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将自己化名为李某在一家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钱财,之前的应聘者曾7次向该网站进行过举报,可网站没有理会。以至于后来包括我在内的19名应聘者继续被骗。请问,在张某已经潜逃并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应聘者能否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读者杜欣婷
答:
应聘者可以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一方面,网站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真实的义务,且主要表现为事前提示与事后监管。事前提示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需要对其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警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事后监管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该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虚假信息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本案中,网站作为招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也不例外。可张某之所以能够使用化名,意味着网站没有要求其提供或审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在被人举报后,网站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客观上也已经导致后来应聘者继续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站也难辞其咎。
(江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