布式电力应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国际人道援助项目改善国际难民营、冲突地区和战争地区贫民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可以推動城市中产阶级收入群体生活方式低碳化转变,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模式从高耗能、高污染向低碳环保可持续的方式转变。
第三,均衡“一带一路”能源发展权。围绕发展权的实现,构建从微观个体到中观企业再到宏观国家的多主体合作层次,探索从项目支撑到发展经验互学互鉴的新型模式,统筹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两种维度合作,构建区别于当前全球能源治理的“一带一路”新型能源合作治理方式。
五、结语
发展权的拓殖,是实现变革国际关系和普遍发展目标的必然阶段。如果延续发展权在法学、哲学和人权观总体系中的拓殖范式,发展权必然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种道德,也容易被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治理篡改利用。而这,实际上是对发展权变革国际关系与实现普遍发展的极大否定。
在应用层面,如果将发展权从人权观总体系引入发展经济学范畴,对发展权已建构完成的目标性和价值性属性将有重要继承性发展。这不仅表现为对发展权的人权属性进行延伸,也为发展权的发展和经济属性的开发和拓殖提供了空间,使发展权能够成为指导经济合作的切入点,为审视发展机遇和具体合作提供思路。
能源发展权的建构,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这是立足于全球能源治理现状中能源资源型国家话语权较少、合作被动等治理现状,以及资源型国家的发展往往是国富民穷、人均收入水平和人民生活状况不符等背景,从推动“一带一路”新型全球治理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高质量发展出发,统筹能源转型进程、能源技术进步、能源实现发展经验互鉴、国际减贫合作以及一些地区可持续生计替代等众多问题,探索能源更好促进民生发展路径的尝试。本质上,能源发展权是发展权,因而也是人权。在这种人权的实现方式上,发展的进位比权利的进位更能体现对人权努力的实质性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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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ght to Energy Development:a New Idea from the Colon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o Energy Cooperation
Jiang Anyin,Liu Bo
(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730000,Gansu,China)
Abstract:After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development,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proposed for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of national economy after World War II,despite the different functional attributes at different stages,the vision of changing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and realizing universal development has always existed. At present,the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made important progress in the general system of legal philosophy and human rights,while the functional attribute of reforming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has gradually weakened so that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it is only a moral voi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in trouble. The colon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need. The proposal of the right to energy development is an attempt to coloniz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ight to energy development in the aspects of background,concept,objective conditions and special meaning promot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ight to energy development into the right to carry thinking,which provides ideas for energy cooperation.
Key words:the right to development;colonization;the right to energy development;energy cooperation
责任编辑:李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