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育人视角下新工科学生实习权益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1-08-01 06:52韩玮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6期
关键词:协同育人实现路径

摘要:本文在研究实习权内涵及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协同育人相关理论及典型模式,从政府、高校、社会、企业等角度分析协同育人背景下新工科学生实习权益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协同育人;实习权;实现路径

一、实习权的内涵及权利属性

实习权是指在校学生为顺利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工作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以实习为主要内容,是受教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交集下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按照传统的宪法理论,受教育权及劳动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种权利属性。

(一)自由权属性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此即教育的自由性在《宪法》中的体现。具体而言,《宪法》保障教育的内容及方式方法不受国家、社会各团体及其他公民个人侵犯,鼓励和帮助各类教育及其他文化活动充分有序开展。《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规定说明劳动者有自主选择和接受劳动机会的权利,并可通过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及保障。实习权作为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的衍生产物自然也具有权利的自由属性。高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有机结合,不因实习内容、实习方式的选择及实习生的个体差异遭遇不公平的社会对待应是对实习权自由性的基本诠释。当然,本文论述的权利自由性并非指权利的绝对自由,绝对的自由最终导致的只能是绝对的不自由。当权利的自由偏离了它原有的轨道,国家的绝对主导的地位就会及时显现,对权利进行积极地干预和作为。

(二)社会权属性

高校是“社会”的高校,实习生是“社会”的成员。其“社会人”的角色和责任决定了实习权的社会性。实习权的社会性主要通过其权利价值得以体现。1.教育价值。“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教育四大支柱,实习的过程又很好地诠释了这四大教育支柱。实习不仅加强了学生的“求知”欲,提升其“做事”的能力,还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学会更好地与人“共处”。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在交往中得以学习和提高,实习环节是学生正式踏入社会的起始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学会如何与他人共同协作,和谐共处,如何更好地“做人”。2.劳动就业价值。实习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就业的准备阶段。实习期间学生虽然法律身份尚属在校学生,但其劳动性、工作性特征同样不容忽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于准劳动者。劳动权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实习权的劳动就业价值正是实习权社会属性的体现。3.生存发展价值。该价值特征为劳动就业价值的延伸。生存是劳动者就业最原始最主要的目的。通过实习,可以获得用人单位最低限度的报酬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需求。积极有效的实习对学生的知识内化、能力提升、就业结果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实习权的落实有助于学生形成更加清晰的职业评价,实现人职匹配;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术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人际沟通和时间管理能力。人的生存发展价值必须置于社会中进行评价,也必须通过社会的历练得以实现,此为实习权的社会性在生存发展价值方面的体现。

二、协同育人相关理论及典型模式

(一)协同育人相关理论

在政府与高校关系层面,加拿大学者约翰.范德格拉夫在《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較》—书中,对德、意、法、瑞、英、美、日七国高等教育的学术权力结构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从高等教育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学术权力,分析政府和大学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在其《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对美、加、日、英、意、法等政府管理大学的模式进行了分析,意在勾勒一个从政府统一管理到市场的序列图。在高校与社会层面,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校长范海斯提出:“大学要与社会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克拉克·克尔提出:“随着大学推动社会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大学已经被卷入到了社会当中,逐步成为了社会的服务站。”

90年代中期提出的三重螺旋理论阐述了政府、高校、产业的资源互补过程。劳埃特·雷德斯多夫指出,三重螺旋理论所塑造的产学研合作模型由包含了产业(财富创造)、学术界(知识创造)和政府(公共环境创造)这三种指定的选择环境构成。亨利·埃茨科威兹等学者强调在以创新为基本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大学和企业、政府等机构要以前所未有的热忱紧密合作,相互影响。该理论不强调政府、企业与高校在社会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地位,而是强调三种力量交叉、重叠、互惠互利之下给社会创造的价值。这与我国当下积极推行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计划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发达国家协同育人典型模式

德国的“双元制”将学校与企业定位为教育的“两元”,学校主要负责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企业主要负责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双元制采取工学结合、互相交替的教学方式,强调实践性,真正实现了为企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目标。美国“合作教育”模式由辛辛那提大学施纳德教授于1906年首次提出。该模式要求部分专业的学生,一年中必须有1/4的时间到企业进行专业对口实习,以获得必要的实践知识。英国校企合作教育的产生可追溯到1903年的桑德兰特技术学院实施的“工读交替”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有一段时间到校外参加实际工作,然后再回校继续学习。除此之外,还有澳大利亚“TAFE”模式、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模式、日本“产学合作”模式、新加坡的“教学工厂”等均具有典型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特色。

三、协同育人背景下新工科学生实习权益的实现路径

新工科是一个以新经济、新产业为背景的动态概念。既包括新兴工科专业设立与发展,也包括传统工科专业的升级改造。鉴于新工科人才培养的新理念、新模式和新目标,其实习实践环节开展必然也会有新的需求和新的保障。“协同育人”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新工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体现出特有的价值。首先,“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在国家层面的推行使其获得了大量社会和政府资源,是新工科实习开展的物资保障。其次,“协同育人”体现出的教学整体性使得实习实践环节的安排、设置与衔接体现出更好的协同性。第三,“协同育人”理念强调政府、高校、企业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有利于新工科新型高端人才的培养。据此,本文将从政府、高校、社会(企业)三个层面分析协同育人背景下新工科学生实习权益的实现路径。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高等教育的主导者与宏观调控者,但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又使其成为了高等教育的服务者。政府主要从统筹规划、政策引领、资金扶持、监督管理等层面来履行其职责。

1.统筹规划与政策引领

截止到目前,我国还未出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实践环节进行专项规定。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但其适用对象仅局限于职业学校学生,未将普通高校的学生置于其范围之内。总所周知,一部法律的出台从起草到通过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程序复杂周期长,往往解决不了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的决胜时期,迫切需要新工科人才支撑和引领新科技、新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此时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政策灵活性与时效性的优势,制定新工科实习实践的整体规划与专项规定。统筹协调、建立新工科专业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长效运行机制。完善政府督察能力,建立产教融合评估激励体系。

2.专项经费的保障与落实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实习实践平台设备落后。受经费限制,部分高校无法及时更新实践教育设备,导致毕业生掌握的技能滞后于企业实际需求。现阶段,虽然很多高校与企业联合建立了大学生实习训练基地,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也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这些实习场所往往存在规模小,实习设施设备不健全的问题,无法很好地为学生提供全景式模拟实习训练服务。而部分的校外实习基地也往往只注重形式和过程而不关心结果或效果,达不到实习实践的真正目的。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发展新工科建设,同时“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理念及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家层面的推行也使其获得了大量资源,为新工科实习开展提供了物资保障。为了进一步促进新工科教育的建设,政府不仅应保障新工科实习实践专项经费的落实,还应该出台奖励机制,对于高校的新工科实习实践平台的建设应给予特殊的经费支持,对于接纳学生进行实习并取得良好成果的企业进行经济奖励及政策上的倾斜。

(二)高校层面

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培养者与提供者,主要从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发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等方面履行其职责。首先,要高校教育与企业供需结合点为抓手,逐步加强实践课程比例。高校在工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一定要转换理念,在课程设置时逐步加强实践课程比例,设置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量化考核。其次,要建立适合新工科专业发展的专兼结合双师型教师团队。高校可以通过“输出去”和“引进来”两种方式打造一支符合新工科人才培养需求的雙师型队伍。“输出去”就是将本校教师输送到企业,学习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操作经验并将其转化为教学经验应用于课堂。“引进来”就是引进企业高端人才对高校学生进行授课,将高校实践教学与企业实践操作紧密对接。第三,高校要共建共管集实践教学、科研创新、产业培育于一体的集成化实践教学平台。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以及集成化实践教学平台的应用,提升新工科人才的工程实践能力。

(三)社会层面

社会作为高等教育的参与者与最终需求者,主要从提供服务支持、实践岗位和成果转化渠道等方面履行以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各主体在高校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职责。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企业的接收热情并不高。主要原因有三点:1.工科类项目对实习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尤其新工科专业涉及的均为高科技产业,企业担心实习生能力不足影响其工程进度和产品质量。2.工科专业风险性大,企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心存忧患。特别在没有投保商业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就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对策:

1.激发企业社会责任感

社会是通过一种理念和力量集聚而成的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这种理念和精神力量就是社会责任感。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的新经济对工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工科建设正是针对这一挑战作出的积极回应。国家的发展与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工业的发展又与人才的培养密不可分。只有提升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将社会理想置于个人理想之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社会价值置于个人价值之上,使其真正认识到国强则民强、国富则民富,企业才会积极主动地接纳更多学生进行实习。

2.推行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实习生的在校生身份决定了其不能被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工伤待遇的缺失使得高校、企业、学生都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必须推行一定的社会救济来分担或者减轻实习过程中各方的风险责任。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学生实习责任险”。学校和实习单位只要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即可将其在组织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投保金额范围内对学生进行赔偿。该险种既可减轻校方和实习单位的风险责任,也确保学生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得到赔偿,使后续治疗资金得以落实。

参考文献:

[1]韦嘉燕、乐永兴.实习权的权利价值与保护[J].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04)

[2]程晓农、杨娟等.以产教融合为内涵的全素质链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等教育,2018(Z1)

[3]徐银香、张兄武.“责任共担”视野下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1)

基金项目:1.2019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新工科背景下高校学生实习权保障机制研究”(Y201942962)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韩玮(1977-),女,浙江余姚人,讲师,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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