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兵
摘 要: 在学校管理集权型背景下,学校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容易滋生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教学改革阻力加大、教育评价权力过于集中、阻碍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治理等问题。学校与政府联动,构建目标协同、主体互动和智慧共享的协同育人共同体是学校治理发展的方向。确定政府与学校在协同育人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协同育人的组织机制、资源共享机制、纪律约束机制及多元评价机制是学校与政府协同育人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 依附 联动 协同育人 共同体
在传统计划经济背景下,政府会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和预期对教育发展进行管理,学校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出现“政府包办教育、学校依附政府”的现象。在教育快速发展、教育自主性逐渐觉醒的时代背景下,学校发展越来越需要相对自由的环境,以发挥教育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所以,学校在治理中摆脱对政府的“依附”角色,树立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政府一起构建协同育人机制,是学校教育发展的改革之途。
一、学校管理中学校对政府“依附”的弊端
在集权型教育管理体制下,政府对教育的影响覆盖了教育的方方面面,学校对政府的“依附”体现在办学的各种行为上,逐渐丧失办学独立性、主动性,学校治理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1.办学活力不足,改革阻力加大。
学校依附生态中的学校教育具有“大一统”的特点:教育教学目标是预定的,教学内容是统一的,评价标准是硬性的。为了实现预定目标,学校只需按照某种既定模式和程序进行办学,忠实于国家课程计划和政策,就能完成教学任务,却使得学校办学静如死水,缺乏激情与活力;学校教师为实现预定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必须控制整个教学过程,采用统一方法教同样的内容给所有的学生,忽略学生的个性与差异性。
2.教育资源垄断,促生教育不公。
由于显见的原因,在教育政策集权型背景下,政府垄断了所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并按其主观判断进行教育资源的分配。政府优质教育资源分配的意向会加大学校对政府的依附,其依附结果会产生一些“超级学校”,使得教育资源分配更加不公平,学生得不到公平的教育,也使学校失去对教育发展的判断力。
3.评价权力集中,阻碍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治理。
集权型教育管理体制使得教育教学评价成为少数权威人士的活动,出现了“政府办教育、政府评教育”的状况,学校“办”得好坏全由“办”的主体说了算,表现出典型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垄断特征。政府垄断教育评价阻碍了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征的社会评估机构的参与,抑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治理的积极性。
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许多国家教育发展的积极策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教育、决定教育领域的一切行为,因为教育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和足迹,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学校治理中学校与政府走向“联动”的前提
1.实现学校与政府主体的分离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学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与学校的角色定位逐渐明确:政府管、学校办。但是,由于长期教育政策集权体制的影响,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存在越位、缺位、失位现象,学校办学仍然过分依附政府,缺失自主办学、主动办学的制度和动机。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明确要求:要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1]。其中“管办”分离意味着政府管理与学校办学的分离,在“管”的层面,政府要做到简政放权;在“办”的层面,要倡导主体多元化。推进管、办分离,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学校的权责关系,明确各自主体地位,这是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
2.构建学校与政府的多联结通道
“管办”分离的目的是明晰各自的主体地位和责任。“管”应该回归公共管理本位,承认政府是管理者,是学校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学校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办”要落实到学校是办学的主体,能够在办学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性、学术性,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管办”分离仅仅是为了明确各自的主体责任,而不是学校教育发展的目标。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孤立因素独立作用的结果,学校的健康发展是多元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政府与学校的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因为“绝对分离”必然导致主体盲区、责任盲区,出现“都不管”地带。为了实现学校治理的健康发展,在实现“管办”主体分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应承认两者的分离界线是模糊的、多联结通道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扶持,从而在互动协同、决策分享的情境中促进学校教育的发展。
3.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审议”评价机制
传统的学校发展评价是“自己评价自己”,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评价形式缺乏外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存在很大盲目性。为解决这种评价弊端,应该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机制,特别是独立第三方评价的引进。
第三方评价是指独立于学校及其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评价,也称社会评价[2]。在运用第三方评价策略时,必须建立一个结构合理、能确保评价质量的评价主体。相关领域的教育专家、基础教育相关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学校毕业生等都可以成为评价的主体。他们在评价过程中没有权威、没有强势,只有平等的交流与分享,在协商审议过程中达成评价共识,为学校健康发展做出诊断,并提出改良建议。
三、构建学校与政府协同育人机制的策略
1.学校与政府协同育人机制的特征
学校与政府协同育人有利于发挥政府和学校的主体作用,实现育人效果最优化。学校与政府协同育人的关键是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协同育人共同体。协同育人共同体应具备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