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半途的自由复义与党性原则

2021-07-29 02:54张鹏瀚
艺术广角 2021年3期
关键词:沙皇涵义合法

“不管怎样,已经完成了一半的革命,迫使我们大家立即着手新的工作安排。”[2]

在俄历1905年的最后两个月中,在写给新成立的《新生活报》的那些刊发了的和当时未能刊发的文章中,列宁若干次使用“一半”一词来描述当时社会民主工党所处的情势:“一半的革命”和“一半的自由”。1905年十月革命[3]留下遗产,尼古拉二世以妥协姿态颁布的十月宣言暂时地在形式上许诺了多项公民权利。在这个“沙皇制度已经没有力量战胜革命,而革命也还没有力量战胜沙皇制度”的时刻,面对即将成为现实的立宪会议和似乎正当其时的立宪民主党人,面对自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以来,在组织上分裂的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重新统一的呼声和可能[4],面对变化了的情势,如何认识和选择“公开化”状况下无产阶级革命党各项工作中不同的可能倾向,将至关重要——“这种或那种‘色彩的加强,可能决定俄国社会民主党许多许多年的前途”[5]。

一、新的情势与旧的状况

《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一文正是列宁在这一革命的半途,重新思考与认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文学工作的产物。尽管它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学科中“文学的党性”概念作出了具有原发性、生产性的论述,其中“齿轮与螺丝钉”的提法更由于其富于意涵的形象而引发了不少论者的共鸣,但在把握文中围绕“党性”“党的原则”等提法所作的论述的过程中,同样不应忽视占据了相当论述篇幅的、对这些论述进行铺垫与策应的其他论述。

原因在于,文中关于“党性”和“党的原则”的论述所具有的意涵和指向,可以说是明确的。这并不是指文中以一种表述上的完全严谨和确定,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足可经受当下理论学科标准指摘的论述,而是指“党性”和“党的原则”在文中的内涵或意指的融贯一致,即并不具有显著的含混或复义。与此相对,文中真正充斥着复义的语汇则是作为问题出现的“合法”与“自由”(这种复义是必然的,乃至是刻意的)。这种语汇涵义的变换,标记出文章中的难题从出现到解决的论述线索,参与构成了文章的主题张力和论述动力。因此,若还要对这篇论述清晰的文章补充一些说明,那么说明的切入点或许不在于文章的结论或落点,而是在于其难题或起点:

非法报刊和合法报刊的区别,这个农奴制专制俄国时代的可悲的遗迹,正在开始消失。它还没有灭绝,还远远没有灭绝……但是,政府愚蠢地企图“禁止”它所无法阻止的事情,除了给政府带来耻辱、带来道义上新的打击以外,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6]

文章的开篇指出,1905年十月革命之后社会民主工党在俄国所面对的新的工作条件,使得文学工作中的难题性质发生了变化。形塑这一难题的条件首先直观地表现为“合法报刊与非法报刊的区别……正在开始消失”。这里需要先点明的是,该条件对《党的组织与党的文学》这篇文章的规定性是双重的:这篇文章不仅是对这一新条件所作的讨论,而且其本身也是这一条件下的直接产物。《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一文刊于1905年11月13日的《新生活报》——俄国布尔什维克的第一家合法报纸,在当时实际上充当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中央机关报。这就是说,《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一文本身是作为布尔什维克公开的合法报刊上的一篇评论文章来谈论报刊、文章的合法问题和自由问题,并以实践自身观点的方式来提出观点,因而具备了内容与行动相结合的元评论结构。

在这一历史节点,党的报刊合法性所关涉的难题,在于合法与非法的区分,以及“合法”本身所具有的复义。在1905年十月革命之后,“农奴制专制俄国时代”的这种非法报刊与合法报刊的区分已经开始消失,即便没有最终消灭,它的残余也只能以不断耗尽自身的正当性依据的方式而存在,但也毕竟仍然存在。面对这一新的变化,党的报刊工作的现状则是之前工作条件下的产物,而之前工作条件下非法报刊与合法报刊的普遍区分,使得“一切非法的报刊都是党的报刊”,“一切合法的报刊都是非党的报刊”(尽管其中不乏对于某一党派的倾向)。在列宁看来,这意味着报刊的党与非党的区分,在此时仍处在一种“非常虚假”的状态。

这种既有的对位区分状态之所以“非常虚假”,在于党的报刊和非党报刊之间的界定问题,是经由非法报刊和合法报刊的区别这另一个问题而得到确认的。也就是说,现状在于,这一区分并不取决于报刊党派属性的内在尺度,而是取决于现实斗争中从属于对方的外在尺度。这种借助合法与非法这一外部尺度而实现的界定,不可能直接取决于社会民主工党具体工作的诉求或指向,而是取决于沙皇政权将社会民主工党相关的组织和团体作为敌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政治行动。以上这番不免简化粗糙的论述不单纯是一种修辞上的同义反复,因为这一区分与界定的形式关系至少可能带来两个方面的混淆:

其一,在报刊与写作工作中,混淆沙皇政权对斗争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反应和社会民主工党自身对斗争形势的判断。对斗争形势的判断,不单单是在一副静态画面中划出一条固定的敌我界线,而至少是对整个斗争过程中各方关系变化的动态理解,它只有在冲突激化的决定性时刻才在实踐的要求下呈现为更为清晰齐整的二元结构。但在列宁所论述的这一时段,党的报刊工作正如党在政治方面的部分工作一样,要借助在形式上已经取得的各项合法权利,来进行最终推翻沙皇政权的斗争,因而除了要处理自身同沙皇政权的关系,还不可避免地要处理自身同包括立宪民主党人在内的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复杂情势中,在对斗争形势的判断中出现的混淆,无益于在相关工作中清晰地辨别区别于沙皇政权的“非党”因素。

其二,在报刊与写作工作中,作出“党/非党”的判断时,混淆组织归属的标准和报刊文章的内容标准。仅在表述上对这两种标准进行抽象的区分是容易的,但实际上,对这一混淆的克服,并不仅仅是一个在思想上自觉转换标准的简单过程。这涉及布尔什维克在拥有合法报刊之后,如何在广泛的写作工作中,实现对之前工作状况与工作方式的“改出”。在这之前,报刊写作工作中“畸形的联合、不正常的‘同居和虚假的掩饰是不可避免的”,这一部分是出于非法状态下的写作策略,一部分是出于写作者的观点尚处在未成熟的混杂状态,而在新的条件下,这些状况都是有待转变或克服的。

二、自由的复义

以上两个方面的混淆所可能助长的后果,是布尔什维克报刊工作与写作活动所具有的“合法”涵义发生转变,是新情势下工作所借重的条件反过来造成工作的受限、妥协乃至质变。当布尔什维克的部分报刊在1905年革命后成为合法报刊时,这一“合法”的内涵是由沙皇政权对于部分公民权利的许诺而得到界定的(以沙皇的十月十五日诏书为代表)。这是“合法”的第一种涵义,即被沙皇政权所默许(不被判定为“非法”)。我们暂且称之为“合法”的描述性涵义(合法1),它意味着报刊处在免于查封或捣毁的状态。然而就当时俄国的现实来看,党的刊物所具有的合法1只具备形式上的意义:

看看沙皇怎样一方面在纸上承认宪法,另一方面又怎样实行“宪法”,怎样实际运用沙皇政权,难道还有比这更有教益的吗?沙皇的宣言包含有无条件地实行立宪的诺言。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些诺言的价值。宣布了人身不可侵犯。但是那些不合专制制度心意的人仍然在坐牢,仍然在流放,仍然流亡在国外。宣布了集会自由。但是在俄国那些开创真正集会自由的大学却遭到封闭,大学的校门由军警把守着。宣布了出版自由。结果,代表工人利益的机关报《新生活报》因刊登社会民主党纲领而被没收。[7]

比《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提前一天刊出的《两次会战之间》一文指出,真正把在纸面上确认了的合法1赋予实质性的,是沙皇政权实际的政治行动。这从反面提示了第二种涵义上的合法,即在广义的政治实践中与沙皇政权的立场保持一致的合法,我们暂且称之为合法的规范性涵义(合法2),它与以司徒卢威为代表的“合法马克思主义者”的“合法”类似。由于合法1与合法2之间的距离与差异随着沙皇政权政治行动策略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意味着报刊与写作工作中对合法1的不当倚重可能会致使工作的实际立场滑向合法2,从而使得“文学的合法”最终变为“合法的文学”。[8]

对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工作而言,合法1的取得不应被理解为稳固权利的获取,而只能被理解为沙皇政权针对国内形势而暂时摆出的让步姿态。正如布尔什维克在革命历程中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行动所表明的,获取合法1以及相关的自由并非目的,其本身甚至不能直接算作一种具有实在性的革命成果。“一半的自由”不单意味着自由的不完整,还意味着合法与自由的最终依据仍系于沙皇政权的决断。布尔什维克在这一阶段的任务,恰是借助这“一半的自由”来摧毁其依据,从而完成民主主义的革命。

正是虑及合法的这两种涵义之间那随政治实践而变化的差异,列宁在文中两次为“合法”一词加上了引号,并要求克服“合法性”与党性之间“反常的结合”。

从合法1的出现所带来的局面出发,推进文化思想领域的革命规划,并在这一过程中贯彻党的原则,避免前文提到的两类混淆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的重要论旨。在论述过程中,在涉及写作自由或言论自由的问题时,列宁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呈现了四种具有不同涵义的自由。

第一种涵义上的自由,是与合法1相对应的、写作方面的“一半的自由”,或者说是沙皇诏书所承诺的自由。正如社会民主工党的报刊所获取的合法1本身只具备形式上的意义,这种作为公民权利的写作或言论自由同样只在形式上具有近似“免受约束”的含义(自由1)。自由1本身并未规定具体实践中这一自由的现实方式和落实状况,而在当时俄国的思想氛围中,对自由的内涵起到主导性的影响作用的,往往是基于市民社会想象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理解方式。

第二种涵义上的自由,在文中被列宁以反批评的姿态提出,以回应设想中党的文学原则的指责者所主张的“自由的思想斗争”“批评的自由”“创作的自由”。在当时沙皇俄国的具体情境中,这种对自由作绝对化理解的倾向和相关诉求(自由2),明显忽视了不公正的经济关系和政治现实对精神生产活动在性质上普遍的先在规定。

第三种涵义上的自由,在文中作为对党的原则以及“齿轮与螺丝钉”这一比喻的澄清而提出:

无可争论,写作事业最不能作机械化一,强求一律,少数服从多数。无可争论,在这个事业中,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这一切都是无可争论的,可是这一切只证明,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中文学事业这一部分,不能同无产阶级的党的事业的其他部分刻板地等同起来。[9]

面对从自由2的角度出发、指责党的原则侵犯了自由1的观点,列宁在辩护中提及第三种涵义上的自由时,甚至没有使用“自由”这个词本身,而是经由对创作活动中具体的个体能动性特征的描述,以及指出不能把写作事业与其他事业“刻板地等同”来对其进行界定。在这里,他不再使用“自由”的语汇,不再从个人权利的这一带有主体性理论预设的角度来表述自己的观点,而是关注写作事业作为现实的实践,其中个体要素的作用方式,以及它同其他类型的实践之间的差异与关联。换用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中稍为晚出的术语,列宁在这里所论及的其实是写作实践在精神生产层面的半自律性(semi-autonomy)(自由3)。列宁并不是简单地明言肯定或否定“写作的自由”,而是在指出写作实践自身逻辑的同时,要求“写作是也必须成为同其他部分紧密联系着的社会民主党工作的一部分”,从而表明了他对于不同层面的现实状况、实践活动的半自律性的充分意识。而自由2之所以是列宁眼中的“空话”,也正是由于作为自由2之基础的、对于先验个体的想象难以提供这种意识。

第四种涵义上的自由的提出,首先是为了针对自由1和自由2所可能蕴藏或掩盖的问题。在其否定性的表述中,第四种涵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不仅摆脱了警察的压迫,而且摆脱了资本,摆脱了名位主义,甚至也摆脱了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个人主义”,即它许诺了对自由1和自由2中缺陷的克服。在其肯定性的表述中,列宁则强调论述第四种涵义上的自由的前提是“党的文学和它应受党的监督”。单从字面上看,他在这里诉诸的似乎是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个体自由与团体自由的差异,即“每个人都有自由写他所愿意写的一切”而“不受任何限制”以及“你必须给我权利同那些说这说那的人结成联盟或分手”之间潜在的冲突。但就这些表述可能的切实所指而言,前者(言论自由、个体自由)所适用的、以自由2为其理想内容的自由1并不适用于后者(结社自由、团体自由),因为二者归根到底所依据并不是同一种自由的涵义:作为革命党的社会民主工党从未把与合法1对应的自由1作为自身存在的条件和依据,相反,其“自由”恰恰要体现为针对合法1的提供者和决断者的全面斗争,表现为从自发到自觉的政治强度(“党是自愿的联盟”)。在这里,文字表述中后一种自由对前一种自由的规定,实际上对应的是政治与文化两个半自律层面的一种关系形态。第四种涵义上的写作自由,经由先锋党在政治实践中自觉的组织活动而得到界定,以党的政治自主性为其依据。从个体角度看,它超出了抽象的“写我所想写”的单纯自发性,从而要求革命工作者达到自身行动与目的的一致(自由4),列宁是以更晓畅的、但也是否定性的方式指出这一点的:“党内的思想自由和批評自由永远不会使我们忘记人们有结合成叫作党的自由团体的自由。”违背写作目的的写作在这里并不是自由的写作。

可以看到,列宁在对自由3和自由4加以界定时,他的表述并不倚仗具备主体性色彩的语汇。也就是说,他在这里使用了一种在理论预设方面不同于自由1和自由2的方式来思考和谈论自由。通过提出自由4,《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已经完成了一次对“自由”内涵的彻底置换,从而是以半自律性和无产阶级先锋党的政治实践的角度来理解和表述自由。这就是为什么列宁在论述布尔什维克的写作活动时,在谈论结社自由之前就不轻易正面谈论言论自由或写作自由,或者说,在说明由集体自主性奠定的政治原则之前,就无从在政论的语言中将一种市民社会式的、对自由的个人主义理解,转变为对集体实践中诸多条件与关系的相互作用和潜在可能的把握,从而说清自由4与自由2在性质上的差异。

三、自由口号与党的原则

根据列宁的界定,这一阶段俄国革命在社会经济内容方面的民主革命性质,即资产阶级革命性质,意味着在这一革命的较早阶段,各个具备革命诉求与潜能的阶级,就其自发性而言往往只能提出政治上的民主要求,以及在经济方面属于资本主义范围内的经济要求。与此相应的是一种“非党的革命性”:“对‘人道的文明生活的要求、对联合的要求、对保护自己的尊严以及人权和公民权的要求,笼罩了一切,联合了一切阶级,大大地超过了任何党性,激励着还远远不能提到党性高度的人们。”对此,布尔什维克首先必须将其作为政治现实加以把握,作为当前情势中“十分自然的”迹象加以把握,但同时“非党性的外表,当然只是外表而已”,“人们把这些当前的起码的目标理想化,把它们描绘得十全十美,甚至有时给它们披上幻想的外衣”。[10]在列宁看来,这种对于革命性质与诉求的“一般的”看法,恰是要经由党的原则的要求,在组织、政治和思想上加以克服和超越的。对非党性的革命倾向的克服,归根到底是布尔什维克对民主革命自身局限性的克服,在某种意义上,这要求将当前“一半的革命”中的“革命”自身看作更高程度上的另一种“一半的革命”。

这是布尔什维克自觉的党性原则看待民主革命的方式,也是其看待“一般的”、非党性的自由的方式,即在推动一场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的过程中,同时要克服资产阶级关于权利与自由的意识形态观点。“非党性不能不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因为时髦就是毫无办法地跟在实际生活后面做尾巴。”[11]按照列宁的逻辑,如果半途中的革命及其所依据和要求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实际生活”,只会倾向于自然地产生非党性(自觉的或不自觉的资产阶级的“党性”),那么无产阶级的党性就必须且只能是自觉的(且以自觉的方式来达到的)党性。与此相应,在革命的半途,党的文学的自由,在认识上只能是一种基于阶级自觉的、超出“实际生活”狭隘性的自由,它因此不可避免地要求文学中自觉的党性与党性的自觉。正是就这一要求而言,在列宁的语境中,“党纲”“党的策略决议和党章”“国际社会民主党,各国无产阶级自愿联盟的全部经验”作为“党的观点和反党观点”的判断标准,其理论意义与其说是圈限党的文学的自由,不如说是确立了这种自由。

经由提出自由4,自由2乃至“一般的”自由语汇的意义或可得到重新审视。从自由4的观点来看,自由2既是一种对现实关系的错位认知,但同时它所蕴含的诉求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指向、导出与自由4的目标相一致的行动,即它具备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双重功能(对于其积极方面,正如列宁在《怎么办》中所指出的:“应当幻想!”)。如果以上看法是合理的,那么正是革命半途上党与非党的不对称关系,正是自由2中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双重属性所可能起到的现实作用,使得列宁将本来被自由1或自由2所占据的语汇——“自由”——经由自由4而作为一种实践中的口号保留了下来。他在《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一文的结尾对革命工作者发出呼吁的时候,称其为“真的自由”。

在从自由1到自由4的这一语义转换过程中,可以见出“党的文学的原则”或“党性”所指征的、党的组织在革命实践中的自主性在此所起到的规定作用。这一过程以另一种方式重复了《怎么办》中由自发性和自觉性问题构成的关系结构,只不过在这里,自发性在更大程度上来自从事写作活动的革命工作者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在“手工业式”的生产状态下,自发产生的对精神生产的个人主义理解。

“一半的革命”“一半的自由”所造就的新情势“迫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着手新的工作安排,但相关工作的开展又必须且只能从既有的工作状况入手。《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凭借已经近乎被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所把控的语汇,对这种意识形态本身进行反击,在一场资产性质的革命中反对这种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进而形成对社会民主工党的文化实践的论述和计划。这就是为什么语汇的复义是必然的。在这个意义上,《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不仅是一次无产阶级争取文化领导权、实现文化革命的号召,它作为一次元评论,本身也是一次文化革命中观念变革的实践。列宁所做的,正是对在立法和行政的现实环节中被沙皇政权所把控、在意识形态领域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所界定的观念装置加以迭代,他不是在理论实践的表述,而是在经由对政治实践的表述中,来改变它们的作用方式,可以想见这样的政治实践在逻辑上应当蕴含着有待明确指出的理论后果。

经由对“合法”和“自由”的复义识别,对它们不稳固涵义的分辨,文中“党的文学的原则”“党性”这些涵义稳固的语汇所具有的内涵,及其在列宁的政治实践中所蕴含的理论指向,就获取了从另一方面出发的印证,但有关它们的系统说明绝非是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一文的简要考察所能单独承担的。正如阿尔都塞在讨论另一个不同却又与此相关的问题时所言:“[党性]这个词听起来简直像是一个政治口号……然而只要稍微仔细读一下列宁,不光读《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而且首先读他在历史理论和经济理论方面的分析,就能证明这是一个概念,而不只是一个口号。”[1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关键词及当代意义研究”(18ZDA27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鹏瀚: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生。

注释:

[1]本文所引列宁著作皆出自《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但仍采用中文第一版对这篇文章中литература一词的译法,即“文学”。相关翻译问题的讨论,参见董学文:《重论列宁〈党的组织和党的文学〉的中文翻译问题》,《文艺理论与批评》2020年第6期。

[2][4][6][7][9][10][11]《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3页,第85-86页,第92页,第51页,第94页,第125-126页,第126页。

[3]即1905年十月全俄政治罢工。

[5]《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8]《新生活报》创办仅一个多月即被沙皇政府当局封闭,共刊出的28号中有15号被没收,这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这一点。

[12]〔法〕路易·阿尔都塞:《列宁与哲学》,陳越编译:《哲学与政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责任编辑 张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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