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均是公务员,身体健康,夫妻关系和睦,遗憾的是结婚十几年仍没能生育子女,双方商量之后决定到儿童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于是就一同到福利院了解考察,并喜欢上了9周岁的晓泉。请问,如果我们收养小泉,是否需要征得小泉本人的同意?民政部门如何认定我们是否具备收养条件?
收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建立除了被收养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当事人之间形成收养合意。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据此,你们夫妇收养晓泉,必须征得晓泉本人同意,儿童福利院不能单方作主。
为了从源头保障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人,民法典新增了收养评估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評估。”因此,民政部门对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认定,除了通过审查收养人提交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以及送养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外,还要组织实施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主要是指民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通过访谈、实地查看、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等情况,依照一定标准,对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调查评估结论是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你和妻子在确定收养晓泉后,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材料,民政部门在备案登记后,即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经审查和评估后,认定你们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即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