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震
元朝时期的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然而,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强力军事镇压基础之上的,这就导致它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在元朝统治时期,“盗贼”蜂起,极大地动摇了元朝的统治。
“盗贼”罪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犯罪中最为普遍的犯罪类型。在中国古代,“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即“取非其物谓之盗”(《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928页),依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古人把“盗”分为“强盗”和“窃盗”。凡使用暴力而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之“强盗”。《唐律》中《贼盗律》“诸强盗”条“疏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窃其财,事觉之后,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第357页)凡以秘密手段非法获得公私财物而不与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的行为谓之“窃盗”。《唐律》中《贼盗律》“诸窃盗”条“疏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唐律疏议》,第358页)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左传纪事本末》,中华书局,1979年,第475页)及“逆乱者”(《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23页)。
然而随着阶级斗争的不断尖锐,在“盗”与“贼”罪的量刑上,出现了明显的轻“盗”重“贼”倾向,《唐律》中《贼盗律》“诸强盗”条表现的已经非常突出。它首先把“谋危社稷”的“谋反”“谋叛”“谋大逆”作为“贼盗”罪的重点打击对象,对于“持杖行劫”的“强盗”罪也列为重大犯罪,但只有杀人伤人者,才处以死刑,而“窃盗”罪的最高刑罚是加役流。唐代时,“盗贼”的含义已经逐步变成统治阶级诬蔑人民群众反抗斗争的代名词。元代所谓的“盗贼”,实际上主要指进行反抗的广大人民群众。
元代,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不断发展,自建国起,各地人民群众就不断掀起反抗斗争,一直持续到元朝灭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元朝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历史时期,干旱、大水、地震等天灾此起彼伏,这些天灾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饥荒,饥荒之年,饥民最容易铤而走险,成为“盗贼”。“山东岁凶,盗贼窃发”(《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3988页),“辽阳行省所属九处大水,民饥,或起为盗贼”(《元史》,第387页),“莒、密、沂诸州,饥民采草木实,盗贼日滋”(《元史》,第740页)。从上述三则史料可以看出,人民群众起而反抗的主要原因是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食不果腹,在他们看来,不反抗就会饿死,反抗才能有活路。正如刘敞在《患盗论》中所说:“衣食不足,盗之源也,”“民非不畏死也,念无以生,以谓坐而待死,不若起而图生也。”(《宋文鑑》,中华书局,1992年,第1343页)饥民之所以为盗,是为了生存,迫不得已。
元朝是靠武力夺取天下的,建国后又实行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导致各地的武装反抗斗争此起彼伏。对此,元朝政府采取的是严酷的军事镇压政策,结果使得大小战争不断,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许多人为了生存,不得不成为“盗贼”,“江南残毁之余,盗贼屡起”(《元史》,第3742页)。元世祖时发动了对日本的战争,这更加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苦难,使得更多的人揭竿而起,加入到盗贼的行列中来,“江南盗贼,相挺而起,凡二百余所,皆由拘刷水手与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变”(《元史》,第4041页)。因此,人民群众成为盗贼,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官吏贪污问题是历代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元朝的官吏更是贪得无厌,对广大人民群众横征暴敛,逼人民成为“盗贼”,“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元史》,第2353页),“今权奸用事,立尚书钩考钱谷,以剥害生民为务,所委任者,率皆贪饕邀利之人,江南盗贼窃发,良以此也”(《元史》,第4016页)。
综上所述,如果对元朝“盗贼”兴起的原因作一个总结,那么可以引用元人陈天祥的一句话:“古者盗贼之起,各有所因,除岁凶饥馑,诿之天时,宜且勿论。他如军旅不息,工役荐兴,聚敛无厌,刑法紊乱之类,此皆群盗所起之因。”(《元史》,第3947页)
“盗贼”纵横,对元朝的统治造成了极大威胁,为此,元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元朝统治者继承了唐宋以来重法治理“盗贼”的传统,认为“盗贼”蜂起是由于国家太过宽容引起的,“内地盗贼窃发者众,皆由国家赦宥所致”(《元史》,第395页)。在刑法上对“盗贼”采取了严苛的惩罚措施,“史弼陈弭盗之策,为首及同谋者死,余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诏以其事付弼,贼党耕种内地,其妻孥送京师给鹰坊人等”(《元史》,第257页)。元人陈天祥言:“盗贼”对朝廷的宽宥“习以为常。既不感恩,又不畏法,凶残悖逆,性以顽定。诚非善化能移,惟以严刑可制”,“于是严督有司,捕得盗贼甚众,皆杖杀之”(《元史》,第3947页)。由此可见统治者对敢于反抗的人民群众是多么残酷。另一方面,元朝统治者又鼓励“盗贼”自首和擒拿同党,对自首的“盗贼”免罪,并对擒获同党的“盗贼”给予奖赏,“自首者原罪给粟,能禽其党者加赏”(《元史》,第495页)。
元朝统治者认为官吏的懈怠、不作为是造成“盗贼”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把派遣良吏作为治理“盗贼”的重要举措。“塔术兵后未尝抚治其民,州县官复无至者,故盗贼各据土地,互相攻杀,人民渐耗,今宜择良吏往治之”(《元史》,第278页)。要求官吏重视“盗贼”,用心治理,“云南、湖广、河南、四川盗贼窃发,谕军民官用心抚治”(《元史》,第499页),并把辖内“盗贼”是否消灭,作为官吏治理地方的政绩之一。“盗贼”治理的成效直接影响着官吏的升迁,“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増、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并且规定治理“盗贼”不尽力的官吏要连坐,“或匿盗不闻,或期会不至,或踰期不获者,官吏连坐”(《元史》,第494—495页)。
面对“盗贼”的群起,元朝统治者首先想到的就是进行军事镇压,“广东盗起,遣兵万人讨之”(《元史》,第257页),“江南盗贼凡四百余处,宜选将讨之”(《元史》,第320页)。因为他们本来就是依靠武力夺取天下的,并不懂得“马上得天下,却不能马上治天下”的道理,结果使得“盗贼”不仅没有被消灭,反而一年多如一年,一伙强似一伙,甚至在京城附近也有“盗贼”发生,“敇刑部尚书举林柏监大都兵马司防遏盗贼”(《元史》,第580页)。为此,元朝统治者改变了策略,在对“盗贼”实行军事镇压的同时,又采取了招抚和赦免“盗贼”的政策,“时盗贼蠭起,其最盛者有众数千人,全悉招来之,境内得安”(《元史》,第3218页),“当时盗贼蠭起,帝闻,恶之,下诏分讨,必尽诛而后已。良桢言:平贼在收人心,以回天意,多杀非道也。乃赦以安之”(《元史》,第4289页)。另一方面,元朝统治者把“盗贼”难以消除的原因归结到官吏、士兵与“盗贼”的私通上,因此对官吏采取流徙措施、对士兵实行换防制度,“大抵军官嗜利与贼通者,尤难弭息。宜令各处镇守军官,例以三年转徙,庶革斯弊”(《元史》,第302页),“其宁国、徽,初用土兵,后皆与贼通,今以髙邮、泰两万户汉军易地而戍”(《元史》,第341页)。
总的来说,元朝统治者对“盗贼”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它始终不能解决“盗贼”问题产生的根源。人民群众起而反抗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衣食不足,元朝统治者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元朝从建立到灭亡,“盗贼”总是此起彼伏,并最终被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所谓的“盗贼”所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