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大本营

2021-07-27 03:53:26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停车位李某事故

谈车论驾

菜鸟必读

小心车载货物成为“定时炸弹”

较之小型载客汽车,货运车辆体型大、重量大,行驶在道路上本身就是一个“巨无霸”,如果在装货时货物未可靠固定,随时会有掉落风险,成为移动的“定时炸弹”,货物安全装载须高度重视。

精细装车

每位货车司机都应提前掌握自己所驾车辆承运货物的能力,如车体结构、局部强度、绑扎加固设备等,详细了解所运货物的基本资料,如货物单件重量、尺寸、形状、包装形式等,再根据不同的货物采取相应的加固捆绑措施。装载应保持车辆无横倾,重心靠近前后车轮中心位置,且左右均衡,加固过程中应注意调节捆绑松紧程度,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缆绳崩断。

平稳驾驶

货车司机要胆大心细,随时观察判断行人、非机动车有无窜行、转弯等趋势,在接近路口时,不要抢灯头灯尾,并做好随时刹车的准备。特别是对于表面比较光滑的重型货物,一定要采取防滑措施,以免刹车时货物由于惯性向前滑动,“冲”进驾驶室,给车内人员带来生命危险。在运输过程中要尽量避开坑洼路段,避免车身发生过大的晃动,导致货物移位,发生意外。

严谨检查

货车满载货物长距离行车时,车上的捆索很可能因为一路颠簸而松动,货车司机途中应不时地检查货物捆扎是否稳固。尤其是遇到无法避免的起伏路段时,应提前全面检查货物捆绑情况,确保车厢内货物稳固再谨慎行驶。

规范运输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载、超限。超载货车所承受的压力超出车辆设计标准,车辆转向及制动都受到不利影响,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还可能导致轮胎变形甚至爆炸、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等状况,引发事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一旦发生货物掉落状况,应及时在车辆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切勿途中冒险下车捡拾,可以选择先报警或与路政部门联系,协助处理,以免发生危险。(文/金一波)

高手支招

汽车制动也是一门学问

要想开好车,光会踩油门和打方向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制动的技巧。制动技巧,就是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让车辆尽量平稳地减速或停止,车内人员感觉不到顿挫。下面依据几个日常驾驶典型情况进行分析。

防止“点头”制动技巧

遇红灯时,车辆会依次停稳。很多新驾驶人掌握不好制动时机和制动力度,往往会比较生硬地制动,车很容易发生“点头”的情况。平稳停车谨记两点:一是要克服害怕车停不住撞到前车或障碍物的心理;二是要控制好右脚踩制动踏板的力度,要先缓慢加力,而后缓慢收力,根据制动距离决定加力和收力的速度。

跟车防追尾制动技巧

跟车时制动主要目的是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距离,也就是通过制动保持与前车基本一致的车速。所以,跟车时制动技巧的关键是缓踩制动踏板,保持制动力,再根据前车速度增大或减小制动力。

坡路制动技巧

上坡路制动的技巧与平路上差不多,但由于车身质量带来的减速作用,制动力比平路行驶要稍小些。上坡制动同样要缓踩制动,要比平路行车更缓—些,但松开制动踏板的速度要比平路快,这样才能保证车速不会过度下降。下坡时特别是长坡不要长时间使用制动,这样容易导致制动摩擦片过热,致使制动效能下降,应该采取适度点刹的方式来控制车速。

弯路制动技巧

在弯路行驶的时候,要遵循入弯前制动,减速缓慢入弯后加速出弯。弯路上踩制动的同时要打方向,顺着弯路的弧度随时调整车身姿态。不能猛踩制动,特别是外侧车道的车辆,以免车身失控。(文/交轩)

爱车养护

夏季谨防汽车自燃

夏季随着气温逐渐攀升,除了人会感觉闷热外,汽车也会“上火”,自燃事故时有发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汽车起火呢?又该如何预防?一起来看看吧。

引发汽车着火的原因

电器或电线短路起火。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自燃状况,主要是由于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或自行随意改装线路造成搭铁短路,也有电器设备老化或者自改设备负荷超载造成的。尤其是部分车主擅自改装车辆,导致汽车电路、油路发生变化,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发生自燃。

燃油或润滑油泄漏。车辆自燃大多发生在发动机舱内,若车辆长期未检修,油管线路会逐渐老化甚至破损,可能会出现渗油、漏油情况,渗漏出的燃油一旦碰到发动机舱内的高温部件,极易产生明火引发自燃。

撞击引起火灾。汽车受到撞击时,其能量通过金属变形的方式得到释放,有时会直接触及供油系统爆炸起火,有时则会损坏电气线路及各种设备造成短路。

机械摩擦起火。如果汽车发动机的润滑系统缺油,机件的表面相互接触,会摩擦产生高温,若接触到可燃物可导致火灾。

车内存放易燃物品导致爆炸。不少人喜欢在车内放置打火机、香水等物品,甚至还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含乙醇的免洗洗手液放在车内,殊不知,这些都是诱发车辆自燃的危险品。车辆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车内温度可能达到40℃以上,这些物品很容易起火或爆炸。

预防汽车发生火灾

要想避免汽车发生自然,做好日常检修是关键。日常检查中要注意电器设备接线柱、导线的连接、绝缘等是否可靠,还要检查燃油油管、制动液油管和动力转向油管的密封性,如果发现这些油管有渗漏现象要及时处理。不能在车内随便乱引电线,以免造成短路。此外,车内不得放置打火机、香水等易燃物品,普通车辆更不要载放汽油、柴油等危险品,发动机舱不要积有过多的油垢,否则其挥发后易引起火灾。在停车时,也要尽量避开太阳暴晒的地方。

通常情况下,车辆发生自燃前都会有一些征兆,例如:仪表异常、车内突然出现塑料糊味或者焦糊味等异味、车头冒烟、发动机冒烟等。驾驶人如遇到上述情况时,应立刻将车停靠在安全地带,并查明异常原因。(文/傅怡青)

雨夜发生事故 刮痕揪出肇事者

文图|唐光新 杨正道

4月10日20时34分,贵州省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名驾驶人在雷山县丹江镇益民食品厂路段,车辆因不明原因侧翻造成其受伤严重,请求出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在现场,一名满头是血的男性伤者坐在路边,旁边倒放着一辆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路面散布着零星碎片,伤者左脚已经变形不能移动。经询问,因事故发生路段没有路灯和监控,当天下雨路面湿滑,伤者并不清楚是自己侧翻还是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随后,民警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经现场查看遗留的零星散落物,发现有几块银色的类似于车辆外壳的碎片,碎片的颜色与二轮摩托车的颜色截然不同。该路段车流量很大,又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除现场遗留的几块零星散落物外没有其他物证,不排除散落物是之前过往车辆掉落的。经过现场勘查,发现现场遗留一条与摩托车行经方向相反的刮痕,摩托车车身并未有剧烈撞击的痕迹,民警初步推断,这是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

大队立即启动逃逸事故案件侦破预案,增派警员开展调查、追缉工作,全警动员侦破案件。由郎德交警分队第一时间沿途设卡拦截,排查过往可疑车辆及人员,沿途搜寻案件的相关线索,随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民警前往指挥中心调取过往车辆的过车记录。办案民警反复查看沿途监控视频,又扩大范围调取、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发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左右,经过了郎德卡口,该车辆的左前角及左前挡风玻璃有损坏。民警立刻查询该车的车辆信息并联系车主,车主称这辆车早就卖出去了,现在不知道车辆在哪里,也不知道驾驶人是谁,案件侦破再一次陷入僵局。

民警将该轻型普通货车列为重点嫌疑车辆盘查,经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数据比对,查实该车目前为望丰乡乌迭村李某所有。民警迅速联系李某,但是他始终不接电话,后来电话变为关机状态,这更加重了李某的作案嫌疑。大队领导一边安排望丰分队工作人员进村开展排查,寻找嫌疑车辆,另一边继续联系李某,直至次日8时许才与李某取得联系,民警告知其到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调查。经过询问,李某对自己酒驾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原来在事发当晚李某和朋友在饭店喝了酒,酒足饭饱后他驾车回家,由于晚上视线不好又下着雨,当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他听到“砰”的一声,感觉自己的车与什么东西撞上了,只见车外有一名男子和摩托车倒在了路边。李某当时就慌了,想到自己喝了酒,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害怕被处罚,又想到该路段天黑没人看见,于是未停车察看便驾车逃离了现场。至此,在经过了11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后,民警终于破获了这起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案件,李某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主体责任不落实 出事故难逃罪责

文|温州高速交警

2020年12月10日,G15沈海高速公路浙江平阳段发生了一起营运客车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深度调查报告显示,事发当天上午10时58分许,驾驶人方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4人,实载15人)途经平阳出口附近(1789km+300m处)时,与因事故停于快车道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车辆失控,先后碰撞道路两侧护栏后向左侧侧翻。事故造成因未系安全带的乘客陈某甩出车窗外,被压当场死亡;乘客毕某因未按定使用安全带受伤,两车与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温州高速交警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调查发现,事发时段该客车所属企业监控平台系统曾发出疲劳驾驶(38次)、抽烟(1次)、遮挡摄像头(4次)、驾驶人员异常(6次)等共计49次的预警信息,但公司监控人员并未主动介入进行任何提醒纠正,甚至事故发生也未及时掌握,直到驾驶人上报才知情。事故原因虽然是客车驾驶人方某疲劳驾驶等行为导致,但也直接暴露出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第一,未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客车所属公司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而由公司安全员高某兼顾。事发时段,高某忙于公司其他事务,没有在监控前对车辆运行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车辆动态监管形同虚设。2020年公司车辆共发出15787次预警信息,但公司仅作出4次提醒处理,处置率不到万分之三,对车辆动态违法熟视无睹。在调取的11至12月份监控值班记录表中,没有对车辆运行途中异常情况进行记录,仅作4次定位。

第三,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该公司登记13辆运营客车,近三年交通违法49次,其中乘客未系安全带8次,仅对两人进行各20元的考核处罚,处罚制度毫无警示提醒作用。宽松的管理使驾驶人方某肆意妄为,随意站外揽客,且自身安全带使用不规范,导致碰撞发生时对车辆失去控制。

第四,乘客安全教育阵地缺失。事故车辆未开启车载安全宣传视频,出站前车站门岗仅作口头提醒,未认真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要求。监控显示,被甩出车外并致死亡的乘客陈某系途中上车(站外上车),落座后未系安全带。令人震惊的是,驾驶人方某也未正确系安全带,只是将安全带简单套在身上,在事故发生时,方某被甩离座位,无法掌握方向盘。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温州高速交警及时向温州市、平阳县两级政府汇报,平阳县政府于2021年1月7日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于1月14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客车驾驶人方某因疲劳驾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事故导致1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月15日,平阳县公安局对客运公司负责人何某、安全员高某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立案,1月20日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乘客一定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营运客车,坚决抵制站外上客,拒绝乘坐黑车,乘坐客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如果发现车辆超员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交通法庭

网约车占用出租车停车位,可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文|倪蕾 吴泽均

【案例】

2020年4月2日,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网约车)停放在某公共厕所门口的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地面标识有“TAXI”字样,旁边立有出租车专用停车位标识牌并配以“20分钟”“禁止非专用车辆使用”的辅助说明。因停放时间超过3分钟,奚某车辆被电子警察拍摄。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奚某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奚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奚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车辆作为网约车能否停放在涉案的出租车停车位上。

首先,涉案出租车停车位是否仅供巡游车专门使用。从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区别来看,巡游车作为“行政特许”是对常见公交形式的补充,承担了一定的公共交通服务功能,按照规定其在道路上负有不得拒载乘客的义务,以保障老年人、农民等特殊群体能平等享受巡游车的公共交通服务。而作为“普通许可”的网约车是对企业经济自由和公民劳动自由限制的解禁,司机可根据自身便利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并不负担巡游车的特殊义务。因此对二者应遵循不同的规制思路,在市区设置有一定停车时段限制的巡游车专用停车位,供巡游车司机解决就餐、如厕等生理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以及巡游车的运营属性。

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涉案出租车停车位旁立有专用停车位标识牌,图形示例为配有“TAXI”顶灯的出租车图案,并配以“20分钟”“禁止非专用车辆使用”等辅助说明。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应能得出该图案系指向配有顶灯的巡游车的结论,而非无顶灯配置的网约车。另原告本人出示的在本市其他道路上划有“出租网约车专用”“网约车临时车位”等停车位的照片亦印证了上述认知的普遍性,反而是供网约车使用的停车位需专门进行说明。

其次,原告将网约车停放在涉案停车位是否具有个案合理性。从个案合理性上看,被处罚当天原告通过网络预约平台仅处理了3笔订单,离被处罚时点最近的一单已超过半小时。且按照平台的系统操作规定,如司机需就餐、如厕应事先下线,不得处于听单的状态。综合上述情形可判断,当天并未有突发的紧急状况导致原告必须停放车辆于仅供巡游车使用的停车位上,故原告的行为亦缺乏必要性与个案合理性。

综上,奚某将网约车停放在巡游车专用停车位上,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

车祸后找人顶替保险公司可拒赔

文|杨学友

【案例】

2019年12月12日,李某为自己所有的小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2020年3月25日21时许,李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后驾驶自己所有的轿车回家,行驶途中与赵某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公司,而是给朋友周某打电话要他过来帮忙处理。周某到现场后,代李某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在接受交警事故调查时,周某称是由自己驾驶的车辆。待事发两日后,李某和周某又主动向办案交警承认案发时实际驾驶人是李某,而非周某。事后李某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免责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李某提出的理赔申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并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第三章第五百零二条、第四章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称双方在签订车损险保险单

上的“重要提示”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合同所附《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明确:“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将“重要提示”和《保险条款》交与李某,李某在投保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应当确认保险公司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让其朋友周某到现场报警并称此事故是周某驾车所致的顶替行为,导致交警无法对李某是否属于酒驾、毒驾等进行测试(不排除李某酒驾、毒驾的可能性)。因李某的过错行为,致使事发当时真实现场情况、保险事故的性质无法查清,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约定,拒绝理赔的理由正当,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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