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路径探究

2021-08-03 01:48郑文姣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26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人工智能

[摘 要] 人工智能技术是人类科技发展的产物,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随着这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在国内外推广并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满足未来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国家对教育行业提出“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这一新模式。基于人工智能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种种挑战,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亟须从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寻和革新,以便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满足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学教育;培养理念;课程体系

[基金项目] 2018年度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校省级重点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教育科研)“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2018GXJK105)

[作者简介] 郑文姣(1981—),女,湖北宜昌人,国际法硕士,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0-4;G4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26-0181-04  [收稿日期] 2021-03-24

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强调,要加快要对“人工智能+法律”的横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鼓励拓宽“人工智能+法学学科”的学科交叉与融合,紧随其后,2018年4月2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提出要重视人工智能与法学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探索“人工智能+X”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如此,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印发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明确提出,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由此可见,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应用引导下,新时代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跨学科和跨专业课程设置,是高校主动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求的积极举措,意义重大。

但目前来看,国内多数法学院系的人才培养定位不够清晰,尚未进行类似的课程改革。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定位和培养目标了解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疑惑。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前面提到的顶层设计,但是如何实施复合型人才,如何同时拥有复合型人才之法律和人工智能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培养出来的人才对人工智能知识的掌握程度,都是很难定位的。此外,多数学者对人工智能在法学教育中的嵌入对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产生何种影响、人工智能的嵌入与司法考试应该如何衔接和统一、“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就业前景和培养规模究竟多大等问题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疑问。而已经开始在这个领域探索的高校还存在教学理念相对滞后、培养方式缺乏系统性、课程设置单一等问题。因此,基于对推进法学教育跨学科多元化学习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的深度融合的思考,从而得出了有关“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路径的下述改革建议。

一、科学树立“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理念

(一)实施循序渐进的“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战略

在“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理念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基于我国目前法学专业与人工智能专业结合的程度不高,法学院校在学科建设状况和配套资源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不能盲目去建立人工智能法学这个交叉性的二级学科甚至人工智能法学院、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绝大多数普通的法学院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循序渐进,实施两步走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才培养战略;第一步,法学教育首先要牢牢抓住三个基本核心,其一是法理学和法学方法论的学习,其二是法律职业伦理与情感的培养;其三是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训练[1]。在把握上述核心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大数据等相关专业课程,重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认知,使其具备使用相关技术的技能;第二步,在相关配套条件如师资、科研教学平台、学术积累的成果等相对成熟后,再建立人工智能法学二级学科甚至是人工智能法学院、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或實验室,才可以综合跨学科或专业知识领域的信息、数据、技术、工具、观点和概念,包括人工智能和法律或理论,解决纯法律或纯人工智能科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形成新的概念范畴、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二)了解清楚人工智能在法学专业的嵌入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

从人工智能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来看,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内容以提高学生司法考试能力为主流,传授学生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进行案件检索和解读、如何书写法律文书等。这一教学理念能够培养学生重视法学基础,但司法考试只是单纯考查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并没有反映出学生的综合法律思维能力,过度强调司法考试导致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不足,形成的法律素养在解决社会真实问题时捉襟见肘,这显然无法跟上人工智能时代的潮流[2]。所以我们应当借助人工智能等智能学习手段增强智能学习,改进现存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从而避免因重复性的劳动对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能力的影响。例如学生可以依靠北大法宝、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等资源,研究和整理大量既往案件,思考案例之间的区别,也可利用智能机器人检索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对待相同法律问题的区别,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引入法学教育后与司法考试并不冲突,相反,司法考试在未来会更突出学生运用人工智能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要求。

是以,要想在法律教育中发展人工智能急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与之配套和衔接,我国的司法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应该联动起来,共同探讨司法考试制度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冲击的问题。而面对法律AI人才技能考核,我们则不能完全寄托于侧重考察法律专业实务能力的司法部,而应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研究,考察相关用人单位普遍的招聘需求,通过专业的法律人工智能技术考试而颁发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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