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 美 荣, 江 晓 壮
(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2016年12月通过立法,2018年1月起实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等组织征缴环境保护税,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此前我国一直施行包括排污费在内的类环境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目的还在于改变排污费制度下的执法刚性不足、强制性较差的现实状况。环境税对于企业来说首先是一种成本,在利润追求和成本约束条件下企业一般会有3种选择策略:一是压缩产能,规避交税,通过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投入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是一种短期过渡行为;二是偷排污染物,但会使企业存在巨大的环境违约成本隐患;三是进行亲环境的绿色技术研发与创新,降低污染排放[1],是一种长期累积行为。那么实践中,环境税能否起到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有待实证检验。
关于环境税或类环境税能否推动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理论界形成了两种基本观点。一种是(类)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有激励补偿效应。如曹霞通过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3方演化博弈发现征收高强度的污染税费能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2]。另一种是(类)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创新有增加成本的“挤出效应”。如张倩构建了双寡头垄断市场下企业技术决策的博弈模型,发现环境税率的提高会增加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减少企业效益产出,进而削弱企业采纳绿色技术的动机[3]。类似的,张平发现排污费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显著的“挤出效应”,抑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4]。
也有学者认为(类)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决于 “补偿效应”与“挤出效应”两者力量的对比[5]。李香菊的实证研究表明,随着环境税的增加,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提升,但到达一定水平后,若环境税继续增加,企业会因为税负超过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而减少绿色技术创新[6]。徐莹莹构建了企业低碳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博弈模型,发现碳税的实施强度会影响到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企业只有当低碳技术创新策略的收入大于投入成本时才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7]。李婉红的实证研究发现污费制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动效果存在空间差异,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省份推动效果明显,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份抑制了排污费制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推动效应[8]。
上述研究为深刻理解环境税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间的关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但结论并不一致。原因有如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在研究方法上,不少学者采用博弈模型,结论需要实证数据检验;另一方面则是忽略了对“补偿效应”和“挤出效应”有重要影响的绿色消费环境和地方政府环境。地方政府和居民绿色消费水平是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必然要面对的政府和市场环境[9]。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溢出性的正外部性特征,需要地方政府通过研发补贴、产权保护等措施内化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现实中却有地方政府环境监督责任的不到位[10],为了谋求GDP增长及财政收入最大化而采取放宽环境税征管的消极手段。同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也需要消费者绿色购买从多个方面向企业传递信息,对其产生市场竞争性激励,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因此,将地方政府质量和消费者绿色购买纳入到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中,深化政府和消费者对企业行为的研究,以期从政府、消费者和企业3方互动的实证研究来探究环境税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间的关系。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1)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区分为绿色工艺创新和绿色产品创新,并分析环境税通过成本导向和信息导向对其的影响;(2)引入对“成本”和“信息”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政府质量和消费者绿色购买,解析其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中的作用。
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推动工业行业节能降耗和CO2减排、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技术路径[11],但它在寻求环境和经济双赢格局的同时也有双重“外部性”特征,即企业污染排放带来的负外部性和由于技术创新本身溢出性的正外部性,需要政府实施环境规制手段来降低环境负外部性,并通过研发资助、产权保护等措施[12]内化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手段,成为众多国家采取的政策手段之一。
环境税是由政府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的总称。绿色技术创新是遵循生态经济发展规律,以实现产品生命周期总成本和生态负效应最小化为目的的技术创新。一般情况下,环境税通过成本导向和信息导向路径来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首先是成本导向,环境税将企业排污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增加了其环境污染产品生产要素的投入成本,进而改变其成本收益比;其次是信息导向,环境税的起征向企业传递出生产效率低下和强烈的减排降耗信号[13],同时随着低碳市场的兴起,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供应商、销售商、消费者等也会重新评估该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迫使企业开始谋求绿色转型升级之路。
当环境税征收强度适度时,环境税的信息导向作用相对显著,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驱动和激励作用。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会从生产工艺和终端产品两方面入手来进行技术创新,降低排污成本。一方面,面对被征收税赋的污染产品和生产线,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得不调整现有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积极优化生产方式,从而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14],给企业带来技术创新的正向效应。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较早开展绿色产品创新的企业能够显著提升其社会声誉和形象,并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比如获得更多的“绿色信任”和“绿色投资”等。企业通过增加产品的差异化优势,率先抢占市场从而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扩大其市场份额,除了赢得“先行者优势”外,企业符合环保标准的环保产品也会因为相较竞争对手而言成本的减少而增加产量,最终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来帮助企业获得“创新补偿”收益以抵消遵循成本[15]。
然而当环境税征收强度超过一定水平后,成本导向则更加明显,会阻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一方面,过高的税收负担会降低企业的实际收益,迫使企业从利润和技术创新投入中抽调资金用于治理污染排放物,如Kemp和Pontoglio研究发现,环境税征收力度的加强迫使企业购买污染处理设备,并随之增加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费用,减少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16],对企业生产工艺的创新投入产生强烈的挤出效应。同时Evans和Leighton研究认为,过高的税收负担会减弱企业“创新、创业”的热情[17],企业实际收益的下降,无法有效激励企业内在治理动机,从而降低企业对绿色生产工艺的研发和采纳意愿[18]。另一方面,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周期长、投入较大、收益不确定等特征[19],企业产品创新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过高的税收负担会进一步加剧其面临的融资约束难题,减弱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的动力。由此可见,环境税会因其额度变化而产生信息导向和成本导向作用强度的不同,进而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故提出假设1:
H1a:环境税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具有先正向后负向的倒“U”型影响;
H1b: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工艺创新具有先正向后负向的倒“U”型影响。
政府质量是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真实反映,其高低主要体现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营造生态宜居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和税费体制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国家政策落实的主体,我国地方政府掌握资源要素并拥有干预资源分配的权力,其质量的高低不仅影响到环境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决定着财税资源的分配效率,还影响到环境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效果[20]。
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体系的高效执行,为环境税政策引导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创新环境[21]。具体来说,高质量的政府可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给予税费减免和搭建合作研发平台等手段来降低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企业信心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考虑到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去购买或研发环保设施和环保技术,却无法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直接经济收入,企业往往不会主动加大对绿色环保技术的投资。因此,高质量的政府可以促进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降低市场各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引导企业进行绿色工艺和产品创新,推动企业绿色生产效率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提升[22]。其次,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纳入到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中,高质量的政府可通过严格落实环境税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工艺和产品创新来降低本地区污染排放规模和强度[23]。同时,政府作为重要的公益性消费群体,其绿色采购通过直接创造对清洁产品的需求来刺激企业开展绿色产品创新[24]。
进一步而言,高质量的政府发布的这些引导性创新政策一般呈现出一种“上下联动”的体系特点,其政策内容基本涵盖了企业从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再到产品市场推广等的价值创造全过程,鼓励地方企业通过良性竞争方式来获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资源,营造出一种欣欣向荣的市场局面。
但实际上,部分研究也表明,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不明显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上。在谋求地方GDP增长及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低质量的政府会有强烈的动机与本地企业进行合谋,放任其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投资,以谋求当地经济的短期迅速增长;或者采取放宽环境税征管、弱化对辖区内企业排污行为的约束等消极手段,最终降低了环境税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实施效果[25]。综上所述,有差异的地方政府质量会明显的作用于环境税的成本导向强度和信息导向强度,进而影响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因此提出假设2:
H2a:政府质量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的倒“U”型影响中起调节作用;
H2b:政府质量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工艺创新的倒“U”型影响中起调节作用。
绿色购买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对产品相关环保属性或特点的考虑及其购买活动,特别是对环境友好产品或绿色产品的实质性购买。Horbach和Cleff认为潜在的绿色市场是导致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重要因素[26-27],但由于消费者和生产商之间存在产品工艺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更加关注企业绿色产品的“碳标签”信息,而对企业绿色工艺创新并不敏感[28]。消费者绿色购买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环境税与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决策的关系。首先,从“需求决定论”来说,当企业感知到的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消费者对其绿色产品的期望越大时,就越能促进其绿色创新行为的实施[29]。比如,消费者增加对无污染、低耗能绿色产品的购买时,企业会根据消费者需求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将绿色创新产品投放到市场中来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李广培研究发现,当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对功能质量较高的环保产品时,制造商会更多地从事相应的再制造活动[30]。其次,若市场对绿色新产品有较高的认可和评价,企业便能获得市场好感和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较高的溢价能力。这些优势的获得将使企业及其产品更具竞争力,企业将不断地更新技术知识来响应变化的市场,提升绿色产品的服务效率和消费者对企业的“绿色信任”。同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这也将刺激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绿色产品创新的过程中[31]。因此,可以看出消费者的绿色购买扩大了环境税的绿色信息导向的作用强度,激励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的效应。然而,环境税的征收和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使企业增加额外的生产成本。为保证一定的盈利,企业会将这些成本转移到产品价格里来分摊税收,当产品价格超过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时,消费者便会减少相应的绿色购买活动[32],由此可见,环境税和消费者绿色购买行为交互影响企业绿色产品创新活动。因此,本研究提出假设3:
H3:绿色购买在环境税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的倒“U”型影响中起调节作用。
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路径图
主要变量及描述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描述
绿色产品创新(GPI)。绿色产品创新是指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通过研发设计和生产出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强调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各阶段的节能降耗。因此,本文用单位能耗的新产品销售收入来度量绿色产品创新,比值越大,绿色产品创新程度越高。
绿色工艺创新(GTI)。绿色工艺创新主要是指通过工艺技术改造、工艺设备更新、废物回收利用等途径,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从而降低工业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由于绿色工艺创新主要集中于对生产过程中绿色工艺技术、绿色工艺设备的研发、购买和引进等,因此,本文选用R&D经费内部支出与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之和来度量绿色工艺创新,投入越大,越有利于绿色工艺创新。
环境税(ER)。在正式实施环境税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类环境税费,故本文将我国已有税种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部分纳入考虑,包括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及排污费,并将以上税费加总来衡量环境税。
政府质量(GQ)。选取樊纲编写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缩小政府规模指数分别度量各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维护正常市场活动水平[33]。采用上述分项指数的平均数计算得出各地方政府的综合政府质量指数,数值越大,则表明地方政府的质量越高[33]。
绿色购买(GP)。本文中绿色购买是指消费者形成的实质购买,并不是购买行为或购买意愿与态度。已有研究表明,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态度、偏好和他们的实际购买并非完全一致[34],消费者的绿色购买结果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更为直接。本文采用单位能耗的企业利润总额来衡量。其中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已经剔除了包括环境税费在内的成本。所以,单位能耗的企业利润总额能够反映实质绿色购买结果。
控制变量。考虑到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本研究的控制变量包括各省外商直接投资(FDI)、人力资本投入(EDU)、产业结构(SI)和自然资源禀赋(RE)。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采用各省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人力资本投入采用各省R&D人员数量;产业结构采用第二产业占GDP的比值;自然资源禀赋的测量度参考前人研究[35],选取各省份工业行业中的石油开采行业、煤炭采选行业、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黑色金属采选行业、非金属矿采选行业等能源工业,并采用以上能源工业总产值与各省人数的比值来表示自然资源禀赋的度量指标。
本文采用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数据未包括西藏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2005~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环境税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环境年鉴》;绿色技术创新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等;产业结构、人力资本投入、外商直接投资和政府质量等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各省市统计年鉴;自然资源禀赋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另外,考虑到环境税的实施可能存在滞后影响,即环境税从实施到引发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并最终带来节能减排的效果,整个过程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控制变量的考虑应尽量全面,但仍可能有遗漏或难以度量的变量,这将导致随机误差项里包含影响绿色技术创新的因素。因此,为尽可能地解决上述问题,在建立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时,本研究将被解释变量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作滞后一期处理。
关于面板数据回归模型的选择,由于本文的研究样本覆盖了30个省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面板数据,因此更适合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同时,通过对下述3个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均显著通过检验,进一步证明了本研究选用固定效应模型的合理性。于是基于前文的作用机制和研究设计,本文构建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如下:
(1)
(2)
(3)
其中,CONit和εit分别表示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和随机扰动项。模型(1)和模型(2)表明的是环境税和绿色产品创新的关系,并验证政府质量和绿色购买在其间的调节作用,如果β1和β2显著,且β1大于0、β2小于0,则证明H1a成立,即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模型(3)表明的是环境税与绿色工艺创新的关系,并验证政府质量在其间的调节作用,同理,如果β1和β2显著,且β1大于0、β2小于0,则证明H1b成立,即环境税与绿色工艺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
在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分析之前,为防止结果可能出现的估计偏差、假设检验失效和伪回归等问题,首先要确保面板数据的平稳性,因此,本文采用Stata12.0对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LLC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本研究中所有变量均通过了单位根检验,即所有变量均为平稳变量。接下来对所有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表2中的相关性检验说明各变量间并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36],可以展开后续分析。
表2 单位根检验、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表3列出了本文的第一组假设H1的检验结果,被解释变量分别为绿色产品创新(GPI)和绿色工艺创新(GTI)。模型1和模型4中只有控制变量被纳入检验模型;模型2和模型5中控制变量和环境税同时被纳入检验模型;模型3和模型6中控制变量、环境税及其二次项同时被纳入检验模型。
表3 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
模型2和模型3显示,环境税一次项在P=0.00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二次项在P=0.037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随着环境税的增加,企业绿色产品创新水平也随之提升,但当环境税到达一定高度,环境税的增加只能导致企业绿色产品创新水平的下降,这与本文的理论分析一致,即假设H1a得到验证。这一结果表明,政府制定实施环境税政策,向社会释放出节能减排的信号,企业随之做出反应,较早开始产品创新的企业更容易受到社会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关注,也更容易在市场占有率的刺激下开展更多的创新活动。企业的创新活动与其成本息息相关,当环境税费逐渐变高时,过多的成本负担将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产生强大的挤出效应,创新补偿效应难以弥补企业逐渐增加的成本支出,与此同时,创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增加最终迫使企业减弱甚至停止相应的产品创新活动。
模型5和模型6结果显示,环境税的一次项在P=0.04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环境税的二次项在P=0.00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环境税与绿色工艺创新实际上存在着 “U”型关系,只有当环境税提高到一定水平后,才能引起企业绿色工艺创新水平的提升,这与假设H1b不同。其原因可能是,相较于产品的绿色创新而言,生产工艺的绿色改造是一个较大的成本投入,无法在短期内直接产生收益。当政府征收的环境税水平较低,低于企业用于绿色工艺改造的成本投入时,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扩大规模效率成了此时企业的首要考虑,企业会主动接受税收惩罚而不主动进行生产工艺及流程的改造,这时环境税无法有效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面临着失效的窘境。反之,当环境税征收力度较大,相关标准越来越严格时,一方面,企业没有一定的污染物处置和利用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排污标准,可能会面临重罚、停产或者被强制退出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环境税的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也在逐渐增高,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得不通过增加R&D经费内部支出与技术改造经费投入,进行工艺流程的绿色改造或排污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排放和税收负担,此时环境税的倒逼效应得以彰显。
由模型3和模型6得出的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绿色工艺创新的非线性关系,并基于已有数据,本文进一步计算出两条曲线拐点处的环境税数值分别为11.291和2.201,如图2所示。也就是说,环境税数值在2.201到11.291的区间内,能够对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均产生正向作用。
图2 环境税与绿色技术创新
表4列出了假设H2和H3的检验结果,其中模型7和模型11只有控制变量和调节变量政府质量被纳入模型;模型8和模型12纳入环境税及其二次项与政府质量的交互项;模型9将控制变量和调节变量绿色购买纳入模型;模型10纳入环境税及其二次项与绿色购买的交互项。
表4 政府质量和绿色购买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调节效应检验
模型7中,在环境税及其二次项和其他变量被控制的情况下,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的倒“U”型关系依然显著成立。另外,政府质量对绿色产品创新的回归系数不显著(β=2.31,P=0.135),这说明政府质量并不能直接促进企业绿色产品创新水平的提升。模型8中,环境税的二次项与政府质量的交互项系数为0.177,其P值为0.08,在0.1的水平上显著,高政府质量下和低政府质量下的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都呈倒“U”型关系。相较于低政府质量的倒U型曲线,高政府质量下的倒“U”型曲线的拐点呈现出较大幅度向右向上移动趋势,如图3所示,这也意味着在倒“U”型关系拐点之前,政府质量强化了环境税和企业绿色产品创新之间的正向联系。政府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公平公正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地方政府缩小政府规模,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主动让位于市场,让企业真正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这些举措保障了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的长远发展来自主开展产品创新活动。总而言之,环境税与企业绿色产品创新的倒“U”型关系拐点在较高的政府质量帮助下达到了更高的创新水平,同时推迟了环境税与企业绿色产品创新的倒“U”型拐点的到来,这相当于扩大了环境税与企业绿色产品创新的正向区间。因此,假设H2a得到验证支持。
图3 政府质量对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的调节作用
模型11显示,环境税与绿色工艺创新的正“U”型关系依然显著成立。另外,政府质量对绿色工艺创新的回归系数不显著(β=0.048,P=0.519),说明政府质量并不能显著地直接促进企业绿色工艺创新。模型12显示,环境税的二次项与政府质量的交互项系数为-0.0134,其P值为0.006,在0.01的水平上显著。高水平政府质量下与低水平政府质量下的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工艺创新均呈正U型关系,相较于低水平政府质量,高水平政府质量下的U型曲线拐点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向左向上移动趋势(如图4所示)。也就是说,高质量的地方政府管理可以促进拐点在更高的水平上提前到来,间接地扩大了环境税与企业绿色工艺创新的正向区间,帮助企业开展更高水平的绿色工艺创新。
从图4可以发现,在高政府质量的调节作用下,正“U”型曲线的斜率变小,意味着在正“U”型关系拐点到来之前,高政府质量可以减弱环境税对于企业绿色工艺创新的消极影响。在环境税征收初期,高质量政府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如积极宣传和秉公执行环境税政策,引导地方企业正确解读政策内涵并开展绿色工艺创新,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标。高质量的政府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可以维护企业正当的创新权益,调动企业绿色工艺创新的积极性。相较于低质量政府,高质量政府采取的各种举措最终帮助在企业“U”型曲线的最低点处(即拐点)依然获得了较高水平的绿色工艺创新。
图4 政府质量对环境税与绿色工艺创新的调节作用
模型9中,绿色购买对绿色产品创新的回归系数为15.960,其P值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绿色购买程度越高,越能刺激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模型10中,环境税的二次项和绿色购买的交互项系数为0.201,其P值为0.085,在0.1的水平上显著,低绿色购买水平下的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仍为倒“U”型关系,但高绿色购买水平下的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呈正“U”型关系,如图5所示,在实际环境税为正数的情况下,相较于低水平绿色购买,高水平的绿色购买和环境税的互动会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绿色产品创新绩效,这也表明市场需求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图5 绿色购买对环境税与绿色产品创新的调节作用
在高水平消费者绿色购买的调节作用下,环境税与企业绿色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呈单调递增状态,这意味着,环境税征收水平越高,越能激励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活动。环境税的征收向企业传递出多种信号,前文已经有较多描述,故此处着重探讨一下消费者的绿色购买作用。第一,从供求关系来看,市场上消费者青睐和购买绿色产品,直接向企业传递出产品改革升级的方向,帮助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规模以快速响应消费者需求。第二,消费者的购买活动能够给企业带来较多的盈利,健康的现金流活动一方面帮助企业弥补成本支出,获得较大的创新补偿效应;另一方面则大大降低了企业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风险。第三,消费者对于绿色产品的大量购买活动提高了企业的市场预期水平,刺激企业加大产品创新的投入,同时减少因环境税收成本支出而产生的挤出效应。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极大地刺激了企业的绿色产品创新积极性,相应地企业绿色产品创新产出也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态势。
本文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细分为绿色工艺创新和绿色产品创新,以 “成本导向”和“信息导向”来分析环境税的影响路径。实证研究表明,在不同政府质量环境和绿色消费环境中,环境税对企业绿色工艺创新和绿色产品创新有截然不同的作用,主要结论如下:
(1)在不同的环境税征收水平下,企业对于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有着不同的偏好,环境税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都存在非线性作用,但是作用方式并不相同。环境税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存在倒“U”型作用,而对企业绿色工艺创新存在正“U”型作用。从研究结果来看,环境税在2.201到11.291的征收区间内,能够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均起到正向作用。
(2)地方政府质量很关键。研究数据表明,我国各省的地方政府质量水平差异明显,相对于低政府质量,高水平的政府质量能够明显地提高同一水平环境税对企业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的正向作用水平。
(3)绿色消费市场的积极推动作用。各省、市、自治区消费者的绿色购买水平同样存在较大差异,相对于低水平的绿色购买,较高水平的绿色购买能够改变环境税对绿色产品创新的作用方式。在实际环境税为正数、高水平绿色购买的情况下,环境税能够正向促进企业产生更高水平的企业绿色产品创新。
绿色工艺创新和绿色产品创新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绿色工艺创新相对来说更加隐性,是无法短期产生价值的成本投入,而绿色产品创新则是能够获取未来市场,相对显性的创新过程。因此,若要全面推动企业两方面的创新,必须要从政府的监管与支持和消费需求两方面入手。故提出以下3点建议。
第一,设置环境税的合理区间。实现节能减排,发挥税收作用驱动绿色技术创新,并逐步淘汰落后排污技术是环境税的根本。环境税并不只是“污染者负担”,更是引导企业进行利生态绿色技术创新的经济手段,其额度的设置要在考虑治污成本的同时兼顾企业的承载能力和减排技术改造的成本,因此需要有合理的征税区间来同时促进工艺过程和最终产品的绿色技术创新。
第二,地方政府加强自身质量的建设,建立亲环境的长效考核机制。地方政府是落实国家政策、进行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对于环境税的执行与落实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同时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及资金支持也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构建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各省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力度、公共管理水平以及给予企业的发展环境存在着显著差异,一般这种差异与各省的经济实力以及绩效考核理念紧密相关。虽然目前“唯GDP”考核理念已有较大改观,但仍缺乏一种亲环境的长效考评机制,在绩效考评机制的设计中,不能因过分强调GDP等硬性指标而忽视生态保护、技术创新投入等软性指标;亦不能过分强调地方政府政绩和地区发展的眼前利益而忽视民众福利和长远利益。同时在现实中,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其自然禀赋和地理位置有很大关系,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越倾向于牺牲生态环境来获取经济发展,因此,考核机制的制定要有一定的梯度。
第三,市场需求仍是最有效的动力。研发创新最初的动力来源于市场需求,强有力的绿色消费是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强大推动力。目前我国实质性的绿色消费水平并不高,消费者并没有积极地倾向于购买循环再利用产品,或者亲环境但弱功能的产品。究其原因在于价格优势是绿色产品进入市场的“导入”优势,而现实中却是绿色创新产品由于成本较高导致其价格在短期内不存在优势,使得消费者仍然选择购买性价比较高的传统产品。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需求侧的价格补贴,引导绿色消费,培育消费者长期的绿色消费思维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