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雨露厚植营商沃土

2021-08-03 05:15
人民监督 2021年1期
关键词:全国工商联民事检察

2020年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发展尤为不易,既需要政策帮扶,也需要司法“雪中送炭”

民营企业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参与者,也是建设者。2020年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发展尤为不易,既需要政策帮扶,也需要司法“雪中送炭”。

“全面依法治国,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检察机关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在2020年10月召开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张军检察长的主旨演讲赢得阵阵掌声。

检察机关对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从严追诉;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四大检察”齐发力,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检察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涉民企刑事诉讼多点出击

最高检自2019年10月起,针对一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既未结案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判决,长期搁置形成的“挂案”组织专项清理,排查出2870件,截至今年9月底,已办结2125件,占清理总数的74%。

2020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开展为期9个月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活动,继续巩固、扩大战果,让不该“负罪经营”的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在刑事诉讼方面,最高检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逐案排查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及时进行交办督办。截至2020年9月,最高检分三批交办督办580件重点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排查出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11921件,办结6391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1714件,发出检察建议462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0件。

最高检建立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截至2020年9月,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立案317件,应立而不立案551件。

2020年10月29日,最高检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维护被立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杨铿(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现行法律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上尚有不足,建议加强民营经济平等保护,落实宪法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进一步从体系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知识产权规范的模糊地带。

史浩飞(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

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慎用强制措施,切实做到少捕慎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致力于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帮助民营经济应对经济下行风险,渡过难关。

朱明跃(全国人大代表、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检察机关要落实“六保”要求,为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家人身安全提供更多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要依法履职,坚持慎捕慎诉做法,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账户,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何金碧(全国人大代表、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建立和促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建设,是时代需要。建立长效法律体系保护正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没有法律的保护,企业家就没有信心,企业家需要一种精神,敢于冒险、敢于承担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的精神。

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中,认定该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片面作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进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开展撤案监督,为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依法监督撤案的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是一起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通过建议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刑法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准确界定,要正确区分刑事毁坏财物犯罪与私力救济的不当民事行为的界限,通过立案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苗生明厅长表示。

民行检察联手给予民企平等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将在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主动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防范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着力解决涉民营企业的行政纠纷。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深入开展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以案释法工作,牵头负责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及答记者问,7月28日举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第二十一批案例是以民事检察视角发布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指导性案例,客观全面地展现民事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包括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被明显超标额查封、误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恶意诉讼侵害民营企业家财产权、检察机关多元化解矛盾促成企业和解。通过案例发布和解析,有效回应了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问题,防范司法风险,向社会传达了民事检察部门不仅依法监督,而且及时维护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4个案件较为全面地展现了民事检察工作对保护民营经济的独特作用和价值。”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冯小光分析说,这种独特作用和价值,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错案,切实保护投资人权益,鼓励社会大众创业积极性;二是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快速纠正执行违法行为,及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三是通过促进自愿和解,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最高检还依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了“企业破产清算单位的常态化联络机制 ”等机制,探索了深化监督的新模式,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服务保障和示范引领功能,起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2月,最高检印发《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4件典型案例》,要求行政检察部门践行依法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检强化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将涉及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11件案件确定为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包案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有效促进了涉及民营企业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截至202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已实质性化解的行政争议中,涉及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196件。

2020年10月,吉林省白城市院办理的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良好效果,该案也成为了最高检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发布的十二起典型案例之一。

务实重效,与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2020年10月30日,最高检在全国工商联举办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发布了12起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配有正式短视频、抖音版视频及相关访谈解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一天,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举办“第36次检察开放日暨第31期德胜门大讲堂”,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发出的“动员令”。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举办“第36次检察开放日暨第31期德胜门大讲堂”。全国人大代表张淑芬、李彪、何敏、何金碧、章锋、耿福能,全国政协委员王子华、李大进受邀参加活动。图为耿福能(左二)、章锋(左三)接受访谈。

2019年2月,全国工商联与最高检建立了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日常联系机制,确定每半年举行一次双方主要领导出席的高层会商,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推动双方信息共通互享,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并明确了责任部门。

全国工商联高云龙主席表示,全国工商联进一步加强与最高检的协调联动,坚持问题导向,联手同向发力,着力填补短板、改善弱项,通过长期努力、持续奋斗,力争从思想意识、观念传统上进行改变,切实服务保障好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自双方共同下发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以来,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积极落实意见精神,合作日益紧密。“最高检每半年给我们递送一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情况,双方信息沟通非常顺畅。”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2019年双方共同制定加强沟通联系机制意见以来,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以及相当数量的市县级检察院都与同级工商联建立了沟通联系机制。工商联反映的企业法律诉求都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人透露,全国工商联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全力配合2020年检察机关开展的涉非公有制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并已经移送了一批案件线索。

2020年初,考虑到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张军检察长突出强调,“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在民营企业家中引起强烈反响,提振了企业家发展信心。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规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提案》,呼吁侵害民企和国企的犯罪行为罪责一致、统一追诉标准,积极参与最高检咨询委赴辽宁开展落实“少捕、慎诉”刑事政策的调研。

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经济形势出现新的变化,最高检及时出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11条意见,提出的37项具体检察政策中有22项是涉及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专门强调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切实把政策落地落实。2020年前三季度,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涉嫌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分别高于普通刑事犯罪6.6个百分点、8.4个百分点。

目前,全国工商正与最高检联合编纂《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指引》,加大以案释法和宣传力度。依托所属媒体对各级检察院和同级工商联之间的沟通合作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措施成果进行专题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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